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下来后死者家属不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可以吗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伤者家属不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还会负法律责任吗_百度知道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伤者家属不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还会负法律责任吗
交通肇事罪具有社会危害性,除了法院任何人,任何组织无权决定不追究或者说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处罚!!伤者家属只是有权不追究交通肇事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方面,公诉权在检察院,因为公诉案件具有社会危害性,检察院对于触犯刑法的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提起公诉。现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免于起诉制度了。免于起诉制度违反了联合国人权公约,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公民有罪。这是国际公认的法律准则,也是中国宪法的原则。免于起诉制度就是赋予了检察院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确定公民有罪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只能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犯了错误不到犯罪程度的就应当不起诉。遇到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检察院应当起诉,交法院审判,由法院判决有罪免于刑事处罚。如果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可以取得伤者本人出具的书面谅解,提交给法院,并且认罪态度好,可能会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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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家属不追究刑事责任,看交通队怎么认定。轻者拘留,重者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回答如下:一、如经检测确已达到醉驾标准,则有构成“危险驾驶罪”之嫌;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如肇事方态度较好,积极进行或协助赔偿,在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后,可不予追究其“交通肇事罪”之刑事责任。三、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也必须承担。详细情况可与律师细谈。
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在公安机关,只要公安构成犯罪,公安就应该立案侦查的,伤者的谅解只是可能减轻你的处罚。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请采纳!如仍有疑问可进本人工作室或到法务在线咨询,法务在线是一家专业高效有态度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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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viewthread.php?tid=2682812&pid=&page=1&extra=page%3D1#pid  日下午5点40分许,江苏省句容市华阳宁杭北路限速60公里台湾小镇处,江苏跃进农用车有限公司三位员工程其盛、许建国、崔燕从公司打饭回马路对面的公司宿舍,三人前后行走在马路的白线内,这时一辆别克LW7419桥车与三位行人同方向,从他们身后急撞而来,当场造成程其盛当场死亡,许建国、崔燕二伤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是三位受害者公司领导电话120和110,而肇事者尽然在第一时间里打电话找人,太没有人性了。  出事后,句容市公安交巡警华阳中队竞然认为不是在吃饭时间,就没有做酒精测试,也不对肇事者进行刑事拘留,江苏跃进农用车有限公司领导一再要求时,华阳中队没有对肇事者进行了刑拘,说是让其方便找钱款。最不能忍受的是元月13日9点华阳中队举行证据公开时,肇事者樊德平竟然迟到,一副毫不相干说:“不是明天吗?我又不知道?”。  其实出事的第二天,即12月24日,受害者家属要求肇事者樊德平家属向其赔礼道歉,未果;元月10日受害者火化那天肇事者樊德平也无表示,让参加受害者追悼会的所有人员非常气愤,大家想想啊,这可是一条人命啊,肇事者樊德平太无道德可言。  事隔近一个月差两天,事故定认书才出来,但事故认定书上的出具日期却是元月19日,其实事故很明白,受害者是从背后被撞身亡,肇事者应负全部责任和刑事责任。难道这肇事者樊德平有非常特等的身份吗?是土黄帝?是句容市长?是村部书记?是党员吗?是实体老板?  肇事者具然对外放风说用一百万“摆平”此交通事故,真是天理难容,现请求大家帮帮孤儿寡母,请广大网友查查:  樊德平,究竟是何人也,他难道没有父母妻子儿女吗?江苏省句容难道没有可公平和公道的地吗?      肇事者:樊德平,男,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三里樊自然村35号 190818 活名为&大甩&!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我已在江苏省镇江0511论坛上发了四次上面的贴子,都被版主删了。  zjs老大 网友说:樊德平个体运输户、有好几辆车子。和交警关系应该不错,可怜LZ,不要在这发了,镇江水不清,太混了去知名网站去发吧,版主删除你的帖子也是没办法,为了和谐镇江吧
  难道说中国不是一个法制社会吗?是有钱人的天下吗?
  请广大网友帮帮受害者!谢谢大家!!!!    请大家帮帮查查:    1.肇事车辆别克LW7419违章记录;    2.肇事者樊德平(手机号:)在出事.17:40前后10分钟通话记录.    因为,樊德平是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三里樊自然村的&名人&,活名为&大甩&!  
  请广大网友帮帮受害者!谢谢大家!!!!    请大家帮帮查查:    1.肇事车辆别克LW7419违章记录;    2.肇事者樊德平(手机号:)在出事.17:40前后10分钟通话记录.    因为,樊德平是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三里樊自然村的&名人&,活名为&大甩&!  
  人家嘴大说了算。
  大家帮帮跟跟啊!谢谢!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镇江交通警察支队:  
因句容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在对日下午发生的一死一重伤一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中,程序违法、事实错误、证据不确定导致责任认定错误划分不公正,故对句容交巡警大队“句公交认字【2010】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特向镇江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 程序违法  句容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办案民警违反日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在事故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使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车检报告于日)也不应百般理由拖延至今,在两位律师知会句容交巡警大队领导,指出已程序违法后才出具了一份不肯出示任何证据(特别是勘验笔录勘验现场图),明显歪曲事实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认定事实完全错误。  1. 根据当事人崔燕以及目击证人的笔录,事实真相如下:事故发生时,死伤者三人早已由南至北(因厂大门坐落在马路南端)穿过马路顺着马路由东往西成竖排行走片刻后,才被肇事汽车从背后高速撞击倒在路边,  2.句容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因目击证人在笔录中认为S122道路是东西走向,而事故认定书中却将S122道路恶意描述为南北走向,人为造成目击证人笔录中事发时死伤者的行走路径是垂直于道路,从而掩盖死伤者在事故发生时早已穿过马路而且沿马路从句容市区往南京方向行走的事实真相,达到认定死伤者三人事故发生时正横穿马路的目的(详见附图)。  3.事故认定书认为死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根据病例可见真实情况是死者呼吸停止于17点40分(18点的前20分钟),认定书企图掩盖致程其盛当场停止呼吸的撞击剧烈程度,从而达到掩盖车速的目的。  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表述前后自相矛盾。在基本情况中事发时间表述为“傍晚”,而在事故形成原因中为加强死伤者三人疏于观察的合理性,将死伤者三人描述为“夜间”横穿道路,17点40怎么会是夜间呢?  二.证据不确定  1.认定死伤者三人事发时横穿马路且疏于观察,直接充分有效的证据又在哪里呢?  2.对于一死一重伤一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当事人在场,代理人出示律师证及委托书的情况下,办案警察不肯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关键证据(现场勘察笔录、勘察图、证人笔录),是想掩盖什么呢?    3.事故认定书中谈到肇事者车速快,但在车辆检测中对出事时车速竟没有认定,出事路段限速60公里,根据目击者笔录描述,能将当事在最后行走的死者飞撞越过前面两人十几米,且当场停止呼吸,超速的嫌疑极大,车辆检测报告完全没有触及,事故认定书含糊其词一笔带过,这又是为什么呢  4.肇事车的损坏部位是认定事发情况的关键,但事故认定书却只字未提,根据车辆检测报告,清楚显示肇事车右大灯破碎,而死、伤者三人左侧均有伤,据此可充分印证目击证人及未死当事人的描述肇事车是在死伤者三人是在早已穿过道路且已沿道路由东往西行走时,从后面高速撞击他们三人的。  5.根据目击证人的描述,事发时肇事车大灯未开,挡风玻璃有损,这些关键事实句容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却在认定书中完全不涉及,这又是为什么?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肇事者已造成一死一重伤一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但句容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未对肇事者刑事立案,采取任何措施        综上所述,句容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对日下午17点40发生的一死一重伤一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中,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为当事人死者家属和伤者我们坚决要求对事故重新认定,排除我方无辜责任,认定肇事方全责,同时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死伤者一个安宁和清白。    附如下证据
:  1, 重伤者许建国证言一份  2, 轻伤者崔燕证言一份  3, 目击证人孙翔、李向南、梁敬府证言三份  4.
