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影响之前办理的驾照吗

石家庄日报社2
第A02版:今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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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口补驾照,110警务站都能办
110座综合警务服务站正式启用,2640人上岗 稿件来源:&&&&
  ■综合警务服务站昨日揭牌。
  ■110座综合警务服务站昨日正式运行。本报记者 郄磊 摄
  本报讯(记者 刘志如 实习生 张旻蕾 通讯员 于明旭)昨天上午,省会文化广场,随着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鹏一声令下,110辆警车、110辆巡逻摩托整齐开赴各警务站展开值勤任务。市委、市政府为民办的27件实事之一,让省会老百姓安全感大增的110座综合警务服务站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综合警务服务站  担负六项职责  综合警务服务站建成之前,市公安局要求110民警在接到市局指挥中心的派警指令后,市区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综合警务服务站投入运行后,市公安局要求110民警接到市局指挥中心的派警指令后,市区二环以内的5分钟内赶到现场,二环以外的10分钟内赶到现场,接处警速度与以前相比大幅提高。  在职责任务上,综合警务服务站按照“警务综合化、警力街面化、工作全时化、覆盖网格化、服务便捷化”的要求,主要担负六项职责:治安巡控、接警处警、交通管理、窗口服务、接受求助、法制宣传。  110个警务站  分三个等级  据了解,首批在市区建设的警务站有110个,主要集中在中心街口、繁华商区、校园周边、复杂区域、出入市口、城乡接合部等敏感易发案地区。其中,长安区19个,新华区20个,桥东区19个,桥西区26个,裕华区19个,高新区6个,火车站广场1个。条件成熟后,将逐步向周边县、市延伸。  全市110个综合警务服务站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站11个,每站配备20名民警、20名协勤;二级站22个,每站配备16名民警、16名协勤;三级站77个,每站配备12名民警、12名协勤。共配备1496名民警、1496名协勤。所配备民警占市区总警力的22.7%。目前,考虑到警力实际,各警务站暂按三级站配备警力,共配备民警1320名、协勤1320名。在此基础上,为每个警务站派驻1名交警内勤和1名综合内勤,负责为群众办理有关的证照。同时,警方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在部分警务站设置交通事故民警,保障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  车驾管业务进驻警务站  据了解,在110个警务站中,交管局综合警务服务站同其他综合警务服务站在治安巡控、接警处警、接受求助及法制宣传等方面具有相同的职能,但由于交管局综合警务服务站主要建在城市出入口,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借助治安卡口优势,在打击犯罪、查处盗抢机动车、维护社会治安、创建平安省会等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平时滤网,战时屏障”、城市护城河作用。  为实现群众就近办理车驾管业务,在新的警务模式运行后,市公安交管局将根据市内各大队、二手车市场、社区、4S店的分布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初步选择部分综合警务服务站(20个),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补换证、提交体检证明、网上选号及交通违法处理等业务。今后随着业务量增加,还将不断充实内容,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出入境管理业务进驻综合警务站  出入境管理业务进驻综合警务站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护照证件网上申请;二是出具出入境证件丢失证明;三是办理境外人员临住登记;四是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方面问题的咨询与解答,领取赴港澳和台湾申请表格。  警务站开设户籍窗口  由于受办公场地、档案管理、区域管辖及业务规范等条件的限制,警务站户籍窗口目前只能开设一部分简便快捷的户政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向群众宣传户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群众对户籍管理有关政策和便民利民措施的咨询,解答户口问题;办理派出所辖区常住人口的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办理市内六区常住人口的户口移入;办理派出所辖区常住人口户口簿的丢失补领。  向群众发放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等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并进行相关政策宣传。  由于户籍管理采取的是居住属地管理模式,因此,拟到服务站办理户口的群众,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看办理的户口是否属于出生、死亡、分户、立户和丢失户口补发等简易户口项目;二是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附近的服务站去咨询办理;三是要注意携带齐全办理相关户口所必需的材料。办理简易户口所需材料会在服务站公示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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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到烟台后驾驶证如何进行转入
08:46:16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消息 编号的网友留言:我是C1的驾驶证,原来户口在蓬莱,如今户口迁移到烟台,请问如何将驾驶证转入烟台?
