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飞机大战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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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意,在于首先要有法可依,科学立法必不可少,治的目的是执法,只有严格执法,才能树立法的权威,公正,公平文明的司法制度与体制,才能为全民守法做好基础,而最后的效果就是要全民守法,达到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不仅仅如此,应该对媒体立法予以规范,
法治的根本在于要有公平合理的法律作为依据,目前我国的好多法律需要修改
法治,也是法制。法制是政治的最大表现!那么科学的法制必然要求科学的政治思想!那么,问题来了……楼楼如何定义科学的法制?科学的思想?首先,这个科学的比喻是具有极高的褒义定义的。我国现有此等人才?科学的思想,科学的政治,才能有科学的法制/法治。那么,问题又来了。一切思想,政治,法制…都是人为定制的!如何体现法制?说来到去,还是人治而已。那么,楼楼是如何理解你的法治的?
人类社会发展离不开人,法治也是为了管人,只不过更加公平,公正
作为中国人,我笑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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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岁那年,我抓到一只蝉,以为抓住了整个夏天,
十七岁那年,我吻过她的脸,以为能和她永远.
社会在逐渐进步,不可能一蹴而成,现今能到这一步,我认为是巨大的进步
依法治国方略关键是法,目前我国连一部民法都没有,加强立法迫在眉睫
感觉基本上就是套话,没有实际意义
看看是哪些人在立法,执法,司法,就全明白了
立法的资料来愿应广泛,执法的主体合法,文明执法,司法体制健全,完善监督机构,加大普法力度,
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依良法治国。而良法的制定,就离不开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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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该如何理解“全面推进”
| 作者:封丽霞
  ■封丽霞  依法治国,将渗透到从科学立法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将全方位覆盖国家、政府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将更加注重法治建设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将努力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互补契合,将对领导干部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这也意味着,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基本方略与根本保障的重要地位更加凸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战略布局中发挥更加深刻的影响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来,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对“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对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庄严承诺,为我们明确了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基本思路。这也意味着,下一阶段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将放在“全面推进”上,我国的法治建设将呈现出一种全方位、全覆盖的大格局与新气象。那么,怎样准确理解“全面推进”这四个字的丰富含义呢?  更加注重依法治国的全局性、整体性与系统性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可以用“无法可依”来形容当时中国法制的状况。在法制基础相当贫弱的条件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务之急就是加强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因此,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加快立法”、“加强立法”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指挥棒和工作重点。“立法先行”与“立法先导”在一定程度上亦成为长期以来支配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思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即在所谓的“后法律体系时代”,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挑战与主要任务。在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之下,实现立法与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面推进、协同发展,理所当然成为新时期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进行了整体部署,涵盖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方面面。即通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做到严格执法;通过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一系列举措,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通过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上述六个方面的任务整体推进、系统发展,共同构成了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布局与整体格局。  更加注重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对应性与协调性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起点,执法、司法、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全面展开与实现。法律的生命在于被赋予真正意义上的实施。法治的目标与价值最终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实现。如果静态的“法律体系”不能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动态“法治体系”,如果法律不能拥有行动的力量,那么,法治的价值无从实现,法治的权威也就树立不起来。换言之,尽管有规模宏大、形式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实践当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普遍违法、徇私枉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法治还只是停留于“应然”层面,而并不对实际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那么,依法治国还只是一个美好的梦想。故此,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宪法与法律实施问题,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定出一个好文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关键还在于落实文件”。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立法与法律实施的有效对应与协调,首先要求有“良法”,然后才是对其的普遍实施与推行。“良法”是法治的前提,也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就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首先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强调立法工作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实现立法和改革的相衔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此基础上,四中全会着眼于具体的行政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注重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健全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设计保证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从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管理体制,规范司法行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方面保证公正司法;从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推动全民守法。一言以蔽之,即强调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实效性,从而实现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内在契合与协调统一。  更加注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共同发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继续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强调政府权力的设定和取得要有宪法与法律依据,政府权力的行使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政府行为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权责统一、诚实守信等原则。法治社会,重心在于强调社会成员行为的法治化,要求社会成员有良好的法治素养和遵守公共规则的习惯,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通过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与被管理者的社会两方面力量的共同推进、相互支持方能实现,而绝不可能仅凭政府就能够独自完成。简言之,依法治国不是政府一家的“独角戏”,而是政府与社会共同合作的一场演出。它不仅需要通过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来实现,而且要以法治社会建设、在全社会培育法律意识和提升法律信仰作为依托和支撑。故可言,只有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民众才能认同法治的实践力量,法治社会才能得以建成,法治政府建设才有坚实的保障。  更加注重法治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内在统一  依法治国,应在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指引之下全面推进。民主是法治的正当性基础和价值依归,科学是法治的理性内涵与内在要求。民主原则要求法治建设体现民意、顺应民心、以人为本,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联系。科学原则要求法治建设从当代中国国情出发,符合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民主性使得法治能够最大程度获得社会成员的拥护,科学性使得法治能够保持相应的客观与理性。只有真正以民主与科学的精神推动法治建设,实现法治建设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才能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渗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每一个环节。就民主立法,四中全会强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从科学立法角度出发,四中全会提出,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推进严格执法,四中全会要求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以及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从而保证了相关执法行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为保证公正司法,四中全会重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全民守法,四中全会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更加彰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就其本质而言,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硬约束”,是一种外在的“他律”。