目击证人孙翔、李向南、梁敬府共同特别说明一份  5. 事发省道S122局部地图一份  6. 程其盛死亡病例一份  7. 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一份  8.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一份    死者家属:刘晓霞  伤者:崔燕 许建国  
  一、樊德平超速行驶致程其盛死亡,许建国、崔燕受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日下午5点40分许,樊德平驾驶苏LW7419在江苏省句容市华阳宁杭北路限速60公里台湾小镇处超速行驶,致从公司下班回本公司宿舍的江苏跃进农用车有限公司员工程其盛死亡,许建国、崔燕重伤,事故发生时该三人行走在马路的白线内,与樊德平所驾驶的苏LW7419桥车同方向,根据事故现场的勘察及从死者及伤者撞击面观察,苏LW7419是从该三人身后急撞而来。根据《中华人米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句公交认字【2010】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方樊德平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根据法律规定,交警部门的认定,肇事方樊德平超速驾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在此次事故处理中的存在的问题    1.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句公交认字【2010】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日句容市的天气为阴转多云,能见度为2.5公里。在该种天气环境下傍晚17点40分按常识应属傍晚,且能见度较高,如机动车是正常行驶且驾驶者未饮酒的情况下,对于机动车前方的路况是可预见的,出现紧急状况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句公交认字【2010】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夜间与实际情况不符。交警部门为何要表述“夜间”,是一时笔误?还是有其他情形所致?有待商榷。    2.受害方行走路线与肇事方所驾驶机动车行驶路线系同一方向,交警部门却认定是受害方横穿马路,无任何依据及证据,实属牵强语法律规定相违背。其中是什么原因致使交警部门作出如此的认定?亟待有关部门给予受害方及民众一个合理解释。    3.交警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有刑事侦查的权能,在本案中肇事着樊德平超速驾驶致一死两伤的重大交通肇事的行为,应当由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刑事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事实却是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樊德平给予放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肇事者樊德平并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按照该法六十一条额规定应当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综上,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与法定不符之行为,程序不合法导致实质违法,对于该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缺乏真实性。  
  /viewthread.php?tid=2684607&extra=page%3D1%26filter%3Dtype%26typeid%3D342
  就您反映的主要问题,答复如下:  
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日17时40分许,樊德平(男,1968年9月出生,准驾车型C1,证号:190818,住:句容市华阳镇三里樊自然村35号,系华阳镇后莘村民兵营长)驾驶苏LW7419号轿车由句容往黄梅方向行驶,行至122省道29公里加300米处(句容市开发区排岗村路段),与前方行人程其盛(男,1963年3月出生,住镇江市京口区酒海街58号203室)、崔燕(男,1973年2月出生,住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坞新村三区33号401室)、许建国(男,1965年3月出生,住镇江市润州区民主街16号,均系跃进农用车有限公司工人)三人发生碰撞事故,致程其盛、崔燕、许建国三人受伤,程其盛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和樊德平是否具有饮酒嫌疑  
我大队值班民警于日17时46分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而后进行现场勘查工作。事发后交通肇事驾驶人樊德平也用其本人手机向“110”报警,且未离开现场。民警在勘查现场结束后,及时口头传唤樊德平到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接受询问。在华阳中队接受调查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及3名受害者所在单位的领导也和樊德平进行了正面接触,并未发现樊德平有饮酒的现象。后经调查:事发时间为17时40分左右(当时天已黑),樊德平尚未吃晚饭,且苏LW7419号轿车上仅有樊德平一人,故没有饮酒嫌疑。  
三、交通事故认定问题  
该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在积极做好事故现场处置的同时,立即依法开展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根据综合调查的结果,经大队集体研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制作了认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至各方事故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相关法定期限的规定附后)。  因是死亡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在制作认定书前,还依法召集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公开了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如:现场图、现场照片、车检记录及照片等),证据公开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作了记录。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后,因死、伤者当事方对做出的事故认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他们于1月25日向镇江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提出了书面复核申请,镇江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已作出了受理决定,并已将事故卷宗调去进行复核审查。至于事故认定书中记录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在此不作进一步解释了,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复核结论将予以说明。  
四、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因在该重大交通事故中,认定樊德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大队已于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并将依法追究樊德平的刑事责任。由于该案正在事故认定复核,目前对樊德平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复核结论一旦作出,我大队立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交通事故认定及送达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送达期间为七日内。  特此汇报。  
句容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二O一0年二月二日  
  事发后几天自己取证的图片!
