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登记大本抵押车能不能过户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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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可以吗?说房本没下来!等房本下来过户!
&08-12 19:54&&悬赏 25&&发布者:zijiga…… &地区:北京-门头沟区 回答:(9)
北京回迁房可以买卖吗?因为有没房产证现在说等2年下来具体什么时候下来也不只知道!会不会有风险
问题补充:
如果可以买的话!需要什么手续!以后过户税怎么算!因为现在没房产证不能过户!而且买还说必须全款!说是70年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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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186752积分
回复时间:日 21时42分
你好,回迁房是可以买卖的,但如果没有房产本,是没办法办理过户手续的,这样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原所有权人,你与对方虽然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但我国法律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是要看登记信息的,购买这种房产有一定风险。
没有房产本是没办法过户的,税费问题需要到房产局咨询。
回迁房都需要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其他同商品房一样。
1.不满五年需徼纳5.6%的营业税,满五年的不需缴纳。
2.不是唯一住房的(业主)需缴纳1%(全额)的个税或差额的20%来收取,唯一住房的则免征;
3.契税也是必缴的:若买方是首次购房且是90㎡以下的缴纳全额的1%,若是90㎡(含)以上到140㎡以下契税为全额的1.5%;若买方为二套的,不管面积大小契税都是按照3%来收取。
[北京-西城区]
298446积分
回复时间:
要看房屋的产权性质。
[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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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有的可以买卖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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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肯定有风险,最好不要买卖。
[湖北-武汉]
230606积分
回复时间:
要看房屋的产权性质。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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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有一定的风险,建议谨慎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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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可以买卖,但只有房本下来才能过户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您好,需要看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若是商品房可以购买,约定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即可,祝好
[北京-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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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技巧】小编为您解析三大房产过户方法哪家强
[导读]东营房产超市网讯 房子也是商品,但想要把房子转给别人却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房屋过户的方式不止一种,只有选对了方式才能省钱。
  超市网讯房子也是商品,但想要把房子转给别人却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房屋过户的方式不止一种,只有选对了方式才能省钱。
  想省钱?试试继承过户
  直系亲属继承的费用是最低的,只需280元登记费,不用交任何税费即可办理。但前提是……呵呵,如果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比如爷爷和孙子,则凭遗嘱即可办理,若没有遗嘱,需每个继承人在房产分割协议上同意并签字才行。虽然省钱,但确实麻烦啊。
  爹妈送孩子赠与最省事儿
  直系亲属间,若不能采取继承方式,用赠与的方式最方便。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可免除个人所得税,不过需缴纳3%的契税。举个栗子:100万元的房屋,需缴纳3万元的契税。与其他方式相比,虽然不是最便宜,但相对买卖过户的方式,也是成本较底的一种方式了。
  非直系亲属过户哪家强?
  看到这,你可能会有疑问了:非直系亲属之间过户是否可以采用赠与的方式规避税费?实际上,非直系亲属之间采用赠与方式并不省钱!
  为什么?
