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划拨的土地拟建高科技产品有哪些大楼和宿舍需要办哪些手续,流程有哪些

北京土地有偿使用政策的沿革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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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有偿使用政策的沿革
北​京​土​地​有​偿​使​用​政​策​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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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三条 县级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划拨权需要补偿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收回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减免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六十六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征用土地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剩余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者耕种,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四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十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四十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留本市人民政府。
  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转让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原貌。
  第四十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其用地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标准的低限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第四十二条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补占地单位适当补偿。使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相邻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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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如确属必需,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予以划拨的( )A.某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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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如确属必需,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予以划拨的( )A.某县人民检察院为解决检察人员的住房问题而拟修建一栋宿舍楼B.某市天然气公司安装输气管而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C.某县境内信仰天主教的人特别多,县政府准备修一座天主教教堂D.某市武装部为解决其人员的住房问题,拟在城郊一块国有土地其建住宅E.某民营企业为扩大生产而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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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买了土地建厂房。那个土地证写的无限期是怎么回事?如果买土地需要什么手续20分明天补
问题来自:深圳
| 提问时间: 10:18
我有个朋友买了土地建厂房。那个土地证写的无限期是怎么回事?如果买土地需要什么手续20分明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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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期的土地,有很多都是很多年前政府划拨的土地,建议购买此类土地的时候,先到所属区域的规划部门了解一下这块土地在现有规划和远期规划中的使用用途,千万不要买了地之后才知道这块地远期政府规划成了非建设用地,或者使用性质与原有土地证上写的性质不一样,弄明白后再去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手续比较好,个人见解,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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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土地特殊性质问题就是永久性使用一般的是40年或者50年的住宅是70年。
工业用地是50年产权。无限期应该只是使用权。
一般是50年或者70年的产权,你这个应该是永久使用权而不是拥有权
无限期的土地,有很多都是很多年前政府划拨的土地,建议购买此类土地的时候,先到所属区域的规划部门了解一下这块土地在现有规划和远期规划中的使用用途,千万不要买了地之后才知道这块地远期政府规划成了非建设用地,或者使用性质与原有土地证上写的性质不一样,弄明白后再去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手续比较好,个人见解,仅供参考,谢谢
是产权有永久使用权,说明这块土地是本地人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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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转让或出让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办理土地证流程  一、对于已办理房产证,申请时提供材料不齐的,申请人把材料收集齐全就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土地证;原用地单位未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申请办理;原用地单位因注销、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代替原用地单位先进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可先以原用地单位的名义办理整宗土地的登记,再凭房产证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二、如原用地单位因超容积率建设或地价款、有关规费未缴齐导致无法办理土地证的,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原用地单位仍存在或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营业执照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司法程序启动后即可办理土地登记;原用地单位经清算、注销营业执照后主体不存在,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已无法追缴的,市本级由各区政府提出免缴处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凭市政府的批准意见办理土地登记。  三、因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政策福利性用房改为商品房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予以分类处理:属于政府下属指挥部或国有房开公司开发的,经原开发主体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地价款结算承诺书后,可补办用地手续,再办理土地登记;属于非国有单位开发的地块,可咨询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改变土地用途后,出让合同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或部分不符)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对与原批准用途一致的部分,凭房产证办理土地证;改变用途的部分,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报政府补办土地用途更改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登记。  五、原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原有国有划拨土地建设职工宿舍,经房改后售予本单位职工,并已领取房产证的,按市政府有关批文办理土地证。  六、已办理房产证但因征地、供地等手续缺失,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又分三类情况处理:征地、供地手续不齐的,先补办农转用、征收、供地手续,再办理土地登记;因政府原因造成供地对象与实际开发主体不符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补办转让手续,并按转让行为发生时的标准补缴有关税费后,再办理土地证;未经过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的,由原用地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负责办理规划、建设验收后,再申请土地登记,各相关部门免予处罚及追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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