  别克骄车超速行驶,撞飞同方向在马路边行走的路人,造成一死二伤的人间惨剧,至今死者不能暝目,家属及伤者未能得到安慰,请问:“公理何在!”  句容市人民政府信访办:  日下午5时40分许,江苏省句容市(华阳)宁  杭北路限速60公里的台湾小镇处,江苏跃进农用车有限公司的三位员工程其盛,许建国,崔燕端着饭回马路对面的公司宿舍吃饭,他们已经过了马路,三个人前后沿着路边白线内向前行走,突然一辆车牌是“苏LW7419”的别克轿车从背后飞速撞向三位与轿车同方向行走的路人,将程其盛撞飞30米开外,当场死亡,许建国一条腿6处骨折,崔燕轻伤的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撞人后向前开了50米左右才斜停在路白线边上,整个事件过程中,肇事者没有采取任何紧急避让措施,马路上没有一点刹车痕迹,这是铁的证据。  事故发生后是受害者单位的领导闻讯赶到事故现场,并且立刻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120前来抢救伤者。作为肇事者樊德平做的事就是打电话找关系人到现场来救驾。接警的警官到达现后,态度严谨公正,但樊德平找来的关系人时某(其手机号为),与警官打了招呼后,处理事情的态度就变了,对受害者单位领导提出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测试的要求,该警官认为尚未到吃饭时间,且其驾驶的轿车上仅有樊德平一人,没有饮酒的嫌疑,并放任肇事者离开现场,这种做法显然属于主观臆断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程序。12月24日,受害者家属到句容华阳交警中队要求严惩肇事者,并了解处理现场情况,经办此案的董玉林警官确要家属出示结婚证,如此警官办事毫无人性,受害者家属强忍悲痛说:谁会冒充死者家属!谁会随时将结婚证带在身上!你们还有没有人情味!?这时董玉林警官才说这是办案程序,作为一名警官不应这样对待死者家属,如此没有人性化办案真是令人发指。  经警方说,肇事者樊德平交代说前方来了一辆集装箱车,该车的大灯照得他眼花,所以方向盘就打歪了,所以造成惨剧的发生,但是在元月13日的证据公开时,警官对其事只字未提,这又是为什么?另外,我们强烈要求交警队不能只听取肇事者的一面之词,因为现场还有好多公司员工,况且还有二个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警官为什么不及时听取他们的证人证言呢,因为伤者只是伤在下肢,头脑很清醒,后来经公司领导再次要求,才对二个伤者做了笔录,然后公司又送当时目击现场的员工主动到华阳中队做证人证言,这个情况让人感到费解,作为警方应主动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这让受害者家属不能理解!  日,受害者家属还了解到一个情况,即肇事者樊德平23日当晚是看一块即将要购买的土地,之后去赶朋友的饭局,作为受害者家属要求交警提供肇事者(其手机号为)当时的通话记录,在惨剧发生的一刹那,樊德平究竟在干什么?既没有开灯又没有按喇叭,更没有踩刹车,那就也许踩到油门?也许低着头在接听手机?受害者有权知道事情的真象,24日当时在华阳中队呈上书面请求,但华阳中队没有给受害者给予答复,于是受害者在元月13日证据公开时,又一次向华阳中队提出,但至今华阳中队没有答复,为什么?为什么?这又是为什么?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必须告诉每一个关注这个惨剧的天下人,就是元月13日9点华阳中队举行证据公开时肇事者樊德平竟然迟到现场一个小时,然后推托说:“我以为是明天呢”,他如此目中无人,好象一条人命在他眼里是区区小事一桩。  事隔近一个月差两天,也就是元月21日,受害者家属到华阳中队向受理此案的董玉林警官要事故认定书,董玉林警官这才出示,但事故认定书上出具日期却是元月19日,令人愤怒,大家想想这是为什么?19日事故认定书就出来了,为什么不及时通知受害者,是想拖延时间吧,让受害者家属过了有效时间而不能复核,真是用尽心计,让受害者家属感到无比愤怒。其实事故很明确,三个受害者都是从背后被撞,受害者无法预测后面急驰的车辆,何况那里有限速60公里醒目路牌,作为肇事者樊德平又是当地人,对此路况十分清楚,应负全部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事故认定书上确说成肇事者樊德平负主要责任,三个受害者是“夜间横过道路,观察不周负次要责任”。这起交通事故还有2个伤者和很多目击证人,难道事实就这样被篡改吗?难道这肇事者樊德平有非常特别的身份吗?是土皇帝?是村支部书记?是党员吗?是实体老板?难怪他一再向外放风说:我要用用一百万“摆平”这事!请问樊德平准备“摆平”什么人?难道中国不是法制社会吗?难道有钱就能让鬼推磨吗?难道华阳中队已被他“摆平”了吗?  受害者及死者家属要求:  1. 排除受害者无辜责任,认定肇事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 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受害者公正与公平。  受害者家属试目以待!!!    死者家属:刘晓霞   受伤者:崔燕
许建国  
  别克骄车超速行驶,撞飞同方向在马路边行走的路人,造成一死二伤的人间惨剧,至今死者不能暝目,家属及伤者未能得到安慰,请问:“公理何在!”  句容市人民政府信访办:  日下午5时40分许,江苏省句容市(华阳)宁  杭北路限速60公里的台湾小镇处,江苏跃进农用车有限公司的三位员工程其盛,许建国,崔燕端着饭回马路对面的公司宿舍吃饭,他们已经过了马路,三个人前后沿着路边白线内向前行走,突然一辆车牌是“苏LW7419”的别克轿车从背后飞速撞向三位与轿车同方向行走的路人,将程其盛撞飞30米开外,当场死亡,许建国一条腿6处骨折,崔燕轻伤的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撞人后向前开了50米左右才斜停在路白线边上,整个事件过程中,肇事者没有采取任何紧急避让措施,马路上没有一点刹车痕迹,这是铁的证据。  事故发生后是受害者单位的领导闻讯赶到事故现场,并且立刻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120前来抢救伤者。作为肇事者樊德平做的事就是打电话找关系人到现场来救驾。接警的警官到达现后,态度严谨公正,但樊德平找来的关系人时某(其手机号为),与警官打了招呼后,处理事情的态度就变了,对受害者单位领导提出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测试的要求,该警官认为尚未到吃饭时间,且其驾驶的轿车上仅有樊德平一人,没有饮酒的嫌疑,并放任肇事者离开现场,这种做法显然属于主观臆断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程序。12月24日,受害者家属到句容华阳交警中队要求严惩肇事者,并了解处理现场情况,经办此案的董玉林警官确要家属出示结婚证,如此警官办事毫无人性,受害者家属强忍悲痛说:谁会冒充死者家属!谁会随时将结婚证带在身上!你们还有没有人情味!?这时董玉林警官才说这是办案程序,作为一名警官不应这样对待死者家属,如此没有人性化办案真是令人发指。  经警方说,肇事者樊德平交代说前方来了一辆集装箱车,该车的大灯照得他眼花,所以方向盘就打歪了,所以造成惨剧的发生,但是在元月13日的证据公开时,警官对其事只字未提,这又是为什么?另外,我们强烈要求交警队不能只听取肇事者的一面之词,因为现场还有好多公司员工,况且还有二个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警官为什么不及时听取他们的证人证言呢,因为伤者只是伤在下肢,头脑很清醒,后来经公司领导再次要求,才对二个伤者做了笔录,然后公司又送当时目击现场的员工主动到华阳中队做证人证言,这个情况让人感到费解,作为警方应主动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这让受害者家属不能理解!  日,受害者家属还了解到一个情况,即肇事者樊德平23日当晚是看一块即将要购买的土地,之后去赶朋友的饭局,作为受害者家属要求交警提供肇事者(其手机号为)当时的通话记录,在惨剧发生的一刹那,樊德平究竟在干什么?既没有开灯又没有按喇叭,更没有踩刹车,那就也许踩到油门?也许低着头在接听手机?受害者有权知道事情的真象,24日当时在华阳中队呈上书面请求,但华阳中队没有给受害者给予答复,于是受害者在元月13日证据公开时,又一次向华阳中队提出,但至今华阳中队没有答复,为什么?为什么?这又是为什么?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必须告诉每一个关注这个惨剧的天下人,就是元月13日9点华阳中队举行证据公开时肇事者樊德平竟然迟到现场一个小时,然后推托说:“我以为是明天呢”,他如此目中无人,好象一条人命在他眼里是区区小事一桩。  事隔近一个月差两天,也就是元月21日,受害者家属到华阳中队向受理此案的董玉林警官要事故认定书,董玉林警官这才出示,但事故认定书上出具日期却是元月19日,令人愤怒,大家想想这是为什么?19日事故认定书就出来了,为什么不及时通知受害者,是想拖延时间吧,让受害者家属过了有效时间而不能复核,真是用尽心计,让受害者家属感到无比愤怒。其实事故很明确,三个受害者都是从背后被撞,受害者无法预测后面急驰的车辆,何况那里有限速60公里醒目路牌,作为肇事者樊德平又是当地人,对此路况十分清楚,应负全部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事故认定书上确说成肇事者樊德平负主要责任,三个受害者是“夜间横过道路,观察不周负次要责任”。这起交通事故还有2个伤者和很多目击证人,难道事实就这样被篡改吗?难道这肇事者樊德平有非常特别的身份吗?是土皇帝?是村支部书记?是党员吗?是实体老板?难怪他一再向外放风说:我要用用一百万“摆平”这事!请问樊德平准备“摆平”什么人?难道中国不是法制社会吗?难道有钱就能让鬼推磨吗?难道华阳中队已被他“摆平”了吗?  受害者及死者家属要求:  1. 排除受害者无辜责任,认定肇事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 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受害者公正与公平。  受害者家属试目以待!!!    死者家属:刘晓霞   受伤者:崔燕
许建国  
  呼唤正义,当百姓真正需要渴望正义的时候,正义到哪里去了?  金钱、权利使多少平民百姓无辜受难!  中国政府肯定不只有一个文强,就是因为有他们社会不得和谐,生活不得和谐!  世博的口号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当亲人因飞来横祸远离人世,城市怎么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国家怎么让人民生活的更美好!!!
