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地暖不热,不给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我看过前几天关于教育小区住房办理房产证问题答复了,无非就以下两个答复内容本人感觉答复有问题,现请教一下,希望能细心解答:  
一、几个教育小区的购房款仅为建设成本所需款项,在组织报名时明确说明办理两证的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营业税并不包含在购房教师所缴房款中。目前所缴纳的房款即使加上营业税也远低于市场价。请你理解。  
二、办理房产登记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的。维修基金主要是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维修的专项资金,按政策规定由购房户交纳。  我有疑问如下:  
一问:既然维修资金按照政策规定由购房户缴纳,那我请问,按照政策营业税是否应该有开发商承担?而这个问题贵局答复的按照教育系统内部规定,说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由住户承担,可说这话的时候可没有说营业税啊,再说营业税房管局答复只对开发商和单位征收,而不是征收个人的。这一点你们当时可就没有说啊。未有告知就收取费用显然不合理不合法。内部几人在未征求广大教育系统意见的情况下开个会就征收费用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问:目前所缴纳的房款即使加上营业税也远低于市场价不知道是针对哪一年的市场价。因为教育小区土地价格是较低的,并没有像其它商业住宅一样拍卖取得,因此价格低。加之购房款是早早就缴纳了的,也就是没有垫付资金,而买商品房是买的现房,不会有两年的利息损失。况且开发商是缴纳营业税的,这点请明白。再者房屋延期交付这部分费用没有补偿。楼层加分分房,楼层差价较少不同于开发商。像5楼1楼等开发商的价格还要低。开发商的房子也不会跟当初规定加大,不能随便更改当初的户型,否则就支付违约金,那请问教育小区有这种情况吗?地暖成了水暖,还有别的一些节省,估计价格是否进一步降低啊。况且这么大的群体团购开发商的房屋的话把钱都这么早早交上估计开发商还不乐疯掉,给个最优惠的价格。巴龙国家聚宝厂团购的价格比教育小区要晚人家均价也1800,这个又如何解释,难道巴龙国家发善心做好事开发商不挣钱了?或许你又会拿简装修说事,看看你的装修情况估计全寿光人都会笑的,那根本不值多少。  
三问:涉及教育小区这么多的住户在未征求广大群众意见下内部开会出个决定就执行是否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不知道这些不合理规定是如何出台的。广大住户都有知情权,希望把建房成本进行公示。现在都提倡阳光行政,阳光也该光顾下了。既然像你们答复一样,为什么不进行公示呢?君子谈荡荡,反之我就不说了。  
四、相关规定让住户去学校要是否符合常识?要知道谁会为了这个公然出来去查阅。在网上都不进行公示,那你在小区把文件进行公开也可以啊,难道就这么难。难道您的要求就这么高。  
我认为我们广大教育上的领导干部是有素质的,是讲民主的,是为寿光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现在教育小区的问题影响较大,应该多听听民生,多调研现实。要不然把一家人搞的一穷二白哪还有心思教书育人啊。或许上面的问题尖锐了一点,我只是就事论事请谅解并请详细回答。  
广大网友入认为鄙人所说有点道理,请留下宝贵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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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分房的文件,未提到营业税
  在国家严格控制房价的今天,寿光教育局竟然让购买房子的教师为开发商缴纳营业税,如此荒唐的事情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一定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迁就。
  对有关责任人员,一定要严惩不贷。    标题要制的再醒目一些,要注明突出寿光教育局等等。
  顶起来。
  我们是为了广大教师的合法利益在抗争啊!刚才开心论坛上一个帖子让我印象深刻:记得有个叫马丁尼莫拉的德国牧师二战后说:当他们屠杀犹太人时,我没有做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屠杀基督徒时,我没有做声,因为我不是基督徒;当他们来抓共产党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后来他们要杀我,已经没有人能为我做声了。    教育门这件事情上,现在好多人是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这是不对的,有史为鉴.对待这样的不合法不合理的事情,我们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反对的态度,教育局也不要再动辄拿自己的土政策说事,自己左右手互博,想左右脚互踏来梯云纵有意思么.  
