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出租车车牌号为什么要交车牌实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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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出租车为何能不交份子钱?
【相关新闻】  在位于台北市滨江街的台湾大车队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总经理李琼淑经常接待前来“取经”的大陆出租车行业经营者。“他们很想知道台湾为什么把计程车管理得这么好。”她说。据介绍,台湾司机既可以加入车行拿出租车牌照,每月缴纳几百元到1000多元(新台币约合200元民币;更重要的是,个人也可以申领出租车车牌,无需再缴纳管理费。(1月12日《南方都市报》)  随着“专车”的兴起,出租车这个行业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味道,出租车司机罢运,有人则砸出租车,政府部门围绕“专车”可不可以有,也各持己见,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认为“专车”是“黑车”,一直喊打,而交通部近日表态“专车服务是创新”。可以说,“专车”的兴起,大有“闹场子”的味道,“搅”得出租车行业心神不安,甚至六神无主。  那么“专车”到底可不可以有呢?从台湾的经验来看,“专车”不但可以有,而且问题的根源不在“专车”身上,而在出租车牌照被垄断问题上。成立一家出租车公司,就垄断了出租车牌照。凭什么?因为出租车公司买断了经营权,从此,只有向公租车公司交份子钱才能从事出租车运输服务,否则就是“黑车”,是被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  上世纪80年代,台湾出租车必须“靠行”,司机每月不仅要交给车行2000元的管理费,而且要交10万元的牌照使用费。但是,牌照垄断和短缺带来诸多矛盾。1986年台湾当局交通主管部门开放“个人车行”,1998年全面放开出租车牌照申领,申请个人牌照不再受数量限制。从此,台湾的出租车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既然台湾可以打破出租车垄断经营管理模式,大陆为何不可以?笔者认为,在深化改革的当下,遵循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规律,就应该让既得利益集团舍弃既得利益,打破出租车垄断经营权的局面,并学习台湾的有效做法,设置个人进入出租车行业准入条件,放开市场。这样一来,出租车行业将重新洗牌,出租车司机不用交高昂的份子钱,激活了市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  众所周知,当下出租车公司垄断经营权,出租车司机每月不得不为资本缴纳不菲的份子钱,资本分配社会收入太高,而劳动者―――司机分配的收入太少,这种收入分配模式很不公平,而且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的摆在政府面前,出租车司机不堪份子钱压力,纷纷上访、罢运,政府不能熟视无睹。  笔者认为,“专车”是市场鲇鱼,它的闯入,倒逼打破出租车垄断经营局面,而不是为了继续维护出租车的垄断经营局面,对“专车”喊打。但是,如果政府部门为出租车公司发放牌照“吃”了利,不愿打破垄断,甚至继续维护出租车公司的利益,以执法的名义打击“专车”,那就要拷问政府是如何坚守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编辑点评:&&& 台湾只要运营的车辆,车尾部都会写上运营者的名字,方便乘客辨认。同根同源,有的时候学学人家的成功经验也蛮不错的。
*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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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出租车为何能不交份子钱?
日 09:24 来源:东方网
【相关新闻】  在位于台北市滨江街的台湾大车队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总经理李琼淑经常接待前来“取经”的大陆出租车行业经营者。“他们很想知道台湾为什么把计程车管理得这么好。”她说。据介绍,台湾司机既可以加入车行拿出租车牌照,每月缴纳几百元到1000多元(新台币约合200元民币;更重要的是,个人也可以申领出租车车牌,无需再缴纳管理费。(1月12日《南方都市报》)  随着“专车”的兴起,出租车这个行业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味道,出租车司机罢运,有人则砸出租车,政府部门围绕“专车”可不可以有,也各持己见,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认为“专车”是“黑车”,一直喊打,而交通部近日表态“专车服务是创新”。可以说,“专车”的兴起,大有“闹场子”的味道,“搅”得出租车行业心神不安,甚至六神无主。  那么“专车”到底可不可以有呢?从台湾的经验来看,“专车”不但可以有,而且问题的根源不在“专车”身上,而在出租车牌照被垄断问题上。成立一家出租车公司,就垄断了出租车牌照。凭什么?因为出租车公司买断了经营权,从此,只有向公租车公司交份子钱才能从事出租车运输服务,否则就是“黑车”,是被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  上世纪80年代,台湾出租车必须“靠行”,司机每月不仅要交给车行2000元的管理费,而且要交10万元的牌照使用费。但是,牌照垄断和短缺带来诸多矛盾。1986年台湾当局交通主管部门开放“个人车行”,1998年全面放开出租车牌照申领,申请个人牌照不再受数量限制。从此,台湾的出租车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既然台湾可以打破出租车垄断经营管理模式,大陆为何不可以?