  出事的地方至今令我们胆战心寒,现在每次下班,从厂回宿舍我们都逆道行驶,直到宿舍门口才过马路,这样我们就能看清对面的车,不至于被后面来的车撞到,还说你观察不周!
  对受害者单位领导提出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测试的要求,该警官认为尚未到吃饭时间,且其驾驶的轿车上仅有樊德平一人,没有饮酒的嫌疑,并放任肇事者离开现场,这种做法显然属于主观臆断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程序。
  疑点一:&致程其盛、崔燕、许建国三人受伤,程其盛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诊断书上写的是程其盛当场死亡  疑点二:及时口头传唤樊德平到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接受询问。  在这种一死二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难道不该对肇事者刑事拘留吗?  疑点三:“在华阳中队接受调查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及3名受害者所在单位的领导也和樊德平进行了正面接触,并未发现樊德平有饮酒的现象。”  就凭所谓的“正面接触”就可以妄下定论肇事者没有喝酒,是不是太武断了?酒精测试仪器是不是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疑点三:“后经调查:事发时间为17时40分左右(当时天已黑),樊德平尚未吃晚饭,且苏LW7419号轿车上仅有樊德平一人,故没有饮酒嫌疑。”  个人觉得中午应酬吃饭到下午一两点都正常的,那么中午乃至下午醉酒下午就能驾车吗?不管喝没喝酒,起码的酒精测试都不做,是对死者的负责吗?人民警察的义务做到了吗?  疑点三:准确测量撞车点到死者倒地的距离是36米,三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成人70公斤的体重,按物理学角度,时速得多少才成把三人同时撞飞?  疑点四:如果是正常意识下驾驶,为何没有刹车痕迹?  以上仅是我个人不理解之处?能否请上面的人民警察回答???
  事发时间为17时40分左右(当时天已黑),樊德平尚未吃晚饭,且苏LW7419号轿车上仅有樊德平一人,故没有饮酒嫌疑。”个人觉得中午应酬吃饭到下午一两点都正常的,那么中午乃至下午醉酒下午就能驾车吗?不管喝没喝酒,起码的酒精测试都不做,是对死者的负责吗?符合办案程序吗?     
  人民警察回答???
  拟定这个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是个名副其实的无法无天充满了钱权交易的肮脏的执法衙门,只要某人有钱有势有背景有关系,便可以胡作非为,而且被视为合情合理!!!可怜的老百姓即使失去了亲人,在撕心裂肺地悲伤中想要讨回世间的一个公道,为死去的亲人讨回一丝公正,居然成为交警衙门所认为的“不合理”,甚至是“妄想”。因此在这个颠倒黑白的执法衙门地肆意包庇和纵容下,这么神圣的法律文书居然为肇事者掩藏了如此多的罪恶,在青天白日下让肇事司机逍遥法外,还振振有词,完全不承认其造成的损失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真是罪恶到极点!!!所有有良知的人,只要明辩是非黑白,懂得善恶,即使是一个孩子都能感知这个挂着公正牌子的执法衙门的黑暗和无耻!!!文中“日下午5点40分许”难道这还不能说明是吃饭的时间,就即使不被认为是吃饭时间,在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可是这个执法衙门居然能借这么荒唐之口做出这种有悖执法程序的事来,并且不对肇事者进行刑事拘留,不是故意偏坦肇事者是什么,傻子都能看懂。所以我想问问这个交警衙门的执法者,党和政府养着你们是让你们“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财,执法为权”呢?!?!我想广大网友亦会为你们的行径愤愤不平,和我一样向你们提出你们所出具的这篇“神圣”文书中所有的纰漏到底是怎么回事,这当中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和见不得人的隐情???我相信人们的心是明亮的,有良知的人们是决不能容忍在这个法制社会中,存在着像你们这样泯灭道德,良心的法律蛀虫一般的执法者。。。还有那个泯灭人性的肇事司机,你不要认为有钱有关系就可以草菅人命,执法者混蛋,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你不可能凌驾于法律的准绳之上,早晚会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道德良知的谴责和由你的罪恶行径所要付出的全部代价,我坚信那一天的到来!!!
  陈 述 书  我是江苏跃进农用车有限公司员工,叫许建国。  日,下午5点40分左右,本人与同事崔燕、程其盛在厂食堂打完饭回厂对面的宿舍,在厂门口的马路边看着前后左右没有车辆,我们就快速垂直地过了马路。我们三个人是前后走在马路边上,崔燕走在最前,程其盛在我的后面,顺着马路边走了大约10米,突然听到背后“呯”的响声,以后我什么都不知道了。  事后才知道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我的伤情很严重,后转到镇江医治。在事后的元月23日才知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警警察大队已在元月19日,作出了事故认定书,为什么不通知与我?而且认定书上有许多与事实不符,令我非常气愤,现已向镇江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我和我家庭相信政府一定会给我们一个正确的认定。      陈述人:许建国  联系电话: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陈 述 书  我是江苏跃进农用车有限公司员工,叫许建国。  日,下午5点40分左右,本人与同事崔燕、程其盛在厂食堂打完饭回厂对面的宿舍,在厂门口的马路边看着前后左右没有车辆,我们就快速垂直地过了马路。我们三个人是前后走在马路边上,崔燕走在最前,程其盛在我的后面,顺着马路边走了大约10米,突然听到背后“呯”的响声,以后我什么都不知道了。  事后才知道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我的伤情很严重,后转到镇江医治。在事后的元月23日才知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警警察大队已在元月19日,作出了事故认定书,为什么不通知与我?而且认定书上有许多与事实不符,令我非常气愤,现已向镇江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我和我家庭相信政府一定会给我们一个正确的认定。      陈述人:许建国  联系电话: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陈 述 书  我是江苏跃进农用车有限公司员工,叫许建国。  日,下午5点40分左右,本人与同事崔燕、程其盛在厂食堂打完饭回厂对面的宿舍,在厂门口的马路边看着前后左右没有车辆,我们就快速垂直地过了马路。我们三个人是前后走在马路边上,崔燕走在最前,程其盛在我的后面,顺着马路边走了大约10米,突然听到背后“呯”的响声,以后我什么都不知道了。  事后才知道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我的伤情很严重,后转到镇江医治。在事后的元月23日才知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警警察大队已在元月19日,作出了事故认定书,为什么不通知与我?而且认定书上有许多与事实不符,令我非常气愤,现已向镇江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我和我家庭相信政府一定会给我们一个正确的认定。      陈述人:许建国  联系电话: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这个社会需要正义!
