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还没有签合同在选房注意事项时商家捆梆销售车位.现要放弃车位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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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石家庄车位价直追房价 购买车位合同或不合法
  目前,人们最为热衷的电脑游戏除了“偷菜”外,就要数“抢车位”了。只要点点鼠标,把车停在好友的车位上玩家就能“赚到游戏币”。虚拟世界的消遣来源于生活,“抢车位”赚钱的游戏,其实正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作为稀缺资源的停车位,正成为省会不少投资客眼中赚钱的工具。但是这些高价车位中,您知道它的产权归属吗?一纸协议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家住省会开发区的张先生近来在买停车位和租停车位的问题上非常纠结,“一个没有产权的停车位居然要12万元,折合单价每平方米1万多,比均价7000多元的房子还要贵,如果不买车位,每个月高达300元的租金也着实不低”。
  张先生:“我的车买下来才10万元多一点,现在停车位比我的车还贵,都吃不消,就是租个车位都是水涨船高。”
  07年底陈先生购买了省会某楼盘四期商品房,同时购买了一个地上车位,价格是4万7千元,令陈先生困惑的是开发商只是与业主签订了一个70年使用权的协议,而不是产权合同。
  陈先生:“我是07年底购买的车位,当时大概是四万七,四万六千九吧,在当时也算是高位了,开始销售人员也没有告诉我是没产权的,可签协议才知道。不过买了就买了吧反正现在车位更贵了,前一段时间有人出13万让我转让,我没干。”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高级客户经理王先生说车位市场已经呈现出火热的上升趋势,造成车位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大量进入家庭,小区车位配比较小,而多数车位卖的只是使用权。
  王先生:“现在随着机动车大量进入家庭,特别是高品质的小区,有的家庭两三部车以上,小区的车位是有限的,现在个别小区的车位价都涨到17.8万了,今年的车位市场特别火热,这个月我们店就成交了7个车位,不过大多数车位都没产权。”
  不管有没有产权,业主在购买车位后,都会跟开发商签订合同,而这一纸合同是否合法,是否能作为出现纠纷后业主维权的依据呢?
  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韩式岭指出:“目前,有一些开发商签订了所谓买卖合同,买卖的是使用权,这在法律上显然是不成立的,使用权的有偿让渡应该属于租赁关系,而租赁最长根据法律规定,是二十年的年限,所以说此类合同在签订的时候,所有业主应该注意了。”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在省会许多新建小区,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车位,开发商大多以高价“卖”了出去。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政府在停车位建设和销售方面,应该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小区停车位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燕赵都市网据河北广播网消息)
(长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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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买地下车位没有?车位到时候能不能办理产权证?没有产权证就说明是公摊了的!这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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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和的购房合同中应该没有约定地下车位是否公摊,我的理解应该摊进去了,就算没摊,产。。。
时代龙和大道 业主
ZT深圳小区车位产权在歧路徘徊
  业主与开发商的停车位产权的纷争是由于产权不明晰引起的,车库的归属问题还有待物权法颁布后方能走出法律怪圈。
  “3000多住户,只有1200个停车位,车位本来就少,而且由于地下车库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开发商对地下车位不拥有产权,现在他们拿出来卖,实际上就是将产权一次性转让,但又拿不出产权证明。”位于深圳南山区一知名品牌开发商的楼盘临时业委会负责人马先生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这样表示。
  近日,在该小区内,关于劝阻业主购买车位的公告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内,马先生和业主们一起正在进行抵制开发商出售地下停车位的活动。而类似这种状况,在深圳许多大小开发商的楼盘内都时有发生,有的小区业主因为车位买卖争议,甚至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业内人士指出,业主与开发商的停车位产权的纷争是由于产权不明晰引起的,车库的归属问题还有待物权法颁布后方能走出法律怪圈。但知情人士透露,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已起草停车场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届时将允许车位进行买卖。
  小区车位吃紧
  位于深圳福田区的某花园是由港商开发的一高档楼盘,小区600户,只有200个停车位,去年底,因开发商出售车位,业主为了进行抗议,全部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外的马路上。
  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曾女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车位紧张的问题是小区业主最为头疼的事,如果将车位出售的话,一方面产权不确定,另外如果该车位空置时,别的业主车辆不能停放。
  而这种车位紧缺现象,在一些老住宅区则更为突出。以莲花二村为例,整个小区只有400个停车位,而业主车辆已达到2000辆。华富村4区约有500辆车,却没有一个停车位。梅林片区如果按照“3户一个车位”的标准,到2010年梅林片区共需车位近2万个,但现有规划预留的车位仅有9000个。
