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同虚设表示学习方面的谚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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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疆公务员考试-历年真题精解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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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研修总结
上传: 袁潇 &&&&更新时间: 16:41:18
&&& 通过这次研修,我对英语教学有了新的认识。首先,新课程理念标准认为,课程不是教材,教学也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或是&知识移植&的过程。真正的教学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这种教学是一种学生主动参与的、尊重学生个性的、参与教学环境中的教学。要想有效的实施英语课堂课程资源的开发,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明确目标
我们以往的英语教学中把&掌握语言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放在教学目的的首位。而新制定的课程标准要求把&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使学生树立自信心,养成良好的习惯和形成有效的学习英语策略,发展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合作精神&放在首位。同时,提倡教学中要以&口语交际&为主,培养学生的口语能力,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开口说英语,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和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改变英语教学方法
过去的在英语教学中总是老师讲,学生记。教师是课堂的主角,学生是听众,学生自由练习很少,口语、听力非常差。现在我们要转变这种模式,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主体,把主动权还给学生。那么怎样才能使学生在课堂中处于主体地位,提高学习效率呢?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1、在教学中应把时间和空间多留给学生
合作学习前给学生独立思考的时间。没有独立思考就进行合作学习,合作学习将流于形式,质量不高。有准备的讨论交流,才可能是高质量的交流。提出一个探究性的问题,给学生思维空间。给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在课堂教学中,时间是最重要的学习资源。一个教师对时间如何分配,直接反映这个教师的教学观。探究的问题性、实践性、参与性和开放性决定了探究学习必须有充分的自主学习时间,否则就是一句空话。
2、精心设计教学环节,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主要在于老师的调动。在学生消除心理障碍后,就需要老师精心设计教学的各个教学环节,设计模仿、会话、口、笔头操练、提问,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激活学生的思维,激起学生的情感,使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英语教学活动中。虽然我们的教学条件有限,但我们可以根据实际运用实物、自制教具来使课堂形象生动。
3、充分利用学生的差异
在以往的课堂上,教师对学生的要求是整齐划一,束缚了学生创新潜能的发挥。教师要重视尊重学生的个性,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学生的个性差异,不仅表现在学生的个体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独特的精神世界和兴趣特长,这种独特性是人的个性完善的内在资源。因此,我们不能用一个模式去塑造和评价学生。不能用一个水平衡量学生,那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要尊重学生的不同理解和认识,让课堂成为学生发挥个性的天地,成为自我赏识的乐园。
4、创造性运用教材
新课程倡导教师&用教材教&,而不是简单地&教教材&。教材只是书面的东西,而且所载的信息是有限的。传统的教学与新课程教学有很大的区别,以往的教学只是要求讲解知识点,而现在的新课程强调要引导学生学会观察,学会思考,学会如何学习的能力。教师与学生的位置也发生了变化,从教师中心转向学生中心;学生的学习方式发生了变化,从独立学习转向了合作学习;学生的学习态度发生了变化,从接受学习转向探究式学习。
5、要让课堂&活&起来,学生&动&起来。
怎样能使学生动起来:(1)激发学生在课前准备阶段动起来。这就要求我们老师在备课的时候,要认真地钻研教材,研究学生,设计教法。我们在备课时,不仅仅局限于我们老师自己备,同时也可要求学生参与。如我们在准备教具时,可以让学生自己去准备,尽可能做到自己手里有什么,学生手中有什么。比如在教26个字母时,可以让学生在上课之前自己制作一些字母卡片;在教 0--10的数字时,也可以让学生自己准备一些电话号码、门牌号、邮编等卡片。(2)引导学生在导入新课阶段动起来。是否成功地导入新课直接关系到这堂课的顺利进行。我通常都是都是通过值日报告来导入,一方面锻炼学生的口语,一方面训练其他学生的听力。这种方法有一定的效果,但每天如此会引起学生的厌倦情绪。如果教师能增加一些新花样,变换一下方式的话,学生的注意力一定会保持集中。如可以小竞赛、讲故事、做游戏等等。(3)鼓励学生在练习中动起来。在英语课堂上,让学生充分参与,对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有一定帮助。在操练中我们不但要学生动口,而且还应让学生动脑、动手、动表情、甚至可以把教室当作舞台让学生去表演。让学生在生动、形象、直观的情景下轻松、愉快地掌握所学的知识。英语作为一门与汉语完全不同的语言学科,它有它自己的词汇、语音和语法规则。只有对这些知识掌握牢固,并达到一定的深度和熟练程度,才能比较自如地运用英语进行口头或笔头交流。英语有大量的词汇、复杂的语言规则和时态变化,如果我们没有弄懂这些东西,要想说一口流利的英语,写出一篇符合文法的文章,那是不可能的。新课程改革强调能力,但更应注重基矗处于基础教育阶段的初中英语教育,可谓是英语学习基础的基矗虽然现在从小学三年级开设英语课,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小学英语课在许多学校可能根本是形同虚设,名不符实;所以说初中英语基本上是大部分地区英语教育的启蒙教育,其目的应是学习一些基本知识和培养一些基本技能,为学生进一步学习打下较好的基础,而不应是重在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在这个阶段,过分的强调学生听说能力,则违背了英语外语学习的规律,只能是欲速则不达。那种完全以听说能力代替所谓的语言能力的说法我觉得是不太合理的。
教师以学生的英语学习为中心,扎实抓好课堂教学,让学习落到实处。现在很时髦的提法就是以&学生为中心&,认为应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但是对于有些连英语的皮毛都尚未闹懂且情绪极易波动的初中学生来说,他们很少有人知道教学的重难点,很少有人掌握得了学习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所以我个人觉得课堂的主动权还是应该属于老师的,老师来安排和调节课堂教学活动,监控教学过程。
以上几方面就是我对这次远程研修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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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
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
内容提要:随着2004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本文着重从特殊群体的人权的宪法保护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试图论述本次修宪的不足及对修宪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新的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以高票通过了。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正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这也是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成功。然而,《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其性质直接决定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可能非常具体、详细,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直接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因为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另外,由于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中并未曾涉及。