  人命观天 非同儿戏  
  人命观天 非同儿戏  
书  我叫崔燕,是江苏跃进农用车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句容市宁杭北路98号。  日下午5点40分许,我、许建国、程其盛在厂门口的马路旁,看着左右没有汽车时,快步垂直过了马路,然后沿着马路边向前行走,我在前面,许建国、程其盛走在我的后面,走了10几米,我突然被后面急速而来的汽车撞倒在地。  现在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警警察大队在认定书上说是我们三个“夜间横过马路观察不周”,要我们负次要责任,我们三个人当时已过了马路,撞击我们的车辆是从后面急驰而来的,没有开灯也没有听到喇叭声,我们怎么会预测到,难道我们眼睛与别人不同,长在后脑吗?真是强人所难;还有说是“夜间”,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警警察大队这可是下午5点40分,当天是晴天,天是微微发黑,根本是黑白颠倒,现我们要求公正与公道。          陈述人:崔燕  手机号: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请问:“公理何在!”    句容市人民政府信访办:    日下午5时40分许,江苏省句容市(华阳)宁    杭北路限速60公里的台湾小镇处,江苏跃进农用车有限公司的三位员工程其盛,许建国,崔燕端着饭回马路对面的公司宿舍吃饭,他们已经过了马路,三个人前后沿着路边白线内向前行走,突然一辆车牌是“苏LW7419”的别克轿车从背后飞速撞向三位与轿车同方向行走的路人,将程其盛撞飞30米开外,当场死亡,许建国一条腿6处骨折,崔燕轻伤的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撞人后向前开了50米左右才斜停在路白线边上,整个事件过程中,肇事者没有采取任何紧急避让措施,马路上没有一点刹车痕迹,这是铁的证据。    事故发生后是受害者单位的领导闻讯赶到事故现场,并且立刻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120前来抢救伤者。作为肇事者樊德平做的事就是打电话找关系人到现场来救驾。接警的警官到达现后,态度严谨公正,但樊德平找来的关系人时某(其手机号为),与警官打了招呼后,处理事情的态度就变了,对受害者单位领导提出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测试的要求,该警官认为尚未到吃饭时间,且其驾驶的轿车上仅有樊德平一人,没有饮酒的嫌疑,并放任肇事者离开现场,这种做法显然属于主观臆断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程序。12月24日,受害者家属到句容华阳交警中队要求严惩肇事者,并了解处理现场情况,经办此案的董玉林警官确要家属出示结婚证,如此警官办事毫无人性,受害者家属强忍悲痛说:谁会冒充死者家属!谁会随时将结婚证带在身上!你们还有没有人情味!?这时董玉林警官才说这是办案程序,作为一名警官不应这样对待死者家属,如此没有人性化办案真是令人发指。    经警方说,肇事者樊德平交代说前方来了一辆集装箱车,该车的大灯照得他眼花,所以方向盘就打歪了,所以造成惨剧的发生,但是在元月13日的证据公开时,警官对其事只字未提,这又是为什么?另外,我们强烈要求交警队不能只听取肇事者的一面之词,因为现场还有好多公司员工,况且还有二个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警官为什么不及时听取他们的证人证言呢,因为伤者只是伤在下肢,头脑很清醒,后来经公司领导再次要求,才对二个伤者做了笔录,然后公司又送当时目击现场的员工主动到华阳中队做证人证言,这个情况让人感到费解,作为警方应主动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这让受害者家属不能理解!    日,受害者家属还了解到一个情况,即肇事者樊德平23日当晚是看一块即将要购买的土地,之后去赶朋友的饭局,作为受害者家属要求交警提供肇事者(其手机号为)当时的通话记录,在惨剧发生的一刹那,樊德平究竟在干什么?既没有开灯又没有按喇叭,更没有踩刹车,那就也许踩到油门?也许低着头在接听手机?受害者有权知道事情的真象,24日当时在华阳中队呈上书面请求,但华阳中队没有给受害者给予答复,于是受害者在元月13日证据公开时,又一次向华阳中队提出,但至今华阳中队没有答复,为什么?为什么?这又是为什么?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必须告诉每一个关注这个惨剧的天下人,就是元月13日9点华阳中队举行证据公开时肇事者樊德平竟然迟到现场一个小时,然后推托说:“我以为是明天呢”,他如此目中无人,好象一条人命在他眼里是区区小事一桩。    事隔近一个月差两天,也就是元月21日,受害者家属到华阳中队向受理此案的董玉林警官要事故认定书,董玉林警官这才出示,但事故认定书上出具日期却是元月19日,令人愤怒,大家想想这是为什么?19日事故认定书就出来了,为什么不及时通知受害者,是想拖延时间吧,让受害者家属过了有效时间而不能复核,真是用尽心计,让受害者家属感到无比愤怒。其实事故很明确,三个受害者都是从背后被撞,受害者无法预测后面急驰的车辆,何况那里有限速60公里醒目路牌,作为肇事者樊德平又是当地人,对此路况十分清楚,应负全部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事故认定书上确说成肇事者樊德平负主要责任,三个受害者是“夜间横过道路,观察不周负次要责任”。这起交通事故还有2个伤者和很多目击证人,难道事实就这样被篡改吗?难道这肇事者樊德平有非常特别的身份吗?是土皇帝?是村支部书记?是党员吗?是实体老板?难怪他一再向外放风说:我要用用一百万“摆平”这事!请问樊德平准备“摆平”什么人?难道中国不是法制社会吗?难道有钱就能让鬼推磨吗?难道华阳中队已被他“摆平”了吗?    受害者及死者家属要求:    1. 排除受害者无辜责任,认定肇事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 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受害者公正与公平。    受害者家属试目以待!!!        死者家属:刘晓霞     受伤者:崔燕 许建国        
  悲痛欲绝
    冤屈   
    冤屈   
  要公平! 要公正!
  要公平! 要公正!
  期待公正!  
  本村村长本荒唐,村民何须论短长?  村官原是苏德种,“思”“宁”操过村长娘。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只要事件能受到公正的处理,虽然心中再悲苦也会默默的接受  谁让我们是弱者呢  但是,仅仅这个微薄的要求都不能得到满足,在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后,还需接受如此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是可忍孰不可忍  如果市一级复核的结果能获得公正的判定则罢,不然在对肇事者提起诉讼的同时,追究交警的责任。不论他们是不是袒护对方,仅仅是程序上的这些过失就算是渎职了  
  又一个中国式悲剧。可悲。。。。。可笑
  其实这起交通事故很简单,三位受害者已过了马路,撞击他们的车辆是从后面急驰而来的,肇事者没有开灯也没有按喇叭声,受害者怎么会预测到,难道他们眼睛与别人不同,长在后脑吗?让他们负次要责任,真是强人所难。当时还有许多目击证人,二位受伤的受害者也是最强的证人,难道这世道真的就没有公正和公平存在吗?  一位受害者当场死亡,他的家庭顿时失去了顶梁柱,现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又让他的家庭蒙受冤屈。  请大家帮帮这些受害者吧!  谢谢!
  罪犯的乐园,昏官的天堂,百姓的地狱
  罪犯的乐园,昏官的天堂,百姓的地狱。  
  只要某人有钱有势有背景有关系,便可以胡作非为,而且被视为合情合理!!!可怜的老百姓即使失去了亲人,在撕心裂肺地悲伤中想要讨回世间的一个公道,为死去的亲人讨回一丝公正,居然成为交警衙门所认为的“不合理”,甚至是“妄想”。因此在这个颠倒黑白的执法衙门地肆意包庇和纵容下,这么神圣的法律文书居然为肇事者掩藏了如此多的罪恶,在青天白日下让肇事司机逍遥法外,还振振有词,完全不承认其造成的损失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真是罪恶到极点!!!所有有良知的人,只要明辩是非黑白,懂得善恶,即使是一个孩子都能感知这个挂着公正牌子的执法衙门的黑暗和无耻!!!文中“日下午5点40分许”难道这还不能说明是吃饭的时间,就即使不被认为是吃饭时间,在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可是这个执法衙门居然能借这么荒唐之口做出这种有悖执法程序的事来,并且不对肇事者进行刑事拘留,不是故意偏坦肇事者是什么,傻子都能看懂。所以我想问问这个交警衙门的执法者,党和政府养着你们是让你们“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财,执法为权”呢?!?!我想广大网友亦会为你们的行径愤愤不平,和我一样向你们提出你们所出具的这篇“神圣”文书中所有的纰漏到底是怎么回事,这当中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和见不得人的隐情???我相信人们的心是明亮的,有良知的人们是决不能容忍在这个法制社会中,存在着像你们这样泯灭道德,良心的法律蛀虫一般的执法者。。。还有那个泯灭人性的肇事司机,你不要认为有钱有关系就可以草菅人命,执法者混蛋,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你不可能凌驾于法律的准绳之上,早晚会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道德良知的谴责和由你的罪恶行径所要付出的全部代价,我坚信那一天的到来!!!