笔者认为,在深化改革的当下,遵循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规律,就应该让既得利益集团舍弃既得利益,打破出租车垄断经营权的局面,并学习台湾的有效做法,设置个人进入出租车行业准入条件,放开市场。这样一来,出租车行业将重新洗牌,出租车司机不用交高昂的份子钱,激活了市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  众所周知,当下出租车公司垄断经营权,出租车司机每月不得不为资本缴纳不菲的份子钱,资本分配社会收入太高,而劳动者―――司机分配的收入太少,这种收入分配模式很不公平,而且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的摆在政府面前,出租车司机不堪份子钱压力,纷纷上访、罢运,政府不能熟视无睹。  笔者认为,“专车”是市场鲇鱼,它的闯入,倒逼打破出租车垄断经营局面,而不是为了继续维护出租车的垄断经营局面,对“专车”喊打。但是,如果政府部门为出租车公司发放牌照“吃”了利,不愿打破垄断,甚至继续维护出租车公司的利益,以执法的名义打击“专车”,那就要拷问政府是如何坚守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编辑点评:&&& 台湾只要运营的车辆,车尾部都会写上运营者的名字,方便乘客辨认。同根同源,有的时候学学人家的成功经验也蛮不错的。
*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破垄断控总量:台湾这样管好出租车_新华每日电讯
破垄断控总量:台湾这样管好出租车
日 07:31:38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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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位于台北市滨江街的台湾大车队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总经理李琼淑经常接待前来“取经”的大陆出租车行业经营者。“他们很想知道台湾为什么把计程车管理得这么好。”她说。
  出租车在台湾被称为“计程车”,因车体统一漆为黄色,又被称为“小黄”。在一些出租车服务调查中,台北都位居全球前列,特别是出租车普及率及司机对街道的熟悉度、亲切度等名列前茅。据记者在台北的乘坐体验,“小黄”随处可见,司机服务态度很好,从未发生拒载、绕路、“宰客”等情况。
  上世纪80年代,台湾出租车必须“靠行”,司机每月不仅要交给车行2000元(新台币,下同)的管理费,而且要交10万元的牌照使用费。牌照垄断和短缺带来诸多矛盾。1986年台湾当局交通主管部门开放“个人车行”,1998年全面放开出租车牌照申领,申请个人牌照不再受数量限制。
  “我就是首批申请个人牌照的。”出租车司机范光富告诉记者,台湾的出租车经营方式分为车行、运输合作社和个人车行三种。想入行者,只要拥有职业驾照,没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记录,通过路况熟悉程度等测验,取得合格成绩单后即可拿到执业登记证。新入行司机一般通过车行或出租车合作社拿到牌照,缴纳每月几百元到一千多元不等的管理费。连续几年在出租车行业执业,没有违规违法行为,就可以申请个人牌照,成为“个人车行”,无须再缴纳管理费。
  1998年,台湾地区出租车数量达到约11万辆的历史最高峰,供过于求,交通主管部门于是调整政策,连续多年停发车行和合作社车牌,只开放“优良驾驶人”申请个人牌照。申请个人牌照的司机退休或退出后,车牌必须交回,不能私下交易。随着新政的推行,岛内车牌数平均每年减少2000多张。据该部门最新公布的出租车营运状况调查报告,到2013年12月底,台湾地区共有出租车8.7万多辆。
  在出租车行业市场化的背景下,主管部门乐见一些派遣公司良性发展。成立于2005年的台湾大车队,是目前台湾最大的计程车卫星定位派遣公司,服务范围遍及全台各地,市场占有率高达16%。
  “和大陆有关公司把持牌照,司机不得不每月缴交大量‘份子钱’不同,台湾开放牌照打破垄断,同时实行总量控制,是‘小黄’健康发展的关键。”熟悉两岸出租车业态的李琼淑说。
 (记者许雪毅、陈斌华)据新华社台北1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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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体出租司机:不用交份子钱,收入可在北京买房字号:&摘要:个体司机刘卫国说,1990年代他就花了五千多元给丈母娘家装了一部电话,2005年他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全部是自己开出租赚来的。在北京十万出租车司机中,1157个有牌照的人成为被艳羡的一群。图为司机们正在一处服务点排队。  他们是十万北京出租车司机中极为特殊的一群,自己拥有牌照。他们收获了这个市场的丰厚利润,也知道如何与政府博弈。  北京最新一轮出租车改革,再次回避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出租车个体工商户,也就是那些自己拥有出租车牌照的个人。  “我们去找(运输管理)局领导,对方最后表示这次改革不包括个体。”刘卫国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刘是东城区个体出租车司机,也是东城个体出租司机协会的主要联络人。这一群体在东城区大约有100人,其中99人加入了这个协会。协会挂靠在东城区个体工商协会下面,司机们通过直选的方式,选出了免费给大家服务的会长。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发布,个体出租车群体并未纳入本轮出租车改革的盘子里。而刘卫国透露,这个意见早前在征求意见阶段时,曾经提到过个体出租车公司的经营权要6年审批一次。  “经过了争取。”刘卫国说。至于争取的办法,他不愿意透露,只表示“肯定不是游行示威”。  