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特殊病种2014年特殊病种没有启动,2015年特殊病种可以继续启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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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来源:  
       福州市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2014年10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 榕政办〔2014〕162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4〕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现制定我市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优化医疗资源规划布局。一是完善城市医疗资源布局,加快落实我市规划新增的13个省、市医疗卫生项目地块,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北部、东部、南部新城区延伸。二是完善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县(市)要办好1所县级综合医院和1所县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三是实施市属医院差异化发展,进一步推进市属医院与省内、外高校合作,做大做强市属医院骨科、肝病、肺病、精神、儿童、皮肤等专科品牌。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改善妇幼、老年、精神等专科医院的基础设施条件。四是加快推进市属医院项目建设,督促落实福州肺科医院负压病房楼、福州儿童医院病房楼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启动福州市第一医院外科病房大楼、福州市传染病医院门诊楼、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等新建项目。(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分类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一是重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出台《福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在闽侯、连江县作为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第二批试点县的基础上,到2014年12月,全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全覆盖。二是逐步扩大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做好市属公立医院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前期有关财政补偿、价格调整、医保支付等基础性测算工作。总结完善福州市第一医院医疗联合体、福州市第二医院托管马尾区医院的试点经验,积极探索组建福州市第一医院医疗集团。由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牵头,吸纳县级精神病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组建精神科医疗联合体。借助医疗集团、医联体、领办县(区)级医院等方式,推进医疗资源整合,进一步扩大市属医院对县乡医疗机构的帮扶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和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等多方共担。各级政府在保证原有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将医院因实行药品零差率减少收入中财政补助部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形成长效、可持续的财政补助机制;对区域内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别医院要实行差别化的投入政策,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向县级公立医院倾斜。县级公立医院硬件投入由政府承担,编内人员基本工资由财政托底,建立常态化的办医经费补助制度,纳入财政预算。市级公立医院硬件投入由政府部分承担,日常运营经费由医院承担,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进一步完善药品零差率补偿政策,充分考虑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成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与财政政策相协调。根据《福建省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闽价医〔号),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比例,拉开全市不同层次、不同等级医院之间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差距,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保障县级公立医院提供相对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中,要充分考虑中医院、专科医院的特点。(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立医院法人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实行权责统一,在试点医院逐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新机制。通过理顺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落实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医技科室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分配等自主经营管理权。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到2014年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市委编办、市卫生局负责)
  (六)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一是完善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市属医院已批准建设立项并已动建的项目,由卫生部门确认床位,编办按确认床位先核定人员编制数,并允许市属医院用于人才招聘。根据服务人口和床位规模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并动态调整,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施更加简捷有效的招聘政策,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县级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更加优惠的岗位设置政策,适当提高县级医院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对市属公立医院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推行全员聘任、竞争上岗的管理体制。二是建立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薪酬制度,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医院在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额由单位自主分配。三是建立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次均费用增长率、平均住院日以及药占比、基本药物费用占比等控制指标纳入公立医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医院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公立医院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健全分级诊疗体系。一是探索试行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人才培养和基层医生签约服务等措施,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基层首诊试点。二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学科建设、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向下纵向流动。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制度,提高县级公立医院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健全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骨干医师制度。凡参评卫生系列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城市三级医院医师,须到四个对口协作县累计服务两年;凡参评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县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须到所在县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负责)
  (八)促进中医药事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深入开展中医药服务百姓健康推进活动。完善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机制和措施,继续加强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和县级综合医院中医科中医床位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实惠有效的中医传统疗法和适宜技术服务。继续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三级中医药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继续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和农村特色专科建设,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科研协作与临床应用。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进社区进乡镇推广培训,积极组织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办医
  (九)加强规划引导。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精神。在福州新区规划预留医院用地,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拓宽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空间,优先支持建设上规模、有特色、高水平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改、卫生部门在编制有关卫生专项建设规划时,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能够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且符合有关专项规划(方案)要求的,可同公立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一并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养老机构、境外资本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放开,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充分考虑社会资本办医的发展需要,按照社会资本办医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
  (十一)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科研立项、水电气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进一步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财政扶持、分类管理、审批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的细化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下放各类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设置审批流程,并实行属地管理。(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物价局负责)
  (十二)提升服务能力。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人才,将社会资本办医所需专业人才纳入我市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市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为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流动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公立医院对口帮扶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支持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资本办医进行对口帮扶。(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公务员局负责)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将社会资本办医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完善按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监管。依法建立健全非营利性社会资本办医的退出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十四)推进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筹资缴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种制度职责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意识。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探索建立更加惠民、利民的医保补缴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委编办负责)