  只要某人有钱有势有背景有关系,便可以胡作非为,而且被视为合情合理!!!可怜的老百姓即使失去了亲人,在撕心裂肺地悲伤中想要讨回世间的一个公道,为死去的亲人讨回一丝公正,居然成为交警衙门所认为的“不合理”,甚至是“妄想”。因此在这个颠倒黑白的执法衙门地肆意包庇和纵容下,这么神圣的法律文书居然为肇事者掩藏了如此多的罪恶,在青天白日下让肇事司机逍遥法外,还振振有词,完全不承认其造成的损失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真是罪恶到极点!!!所有有良知的人,只要明辩是非黑白,懂得善恶,即使是一个孩子都能感知这个挂着公正牌子的执法衙门的黑暗和无耻!!!文中“日下午5点40分许”难道这还不能说明是吃饭的时间,就即使不被认为是吃饭时间,在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可是这个执法衙门居然能借这么荒唐之口做出这种有悖执法程序的事来,并且不对肇事者进行刑事拘留,不是故意偏坦肇事者是什么,傻子都能看懂。所以我想问问这个交警衙门的执法者,党和政府养着你们是让你们“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财,执法为权”呢?!?!我想广大网友亦会为你们的行径愤愤不平,和我一样向你们提出你们所出具的这篇“神圣”文书中所有的纰漏到底是怎么回事,这当中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和见不得人的隐情???我相信人们的心是明亮的,有良知的人们是决不能容忍在这个法制社会中,存在着像你们这样泯灭道德,良心的法律蛀虫一般的执法者。。。还有那个泯灭人性的肇事司机,你不要认为有钱有关系就可以草菅人命,执法者混蛋,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你不可能凌驾于法律的准绳之上,早晚会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道德良知的谴责和由你的罪恶行径所要付出的全部代价,我坚信那一天的到来!!!
  只要某人有钱有势有背景有关系,便可以胡作非为,而且被视为合情合理!!!可怜的老百姓即使失去了亲人,在撕心裂肺地悲伤中想要讨回世间的一个公道,为死去的亲人讨回一丝公正,居然成为交警衙门所认为的“不合理”,甚至是“妄想”。因此在这个颠倒黑白的执法衙门地肆意包庇和纵容下,这么神圣的法律文书居然为肇事者掩藏了如此多的罪恶,在青天白日下让肇事司机逍遥法外,还振振有词,完全不承认其造成的损失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真是罪恶到极点!!!所有有良知的人,只要明辩是非黑白,懂得善恶,即使是一个孩子都能感知这个挂着公正牌子的执法衙门的黑暗和无耻!!!文中“日下午5点40分许”难道这还不能说明是吃饭的时间,就即使不被认为是吃饭时间,在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可是这个执法衙门居然能借这么荒唐之口做出这种有悖执法程序的事来,并且不对肇事者进行刑事拘留,不是故意偏坦肇事者是什么,傻子都能看懂。所以我想问问这个交警衙门的执法者,党和政府养着你们是让你们“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财,执法为权”呢?!?!我想广大网友亦会为你们的行径愤愤不平,和我一样向你们提出你们所出具的这篇“神圣”文书中所有的纰漏到底是怎么回事,这当中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和见不得人的隐情???我相信人们的心是明亮的,有良知的人们是决不能容忍在这个法制社会中,存在着像你们这样泯灭道德,良心的法律蛀虫一般的执法者。。。还有那个泯灭人性的肇事司机,你不要认为有钱有关系就可以草菅人命,执法者混蛋,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你不可能凌驾于法律的准绳之上,早晚会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道德良知的谴责和由你的罪恶行径所要付出的全部代价,我坚信那一天的到来!!!
  出事的地方至今令我们胆战心寒,现在每次下班,从厂回宿舍我们都逆道行驶,直到宿舍门口才过马路,这样我们就能看清对面的车,不至于被后面来的车撞到,还说你观察不周!
  罪犯的乐园,昏官的天堂,百姓的地狱。
  本人因为上个月经历了一次交通事故(很小很小的),对中国警察彻底失望,他们没有正义感,没有良心、他们冷漠、冷酷,可以颠倒黑白,不分是非,指鹿为马。
  中国警察是没有正义感,没有良心、冷漠、冷酷,可以颠倒黑白,不分是非,指鹿为马。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顺便赚3个工分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二奶合法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6. 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本人郑重声明:  一.本人无意中路过此贴,对此贴中所述内容,思想,所指,所怨,所求概不知晓。  二.回帖只为挣积分,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同情,默许,放纵,包庇此贴作者之观点,甚至楼主帖子里的标点符号我也严重不同意。  三.如果所回复楼主被跨省追捕,我表示和他立即划清界限,从灵魂深处支持ZF在“思想”战线上取得的又一次辉煌胜利,刁民禁言,社会河蟹!  四.如果一定要俺连坐,请求ZF不要让俺俯卧撑,躲猫猫,弹脑壳,活动腿…….俺身体瓤,胆子小,一不小心挂了事小,给ZF惹麻烦事大!  五.俺家乡还不通汽车火车,ZF的4万个亿可否拿出一点点来把公路铁路修到俺家乡,JC来捉俺时也可以少点鞍马劳顿。  六.俺的家乡缺衣少食,JC来时请自带干粮。因为乡亲们已响应D的号召,全部去养河蟹了,戈壁滩上养河蟹,你说强不强!  七.本回帖所有解释权归本人专有,如不幸那个标点符号有不河蟹之倾向,请找标点符号发明人的霉气,本人概不负责  我每天看贴无数,基本上不回贴.后来发现这样很傻,很多比我注册晚的人分数都比我多,于是我就把这段文字保存在记事本里,每看一贴就复制粘贴一次.帮LZ把贴子顶上去。顺便挣点分。
  我们受害者要求给予以下问题,作出说法:  1. 根据当事人崔燕以及目击证人的笔录,事实真相是:事故发生时,死伤者三人早已由南至北(因厂大门坐落在马路南端)穿过马路顺着马路边由东往西成竖排行走片刻后,才被肇事汽车从背后高速撞击倒在路边;  2.句容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因目击证人在笔录中认为S122道路是东西走向,而事故认定书中却将S122道路恶意描述为南北走向,人为造成目击证人笔录中事发时死伤者的行走路径是垂直于道路,从而掩盖死伤者在事故发生时早已穿过马路而且沿马路从句容市区往南京方向行走的事实真相,达到认定死伤者三人事故发生时正横穿马路的目的(详见附图);  3.事故认定书认为死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根据病例可见真实情况是死者呼吸停止于17点40分(18点的前20分钟),认定书企图掩盖致程其盛当场停止呼吸的撞击剧烈程度,从而达到掩盖车速的目的;  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表述前后自相矛盾。在基本情况中事发时间表述为“傍晚”,而在事故形成原因中为加强死伤者三人疏于观察的合理性,将死伤者三人描述为“夜间”横穿道路,17点40怎么会是夜间呢?  5.事故认定书中谈到肇事者车速快,但在车辆检测中对出事时车速竟没有认定,出事路段限速60公里,根据目击者笔录描述,能将当事在最后行走的死者飞撞越过前面两人十几米,且当场停止呼吸,超速的嫌疑极大,车辆检测报告完全没有触及,事故认定书含糊其词一笔带过,这又是为什么呢?  6.肇事车的损坏部位是认定事发情况的关键,但事故认定书却只字未提,根据车辆检测报告,清楚显示肇事车右大灯破碎,而死、伤者三人左侧均有伤,据此可充分印证目击证人及未死当事人的描述肇事车是在死伤者三人是在早已穿过道路且已沿道路由东往西行走时,从后面高速撞击他们三人的;  7.根据目击证人的描述,事发时肇事车大灯未开,挡风玻璃有损,这些关键事实句容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却在认定书中完全不涉及,这又是为什么?  