  烟台回复:需持身份证、驾驶证、三张白底一寸彩照到市驾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编辑:杜林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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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君 杜林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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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必须公开以下各项车辆管理业务。
  一、车辆管理机构
  (一)车管所的机构设置。包括车管所设科(股)室、单位职责、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
  (二)车管所业务人员情况和职责。包括人员姓名、职务、警号、照片。
  (三)车管所(股)的有关业务。
  (四)公开的形式:
  1、将车管所的机构设置及各岗位业务范围悬挂在车管所办证厅墙上,相对应岗位窗口上方采用挂牌或电子显示屏显示岗位名称、受理的业务范围;
  2、将车管所业务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警号统一设置于公布栏;
  3、各受理窗口放置办理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牌。
  二、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经办业务
  (一)新办入出境车辆(需时四个工作日)
  1、办理专业运输公司车辆所需资料
  A、新办公司备案资料
  (1)《港澳入出境车辆办证卡》(以下简称“办证卡”);
  (2)省外经贸委批文;
  (3)工商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4)香港(澳门)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5)港(澳)商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名单;
  (6)内地承办单位公章印章样本及备案申请书;
  (7)省财政厅关于货运车辆指标使用费的收据(正本及复印件);
  (8)港(澳)方与内地签定的合同(正本与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注明双方详细联系电话。
  B、新办公司办理入出境车辆所需资料
  (1)内地承办单位申请书;
  (2)司机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正面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3)车辆正侧面45度角3R相片六张;
  (4)香港(澳门)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5)填写好的《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6)省财政厅关于货运车辆指标使用费的收据。
  2、外省入出境车另需增加以下资料:
  (1)广东省政府主管部门车辆指标分配文件;
  (2)所在省政府主管部门车辆指标分配批准文件;
  (3)所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签署的车辆行驶路线意见书。
  3、自货自运厂车
  (1)“办证卡”;
  (2)省外经委、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自货自运厂车会审表(复印件);
  (3)年工缴费(加工费)100万港元以上的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4)司机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正面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5)香港(澳门)车辆登记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6)车辆正侧面45度角3R相片六张;
  (7)填写好的《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4、私家小汽车
  (1)港澳台商户到我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到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的,在有效合同期内,可批准每商户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境行驶到投资所在地牌证(每一商户限办一辆)。
  (2)投资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3)县、市、省外经委的批文及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5)申办小轿车的申请书;
  (6)司机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正面免冠相片一张;
  (7)香港(澳门)车辆登记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8)香港商业登记(中文本正本及复印件);
  (9)车辆正侧面45度角3R相片六张;
  (10)填写好的《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11)海关进口设备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正本及复印件);
  (12)其他实际投资的证明文件;
  (13)全国、省、地级市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凭全国、省、地级市人大、政协申请书和代表证、委员证(正本及复印件),在任期间每人可办一辆入出境公务车(私家车),以便检查、视察工作;
  (14)国务院港澳办聘请的港事顾问、预委会成员、区事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委员,在任期间每人可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境。
  5、福田保税区私家车。
  (1)在福田保税区实际投资200万港元以上的外商可申办一辆入出境行驶深圳私家车。
  (2)国外投资商可以驻港澳机构名义申办,以港澳董事会成员或高级员工名义申办的,还须经董事会(局)全体成员署名同意的证明文件。
  (二)车辆及驾驶员变更(需时间四个工作日)
  1、更换驾驶员所需资料及程序:
  (1)“办证卡”;
  (2)更换驾驶员申请书(自货自运厂车申请书须经县以上外经委加具意见);
  (3)新驾驶员有效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正面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4)省公安厅车管所的原批准通知书;
  (5)原驾驶员的回乡证(正本) ;
  (6)海关签证簿;
  (7)车辆正侧面45度角3R相片六张;