  非直系亲属之间赠与房屋,契税一样是3%,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目前规定为2年内),同样全额增收营业税,而真正的差别在于个人所得税。赠与需要缴纳高达房屋总价20%的所得税,而普通买卖只需缴纳交易时差额20%的所得税,所以说买卖过户再合适不过了
  省钱的方式很多,就看你有没有选对方法,买房、卖房、,就上房产超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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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房本可毁约”观念不可取 90万房产拖延过户赔了50万
10:49:52编辑:Bestet
日讯,周先生打算在京购买一套商品房,因为手头不是很宽裕,2007年中介公司为他推荐了相对便宜的一套回迁安置商品房。当时房屋已建成交付,但还过几年才能下来,所以这房价就比同地区其他商品房便宜一些。同年8月3日,在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周先生与卖方赵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0万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日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首付款70万元,余款10万元待过户当日支付。
赵女士收到80万元购房款后,便将房屋交付给了周先生。周先生一家欢欢喜喜地装修房屋,并入住至今。2011年开发商通知可办理房产证了,周先生便告知赵女士,请她尽快配合过户手续。不料,赵女士以各种理由拖延,就是不去办。中介公司从中协调过多次,但都未果。直至2012年下半年,赵女士才向开发商申请办理产权证,并于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此后,周先生再次联系赵女士,希望她能尽快配合过户。此时,赵女士却提出要“加价50万元”,并称:“税费我一分钱也不承担!”尽管周先生承诺多出来的个人所得税由自己来承担,但赵女士仍坚持加价,否则就不配合过户。周先生为此一筹莫展,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求助。买回迁商品房 一直没办房产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近年来回迁房买卖纠纷呈增长趋势,往往房产证下发后,由于房屋价格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双方对于过户事宜无法达成共识,结果最终对簿公堂。李松律师认为,此案中,周先生所购回迁安置房屋属于商品房,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类房屋交易不受限制,在取得房本之后,买卖双方可以直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目前,周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前期的付款义务,赵女士也交付了房屋,周先生已经装修并入住多年。在开发商已通知可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赵女士迟迟不向开发商申请办理房产证,其故意拖延办证,必然导致双方过户迟延。出卖人赵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加之,赵女士取得房产证后,要求增加房屋价款,否则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见其明显属于故意毁约。由于她的因毁约行致使双方错失了过户良机。日北京市出台了新的国五条,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拖延过户索赔80万违约金李松律师认此案中,赵女士出售的房屋不属于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不符合免征条件;再者,赵女士取得房产证系在日,双方过户必然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新国五条的相关规定,该项税费应向出卖人征收,而北京市的交易惯例,一般则是由买受人负担全部税费。结合本案的情况,如果双方因税费负担问题达不成一致共识,那很有可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了谨慎起见,李律师建议先由买受人承担税费,之后再将此部分费用作为损失向违约的出卖人主张。李松律师首先代理周先生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80余万元。李律师认为,对于迟延过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20%的违约责任。由于出卖人毁约,实际导致了买受人多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给买受人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有权利进行选择适用。而选择万分之五的比较有利,因为违约的时间长,按万分之五算,有80多万元的违约金;如果按照总房价的20%算,则只有18万元的违约金。因此,李律师建议选择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便最大限度降低买受人的损失。法院判决合同履行不存在不可抗力诉讼过程中,赵女士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周先生腾退房屋。赵女士认为,新国五条的出台后,涉及新增税费的问题,对于由哪一方承担税费,双方发生分歧。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李松律师认为,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定不可抗力,需要符合如下四个条件:一是不可预见性,即双方在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会不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二是不可避免性,即合同生效后,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当事人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三是不可克服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四是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而此案中,赵女士主张新国五条中20%的个人所得税,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首先,如果赵女士按时办理房产证,双方过户则完全可以避免新增税费的产生;其次,该部分税款并非不可克服,事实上周先生同意由自己来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的。