  近年来,深圳市私家车拥有率不断上升。据深圳市红彤汽车销售中心统计,今年平均每日新车上牌数已达到日均700辆左右,其中私家车占有大半比例。有人大代表建议,因深圳车辆增加过快,交通及停车问题在近年来愈显突出,建议政府控制私家车的增长。
  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博士郭万达则认为,私家车不能简单地加以限制,从经济发展的层面来说,深圳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的中后期,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住有房、行有车是许多人的一个梦想,住房不可能去限制,同样,车也不应该限制。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全面的方案,不能简单靠限制私家车。”
  面对日益增长的小区停车难题,深圳市政府出台新的《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于日开始执行,按此新标准,单元式住宅的停车位指标为: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停车位指标为0.6~1.0(要求小户型取低值、大户型取高值);按户车位数,平均超过1户1车位,超过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大户型房屋,有2个以上车位。
  据记者了解,现在出现停车难的不少小区恰恰都按照个车位的标准或者是个车位的标准设计的。当初标准的制定者没有想到短短数年之后有车族呈井喷式发展,有的小区车主不得不将车见缝插针地停在小区过道或绿地上。
  车位买卖存争议
  在小区车位紧张的背后,由开发商出售车位所引起的产权归属问题则是业主与开发商矛盾的焦点所在。某品牌开发商的经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他们公司开发的楼盘中,曾有业主因买卖车位的问题,与公司打过官司。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按法院判决的依据来说,则是按《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附表四作出的约定,即:停车位的使用权由房地产发展商享有。如果全体业主都签署了该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发展商在售房时都会与业主签订此项约定。对发展商来说,投资成本较大,出售车位是一个回收成本的重要途径。”
  目前,对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可否买卖、应否买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房地产开发商群体和消费者群体的意见泾渭分明。房地产开发商大多主张停车位可以买卖,其主要理由在于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停车位的积极性,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置业者则大多主张停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不宜由少数人或强势集团独占,以避免有限的停车位资源被少数人垄断使用,损害住宅小区普通居民的整体利益,而且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已计入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宜再次利用停车位谋取非法的利益。
  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停车场”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或附着物时,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依法取得“停车位”的《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从而可以出售停车位,或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归属。而对于是架空层和地下的停车场,因为不计算其建筑容积率,这就意味着停车场是作为小区的附属物存在的。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地上建筑和其他附着物不可分割转移。也就是说,小区建好后,房屋一旦卖出,小区停车场和花园等附属物的使用权也就一并属于小区全体业主。
  景洲大厦业委会负责人邹家健表示,在深圳有一个普遍现象,所有地产商都有约定,即除了买的房屋面积外,所有的配套和外墙广告、楼顶花园、停车场架空层等都归发展商所有。
  我国现行的规定是,以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和物业是不可分割为原则,地产商随房屋销售的结束,土地上的配套随房屋的转移而转移,这部分应属于全体业主所共同享有。这种“约定”与现行的法规有冲突和矛盾之处。对于近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在对会所、车库及绿地等所有权的归属方面,现也还未作出解决方案。物权法草案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即如果按照草案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全体业主所有”,这将会让约定合法化。
  而上述地产公司经营负责人说:“停车场等公共配套的产权的归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他认为这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相冲突的矛盾所在,因为国家对此一直未明确规定车位的产权归属。在他处理的多起业主与开发商关于停车位产权的纷争中,由于产权不明晰,到最后双方都不了了之。所以,车库的归属问题有待物权法颁布后方能走出法律怪圈。
  小区车位将允许出让
