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发放相关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2018上海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018河北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并报县级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放。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发放。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奖励的发放办法,同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发放办法。

  (三)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市级人口计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四个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发放办法。积极探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发放的办法。 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应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2018年湖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湖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最新】

  2018年江西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江西省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2013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后,奖励费发放渠道不变,仍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即:属公务员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统筹列支;事业单位人员从单位经费中统筹列支;企业职工从企业福利经费中列支;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无业居民从市、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2018年江苏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江苏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一百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2018年广东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018年广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

  2018年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2018年山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2018年陕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按个人月平均工资5%计算调整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2018年河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1、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

  2、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

  3、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2018年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将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内大部分市州执行的发放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年60元。

  2018年云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

  找不到你的省市可以看这里→全国通用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问题: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三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

  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四)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时,对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应当高于其他学生的百分之三十;

  (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安排劳务输出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或者其父母;

  (七)免去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两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延伸阅读:独生子女费发放的四大误区

  误区一:外企私企可以不发放计划生育奖励

  一直以来,对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福利制度,用人单位都能依法执行,比如法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法定假期、法定带薪年休假等等。但是对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用人单位往往在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在很多人的眼里,以前国有企业确实有很多的职工福利,它即包括了职工食堂、职工宿舍、厂办幼儿园、浴室等,也包括了诸如副食品价格补贴、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等等。由于这些福利制度产生的时间都较早,而那时国家企业形态都以国有企业为主,所以即使在以各种形态并存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职工福利仍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私企、外企等非公企业。同时,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福利不是工资,工资必须足额按时发放,而福利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因此可发可不发。

  职工福利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方便、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虽然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进行了主辅分离的改革,国家社会福利制度也逐步得以完善,但是改革之后的职工福利依然存在,而且变得更加切合实际,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一规定并没有区分企业的性质,显然适用于所有的企业。2006年7月施行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就已明确了将独生子女费和晚婚晚育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等内容一同列入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文件中。晚婚晚育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因为没有涉及经济利益,所以执行起来还是比较顺畅。旧《规定》中独生子女费只有每月

  等一栏项目,但是劳动者对这些津贴或福利费等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却一头雾水。不管是在合同中约定福利费已包含于工资中或是在工资单上体现福利费等项目,这些做法显然已经将独生子女费列入员工工资性收入中,且作为工资总额扣除个人所得税。

  国家统计局1990年11月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五条十四项规定,独生子女费不列入工资总额。199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上也明确规定了,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将独生子女费作为税后福利发放,而且单独列明,即避免给员工造成新的税负,同时也让员工拿得明明白白。

  误区三:“每月30元”从今年6月起发放

  市政府于2011年6月颁布了新《规定》,并明确“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会想当然地认为新规也应从6月1日起实行,6月1日前独生子女费差额不予补发。

  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有溯及力的问题,即对它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违反新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目前,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原因在于,法律是预测行为后果的标准,人们只能根据行为时已经生效的法律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达到自己行为的目的;如果根据行为时并不生效的法律评价人的行为,就侵犯了行为人对法律的信赖利益,法律也失去了对行为的指导、评价功能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功能。

  我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新修订的《规定》虽然也规定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但同时又规定了“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如果之前用人单位没有发放过独生子女费的,则从现在起不仅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员工发放该费用,而且要补发自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独生子女费,标准为每月30元。如果用人单位之前都是以每月2.5元标准发放的,除自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元之外,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差额部分也要补足。

  误区四:补领光荣证后以前的奖励费可补领

  由于旧规规定了独生子女费为每月2.5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注程度较低,因此很多年轻父母在生育之后也没有及时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规调整了独生子女费之后,很多没有办理《光荣证》的父母都扎堆到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等补办《光荣证》,以持证向用人单位要求发放独生子女费。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前提条件都做了限制,即“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规定》实施前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是领取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硬性指标,是领取相关待遇的凭证。因为没有及时办理《光荣证》导致无法凭证享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险待遇,那是个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法规也从未规定过权利享受人可以补回自己已放弃的权利。上海市人口计生委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解释,“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很显然,享受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起始时间是“自领证之日起”。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017年独生子女费新政策

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
独生子女奖励未取消:即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措施将延续。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这也就是说,老人老办法,在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获得奖励的独生子女家庭、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将继续获得扶助。

2017年退休独生子女费政策小结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标准不一样。

1、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7发多少?
【答】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2017年独生子女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①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②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③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④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⑤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3、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是什么标准?
①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②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③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④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⑤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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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提升收养评估工作水平,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苏州市区域内申请收养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形成《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三条 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申请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由各地民政部门按规定确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负责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条 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要经过苏州市民政局组织的相关收养法律、法规和评估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由苏州市民政局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评估工作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资质证明和委托证明,并保证对收养申请人的隐私不外泄。如发现有违规泄露收养申请人隐私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评估资格。

  第三章 评估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收养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健康成长,并能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条件。收养申请人应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

  收养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收养法》和《登记办法》,按照以下内容和《苏州市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评估。

  一、收养申请人的基本状况。包括其年龄、文化程度、与家人关系。

  二、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包括收养原因、对收养的认识。

  三、收养申请人的经济能力。包括其工作经历、职业性质、收入来源、家庭消费支出、社会保障、家庭负担。

  四、收养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包括婚姻稳定性、婚变史、婚姻满意度、家庭责任感及其它影响婚姻的情况。

  五、收养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包括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

  六、收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包括子女数、子女的身体健康及其居住状况;家庭成员对收养的态度及心理健康状况。

  七、收养申请人的沟通技能状况及兴趣爱好。

  八、收养申请人的养育安排。

  九、收养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包括住房性质、人均住房面积、住房装修状况、被收养人的居住安排。

  十、收养申请人的品德品行状况。包括收养申请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有无犯罪记录。

  第四章 收养申请及评估程序

  第八条 收养申请及评估按以下程序开展:

  1、收养申请。有收养意向的当事人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有关收养法规政策,领取相关宣传资料,提出收养意愿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初步审核收养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

  2、评估通知。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意向,查询比对现有儿童信息,按意向登记时间顺序原则上不超过1:3比例,向收养申请人出具《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一对一评估的,评估分不得低于80分;收养人有子女的,评估比例不得低于1:2)。

  3、 综合评估。收养申请人凭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到收养评估机构办理收养评估手续。收养评估机构负责安排评估人员进行评估。

  4、出具评估报告。收养评估人员应对收养申请人整体情况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估,对其是否适合收养等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完成《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并由收养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有效期为2年。如收养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与评估机构联系并反映情况,收养评估人员应及时进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是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情况的重要依据,登记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和审查。对经审查认为适合收养子女的收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开展其他各项登记程序。

  收养评估人员可以采取约见访谈、到收养申请人的住所实地察看、走访收养申请人相关单位和社区等方法,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并把与收养申请人访谈、实地察看和走访调查的次数、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相关单位、村(居)委会、亲朋好友等的收养推荐信,可列入家庭评估报告附件。

  第九条 各市、区民政局按规定确定社会组织,开展收养评估工作。

  第十条各地应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将收养评估工作经费纳入年度专项预算,保障相关经费落实。可将收养评估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范畴,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或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收养评估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收养评估机构应适时进行跟踪回访,发现收养申请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未成年人现象,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报告,由属地民政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

  第十二条 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收养登记申请人支付。

  第十三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收养申请人可不进行收养家庭调查评估。

  第十四条 苏州市民政局按照要求,对收养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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