因此,赵女士主张新国五条构成不可抗力,而要求解除合同,这是不能成立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女士主张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判决出卖人赵女士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周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周先生支付赵女士购房款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赵女士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低,对此法院综合考虑案情,最终判令赵女士给付周先生违约金50万元,为周先生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律师提醒: “没房本即可毁约”观念可能要付惨痛代价在此,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广大读者,不要认为“出卖回迁房,因为未取得房产证,便可以任意反悔,即使毁约不成,大不了再配合办理过户就行了”,这种观念是非常不可取的。此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出卖人因毁约行为,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对于买房人来说,要采取恰当的诉讼策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此案中周先生坚持不承担新增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法院很可能会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认定双方对于合同税费负担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最终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今后遇到类似的回迁房买卖纠纷,建议先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要冷静处理,及时向专业人士求助,以便通过恰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损失降至最低。 J151今日我坐堂 李松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李松于2008年创立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林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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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实名制大限将至 青岛市民10年老号难过户
原标题:手机卡实名制大限将至 青岛市民10年老号难过户
近日,市民侯先生向本报反映,一张自己用了十年的手机卡竟被移动的工作人员告知不是自己的实名登记,如果手机卡再出现问题,那么将无法办理补卡。手机卡购于十年前,卖卡给侯先生的人早已不知所踪,而办理实名过户却要当初登记姓名的人持身份证出面,这让侯先生犯了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日起施行,不少用户的手机卡都是在这之前办理,这些用户在后来的实名制办理中都会遇到哪些问题?碰到这些问题时应该怎么办,记者咨询了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
十年前的开户人找不到,这可咋办
近日,市民侯先生向本报反映,一张自己用了十年的手机卡竟不是“自己”的。
8月9日,城市信报/信网记者联系到了侯先生。侯先生称,十年前他在延安二路的一家小商店办了一张移动的手机卡,一直用到现在。“去年,手机卡坏了,我就去华阳路的移动营业厅办理换卡,”侯先生说:“他们给我补好了新卡后告诉我,这张卡实名制登记的不是我的姓名,如果下次卡再坏了就不能补了,而且与这张卡有关的信息也会丢失。”
听了移动工作人员的提醒,侯先生蒙了。用了十年的卡怎么就不是“自己”的了呢?详细询问后,侯先生才明白,原来,这张卡是当时卖卡的那家小商店老板开的户,登记的姓名并不是自己,而是一个李姓男子。
这下可急坏了李先生,“当初我办卡的时候还没有实行手机卡实名制登记,自己就没在意,可现在实名制一出台,麻烦也就跟着来了”。
侯先生告诉记者:“其实如果实名制登记登记的不是我的名字,一般换个卡就行了,可我这近十年来在哪都是留的这个电话,所有信息都在这上面,要是换了卡,恐怕很多朋友都联系不到我。”侯先生很舍不得这个号,于是联系了移动客服询问能否将手机卡过户到自己名下。“他们告诉我说办不了,必须要拿当前户主的身份证来办。”可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个办卡的“李先生”又去哪了呢?侯先生再次找到了当时卖卡的那家店,可得到的答复却是“‘李先生’早就不在这工作了”。
侯先生不肯罢休,回到了移动营业厅,“我甚至找到了他们的经理,但都回复‘无能为力’。”找不到当时的开户人,手机卡就转不到自己名下,这一点让侯先生无法接受。“当时那时候还没有实行实名制时我买的卡,现在实名制之后突然就说不是我的了,这责任能在我吗?”侯先生觉得很荒唐,表示将继续反映。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怎样处理
购卡时还未实行实名制登记,且所购买的手机卡没有登记他人姓名,这些用户如果想办理实名制登记应该怎么办呢?记者咨询了移动、联通 、电信三大运营商。
未实名用户办理补登记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最近五条“通话记录(手机卡)或上网记录(上网卡)”的辅助认证方式;无法提供“通话记录”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服务密码(非原始密码),其中预付费用户也可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用户卡托,无卡托时,可根据归属地营业厅相关规定,提供其他辅助材料进行补登记。
