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农村五保多少一个月

新闻热线:微信平台:SCOLNANCHONG
社会·民生
8月31日,记者从蓬安县旅游局获悉,全面反映蓬安自然风光、民俗文化的专题片《水润蓬安》于8月31日在央视7套《美丽中国乡村行》栏目播出
视频高清图
8月30日至31日,农业部国家首席兽医师张仲秋率国务院安委会第八综合督查组深入南充督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听取南充市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8月26日,2015四川国际文化旅游节正式开幕。南充市、广安市、眉山市等8个市共计签约项目24个,总金额为169.81亿元。
8月31日,是市内各中小学学生注册报到的日子。记者走访市内多所中小学发现,学生报到一切如常。明日能正常开课。
·····
顺庆:西充:西充:嘉陵:高坪:高坪:南充:
向东指出,食品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南充作为一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不仅要经济指标走在前列、粮食产量名列第一,还必须要追求食品安全的一流水平。
随着学习研讨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领导干部如何在讨论中把自己摆进去、从自己做起来成了活动的核心内容。
·····
·····
·····
·····
·····
·····四川省民政厅门户网
站内搜索:
====全部信息====
网站服务群
& 最新民政要闻
& 最新地方信息
&& 当前位置:首页-&& 图片新闻
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在南充召开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发布日期:日 点击数:1370次
〗 〖〗〖〗
&&&11月24日-25日,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在南充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会议,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规范化建设,提升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黄明全厅长出席会议作工作报告。受曲木史哈副省长的委托,省政府张晋川副秘书长到会并讲话。会议由杜小炎副厅长主持。全省21个市州民政局分管局长、社会救助科(处)长、扩权县民政局局长和部分敬老院院长约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 会议全面总结了我省“十一五”期间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建设工作,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确定了“十二五”农村五保供养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主线,以不断提高五保对象保障水平为目标,落实依法供养,加强机构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实现优质服务,加快推进五保供养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60%,五保供养管理服务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会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落实依法供养;进一步抓住重点环节,加强机构建设;进一步突破困扰难点,强化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优质服务。
&& 与会人员还实地参观了南充市高坪区小龙敬老院、高坪区长乐敬老院、嘉陵区大观敬老院,会议对省一级、二级达标敬老院进行了命名并授牌,成都、眉山、绵阳、南充等市县民政局的同志和敬老院院长代表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社会救助处)
版权所有:四川省民政厅
联系地址: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联系电话:028-(民政厅办公室)
建议使用分辨率
IE5.0以上的浏览器浏览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您的所在位置: >>
>> 行政法规 >> 信息详情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 背景色:
点击数:33 次 发布日期: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农村居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具有四川省户籍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六条 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农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二)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三章 供养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统计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以及有关因素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各地制定的五保供养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鼓励实行集中供养。患有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应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第十三条 实行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实行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予以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从当年的五保供养经费中解决。集中供养的,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市(州)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帮扶。非定向的社会捐赠款物可以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 有经营收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从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名单按月足额拨付。其中集中供养的,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通过金融机构、信用社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其合法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农村居民可以委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居民代为保管其财产,也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对其财产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留有遗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供养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从事非营利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从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给予扶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供养人数配备一定比例的工作人员,并经过必要的培训。纳入财政供养人员范围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组成的院务管理组织,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和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条件的乡、镇可以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一定的生产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财产和生产经营收益归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的条件下,可以利用剩余资源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供养对象。对侵害供养对象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第三十四条 对歧视、刁难、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主办: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 承办: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维护:南充市高坪区电子政务中心
蜀ICP备号 & 公安机关备案号:82 & 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8.0 分辨率浏览本站 & 您是第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当前位置: >
> 内容详情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人气指数:
次&&&&时间:日
嘉府办发〔2015〕29号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切实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加大人、财、物投入,各项工作得到较好落实,但因乡镇(街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绝对数量较大,导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7347人,农村敬老院52所,床位数2450张,入住人员1003人,入住率13.7%,床位使用率40.9%,距市委、市政府2015年入住率达到50%和床位使用率100%的要求相差甚远。各乡镇(街道)要认清当前形势下切实解决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服务为重点,扎实开展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明确目标,强化管理
&&&&(一)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将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在人、财、物上给予充分保障。按照&精心选择项目、合理配套土地、保证建设质量&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举办为主,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同时支持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和鼓励社会力量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农村敬老养老事业。
&&&&(二)规范农村敬老院运行管理
