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在被告期间可以培训驾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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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眼失明考驾照被拒 小伙将交警告上法庭
单眼失明考驾照被拒 小伙将交警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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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一致认定被告所付出费用为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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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原告章云在被告蓝天驾校报名参加车型A2增驾A1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并缴纳培训费5800元(含考试费、工本费、练车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行业交易习惯是学员交费后,驾校安排学员培训、考试并取得驾驶证,正常情形下需要半年时间。日,原告章云通过了科目一考试。
原标题:新交规出台导致学费增加 学员要求退学费不属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章云在被告蓝天驾校报名参加车型A2增驾A1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并缴纳学费,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行业交易习惯,原被告之间成立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报名后,被告蓝天驾校已及时安排原告培训并参加考试,但通过周期一般要半年时间。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原被告都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它的实施致使原被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对此双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属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已安排原告进行科目一项目的培训,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原被告一致认定被告所付出费用为310元,故被告应返还5490元学费。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制网讯 记者 黄辉 通讯员 黄安 柯颖 报名学开车没到两个月,新交规出台增加培训项目,驾校涨价引学员不满。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章云与被告蓝天驾校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由被告蓝天驾校返还原告学费549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日,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实施,其中A2增驾A1的考试项目由原来的九项选六项改为十六项选九项,因此需要增加相应的培训项目,于是被告蓝天驾校要求增加相应的培训费用,但原告章云予以拒绝。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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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储成燚诉上海惠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2517149
储成燚诉上海惠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333号
  原告储成燚。
  委托代理人魏新现,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委托代理人张雪锋。
  原告储成燚与被告上海惠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惠佳驾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于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储成燚的委托代理人魏新现及被告惠佳驾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雪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储成燚诉称,被告惠佳驾培公司于2012年11月曾在淘宝网“易电商城市生活服务”店铺发布团购信息,声称原价4,800元(人民币,下同)的C1驾照驾驶员培训,现仅售3,580元。同时承诺学车过程中无任何隐形消费,预约合同签订后200个名额保证学习质量。原告相信了被告承诺的真实性,遂于日提交了团购订单并支付培训费3,580元,又于同年11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培训合同,另增加支付周末班培训费800元。但合同签订后,被告惠佳驾培公司并未按承诺安排原告上车学习,其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培训,但均遭拒绝。故现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培训费4,380元,并判令被告按照目前C1驾照驾驶员培训7,400元的市场价格赔偿差价损失3,020元及误工费、交通费损失500元。
  被告惠佳驾培公司辩称,2012年11月其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因2013年驾考制度变更,被告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时与网站自行协商,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自愿从网站退回了报名学费3,580元。后经原告本人同意,被告于2013年8月将800元周末班费用退还给原告。故其公司与原告已经解除合同,被告不存在违约,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后原告再次报名至其公司学习驾驶,但由于原告未支付学费,未签订合同,故双方合同关系没有建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通过“易电商城市生活服务”网店在淘宝网推出原价为4,800元、现价格为3,580元的C1驾照驾驶员培训课程,该课程在学车流程中称:“……在通过体检、验证、报名和签订合同后,即可按正常流程由驾校统一安排学车和考试。”日,原告通过淘宝网的“易电商城市生活服务”网店购买了该培训课程,下单付款后与被告于日签订《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对网站团购信息中的其他未尽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上方手写加注“周末班补800元”。之后被告一直未按承诺的合理时间安排原告进入正式培训流程,为此原、被告就培训及费用问题进行过交涉、协商。日,原告支付宝账户收到网站退回的培训费3,580元。日,原、被告通过协商,被告以转账方式退回直接收取的周末班补交费用800元(经原告同意,扣除转账手续费,实际到账金额为796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培训费并赔偿违约损失。
  在审理其他学员诉被告惠佳驾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本院致函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咨询2013年上海市C1驾驶证驾驶员培训的市场价格,该管理处回函称:“经统计,本市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备我处的培训价格平均约为7,400元。”
  上述事实,由网站团购信息、订单交易记录、《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支付宝退款记录、电子银行回单、短信记录、上海市城市运输交通管理处回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订单并付款后,与被告签订了正式的书面驾驶员培训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建立。在原、被告双方为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交涉的过程中,在网站退回原告支付的培训费后,原、被告又通过协商退回了周末班补交培训费。原、被告通过退款和接受退款行为各自作出了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解除合同事宜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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