  深圳市住宅小区停车场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多层经营性停车场、地面停车场、首层架空层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由于其属性不同,其产权归属也有所不同。曾女士告诉记者,自己长期居住在香港地区,因为香港的车位与主产都属于开发商,全部可以出售并有产权。当她所居住的深圳某小区要出售车位,她在网上进行搜索时,才发现内地的车位买卖没有产权,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才联合小区业主一同进行抵制。“希望政府尽快明确,需要一个合理公开的制度进行管理。”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已起草《深圳市住宅小区和办公楼停车场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下称《办法》),曾参与起草的邹家健表示,该《办法》将停车位面积计入容积率,允许车位进行买卖。据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的车位属公共配套设施,不计入容积率,如果在不计入容积率时,开发商将此地用来买卖,那么将对小业主就很不利。因为国土部门对车位的权属问题不予承认,不办理任何产权证明。但是出台《办法》后,会有明确的划分。
  据邹家健介绍,内地对停车场的归属和出售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范,现在毕竟还在一个探索的阶段。“此《办法》已经上报市政府,有可能要在物权法出台后再正式公布。”他说。
  对此,广东省万商律师事务所孙律师表示,深圳出台的车位出让办法,意味着发展商能拿到产权证了。他认为这同时需要做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否则容易出现业主私下自由转让了,使真正需要使用车位的业主不能用合理的价格取得使用权。对于以前已出售的车位,由于政府没有明确禁止,所以既不能说合法也不能说不合法。而业主真正关心的也正是已购车位身份的认定。(胡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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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车位合同挑出五大毛病 改造车位产权属全体业主
17:47更新 来源:法制晚报
《停车位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将上网公开征集意见 本报请律师解读合同范本———
《停车位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从明天起在网上进行公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记者特邀瀚文律师事务所吴维丁律师作出点评。吴律师表示,主管部门出台这样一个合同范本,使消费者在购买车位时有了一个可以参照的依据,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吴律师还提出五点建议:
车位应与住房一同交付范本中缺少了车位交付期限与主体建筑物竣工相衔接的条款,易引发潜在的纠纷。购买车位与交房期限挂钩,有利于业主的使用。
开发商擅自销售应处罚
还应增加开发商在未取得相应的合法销售手续而擅自销售的处罚条款和对购买人的违约赔偿条款。
保修期限应有强制规定
对于保修期限应当有强制性的规定,范本中留出空白,由双方约定,这种可能导致一边倒的合同,对业主维权不利,也容易引发新的纠纷。
业主应有停车服务选择权
合同范本“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条款剥夺了业主入住后选择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的权利,应当予以修改。
应该增加按月缴费
停车位的服务收费标准单一,只规定了全年或半年缴纳,应当增加按季度或按月缴纳的选择条款,以便消费者选择。
面积已分摊地下空间被改造
两种车位不允许卖
本报讯 记者今日就哪些车位能卖、哪些不能卖的问题采访了著名房地产律师吴维丁。
吴律师告诉记者,小区常见地下停车位(包括停车库)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开发商在立项时规划的车位,一种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还有一种是通过改造地下空间而成的车位。这三种车位的“身份”有着严格区别,有的能卖,有的不能卖。
面积未分摊的车位可以出售
对于开发商在立项时规划的地下车位,可以单独转让而且建筑面积没有进行分摊的,只有开
发商在合同中载明了,才能办理产权销售。如果没有在合同中载明,那么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因此,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这类地下车库进行特别约定,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只有在合同载明的情况下,开 今日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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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商才可以对业主出售产权,但也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面积已经分摊的车位只能出租
同样是开发商在立项时规划的地下车位,如果建筑面积已经进行了分摊,那么车位的产权和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吴维丁表示,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由小区业主分摊,则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这类车位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租赁给业主使用,租金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由全体业主享有。
改造车位产权属全体业主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改造车位”,即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其位置,而是开发商为了赚钱擅自将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成的停车位。
吴律师表示,“改造车位”由于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因此无法取得产权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处理这些车位,它们应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机动车地下车位预售合同》概览