在这个事情上我们不要再做沉默的羔羊。
  你好!一手房不用交营业税!二手房要交!    一手房(商品房)要交的费用:   1、契税,购房总价的1.5-3%(140平米内1.5%,140以上3%)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3、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4、交易费 ,购房总价的0.5% 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产权证》工本费 , 各地不一样,一般80元    二手房要交费用:  未满5年,营业税成交价*5.5%(满5年不要交)。   交易契税:成交价*1.5%(买方缴纳)  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9楼言之有理,但寿光教育局的领导根本不会把账目公开,那样离他下台就不远了。
  “坑师门”与昨晚“CCTV法律讲堂”惊人雷同!!!  教育局,卖房事先没有说明白营业税的事情,而遭受广大老师们的唾弃。而12月15日晚的法律讲堂,讲述的是一个曾经发生过命案的房子,房主因没有如实告知买主事实,刻意隐瞒事实而发生了一起官司,最终以房主欺诈买主而获得法院的支持,判归还房款,退还房屋而告终。  “坑师门”与此案例有异曲同工之处,教育局同样刻意隐瞒事实,(国家法律规定营业税有开发商缴纳)事先没有讲明白营业税的负担方而发生的一起惊动寿光教育界的真实案例。依个人见解,此事起诉,教育局必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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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给办理房产证,商业楼到40年期限后怎么办
提问者:| 浏览次数:728次 |问题来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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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8条
10:53|来自:上海
不给办理房产证说明这块地就没有得到合法的手续。你先关心4年后是什么样的情况吧
10:53|来自:上海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格式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於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国土局)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馀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10:53|来自:上海
没证 不合法 也不会是商业楼 不存在40年的问题 住一天是一天吧
10:53|来自:广州
不给办理房产证说明这块地就没有得到合法的手续。/xinfangbang/u/.htm
16:06|来自:广州
不给办理房产证说明这块地就没有得到合法的手续。
16:17|来自:广州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格式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於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国土局)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馀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17:10|来自:广州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格式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於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国土局)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馀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12:51|来自:广州
不给办理房产证说明这块地就没有得到合法的手续。你先关心4年后是什么样的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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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3月买了房,所有手续已办理完毕,只等待开发商办理房产证,近日忽然被告知房屋面积与购房合同上有差异,让我马上补交钱,否则不给办理房产证,请问我该怎么办?
 问题来自:四川 - 成都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53 咨询人:sc_y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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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9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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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要条款如果有变更,应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变更处理。
回复时间: 09:5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房屋存在误差需要有关部门认定,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城市猎房 .cn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城市猎房 .cn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回复时间: 10:0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朋友,你的问题没有说得很清楚。我对你的“所有手续已办理完毕”没有明白真实含义。现就按我的经验估计这个事实给你分析。首先很关键的一个问题是“交房”没有,如果交了,那就应该有面积实测表,竣工验收表,面积实测的面积就是你应该支付的钱。但是正如以上律师所说,有个3%的问题(具体你看上面律师解答),但是这个3%是指“购房合同”与“面积实测表”的面积差,而不是“面积实测表”与现在开发商告之你的面积差。所以如果已经交房就应该有面积实测表,如果这个面积和合同面积不符,那就按以上规定,如果是已经交房,那开发商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不知我讲明白没有,如有疑问敬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10:5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10: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房屋存在误差需要有关部门认定,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城市猎房 .cn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城市猎房 .cn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可以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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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回复时间: 11:2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超过3%的部分你可以不付款。
回复时间: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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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面临的问题需要明确面积测量的标准、计算的范围;若超过约定3%,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或者仅对3%内部分支付。
回复时间: 11:1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我和你忙一样的情况,也不知道合理不合理,不知你最后怎么处理了
回复时间: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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