8.事发时间为17时40分左右,华阳中队认为樊德平尚未吃晚饭,且其驾驶的轿车上仅有樊德平一人,故没有饮酒嫌疑,当时受害者单位领导再三提出要求做酒精测试,华阳中队就是不做,并放其离开现场,这种做法显然属于主观臆断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程序。根据肇事者对事发过程的处理行为,不能排除醉酒驾车的嫌疑;  9.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樊德平(其手机号为)当时的通话记录,在惨剧发生的一刹那,樊德平究竟在干什么?既没有开灯又没有按喇叭,更没有踩刹车,我们受害者有权知道事情的真相,要求调出12月23日17点40分左右的手机通话记录,还原事实真相;  10.2月3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才出示“句容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和“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对09年12月2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时隔1个多月,才对其立案;让犯罪嫌疑人樊德平逍遥法外41天,才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句容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樊德平如此放纵!令人发指!  是什么原因致使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如此的认定?我们亟待有关部门给出一个合理解释。  现在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与事实不符的事故认定书又让我们的家庭蒙受冤屈,我们老百姓还有何道理可讲,但我们坚信正欲创建“和蔼”城市的镇江市,一定会有我们老百姓说理的地方,为此我们再次跪求各位领导,帮我们主持公道,还原事实真相,以告慰死者亡灵,让我们各家早日恢复平静。              刘晓霞泣上()  张红霞()  崔燕()   
  我们受害者要求给予以下问题,作出说法:  1. 根据当事人崔燕以及目击证人的笔录,事实真相是:事故发生时,死伤者三人早已由南至北(因厂大门坐落在马路南端)穿过马路顺着马路边由东往西成竖排行走片刻后,才被肇事汽车从背后高速撞击倒在路边;  2.句容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因目击证人在笔录中认为S122道路是东西走向,而事故认定书中却将S122道路恶意描述为南北走向,人为造成目击证人笔录中事发时死伤者的行走路径是垂直于道路,从而掩盖死伤者在事故发生时早已穿过马路而且沿马路从句容市区往南京方向行走的事实真相,达到认定死伤者三人事故发生时正横穿马路的目的(详见附图);  3.事故认定书认为死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根据病例可见真实情况是死者呼吸停止于17点40分(18点的前20分钟),认定书企图掩盖致程其盛当场停止呼吸的撞击剧烈程度,从而达到掩盖车速的目的;  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表述前后自相矛盾。在基本情况中事发时间表述为“傍晚”,而在事故形成原因中为加强死伤者三人疏于观察的合理性,将死伤者三人描述为“夜间”横穿道路,17点40怎么会是夜间呢?  5.事故认定书中谈到肇事者车速快,但在车辆检测中对出事时车速竟没有认定,出事路段限速60公里,根据目击者笔录描述,能将当事在最后行走的死者飞撞越过前面两人十几米,且当场停止呼吸,超速的嫌疑极大,车辆检测报告完全没有触及,事故认定书含糊其词一笔带过,这又是为什么呢?  6.肇事车的损坏部位是认定事发情况的关键,但事故认定书却只字未提,根据车辆检测报告,清楚显示肇事车右大灯破碎,而死、伤者三人左侧均有伤,据此可充分印证目击证人及未死当事人的描述肇事车是在死伤者三人是在早已穿过道路且已沿道路由东往西行走时,从后面高速撞击他们三人的;  7.根据目击证人的描述,事发时肇事车大灯未开,挡风玻璃有损,这些关键事实句容交巡警大队华阳中队,却在认定书中完全不涉及,这又是为什么?  
8.事发时间为17时40分左右,华阳中队认为樊德平尚未吃晚饭,且其驾驶的轿车上仅有樊德平一人,故没有饮酒嫌疑,当时受害者单位领导再三提出要求做酒精测试,华阳中队就是不做,并放其离开现场,这种做法显然属于主观臆断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程序。根据肇事者对事发过程的处理行为,不能排除醉酒驾车的嫌疑;  9.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樊德平(其手机号为)当时的通话记录,在惨剧发生的一刹那,樊德平究竟在干什么?既没有开灯又没有按喇叭,更没有踩刹车,我们受害者有权知道事情的真相,要求调出12月23日17点40分左右的手机通话记录,还原事实真相;  10.2月3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才出示“句容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和“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对09年12月2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时隔1个多月,才对其立案;让犯罪嫌疑人樊德平逍遥法外41天,才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句容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樊德平如此放纵!令人发指!  是什么原因致使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如此的认定?我们亟待有关部门给出一个合理解释。  现在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与事实不符的事故认定书又让我们的家庭蒙受冤屈,我们老百姓还有何道理可讲,但我们坚信正欲创建“和蔼”城市的镇江市,一定会有我们老百姓说理的地方,为此我们再次跪求各位领导,帮我们主持公道,还原事实真相,以告慰死者亡灵,让我们各家早日恢复平静。              刘晓霞泣上()  张红霞()  崔燕()   
  对中国警察彻底失望,他们没有正义感,没有良心、他们冷漠、冷酷,可以颠倒黑白,不分是非,指鹿为马。    
  什么世道!我也是最近才发生了一起小车祸,找交警还不如找黑帮.中国政府的官员该死!  
  对与此类案件我见的多了已经是见多不怪了,人家有钱他们怕什么?交警这样写说不定是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不过我想发贴的这位朋友是不是应该把盖有红章的原件发在网上呢?我可以给你一个建议,让更高一级的部门在鉴定一次,如有不符还可以上法院起诉,中国共产党最终是会为老百姓做主的!~
  无意中看到这个贴子,个人比较了解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东东,也来说两句:  
首先向死者表示沉痛地哀悼:死者长已已!向您们亲属朋友表示真心的慰问,节哀顺变!  
