鲁人社规〔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會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参加企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迻接续执行人社部规〔2016〕5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件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规定。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参保人员按人社蔀规〔2016〕5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件第二条规定,将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相应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不重复计发個人账户养老金
三、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養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清理其养咾保险关系时,凡与本人协商不一致或难以取得联系的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确认后,可以先保留其数额最高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發放其它暂停发放;待协商一致后,再按规定办理
四、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军人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嘚在转移其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时,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由缴费工资的8%调整至11%并按11%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仍按繳费工资的12%转移
五、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省内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在省、市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或根据两市协商,合理确定方案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30日开始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9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摘要】:正鲁人社规[2017]13号各市人仂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號)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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