像他这样由个体拥有的牌照,在北京6.6万个出租车牌照中并不多见。按照北京市发改委2013年的数据,全市出租车个体工商户一共1157人——这个数字自从2004年到现在没有任何变化。  事实上,在全国的许多地方,个体出租车司机都被政府列为“收编”的对象。  据新华社报道,上海市自2005年起由大众、强生、巴士、锦江、海博等5大出租汽车骨干企业组建了相应管理公司,接手管理2800余辆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第二年,广州也要求由自然人使用的出租车经营权都必须委托给车辆在300辆以上的出租车企业经营。  北京的这1157个出租车司机,由此成为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他们大多是土生土长的老北京,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与政府进行了旷日持久的博弈。  成为“特例”  当时大部分干个体出租的都是待业青年和下岗职工,也有一些不愁吃穿的老北京人。  最早的一批个体司机,出现在1992年。  北京东城区最早一批个体出租车司机王海峰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说,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北京市开始放开出租车企业的投资主体限制,允许个人投资开办出租车企业。他正是在此时进入这一行业的。  日发布的《北京市个体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显示,一开始,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现已归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管理)是这些个体司机的主管机关。  申请成为个体出租司机的条件是,有北京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及持有经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考试合格的合格证。  刘卫国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合格证考试的内容,一是地理,二是英语。英语的考试很简单,有几套题目,司机们把答案都背下来了,考试录音一播放,就知道怎么填标准答案。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还需要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并在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申请人拿到合格证后,可以到北京市出租管理局下设的办证中心,自行选择去公司当司机,还是成为个体司机。  想开个体出租的申请人按照户籍所在区域,向不同级别的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刘卫国说,北京的个体出租车的名额是按照区域分配的,每个城区分配了100个名额。有的区县没有用完名额,比如延庆、密云、通州和门头沟,各只有5-30个个体出租司机。有的区则超过了100个名额限制,比如石景山区有三百多个个体司机。  为什么石景山区会这么多?一位要求匿名的个体出租司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石景山属于近郊区,管理比城区松。一些城区想开个体出租的人,本城区的名额满了,就托关系来这里。后来政府进行过一轮清理,想把不是石景山户口的个体出租司机清理出去,但后来司机们集体上访,管理者经过种种考虑后保留了三百多人的名额。  刘卫国说,当时干个体出租的大多是待业青年和下岗职工,他们大多工作至今。圈子里一聚会,来的全是白头发。偶有特别年轻的,往往是某个司机的儿子。  不过,当时也有一些不愁吃穿的老北京人,加入了这个行列。比如,东城区个体出租车司机王海峰,就在北京市长安街和东二环交接的地方,有一套独门独院的四合院。  黄金十年  1990年代他就花了五千多元给丈母娘家装了一部电话,2005年他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四十多万元全部是自己开出租赚来的。  无数人蜂拥而入这个新的行当。  一位要求匿名的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总经理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从1992年到1993年,不到两年,北京的出租车数量从一万多辆增长到六万多辆。数量剧增带来了运力过剩和服务质量下降的问题。  1994年4月,北京市车管局发出正式文件,规定当年不审批新的个体经营者。此后十年,北京审批的个体出租经营者很少。到2004年,个体出租审批全面暂停至今——南方周末记者在北京工商局2004年第39期《工作指导》的文件中看到,日工商局系统内传达了一个通知:“根据《北京市‘十五’时期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的我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目标以及出租汽车行业现状,我市出租汽车市场已呈饱和状态,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已停止审批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从审批闸门关上的时刻开始,已经拿到牌照的司机们迎来了好日子。  刘卫国以前是北京吉普汽车厂的工人,一个月二百多元的工资,1994年辞职去一家公司当了出租车司机,每个月毛利9000元,纯利润6000元左右。1997年自己拿到牌照后,收入更高了,因为不用再向公司缴纳管理费。  最早,北京税务部门对个体出租汽车采用的是按运营收入3%-7%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很多司机一个月的运营收入都在万元级别,个人所得税至少在300-700元之间。  