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私拆农民房屋拆改

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私人开发商有权强拆房屋吗
 问题来自:辽宁 - 辽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2:41 咨询人:m603xq913qw56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VIP+版主]
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07:5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12:0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07:3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河北-石家庄
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3:0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绝对无权拆除!调取拆迁手续,核实是否合法,启动法律程序,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与当地政府沟通谈判,祝好!
回复时间: 11:5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刑事行政-征地补偿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未经许可开发商偷将私人房屋拆了怎么办?_百度知道
未经许可开发商偷将私人房屋拆了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开发商非法拆迁受害公民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未经许可擅自拆迁、超越许可范围拆迁、野蛮拆迁、以欺骗手段获得拆迁许可证、以及错误发放拆迁许可证,如果造成了错误拆迁的严重后果,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不可回复性,被拆的房屋是无法恢复的,由此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对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情形,《条例》第34、35、36条仍然是只规定由拆迁人承担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最高3%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对拆迁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所获取的却是拆迁项目的快速推进,对开发商而言,单是资金的提前回笼就足以抵销该项支出。更何况,实际运作中,由于拆迁人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的处罚实际上往往也很难真的会落到拆迁人的头上。而对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政府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只有在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构成是很严格的,单纯造成被拆迁人房产的被错误拆除是否构成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都不一定能够成立,所以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政府工作人员实际上也很少会面临严重的处罚后果。而被拆迁人却又并无多少救济途径可言。首先,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在行政裁决中,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不予裁决,同样对房屋已经灭失的也不予裁决;其次,法院也不敢轻易撤销错误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因其为撤销后存在无法处理善后的问题。现实中,被拆迁人到处喊冤叫屈,到头来换来的还是只能最终接受与合法拆迁一样的后果,即至多领取补偿走人。如此,合法拆迁与非法拆迁又能有多大的区别呢?没有什么大不了后果——这可能正是现实中违法拆迁一再猖獗的原因所在。  8、《条例》设置的裁决程序和行政强制拆迁程序不合法。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的身份有二种,一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者,一是社会的管理者,且二种身份互相交叉。作为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者,政府无论是划拨用地而实现公益建设的目标,还是出让土地而收取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都导致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一对矛盾利益主体的产生。而在这对矛盾利益主体中,政府与拆迁人(公益性项目的拆迁人实际是政府自身)存在着利益、利害关系。政府充当与自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拆迁纠纷的裁决者,有违公正形象和中立地位。事实也正是如此。由于现行的拆迁裁决制度在于保障拆迁人实现拆迁,保障政府拆迁许可的实施,二者存在着利益和目标的一致性,因此在被拆迁人不服政府裁决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政府表面上是在维护自己所作裁决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在维护拆迁人的利益。在法庭上,拆迁人一般无话可说,因为政府在为自己的申辩的同时也为拆迁人申辩了,不仅如此,政府还将在胜诉后申请法院对被拆迁人强制执行,替他们最终完成拆迁。因此,裁决程序不仅以公权力干预了拆迁当事人的私权利,也使拆迁人躲在了政府身后,将政府推到了被拆迁人的对立面,并将拆迁当事人的民事争议变为政府与被拆迁人的行政纠纷。这对政府来讲,是有违裁决初衷的。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应当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权利的行使者,不应当是民事权益纠纷的裁决者。由于现行拆迁裁决的内容主要是补偿安置争议(不允许对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申请裁决),而补偿安置的实质是拆迁人通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或者说购买,来换取对被拆迁房屋的拆除和对房屋占地的使用。这纯属民事权益的范畴,应由拆迁当事人自己协商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基于以上相同的理由,《条例》赋于政府的行政强制拆迁权,也是不合法的。政府自己批准项目,自己实施拆迁,自己裁决纠纷,自己强制执行,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仅丧失了公信度,还为行政意志不受约束创造了条件。  第二,我国房屋强制拆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强制拆迁实践中的问题表现在拆迁的各个具体环节上,目前问题比较集中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的职能错位。  