  (十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全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二是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标准。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合)补助标准提高到340元/人,省级、市级财政按照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三是提高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和75%左右。四是完善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引导基层首诊,取消参保职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医保起付线,参保城镇居民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000元。完善新农合门诊统筹,适当提高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五是增加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将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将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六是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使用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有个人负担(含目录外)部分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每月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帐户购药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0元。(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六)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县(市)和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的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建立按疾病诊断关联性分组(DRGs)付费方式。研究推出重性精神疾病和血友病门诊按病种付费优惠救治方案。科学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服务协议管理。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月及时结算或根据总额控制指标一定比例和结算周期建立周转金预拨制度,按协议约定及时结算并足额支付。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调控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十七)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一是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范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提高大病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将农村儿童白血病等22类病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二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和基金管理办法,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形成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三是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政府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在保证住院和特殊门诊按自付部分60%救助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开展日常救助、定额救助、二次救助和第二类救助对象的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将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治疗纳入救助范围。四是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红十字会负责)
  (十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加快推进福莆宁岚基本医疗保险同城化前期准备工作,启动泛珠三角地区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逐步推行区域内异地就医免报备制度和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探索推进新农合跨设区市异地联网结算。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完善医保经办管理,探索提高医保智能化监管水平。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十九)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一是推进村卫生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政府补助、新农合门诊报销等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推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二是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机制。按照“三核一补”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积极落实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一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机制。各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要切实做到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全面落实政府财政补偿、专项补助、一般诊疗费、公共卫生经费等保障政策。鼓励将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额由单位自主分配。二是健全“以县为主”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督促各地落实乡镇卫生院在编人事关系收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等政策。三是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选择1~2个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与1~2个丙类卫生院实行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四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达标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宿舍建设。落实基层诊疗设备更新配置方案,完成12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字X光机安装使用和16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五大件设备的招标采购。(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负责)
  (二十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一是全面推广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实现至年底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完善医疗联合体、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制度。二是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完成新增2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项目建设任务,推动开展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建设。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力争使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市卫生局负责)
  (二十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各地要把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达给村卫生所,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所。结合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依托福清卫校继续做好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在岗村医定向委培、引导中学毕业生报名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并给予定向委培生学费补助。探索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二十三)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和最高限价范围内,全市统一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组织实施第九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和规范流通经营行为。一是加强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程电子监管,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监管和查处生产使用不合格基本药物、未建立可追溯药品来源的电子管理系统、未配备与其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仓储设施的行为。二是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委、市卫生局负责)
  (二十五)改革药品配送办法。取消分片区配送模式,实行全市统一配送,严格实行“两票制”。由省级遴选确定10家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配送,提高药品配送的集中度和配送到位率,降低配送成本。依托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低价、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二十七)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一是全面落实11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5元。加强健康促进和教育,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加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二是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降低孕产妇、儿童死亡率干预措施,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三是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县级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一是完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市级卫生数据中心和信息共享综合业务平台,为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医疗服务提供信息化支撑。二是推进远程会诊系统建设。建立远程医学中心,借助市、县两级医院的技术力量,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和手术指导、医学影像传输及协助诊断等高端远程医疗业务,方便群众在基层就医。三是提升医院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立标准化的电子病历数据库。完善无线数字医疗及诊疗信息、检验信息、医学影像等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临床路径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信息化管理。借助居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预约诊疗服务。四是全面实施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为全市2193个行政村村卫生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读卡器等信息化设备,统一接入政务外网并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软件。实现村卫生所社保卡就诊一卡通,逐步推进新农合村级门诊统筹即时结报。(市卫生局、市数字办负责)
  (二十九)强化卫生人才培养。一是健全卫生人才培养培训机制。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鼓励我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赴国内外访学进修,并为访学进修人员提供培养费资助。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继续实施突出贡献专家激励、医学领军人才引进、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高级管理人才能力提升项目。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二是深化实施“五个一批”,即特招一批执业医师、委培一批本科毕业生、提升一批在职人员学历、返聘一批退休医生、县级以上医院对口下派一批,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匮乏问题。三是落实医学毕业生学费代偿制,继续实施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和中医类别医师项目和特岗医师计划,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委托培养工作。四是继续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遴选符合培训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强化儿科医师、康复治疗师、护士以及精神卫生、急诊急救、公共卫生等急需人才的分类培训。依托对口帮扶建立基层卫技人员逐级进修、定向培养制度。(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负责)
  (三十)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一是完善公立医院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医保、医疗服务、食品药品和公共卫生监管体系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经常性的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疗费用管控,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杜绝为降低次均医疗费用而人为分解住院次数的行为。二是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库和医疗保险专家库,规范医保医师服务行为。三是强化监管,落实全省统一预约诊疗平台、同级检查结果互认、规范护工和救护用车管理等优质便民服务纳入医院等级评审评价重要内容,建立起长效考核和监管机制,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继续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关心群众、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改革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改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指导,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十二)健全考评机制。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年度医改监测和专项督导检查,抓好医改政策落实。要建立健全考核考评体系,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政策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为深化医改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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