也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即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
但是本人却认为:
首先,并非一切特殊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保护,《宪法》只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状况。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殊。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体现为一种特殊。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特殊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例如某些患有心理疾病(具体如同性恋者)或生理疾病的人(具体如肝炎携带者),其平等工作权就容易受侵犯;再比如一些因为先天的身份性因素而直接在寻找工作过程中遭受歧视的人群(具体如农民工、在北京、上海的外地大学生)。这些特殊群体在人口数量上是不容忽视的,但在实际的生活待遇上却是被人忘记的。谈论至此,本人想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有一段涉及实质正义的论述,转述于此:“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不平等,……作为社会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必须从最少受惠者的角度来考虑补偿问题。”“补偿原则是指为真正对待所有人,社会必须更多的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要求按平等的方向补偿有偶法因素造成的倾斜,通过法律手段使之重新平等。”事实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最少受惠者”的数量及类别却在不断增加;更令人悲哀的是原先仅因“偶法”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却有可能因为法律的规定变成合法的不平等。例如《公务员条例》就规定肝炎携带者不能当公务员;《律师法》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过失除外)的人不能拥有律师执业证书。以上这些违反《宪法》中关于一切公民享有工作权的法律法规直接侵犯特殊群体的权利。
其次,《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在立法技术上是封闭性的,而非开放性的。这直接导致公民(是否是特殊倒在其次)权利的不完全规定。而如果《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不能将全部公民权利加以保护,那么不知道哪部法律敢越俎代庖。如此以来,即便目前《宪法》有第33条第3款,而由于规定的不明确也将形同虚设。另外,作为特殊群体而言,只在《宪法》中规定几种权利,是远远不足以保障的。因为针对特殊群体人权的保护,要求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解决特殊群体问题的过程中,国家不仅需要物质的扶贫,更重要的是人本的关怀和感情的投资。任何政府都必须以人民的社会权利和基本福祉为最高原则,最大限度地提供可利用的资源,使公民的权利得以加速实现。确立以人为本的原则,民众不仅不必惧怕政府,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的“公仆”履行其本身的义务。“权利使得最边缘化、最没有势力的人或群体也能借助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框架向政府提出权利要求”。缺乏关怀和关爱的扶贫投入,其社会效益和人文效益只能是事倍功半,因为心怀牢骚的贫民哪怕得到再多的救济和福利,仍然会对政府和社会感到不满,这并无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相反,如果政府的物质投入有限,但扶贫的过程处处充满人性和人道的关怀,其效果却反而是事半功倍。因此,突出特殊群体中的“人本原则”,给予特殊群体社会的认同与人格的尊重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2)平等原则。平等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所处的同等地位和所享有的同样权利。平等观念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与法同时产生的,是法的固有属性之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最早以法的形式作了确认:“法律对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后来,随着人权运动的深入发展,人们又提出了权利平等原则,这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向前发展了一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着重于强调反特权、反歧视,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而权利平等要求全体公民都应享有某些基本的、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即权利平等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平等,因此对特殊群体的权利进行保护首先要确立平等的原则。(3)特殊保护原则。人权保护理论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双重属性,由于人权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和自身条件的不同,对一些特殊地位的主体有必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给予特殊保护。特殊群体作为权利易受侵犯,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对其保护应采取特殊保护的原则。包括:①禁止歧视原则。此原则主要是在消极意义上对特殊群体权利所采取的保护,其内涵为禁止对特殊群体干涉并采取宽容政策,如女性与男性有平等的工作权,残疾人与健康人有平等的名誉权,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②特殊保护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于情况需要时在经济、政治、文化及其他方面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特殊群体能够获得充分发展与保护,加速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早在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民权运动的肯定性行动就反映了该原则。西方学者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反映了对特殊群体的特别关注。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在社会中享有的自由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差别原则要求在进行社会化财富分配时,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要求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其目的在于想尽量将自然及社会环境对人所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大家在竞争的出发点上真正平等。另一位西方学者德沃金区分了两类平等概念,第一类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要求平等地分配某些机会或义务。第二类是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受到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每个人都能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强调人本身的平等,而不仅仅是某些机会或义务的平等分配。按照德沃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这一对在自由主义理论看来是对立冲突的范畴实际上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对于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而言,我们必须采取措施补偿他们可能遭受自由损失,也就是说,分配给他们足够的资源,使他们享受和平常人一样可能的自由。