  (8)填写《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2、更换车辆(包括车辆及驾驶员同时更换)所需资料及程序:
  (1)“办证卡”;
  (2)申请更换车辆及司机申请书(自货自运厂车申请书须经县以上外经贸委加具意见);
  (3)省公安厅车管所的原批准通知书;
  (4)新车的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私家小汽车需正本);
  (5)正侧面45度角3R相片六张;
  (6)新驾驶员有效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正面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7)注销原驾驶员的回乡证(正本);
  (8)原内地车牌及行驶证;
  (9)海关签证簿(正本);
  (10)填写《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三)办理续期(需时间一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及程序:
  1、“办证卡”;
  2、续期申请书(自货自运厂车申请书须经县以上外经贸委加具意见和合同复印件);
  3、省公安厅车管所批准通知书;
  4、驾驶员回乡证(正本);
  5、海关签证簿;
  6、本省货运公司车辆延期,每次需带向省财政厅缴交车辆指标使用费收据正本与复印件及省外经委批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理注销车辆及驾驶员入出境(报停)
  所需资料及程序:
  1、“办证卡”;
  2、注销车辆及驾驶员申请书(自货自运厂车须经县以上外经贸委加具意见);
  3、省公安厅车管所原批准通知书;
  4、原内地车牌、行驶证;
  5、驾驶员回乡证(正本);
  6、海关签证簿;
  7、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必须交回车牌及行驶证。
  8、公开形式和方法:
  (1)编印书面资料(如小册子等)供办证人员取阅;
  (2)采用电子显示屏公开办事程序;
  (3)互联网查询。
  (五)办理《港澳入出境车辆办证卡》
  所需资料及程序:
  1、县以上外经贸委加具意见的申请书;
  2、办证人员单位工作证和工作单位所在地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3、正面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4、填写好的申请表;
  5、专业运输公司的30辆车以下限办一名办证人员,30辆车以上限办二名办证人员;
  6、每个县、市外经贸委限办二名办证人员。
  (六)办理港澳入出境车辆及驾驶员业务管理规定
  1、省公安厅车管所批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该车及驾驶员不得办理变更及其它手续。
  2、因特殊原因需推迟办理手续的,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酌情给予批准推迟5-15天办理。
  3、专业运输公司每10台车可配备一名后备司机。
  4、私家车、公务车承办单位所在地外经委已有办证员的,可委托外经委办证员办理;未有的,可由内承单位派员凭单位工作证办理,无需另办“办证卡”。
  5、违反交通法规及管理规定的港澳机动车、驾驶员和商户,视其情节处以罚款二百至五百元港币。
  6、逾期办理手续的,一个星期以内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港币;超过一个星期的,每天增罚一百元港币,直至扣除车辆入境指标。
  7、凡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罚款一千港元,直到扣除车辆入境指标。
  8、违反“专货专运,严禁运载合同以外货物”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取消该企业承办车辆入境资格。
  9、凡私自调换车辆驾驶的,一经查获,即扣除调换双方的车辆入境指标,审批机关不再受理申办手续。
  10、驾车入出境的驾驶员,不服从内地承办单位管理,在办理交换手续时拒交内地牌证的,将取消其驾车入出境资格,审批机关不再受理该司机驾车入出境的申办手续。
  11、凡发现有走私、贩毒、引载渡、倒卖车辆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扣除车辆入境指标,没收车辆外,并按《刑法》有关条款予以惩处。
  12、瞒报吨位的,一经发现,补交养路费,罚款三千至五千港元,直至注销车辆入出境,扣减该企业入境车辆指标。
  13、外省入出境货车严禁揽运广东省进出口物资,违者一经查获,罚款三千元港币并扣减该企业入境营运车辆指标。
  14、严禁伪造、自制车辆号牌及行驶证,违者除按违反交通法规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外,视情节取消驾驶员驾车入出境资格,直至扣除入出境车辆指标。
  15、出港澳公务车在港澳行驶,必须自觉遵守香港、澳门交通法例及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违章必须接受处理。
  16、公务车驾驶员在港澳违章,违章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处理情况必须在10天内报省车管所港澳组。
  17、公务车驾驶员在港澳行驶,违章60天内仍未接受处理的,一经发现,按粤港双方协议,即取消车辆入出境。
  18、向办证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或将车辆指标转移出租转卖者,一经发现,取消车辆入出境;申办者自负由此引起法律责任及后果。
  19、运输公司的直通车辆用于走私的,注销该公司相等数量的直通车辆指标,并依法处罚走私司机,不再批准其驾车出入境。
  20、运输公司在1年内发生两次走私行为的,暂停该公司20台直通车辆(少于20台的,按实际数)1个月出入境资格;在2年内两次因走私暂停车辆入境资格的,取消该公司20台直通车辆(少于20台的,按实际数)指标。
  21、对涉及走私的自货自运的出入境厂车,除注销该车辆指标外,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申办出入境厂车。
  (七)进口车辆备案手续
  1、办理进口车辆入户备案所需资料及手续:
  (1)贸易进口车辆的备案。由申请进口单位在海关进口车辆前,提供《进口配额证明》原件,省厅车管所登记备案后退回申请单位。车辆进口后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车辆的备案。须提供省外经委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审批表》(广州、深圳市的批准企业由当地外经贸委批准)、《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专用缴款书》。
  (3)捐赠进口车辆的备案。须提供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物资捐赠审批表》。
  (4)海关监管车辆的备案。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的备案,我省的罚没汽车、摩托车备案须由经国家批准的销售、拍卖公司派专人办理,需提供《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原件。