1999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出台规定,对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暂时采用定额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定额分别为180元和200元两种。  到如今,北京个体出租司机的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照7000元的计税金额计算,每个月固定缴纳128元。7000元的计税金额多年没有改变。  但实际上,据南方周末记者向多名个体出租司机了解,个体出租司机每个月的运营收入远高于7000元。而且,他们不用像出租车公司手下的司机那样每个月缴纳5175元的份钱,运营收入除去油钱和维修费用就是纯利润。  刘卫国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尤其是刚开始的那几年,收入确实不错,“每年纯利几万元没有任何问题”。1990年代他就花了五千多元给丈母娘家装了一部电话,2005年他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四十多万元全部是自己开出租赚来的。  个体出租司机成为那些只能给公司开车的同行们羡慕的对象,许多人都想挤进这一行列。日,在北京出租车行业有名的几个维权分子——出租车司机邵长良、王学永、车殿光向运管局出租车管理处联名申请个体经营出租车,最终还是没有得到批准。  与运输局博弈  后来他才了解到,其实当时连政策细则都制定好了,但最终都搁置了。  安逸的日子,让个体出租车司机们产生了新的想法,他们希望请帮手,也就是说双班运营。  2000年左右,个体司机就曾联合起来,找到北京市交通局反映诉求,但被告知没有先例,不能应允。  但实际上,当时很多个体出租司机私下把车包给他人运营。交通部门对此经常罚款,当时的政策是,只要查到了,就要罚款3000元,所以他们一般见到交警就加油门跑开。  刘卫国记得,2005年,好几百个个体出租司机一起联署写了申请,要求允许请帮手。联署申请先是递到了北京市政府,然后被转到北京市交通委,最后转到了北京市运输局。  “大家去运输局的时候,被大的领导看到了,要求解决,运输局的相关人士才坐下来,跟我们谈双班问题。”刘卫国回忆说。他当时是这一事件的主要推动者,参与了跟当时担任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局长的丁保生对话的座谈会。  一开始,个体司机的诉求是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允许个体司机雇用1-7人,但北京运输局方面坚持只允许请一个帮手。  “最后我们就同意了,能争取一个帮手的名额也是胜利吧。”刘卫国说。  日,北京市运管局发布了《北京市个体出租汽车劳动者请帮手暂行管理规定》。该文件规定,个体出租车主必须在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聘请帮手。  “要证明自己身体不好,我们就去医院写个假条。这个年纪的人,一身的病,开个假条很容易。”刘卫国说。  这之后,刘卫国也请了55岁的邻居做帮手,自己上白班,帮手上晚班,每个月交给他两千多元。据刘介绍,在圈内,一般帮手的份钱都在元之间。  南方周末记者在一些分类信息网站上看到了很多个体出租司机的招募广告,大多数招募的是夜班司机,往往要求对方缴纳2万元的风险抵押金,每个月交3000元的“份钱”。  2006年,北京市运输局提出个体出租司机的特许经营权,要从过去无偿无期,改成无偿有期。即8年为一个周期,采取积分制的形式,在一个周期内违规积分到一定程度,就要被收回经营权。  刘卫国回忆说,当时超过200名个体出租司机,一起去运输局,要求面见局长。  “我一个人去,他不见我,但是大家要同时去,他就见了。政府放了我们一马,当时就说这事(无偿有期)搁置,留给以后更聪明的人去做。”刘卫国说。后来他才了解到,其实当时连政策细则都制定好了,但最终都搁置了。  日,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剔除了对上述涉及个体出租的经营做明确规定的条款。  抱团维权  他们正在让自己的维权变得理性和温和,并筹划组建个体出租汽车协会。  新的博弈,依然还在继续。  就在2013年5月中旬,刘卫国开始组织个体司机一起拟定举报材料,以实名制形式,举报北京市运管局2005年出台的那份“请帮手”的文件是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应该取缔。  他们的理由是:2011年,《个体工商户条例》正式实施,暂行了24年的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限制,那么个体出租司机在招聘从业人员的时候也就不应再受到人数限制。  “我们的目标是让政府答应我们,可以实行三班制,也就是说我们至少请2-3个人。”刘卫国说。举报半个多月了,他们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在过去这些年里,这群独特的司机们渐渐组建了自己说话的平台——QQ群和微信群。超过200个个体出租司机加入到了同一个无线电台里,经常沟通。只要配载了这个车载的无线电台,以车为中心,方圆15公里内的个体司机都能保持实时互动。  刘卫国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正在让自己的维权变得理性和温和,并筹划组建个体出租汽车协会。  “我们想成立一个在政府旗下的自治组织,避免做一些极端的事情,包括群体性事件,包括其他一些不好的负面行为。”刘卫国说。协会将给个体出租司机们维权,比如解决上社保等问题——他每个月都是自己去买社保保险,而据他了解,有一半个体司机至今没有上社保。  经营权转让,也将是博弈的焦点所在。  目前北京的个体出租车司机可以把经营权转给自己的子女。“虽然没有红头文件,但只要你去申请,一般都会给你转。”刘卫国说。  但如果是把经营权转给非家庭成员,政府一般不会批准。  要知道,现在个体出租车牌照已是天价——据刘卫国了解,温州的个体牌照拍到了80万元,石家庄的一个个体牌照也能值50万元,北京市场的价格也在50万元左右。  