代理商批量开户无用户资料或非正常户名(如数字、代理商代码)的情况下,用户要求办理过户,机主持有效证件和手机卡,并提供入网的时间,近十个通话记录,最后一次充值的时间和充值金额,近五个月或三个月缴费发票。代理商开户已登录户名的按正常过户业务流程办理。
非实名客户机主本人持有效证件和无欠费的手机卡到营业厅办理资料登记。首先到自办厅使用终端设备进行身份认证,需要提供以下信息:短信验证码(在自助终端中输入手机号即可获取)、SIM卡(SIM卡背面卡号需完整),以上两项资料可任选一项;另外还需提供最近六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的充值记录且每次充值记录大于等于20元(包括充值时间和充值金额,时间具体到日,无需提供发票)、提供您在30天以上90天以内拨打3个主叫号码、服务密码,以上三项信息可任选一项。通过自助终端身份认证成功后,自动终端会自动打印凭条。您可持打印凭条+有效证件到营业厅前台,由营业员现场拨测后为您实名登记。
而如果购卡时已经登记了他人姓名,后来想办理实名过户应该怎么办呢?三大运营商的过户手续基本一致:办理实名制过户业务时,新旧卡主必须到场,双方有效证件需齐全。
记者同时从运营商处了解到,目前没有接到在日前不完成实名制登记的手机卡将作废的通知。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越 实习生 汪雨默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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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实名制大限将至 青岛市民10年老号难过户
日 09:35 来源:城市信报
原标题:手机卡实名制大限将至 青岛市民10年老号难过户
近日,市民侯先生向本报反映,一张自己用了十年的手机卡竟被移动的工作人员告知不是自己的实名登记,如果手机卡再出现问题,那么将无法办理补卡。手机卡购于十年前,卖卡给侯先生的人早已不知所踪,而办理实名过户却要当初登记姓名的人持身份证出面,这让侯先生犯了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日起施行,不少用户的手机卡都是在这之前办理,这些用户在后来的实名制办理中都会遇到哪些问题?碰到这些问题时应该怎么办,记者咨询了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
十年前的开户人找不到,这可咋办
近日,市民侯先生向本报反映,一张自己用了十年的手机卡竟不是“自己”的。
8月9日,城市信报/信网记者联系到了侯先生。侯先生称,十年前他在延安二路的一家小商店办了一张移动的手机卡,一直用到现在。“去年,手机卡坏了,我就去华阳路的移动营业厅办理换卡,”侯先生说:“他们给我补好了新卡后告诉我,这张卡实名制登记的不是我的姓名,如果下次卡再坏了就不能补了,而且与这张卡有关的信息也会丢失。”
听了移动工作人员的提醒,侯先生蒙了。用了十年的卡怎么就不是“自己”的了呢?详细询问后,侯先生才明白,原来,这张卡是当时卖卡的那家小商店老板开的户,登记的姓名并不是自己,而是一个李姓男子。
这下可急坏了李先生,“当初我办卡的时候还没有实行手机卡实名制登记,自己就没在意,可现在实名制一出台,麻烦也就跟着来了”。
侯先生告诉记者:“其实如果实名制登记登记的不是我的名字,一般换个卡就行了,可我这近十年来在哪都是留的这个电话,所有信息都在这上面,要是换了卡,恐怕很多朋友都联系不到我。”侯先生很舍不得这个号,于是联系了移动客服询问能否将手机卡过户到自己名下。“他们告诉我说办不了,必须要拿当前户主的身份证来办。”可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个办卡的“李先生”又去哪了呢?侯先生再次找到了当时卖卡的那家店,可得到的答复却是“‘李先生’早就不在这工作了”。
侯先生不肯罢休,回到了移动营业厅,“我甚至找到了他们的经理,但都回复‘无能为力’。”找不到当时的开户人,手机卡就转不到自己名下,这一点让侯先生无法接受。“当时那时候还没有实行实名制时我买的卡,现在实名制之后突然就说不是我的了,这责任能在我吗?”侯先生觉得很荒唐,表示将继续反映。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怎样处理
购卡时还未实行实名制登记,且所购买的手机卡没有登记他人姓名,这些用户如果想办理实名制登记应该怎么办呢?记者咨询了移动、联通 、电信三大运营商。
未实名用户办理补登记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最近五条“通话记录(手机卡)或上网记录(上网卡)”的辅助认证方式;无法提供“通话记录”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服务密码(非原始密码),其中预付费用户也可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用户卡托,无卡托时,可根据归属地营业厅相关规定,提供其他辅助材料进行补登记。
代理商批量开户无用户资料或非正常户名(如数字、代理商代码)的情况下,用户要求办理过户,机主持有效证件和手机卡,并提供入网的时间,近十个通话记录,最后一次充值的时间和充值金额,近五个月或三个月缴费发票。代理商开户已登录户名的按正常过户业务流程办理。
非实名客户机主本人持有效证件和无欠费的手机卡到营业厅办理资料登记。首先到自办厅使用终端设备进行身份认证,需要提供以下信息:短信验证码(在自助终端中输入手机号即可获取)、SIM卡(SIM卡背面卡号需完整),以上两项资料可任选一项;另外还需提供最近六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的充值记录且每次充值记录大于等于20元(包括充值时间和充值金额,时间具体到日,无需提供发票)、提供您在30天以上90天以内拨打3个主叫号码、服务密码,以上三项信息可任选一项。通过自助终端身份认证成功后,自动终端会自动打印凭条。您可持打印凭条+有效证件到营业厅前台,由营业员现场拨测后为您实名登记。
而如果购卡时已经登记了他人姓名,后来想办理实名过户应该怎么办呢?三大运营商的过户手续基本一致:办理实名制过户业务时,新旧卡主必须到场,双方有效证件需齐全。
记者同时从运营商处了解到,目前没有接到在日前不完成实名制登记的手机卡将作废的通知。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越 实习生 汪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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