英国哲学家洛克主张,人们在建立政权时仍然保留着他们在之前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让渡给政府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人们联合成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50] 在我国,政府是城市的规划者,在城市规划者眼中,只有通过拆迁才能实现其“经营城市”的理想规划蓝图,在政府领导者的视域里,也往往把拆迁作为取得政绩的有效渠道,导致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扮演了不光采的角色。因此在强制拆迁中政府以公权力强行介入,造成在公权中的行政权与私权中的财产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拆迁种滥用“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由于在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仅是宣示性的,过于原则和概括,不利于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区分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即是基于公益,还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关系的性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权利救济的途径方面是不相同的。在商业性拆迁中实行现行制度的直接后果是“人为地使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商得到高于普通居民的法律保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同时规定,开发商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得到的土地出让权除非因公共利益不得收回。这说明,中国十多年来房屋拆迁法律对土地开发市场中开发商的土地出让权和土地转让市场中房地产买受人的使用权之间一直存在‘双重标准’和权利歧视,其救济效果大相径庭,开发商和居民们的利益不能得到同等保护。如此缺乏公正的立法取向,直接导致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平等”。[51]  所以,立法未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各级政府和房屋拆迁行政部门动辄以公共利益为由剥夺被拆迁人的权益。许多强制拆迁行为名义上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为“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己私利或某些人的利益”, 目前,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主要有两种名义:一是假借城市广场、道路、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假借旧城改造之名。最终结果是使开发商与政府部门双双收益,然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公民对这种言行不一的公权的形式显然深恶痛绝,政府的诚信观在种种利益面前被某些政府官员抛于脑后,引发了人们对强制拆迁行为的抵触。公权与私权相互冲突也就成为必然。  (2)以“经营城市”理念,对城市土地进行商业化运作  在某些地区,政府利用土地在黄金地段的价值,把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往往盲目规划拆迁然后把土地挂牌出让,这实际上是一种商业化的运做,目的使规划拆迁土地利益最大化。政府成了只赚不赔的商人,带有商业气息的政府,在考虑被拆迁人权益时当然无法去维护被拆迁人应有的利益。“许多城市出于‘经营城市’的目的,为了筹集城市建设资金采取低价拆房、高价卖地的土地储备制度不仅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要性原则,更是与政府自身定位有着本质的悖离”,[52] 引发“高房价与低收入的矛盾、一部分人攫取暴利快速致富与另一部分人被赶出家门生计无着的矛盾”。[53]  (3)政府是拆迁政策的制定者,但是在很多地方又是拆迁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政府以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形式将拆迁权授予拆迁人,由拆迁人(大部分为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具体的拆迁活动实施,自己淡入幕后,但实际上政府仍扮演拆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拆迁遇到阻力,政府又走道前台,亲自上阵,动辄组织公安、政府部门人员,甚至法院进行强制拆迁,以公权力对私权利强行干涉,激化社会矛盾,如发生在嘉和的案件至今仍值得我们深思。  2、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由于公权力在拆迁中与私权的对立,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因行政权力行使不当已然难以发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又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丰台区法院行政庭2002年以来共受理因拆迁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判决维持的11件,裁定驳回的2件,原告撤诉的7件,判决撤消结案的仅3件。此例说明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决非易事,因为他们很难胜诉。这反过来就要求能为被拆迁人先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  3、强制拆迁中存在程序不合法  强制拆迁程序不合法,也是诱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在:  (1)房屋拆迁手续不健全或根本没有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即进行拆迁。  (2)拆迁人不合法: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实施中却由政府直接作为拆迁人或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进行拆迁。  (3)滥发拆迁许可证。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才能申办拆迁许可证。许多地方存在不具备规划手续,拆迁补偿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拆迁许可证就已发放的现象,事后补办手续的情况还在许多地方存在,甚至到了裁决或诉讼阶段仍在补办相关手续,可见政府有关部门对拆迁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当随意。例如上海市规定申请许可证时,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其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30%。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这种要求相当宽松,对被拆迁人十分不利。  (4)拆迁前不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拆迁事宜完全由政府甚至开发商说了算,被拆迁人被剥夺知情权。  (5)拆迁裁决程序不公开,缺乏公正性,同时裁决内容不具体。  (6)拆迁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出现野蛮拆迁、暴力拆迁现象。  4、拆迁安置补偿不及时、不到位  房屋拆迁补偿不及时的情况在我国非常严重。拆迁人往往在还不具有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资力时,就开始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对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拆迁安置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面积较大足够家庭正常的居住和生活,而安置的房屋面积较小不能满足家庭成员起居的需要;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户型结构较优,而安置的房屋户型结构不合理影响被拆迁人的使用;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而安置的房屋质量低劣对被拆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隐患;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位于较好的地段,工作、子女教育、就诊、营业等更为方便和有利,而安置的房屋所处的区位差影响了被拆迁人的正常的生产生活。  5、强制拆迁法律制度上忽视司法程序的作用  “强制执行不是行政处理执行的唯一方法,而是行政处理执行的最后手段,只在没有其他执行方法时才采取。”[54]前面笔者曾论述过,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原则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基本制度。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强制执行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这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因为司法机关多年的执法中有着严格、固定的法律程序,其执行程序更加完善、合理。所以通过司法程序更能保证枪支拆迁规范、有序的进行。而恰恰在行政强制拆迁制度方面与这一行政法的原则相背离。在强制拆迁中,过多采用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方式,而参与强制拆迁的人员,既有政府机关的人员,又有政府组织的其他人员,甚至还有开发商的人员,人员参差不齐,素质差,缺乏必要的法制观念,往往会造成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等违法拆迁现象。而在房屋拆迁实践中,有时司法机关的处境是尴尬的。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把法院作为一个职能部门看待,许多房屋拆迁案件在诉讼之前就让法院参与拆迁工作,一些法院领导甚至成为城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在受到被拆迁户抵制时,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干脆以“政治任务”交给法院,而不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这些做法把矛盾和压力推给法院,也使得法院失去了中立和公正。
其他3条回答
有明确规定,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于日经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
开发商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拆迁和补偿。如果不按照规定办理,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另外就是将房主打伤,也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建议诉讼解决。
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开发商非法拆迁受害公民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开发商私拆门面房危及居民楼 房屋鉴定结果遭质疑
来源:映象网
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开发商私拆门面房现状
记者在24#楼三楼拍摄的墙体裂纹
12月18日,副市长张家明对业主信访函做出的批示
  映象网讯(记者 曾岩 范东兴 宋青 文/图)近日,记者接到商丘海之畔左岸春天业主投诉称,该小区开发商在去年10月17日对其门面房私自拆除改建时,造成该小区内两栋楼的居民房连带性破坏。事后,媒体曾对此进行报道,有关市领导也对此事的处理作出批示,但直到3月13日发稿,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现状】
  A:房屋裂缝加剧&
  2月20日,在睢阳大道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现场,记者看到,门面房拆建工作已暂停,位于东北角的24号楼外墙裂缝已由2层延展至7层,据了解,3至7层均为居民房。几位业主带记者去看了楼道处的裂缝,并称,5个月来,这些裂缝还在不断扩大,“由于楼体的整体下沉,有的窗户上的玻璃也碎了。”业主代表刘先生说。
  记者还了解到,房屋因拆除工作受牵连的共有48户,现已有7、8家担心楼房倒塌,选择出去租房住。
  B:房屋鉴定报告存疑&
  日,河南省建筑科学院房屋建筑质量鉴定中心的专家对受损楼房进行了质量检测。10月29日的检测报告显示,“楼房存在安全隐患,对房屋使用有影响”。
  刘先生说,这个报告与实际相差甚远,专家组虽对墙体都做了逐一取证,但反映墙体质量的关键数据——“回弹值”,在报告上却未体现。“更可笑的是,报告上的取证日期是9月19日,那时门面房还没拆呢,这样的鉴定报告显然不具备说服力。”
责编:王帅伟
进入3月份了,天气也渐渐回暖,厚厚的棉衣已经不能再为我们遮挡我们的脂肪,所以,爱美的大家,3月,一定要动起来。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季是一个很好的养生季节,来和小编一起学学养生攻略吧。房屋拆迁开发商私下添加合同内容_百度知道
房屋拆迁开发商私下添加合同内容
城镇规划,农村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合同上的补偿面积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上去的.但是在添加之前签字的.添加的内容不是商定的内容.我想咨询能不能要求从新签或者合同不成立?签字的人不是房屋的所属人,是所属人的母亲.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或者去当地的论坛和贴吧问下,比较详细点上面的人毕竟都是挺多的关心的人,他们估计会给你明确的答案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最后祝你找工作顺利,工作顺心,生活开心—————————————————————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把,给个好评,祝愿你生活更美好——————————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房屋拆迁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如无有效授权,不成立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拆改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