德沃金这一抽象的资源平等理论为特殊群体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护。社会特殊群体或由于自然的原因无法拥有平等的资源,或由于社会的原因受到歧视而被剥夺了本应拥有的资源,根据“把人们当作‘平等个体’来对待”的原则,特殊群体的潜在损失必须受到关心,政府应当补偿给他们没有拥有而本应拥有的那部分资源。上述罗尔斯、德沃金的机会均等论、资源平等论等无疑是现代占主流地位的平等理论,构成了特殊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其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无疑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4)区别对待原则。此原则要求对特殊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应针对各个特殊群体的特殊属性而有所区别对待,也就是说每个特殊群体都有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殊属性,也正是因为该属性,该群体才会受到歧视,处于特殊,因此特殊保护的措施只能针对该特殊群体作出。比如,对下岗失业人员我们强调对其就业援助,对儿童我们强调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对残疾人强调其受教育权,就业权等等。(5)合理性原则。虽然体现特殊保护原则的“肯定性行动”给特殊群体带来了福音,但是“肯定性行动”很快受到来自另一个方面――“反向歧视”的挑战,肯定性行动政策与“反向歧视”观点的争论焦点在于国家对特殊群体所采取的补偿性措施是否合理,这种区别待遇是否合理。我们认为,尽管反映了特殊保护原则的肯定性行动政策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无所限制地采用积极措施确实会形成对强势群体的“反向歧视”,同时形成一些其他的诸如道德公害和欺诈等的社会负面效应。因此,为了避免这一系列不良后果的发生,对特殊群体特殊保护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与其自身境况相当,也就是说,差别待遇应该有理、有利、有节。因此,特殊保护应坚持合理性原则,要遵循一定规则,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这样,其运用不仅不会形成对强势群体的反向歧视,反而由于缓解了社会冲突与矛盾,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更公正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
再次,不论法律规定的人权的内容的多寡,如果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侵害特殊人群的行为进行规制,即便《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再详细或在有开放性也是徒劳的。因为罗马法的谚语“无权利,无救济”早就从现实的方面证实:没有救济机制的权利就是不能实现的权利,因而就不是权利。所以本人认为,《宪法》不应只规定公民享有哪些权利、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哪些权利,还应规定公民的权利受侵害后如何救济的问题。特别是针对特殊人群,因为他们的承受能力有限、侵害别人的能力更加有限,故更易受到别人的侵害,更应加大对其的救济力度。
而针对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要建立起一整套稳定、明确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平等的公民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特殊群体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不应仅仅局限于普通法律,更应通过宪法,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实现与保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的宪法”。因此,充分发挥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功能和义务,应当是基本权利的固有内涵,是宪法规范的基本功能与宪法规范作用发挥的基本目标。 当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只是一种框架性的内容,具体内容需要相关的部门法来规定,并不是说宪法可以代替部门法的功能;但同样也不能有了部门法就不需要宪法自身的保障了。虽然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和内容,但由于我国部门法规范尚不健全,特别是不少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确认与保障,不少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并没有相应的部门法的保护。这就产生了基本权利虚置的问题。据学者统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十八项之多,但时至今日,只有其中九项基本权利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九项则长期停留在宪法字面上,缺少成为实践中的权利的必要渠道。
其次,要建立和健全一个保护和保障既有权利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在宪法与法律保障人们享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权利,以及得到获取权利的机会之后,并不能保证人们已经摆脱了权利的失衡状态,因为社会还需要建立和健全一个保护和保障既有权利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不然的话,现有的权利和机会仍然有可能随时得而复失,得到权利的过程和机会需要公平,失去权利的过程和机会也需要公平和公正。尤其是维护权利的法律,更需要保障人人平等。
第三,增强特殊群体在法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其实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特殊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平。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特殊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这批权利贫困集团被日益边缘化,对主流社会和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并且,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方式常常是非制度化的、突发性的,这种方式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如果有关特殊群体保护的决策实际上是由强势群体进行的,这种决策在有效满足特殊群体需求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只能依赖决策者的善良愿望。因此,特殊群体问题是政府、特殊群体以及非特殊群体之间的复杂的互动行为,特殊群体本身也应该是行动的主体之一。
最后,完善特殊群体的权利救济机制。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因而,公民很难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的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直接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那么一旦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没有相关的部门法来保障时,就必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实施,就不可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现行的司法制度,探寻建立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机制的合法性与可能性,赋予普通法院以司法审查权,使得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只有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保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
以上,便是本人对今年修宪的一些看法,也许过于苛求法律完善的一步到位的程度,而忽视了法律发展所需要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请老师谅解。
参考书目:
①《正义论》,罗尔斯 著
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
社会科学出版社
② 新浪新闻中心
2004年全国 “两会”新闻专题报道
总共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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