道德则是一种“软约束”,是一种内在的“自律”。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力规范民众的外部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感化民众的心灵、提升民众的认识与觉悟。从二者关系来看,法治与德治相互补充、互相支持。没有法律强有力的保障,道德的高楼大厦将会坍塌,没有道德的正义指引,法律有可能助纣为虐、沦为作恶的工具。故可言,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难以获得民众的尊重和拥护。没有法律保障的道德可能是一种虚无的空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律与道德缺一不可。唯有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德法并举,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善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必然选择。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依法治国进行集体学习时就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专门指出,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在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故此,四中全会就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的要求,强调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道德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强调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更加强调依法“治官”与依法“治民”二者不可偏废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封建人治思想影响,一些领导干部持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即“法是管老百姓的官法王法”、“法就是驭民之具”,“权大于法”的“法外特权”思想在实践当中还相当盛行。然而,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即将“官”的权力制服在法律的“笼子”里。领导干部的行为是社会大众的指标,如果期望民众能够遵纪守法,领导干部必须首先作出表率。这就是古人说的“治国者要先受治于法”和“民以吏为师”的道理。在此意义上,领导干部严格守法是民众守法的前提条件,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号召广大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要求领导干部始终对宪法法律存敬畏之心,坚决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并通过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干扰司法。为把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的要求落到实处,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且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些将对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综上所言,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将重点放在“全面推进”上。依法治国,将渗透到从科学立法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将全方位覆盖国家、政府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将更加注重法治建设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将努力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互补契合,将对领导干部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这也意味着,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基本方略与根本保障的重要地位更加凸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战略布局中发挥更加深刻的影响。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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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大叔奖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提升
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观点。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这些论述和观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特别是“法治中国”,是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在新时期提出的新的法治建设目标。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经过长期建设和实践,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提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勾画出了更加清晰的奋斗愿景。
“法治”精神新要求
今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法治”精神,综合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了新的法治建设目标。
法治中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结合体;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之日,便是法治中国建成之时。
习近平同志于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都反复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四者缺一不可。
比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有了三大发展。一是,立法从解决“有无”问题,转变为解决“科学”问题。30多年前,中国面临的是“无法可依”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的今天,其主要问题已是“立法是否科学”。二是,将“司法”列入“法治元素”,将“公正”明确为司法的价值目标。三是,提出和强调了“全民守法”的要求,没有全民守法的基础,法治是空中楼阁。
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是我们党对30多年来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体现,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基础打造到系统建构的演进。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展开的战略推进,是实现“中国梦”“法治梦”的重要步骤。
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
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体现了对立法结果与立法过程的双重要求。
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继续立法。虽然中国于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有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立法真空”。当前,特别要重点加强在深化体制改革、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网络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科学立法,还要求所立之法必须符合“科学性”,追求“立法结果”的科学性,即所立之法必须符合正义性、规律性和可行性。同时,科学立法,要求我们追求“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我国立法法对立法程序作了严格规范,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立法的公众参与。为了科学立法,必须坚持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广泛听取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建立起事先和事后的立法评估机制。要学会“立法先行”,只要有条件的,都要“先立法、再行为”,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可以预期,让各种社会主体在有序的轨道内各行其道,和谐相处。
严格执法——法治中国的关键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这是针对当前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形同虚设等情况,所提出的新要求。执法不严,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弱作为。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执法者的腐败,执法者的执法手段不足,执法者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是导致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
针对中国的现状,重点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建立交叉执法制度。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使其不敢想不敢为。
第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要做到尊重、保护、规范、限制并举。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规范、限制也不够;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第四,要树立政府的权威。法治政府必须是个严格执法的政府,是有效执法的政府。应该看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粗暴执法,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状态。
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防线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首次提出“确保”司法“依法独立公正”,体现了党中央的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他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司法权威,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全民守法——法治中国的基础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公民的守法意识、守法程度有关。中国是在13亿人口中搞法治,任务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重。况且,中国人长期以来重礼轻法,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各类不信法不守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全民守法,要继续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扎实推进“六五普法”活动。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严格规范公民自身行为,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使每一个普通群众都真正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更为关键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唯有加快推动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进程,才能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胡建淼
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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