守着天价牌照,却不能买卖,这让个体出租司机们十分不满。  不过,一位要求匿名的个体出租车司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转让其实没有完全卡死。他在2007年以30万元的价格把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了一个朋友,打了申请之后,用了一年的时间“特批”了下来。按照他的说法,只要想转移,总是有办法的。  而私下的转让一直没有停止。  南方周末记者在多个分类信息网站看到相关的转让信息,开价一般在50万元左右,而且说明不能过户。能保证过户的价格则更高,比如一位自称有办法办理过户的个体出租车司机就向南方周末记者开出了最低85万的转让价格。  让这些私下的转让浮出水面,形成光明正大的政策,正是北京个体出租车司机们眼下的新目标。一旦要到了这项政策,就意味着他们手中的每个牌照都能变成以几十万来计量的真金白银。编辑:黄恺0相关文章高清图集&&|&&头条推荐样本显示,农村涉黑案件中,约有3成村官涉黑,2成村官是黑社会头目,67.5%...习近平曾说:“现在网民检验湖泊水质的标准,是市长敢不敢跳下去游泳。”浙江靠“...罗振宇对一些主流的看法嗤之以鼻。他认为罗家,影响力最大的还是罗玉凤,罗永浩第...32岁的王二屎是地盘工人,同时也在韩寒创办的电子文学杂志上写小说,他的创作经...周永康被立案审查的消息发布后,立刻成为人们转发议论的新闻。30日,国内主要媒...今年世界范围内发生的民航事故143起,死亡人数达691人以上。而去年全年因航...南都网深度频道编辑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南都网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都网官方微信用UC浏览器扫一扫收藏南都网手机版南方都市报官方微博:某市政府决定,市内每辆出租车一年增加缴纳车牌营运使用费一万元,用于出租车的管理。出租车司机对这一不_百度知道
某市政府决定,市内每辆出租车一年增加缴纳车牌营运使用费一万元,用于出租车的管理。出租车司机对这一不
某市政府决定,市内每辆出租车一年增加缴纳车牌营运使用费一万元,用于出租车的管理。出租车司机对这一不合理规定很有意见。但他们没有采取集体停运的做法,而是将情况反映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这一做法,有利于出租车司机①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②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③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④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
C.①③④  
提问者采纳
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不是直接而是间接的,即广大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故排除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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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出租车牌照使用期限的问题
&  最近有位厦门的网友关于出租车牌照使用期限的问题问到:我想在厦门跑出租,不知道出租车的八年使用期到了以后原先的出租车牌照怎么办?政府收回吗?我还有使用权吗?请大家们指点,这个牌照使用是不是有期限的限制啊?是不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啊?我应该去哪找到这些相关的文件?多谢了!
  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四)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如实报送营运资料,接受对营运资料的审查;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付给票据,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无票据时,不得营运载客;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
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的,缴销证件,并处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第(一)项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款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车费,向乘客赔礼道歉,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车辆交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载的,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乘客损失,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的,除责令其退还乱收费用、证照和标志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十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的一些法律条例,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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