&&&&1.做好审批登记。农村敬老院由区民政局批准设立和撤销,由区委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性质进行登记(尚未完成敬老院法人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乡镇(街道),务必在日前全面完成)。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2.配足管护人员。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由区委编办和区民政局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农村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以不低于10:1的比例核定管护岗位和聘用工作人员,区财政根据核定的岗位每人年均补贴1.2万元。敬老院法定代表人由乡镇(街道)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担任,敬老院业务院长、管护人员由乡镇(街道)聘用任免,对曾从事医疗、护理、保健、财会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可优先聘用。敬老院的管护人员要按照乡镇事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考评,同时接受区民政局年度考评和本院五保供养对象的民主测评。凡考评为不称职或五保供养对象民主测评满意率低于80%的,予以解聘。
&&&&3.强化运行管理。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敬老院工作的领导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敬老院工作。坚持在乡镇(街道)直接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考核制,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业务院长是具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强化入住管理。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批准,在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后,方可接收入院供养。同时,鼓励散居五保对象入院供养,力争在现有的条件下敬老院床位使用率达到100%。床位使率未达到85%的,将在下拨的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和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财政补贴中按50%的比例扣减。三是抓好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4200元,零用钱每人每年不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的8%,一日三餐饭菜集中供应。不执行集中供应而由个人自行烧菜煮饭的,不再下拨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和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等财政补贴,同时敬老院供养人员只按散居人员年均3600元供养标准供给。
&&&&4.健全财务制度。敬老院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强化管理,每个农村敬老院都要在银行设立集体专用帐户,实行独立核算并按月向院民公布。各乡镇敬老院帐户设立工作在日前完成。区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定期(每年不得少于1-2次)监督检查敬老院的资金收支情况。政府投入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财产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敬老院院长、财会等人员离职前,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后才能办理移交手续。
&&&&5.加强安全监管。各敬老院要切实做好食、宿、行、医等安全卫生管理。一是要经常开展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和院民的防火、防盗、防毒、防走失、防打架斗殴等防范和守法意识。二是要针对敬老院因吸烟、用火、用电造成火灾多发的特点,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配备符合服务对象感知特点的报警和疏散逃生设施。三是要结合服务对象特点,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有效疏散和逃生。四是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敬老院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业务院长为第一直接责任人。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不定期地对院内进行安全检查和矛盾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辖区内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规划,落实各项建设、管理措施,建立起领导到位、责任落实、保障有力、运转有效的良好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建立健全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敬老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环境卫生、饮食服务、治安保卫等内部管理制度。要督促指导敬老院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吸纳有较好表达能力、素质较高的供养对象加入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充分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在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分管理民政工作的领导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民政工作人员要定期指导、监督、检查敬老院的管理服务工作。要督查业务院长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责任明确到人。要结合实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供养管理与服务人员素质。要关心敬老院工作人员,落实管理经费和工资待遇,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4月3日
& & & & & &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 & & & & & &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 & & &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http://www./ & All Rights Reserved. &
| www. | 举报电话:O817一2258626(市)、3635873(区);邮箱:
中共南充市嘉陵区委宣传部承办 & 网站维护:信息中心;(建议使用分辨率,以及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区县站点:
南充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政策问答
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 政 策 问 答
1、什么是农村土地?
答: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及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土地流转(特指互换和转让)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范围是什么?
答: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土地以及依法获得经营权的国有土地,只要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发包给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律以农户为单位确权登记。
4、如何确定确权登记“承包期起止”年限?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确权登记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确权登记的承包期起止年限要与当地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起止年限一致。
5、如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
6、如何确立农村土地的承包农户?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单独立户的农户为颁证单位。如果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的或者全家自然消亡,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并注销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父母单独立户,虽然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无论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无论子女的户口是否在同一个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颁发给父母(即户主)本人,不得将父母的承包土地登记在子女的承包地中。
7、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变动如何处理?
答:如果农户全体成员迁入了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如升学、参军、服刑等人员)或者全户迁入非设区城镇(如农户全家转为场镇非农户口、购买农转非户口等农户),转为非农业户口,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要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愿书面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交回发包方。
8、承包土地面积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各地在实施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前,采取的计算标准不尽一致,标准面积(丈量面积)、习惯面积、计税面积与承包面积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此次确权登记时,承包面积一律按实测面积进行登记,农户基本信息申报仍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进行申报。
9、如何处理常年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常年全家外出的农户,无论其承包土地是否荒芜、是否欠交农业税费,均应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原承包农户或其委托耕种农户联系,如果原承包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由原承包农户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原承包关系;如果承包农户仍需继续承包,短期内又无力耕种,要及时动员其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具有耕种能力的农户代耕,或者进行农业开发经营,由原承包户与土地流转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依法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0、如何处理农户已自愿调换的承包土地?