我先说一下,当前中国交通事故的现状:1、官方公布的数字是一年有约10万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自去年始,开始位于世界第二(第一是印度),原先一直是第一,但个人觉得实际数字可能突破40万。2、中国的交通是混合交通,路上什么车也有,什么人也有,怎么走的也有。3、中国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常识很不怎么样。4、中国交通事故的成因90%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5、中国人出了交通事故,都是别人的错,和自已无关。6、统计上中国境内的交通事故与人的素质成反比。7、中国人认识中国家和政府不分、党和国家不分、党和政府不分。8、中国人的思想体糸比较混乱在,但大体上道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居多,离法制思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上面提供的材料来看,我还不能完全复原现场,以下仅是个人经验和大多数情况的判断:  
一、该交警认定的基本事实应该是正确的:  
1、交通事故中交通环境中的“夜间”是以当地路灯开启的时间为标志。江苏句容的12月23日的17时40分应该差不多。交通环境学中的此时也是视线最模糊的时候,也是人眼刚开始适应黑暗环境的时候,从交通统计说来说,也是事故高发时段,这是科学。  2、从图片上来看,事故地点是公路,双向两车道,一块板,没有物理隔离设施,机非是标线分离。一辆轿车的宽度一般在160CM-180CM之间,最宽的也不超过200CM,能一下子撞到3个人,不容易!散落物在右侧的分道线上,人最后位于右前方,说明人除了被车辆撞击向前加速外,还因有一个自身向前的力量,两者竞合,形成最后的形态。  不知道散落物左侧是不是一道制动拖痕,如果是,认定行人横穿机动车道是正确的。  我了解中国人怎么过公路,一般情况下,从小角度斜插,再大角度划弧线是常见的形式。再说过公路是一个过程,不是被撞的一瞬间的情形。尸体检验时的人损伤情况可以佐证。可惜我看不到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以及尸检结果。  3、到底是不是当场死亡,可以从医院的证明印证,我分析可能是现场已是生命体征不明显或不稳定,但为了人道主义,被医院拉走,也进行过努力,或在路上已死亡,总之较短的时间内死亡,这和“减轻肇事者的罪责”又有什么关糸?  4、所谓的证人大多数是当事人,还有一个共同说明!连证人作证的的基本原则都不懂?证人应当分别作证。  
二、该交警队做法有几点不足:  
1、是否进行过车速鉴定?是不是条件不成熟?应该试一下嘛!  2、有经验的事故现场处理人员通过对现场的勘查,应基本能判断准后果。本案中,现场民警应该确定这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也可能人当场死亡),按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应当抽血进行酒精检验。一般事故即使不抽血检验,也应当在现场先进行呼吸式检验。这是个错误!  3、该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时间不够及时,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这个证据不需要是确定的,不需要是查证证实的。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更不需要支队的复核结果。这是个严重错误!希望不要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仅是参考已有的材料的一点个人管见,不当之处请两方见谅!批评指正就不必了!  
再说一点题外的:  1、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是一般人能干的。  2、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是一般人愿意干的。  3、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是一般人想的那样。  4、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是一般人能理解的。  5、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现有的教育培训模式、法制环境、人文环境等,很难培养一个真正的好手,及至高手。  6、一看就是真正的中国人。  7、申诉主观臆想的多,专业分析的少。  8、在中国的交通中,车不让人多,人不让车的更多!这怨不中国人,中国广大的道路交通参与者,从一出生,我们的教育就从来没有人教过怎么走路。我们政府禁令性的东西多,教导性的东西少。国人有限的交通知识,都是自已通过血的教训摸索出来的。大城市还好一点,在中小城市,我们的行人和自行车、现在的电动车违章率几乎是100%,摩托车大约是70%,最好的还是轿车驾驶人。驾驶技能最好的是出租车,真是中国的怪现象!  9、说一个个人的真实故事,可见中国的真实交通状况:一次,我在本地居住的小城在一条有中央隔离带的城市街道,前方中央隔离带上的一个缺口,划有人行横道。同方向有三条机动车道,我当时在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向前行驶,突然发现一个老年女性领一个小女孩正要从右向左过路,我看了,想学一个国外(我们新的交通安全法也是这么要求的),把车立即停下想让她先过去,后来的情况是:我左右两车道内的车照走不误,我车后的车辆不停地摁喇叭大骂我是“傻X”(国骂),老太太吓得在路中间不知所措。  10、据报道: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移民输出国,正在掀起第三次移民潮,出去的都是新富阶级和知识精英。  11、又据报道:澳大利亚喊出了:“狼来了”的口号。某国移民对其当地居民的意识形态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12、不知所云,可见一斑!
  这还算可以的了,世道变了|||||我老公人都死了,人家把责任全推给了我老公,人死了不会说话了,,5,比这还要惨啊
  要知道,做亏心事的人,一定不得好报的啊。撞死我老公,却把责任全推给我老公的那人,心情抑郁,最近得了癌症,快要死了。!!!!
  “是权大,还是法大”上诉书    日,在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一辆重型汽车将我43岁的姐姐从姐夫的摩托车上撞倒后并未立即停车,并从其身上碾过,致人当场死亡,并开车逃逸。在我姐夫追赶几百米后用石块敲砸汽车挡风玻璃后车方才停下来。姐姐留下年仅12岁和18岁的一双儿女和两位69岁的亲生父母。我亲身感受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看着母亲每天都哭得死去活来,我也无能为力,只希望法律能还我姐姐一个公道。  肇事司机系本地人,是该地一有钱有势人家的少爷,18岁、无照驾驶,事后,周围的村民传言,肇事方在当地关系很硬,市里、区里都有人为其撑腰。几天后朝天交警队的尸检报告和车检报告都出来了,证明死者为非正常死亡,与车祸事实相符,汽车各项检测指示也安全。然而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始终没下来。终于在二十天以后下达事故认定书,在认定书里并没下结论和认定双方的责任,原因是无法证明摩托车和汽车当时的接触情况,建议向上级交管部门复核。而正当我们向市级交警部门办理复核之时,朝天交警队又通知我们不要复核了,他要求我们双方私了此事。经过我姐夫和肇事方协商,终于达成赔偿十几万的协议。虽然赔偿问题已告一段落。多少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现在的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都是要追究的。可是事情从发生到现在,那位肇事者一直逍遥法外。朝天交警队始终没对肇事者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对此案一直没立案和向检察院移交。不知是朝天交警队的哪位长官在一直包庇肇事者。难道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那你也看看发的是什么财?消的是什么灾?毕竟人命关天啊!虽然也有通过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后法院给判缓刑的,但那也要经过检察院立案,法院判决才行啊!哪有出了人命案你交警队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就结案了的?如果都这亲的话,那检察院、法院不都该关门了么?还有,今后有钱人出门开车碾死人了,那都象碾死一只小猫、小狗一样随便赔偿一点钱就算了事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不成了“拿钱可以买别人的命”了么?这和中国国情“以人为本”相符吗?  老百姓常说“上面的政策是好的、对的,就是下面有个别腐败分子在滥用和贱踏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把个人的权力发挥到极致,致人民的生命之不顾!”  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永远离去,有多少亲人至今未从悲痛中走出来,看着她们个个悲伤的面容;再看着肇事者逍遥自在的样子,我选择不能再沉默了,这世上还有比失去亲人更痛苦的吗?作为生者,我知道应该为死者讨回公道和正义。  想想那位肇事者,如果当时撞倒人之后立即刹车,也不至于将人碾上;如果当时碾上人之后,立即停车抢救,或许还有生还的希望;事后如果你积极登门向死者家属致歉,或许给死者家属在精神上会减少一些悲痛,如果你有驾照,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那么这场车祸就有可能避免。试问:性质如此恶劣的肇事者,交警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交警是否可以做出事故认定?是否可以立案?是否可以向检察院移交?交警是否可以包庇这样的肇事者?  这样的事,如果我们今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那么明天邪恶就可能战胜正义;我们都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如果我们都害怕得罪权贵,不愿扫除道路上的绊脚石,那么下一个被绊倒的就有可能是你。  事发后,我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和上访,但至今都音迅全无。我不希望用董存瑞炸碉堡的方法去以身试法;也不希望用以身自焚的方式来引起世人对此事的关注;我仍然相信当地还有“包青天”!希望能还活人以“尊严”;让死者安息。  
  我相信 楼主说的都是真的,我也见过这样的交警。甚至这样不负责任的交警大队都有。
  这个时代那个人不是为了钱 去当官的啊!包青天永不复生了。有的话
除非自己去当了。
  这个时代那个人不是为了钱 去当官的啊!包青天永不复生了。有的话 除非自己去当了。
  终于看完了~~~
  后来呢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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