征求意见稿共有22个条款,6个附件。
第1条至第3条规定的是车位项目建设依据和预售依据,以及对车位基本情况的描述。在第6条“支付方式及期限”中,合同列出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贷款方式付款以及其他方式等4种付款方式。
征求意见稿的第7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保证该车位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9条至第12条分别规定了买受人的逾期付款责任、交付条件以及逾期交付责任和交接手续。买受人逾期付款和出卖人逾期交付车位都算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13条是约定车位质量的条款,买受人有权对质量检测不合格的车位提出退“货”,出卖人要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检测费用。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要赔偿损失。
购买车位认准产权证
吴维丁介绍,目前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情况比较复杂,既有能销售的,也有不能销售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予以区分。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只有能办理产权证的停车位才可以销售;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则不能销售。消费者一旦买了这类车位,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车位最多能租20年
由于我国合同法第214条明确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无论是明确的租赁车位还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车位,合同期限均应当在20年以内,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 法制晚报 吴焕
(编辑:刘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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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地下停车位产权应属于谁?
6月10日,北京市建委与市工商局就现房与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向社会征求意见。令两个单位始料不及的是,市民的意见多数并非针对合同本身的条文规定,更多的市民提出了地下车位产权的问题。
  大约有60%以上的留言是针对地下车库权属问题的。这些留言者大都提出了相同的疑问:地下车位产权到底属于谁?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厘清,买卖合同还能成立吗?
  复杂的车位权属
  “车位是业主已购房产的配套设施,就像绿地等配套设施一样,能卖吗?况且开发商早已将其建设成本计入房价中,而土地使用费更是理所当然在房价中,这不成了拿了业主的东西再卖给业主吗?”在北京市政府官方网页首都之窗上,有的市民直接就合同公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还有人认为,“合同成了开发商强制买卖的挡箭牌”,该市民还写到,“有了这个合同,开发商就会理直气壮地逼业主只能买车位而不能以租用的形式,这是对买房人的不公!应该在全社会告知大家,车位可买可租。”在对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的网页中,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
  早在今年3月14日,著名维权人士王海已经就车位产权问题给消费者发出了忠告。在忠告中,就地下车位的问题,王海提示说,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可办产权可销售,但是无约定的话就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已分摊,就属于全体业主;如果该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的话,属于全体业主;如果是改造车位(库),也属于全体业主。
  立法和行政监管存在漏洞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王海表示,目前我国在地下室权属问题上,立法和行政监管都存在问题,从而导致开发商肆无忌惮地侵害消费者权益。
  对于北京市欲制定地下车位买卖合同,王海表示,这是“舍本逐末、画蛇添足”。他认为,目前解决车位车库权属问题,建立有效的行政和司法纠错制度,依法完善权属登记是政府最应该做的。
  专家:地下室产权存在法律真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专家周珂认为,地下室产权问题现在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物权法,只是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前建设部也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涉及到了相当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但是对地下车位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
  周珂说,现在我国城市地下室的建造依据主要是《人民防空法》,但它不涉及产权问题。他认为,如果地下车位已经包括在购房人的房款中,而其他人对地下车位的产权没有任何投入,从物权法的角度,应当可以认定由购房者拥有。
  周珂认为,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分开是不妥当的,因为不当地使用楼面、楼顶、地下设施,都会对整个楼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到业主的利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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