答:农户相互之间已经调换了承包地块的,经调换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经发包方同意后,按调换后的实际承包地块和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行干预调换,仍然按原来的承包地块和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1、农民自留地如何确权?
答:自留地按实有地块数量、位置、面积登记,在表册、台帐上注明“自留地”,只登记不确权。
12、婚进婚出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承包期内,结婚、离婚后再婚、丧偶,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已经不存在的,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又分得了承包土地,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收回承包土地重新发包;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了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土地,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3、如何处理被征(占)用的农村土地?
答:征(占)用农村土地进行铁路、公路、水库、城镇扩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1)已经依法办理相关征(占)用手续,并进行了征(占)用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地块,不再作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颁证。
(2)征(占)用的农村土地已经无法复耕,无论是否办理征(占)用手续,只要没有进行征(占)用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地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土地台账中登记造册,不再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立即要求征(占)用土地的组织或个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的补偿费用。
(3)已经征(占)用的农村土地仍在由农民继续耕种,即使已经办理了征(占)用手续、只要没有进行征(占)用补偿、附作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地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土地台帐中登记造册,已经按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的,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其他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经营的,按照农村土地流转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村组集体修建村组道路、农田水利设施、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农村土地,不再确权。占用农户的承包土地通过机动地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村组,应当依法通过土地调整或者给与一定补偿的办法解决。
14、退耕还林地如何确权?
答: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承包地,且已进行林权登记的耕地,不再进行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权属确认表(台帐)上划掉已退耕还林的地块,注明原因。对农户自行在承包土地上植树造林,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15、在承包地里建房如何处理?
答:(1)上报国土资源部门并批准的,在权属确认表(台帐)上划掉原面积,填写现有承包地面积,完善四至边界,注明原因。
(2)未依法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仍按农户承包地进行登记。
16、老宅基地复垦后如何确权?
答:老宅基地复垦后,除发包方已有决议处理外,原则上确权给原承包农户,记入权属确认表。
17、开荒新增耕地如何确权?
答:(1)对个别拓边展沿多出的少量土地,只要群众无异议,可以确权给原承包户,在权属确认表(台帐)上更改面积,完善四至边界,注明原因。
(2)对在集体四荒地上合法开垦新增的耕地,要由群众讨论决定如何确权;如果登记为集体机动地,可交由原开垦者耕作使用。
18、承包地流转后改变用途的如何确权?
答:对流转出的土地,不管其用途如何改变(如:农家乐、种养殖场等),不管租金支付形式怎样,除原承包户主动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原则上都要确权给原承包户。
19、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答:(1)农村五保户未在乡镇村养老院集体供养而又自愿承包土地的,应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五保户已在乡镇村养老院集体供养且自愿退出承包地的,发包方可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
(3)五保户已死亡的承包地应收归集体。
20、四至边界已打乱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答:因实施土地整理、土地流转等造成四至打乱的承包地,将打乱整理后的面积按原承包地所占比例登记确权给所涉及农户,四至边界按照整理后地块农户认可的边界填写(在所涉及的农户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确股)。
21、机动地如何确权?
答:机动地地块信息记录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虽台帐记载为机动地,但实际上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按承包地确权登记到户。
22、有权属争议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答:权属争议包括三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耕地与林地等,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属争议;二类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三类是因承包地界限消失而发生的地界争议。对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先行调解。若调解无效,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若仍然难以解决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
23、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退休养老人员是否有承包经营权?
答:已享受国家退休养老待遇人员,现返回原籍定居的,没有承包经营权。
24、 交由他人耕种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答:以前将承包地交由他人耕种,并由他人交纳提留税金或租金直至现在,当事双方现在都强烈要求确权的。
一是承包农户将承包地转包、租赁给他人耕种,由他人交纳提留税金、租金直至现在的,承包地确认给原承包农户。
二是承包农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集体后再发包给他人耕种的,承包地确认给现耕种农户。
三是原承包农户和现耕种农户双方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土地承包关系属于以上两种情况之一的,暂缓确权,经双方明确了土地承包关系后再确权。
25、有边界争议的土地如何确权?
答:对集体经济组织、村与村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
26、举家外出的农户如何完善本次确权颁证相关手续?
答:(发包方)颁证工作人员应与该户的亲友、邻居尽快联系,条件许可的,其家庭代表应回家处理确权颁证相关事务。对于不能回家的,应书面委托在家的亲友、邻居代为处理。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暂缓登记。电话、信件等确认的要做好录音及相关资料保存。&
27、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答: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和园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8、其他方式承包地如何确权?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人要求登记的,按“其他方式承包”确权登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