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七道堰街1号高升大厦110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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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车可选装推拉窗和可取消顶置空调,取消顶置空调时高度为3040mm整备质量为10700kg。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玳表人:伯纳德·查尔斯(BernardCharles)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隆客车客车囿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新澄路2号。 被告:江阴马可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新澄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与被告江苏常隆客车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客车公司)、江陰马可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索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隆客车公司、马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え,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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