  2、办结进口车辆备案手续后,车主凭已备案资料到当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市车管所办理车辆入户所须资料如下:
  (1)正常贸易进口车辆资料:
  ①经省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小轿车,销售单位必须具有轿车经营权);
  ③《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车辆资料:
  ①经省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②《境外购车发票》;
  ③省外经委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审批表》(广州、深圳市的批准企业由当地外经贸委批准);
  ④《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3)捐赠进口车辆资料:
  ①经省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物资捐赠审批表》;
  ③《境外购车发票》;
  ④《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4)海关监管车辆资料:
  ①经省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②《境外购车发票》;
  ③《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5)罚没汽车、摩托车资料:
  ①经省所验证备案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②《罚没裁决书》;
  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我省批准经营罚没车辆单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④《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6)国产机动车辆资料:
  ①《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小轿车,销售单位必须具有小轿车经营权);
  ③《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7)车辆入户所需的其它资料:
  ①公有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书》;
  ②公有单位购买纳入定编的车辆需提供《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
  ③以单位名称注册的私营性质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④私人提供户口簿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⑤外国人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留证件;
  ⑥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⑦营运客车提供《营运车辆审批表》,车辆第三者保险单。
  (八)车辆的延缓报废、改装改型、变更手续等
  1、车辆的延缓报废
  国家六部委对各种车型的报废标准作了规定,报废期限为8年的车辆包括:营运客车(20座以下的不能延期);初次登记日期为90年7月6日以前的、总重量为1.8-6吨的货车(不能延期);总重量1.8吨以下的货车(不能延期)。其他车辆的报废期限为10年,并可根据车辆状况适当延期。准予延缓报废的期限一般1-2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延缓报废期的,可批准再延长1-2年。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车辆的延缓报废手续由市车管所审核后报省厅车管所审批办理。
  2、车辆的改装改型
  在用机动车辆更换发动机、车架、车厢(车身)等六大总成中一个以上(含)原厂牌型号总成或进行技术改装、改型的,由市车管所审核后报省厅车管所审批。未领取号牌和行驶证的、达到报废期限或一年内须报废的车辆不准改装改型。
  3、车辆的变更
  已注册机动车只允许对下列项目进行变更和改装:
  (1)车主名称、住址(在车管所辖区内);
  (2)车身颜色、外廓尺寸;
  (3)燃料种类、发动机、车身(车架)。发动机和车身不得同时变更,变更后的车辆参数应当与《目录》内同类型车辆参数相同,车辆检验合格。
  (九)驾驶员管理
  1、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驾驶员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考试和长途训练
  (1)经科目一考试合格后,须相隔一段时间方可办理科目二、三的约考手续。各类车型相隔时间如下:
  ① 大客车60天后;
  ② 大型货车40天后;
  ③ 小型汽车30天后;
  ④ 其他机动车20天后。
考试期确定后,申请人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应再次约定。学员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2)科目二考试
  ①内容: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考试采取应考人单独驾驶,按规定要求将汽车停放在指定的库位内的方式进行。
  ②驾驶操作要求:正确驾驶操作车辆从起点线开始,经两次前进、两次倒车将车辆移入库位内。车辆行驶时,车身任何部位不得超出库位的前后库位线以及侧库位线;车辆完成移入库位后,车身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压、超库位线;车辆完成移入库位后应摆正。小型汽车、方向盘式农用运输车车长中心,在库位中点两侧30厘米范围内;大型货车、大型客车车长中心,在库位中点两侧50厘米范围内。经两次前进两次倒车将车辆移入库位内为完成考试,过程不得超过3分钟。
  ③考核标准:应考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评定为不合格:不符合操作要求的;中途熄火的;违反驾驶操作规程的;不听从考验员指挥的;头、手伸出车身外或打开车门探视的。
  (3)科目三考试
  ①内容: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②评分标准如下: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4)长途训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学习驾驶员道路驾驶适应能力和处理路面  紧急情况的能力,按照广东省公安厅机动车驾驶员训练大纲的要求,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在训练后期必须按指定路线进行长途训练,到达目的地后签到盖章。未按此规定办理的,不予办理约考手续;已领取驾驶证的,注销驾驶证。
  2、增驾的有关规定
  准驾车型B增驾准驾车型A的,准驾车型C增驾准驾车型B的学习驾驶员培训时间为20天或累积30小时。准驾车型C直接增驾准驾车型A的,按初学处理。
  3、重新申请考试
  重新申请考试是指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对不合格科目的考试。第一次申请某科目考试的,可简称“初次科目X考试”,初次申请考试不合格重新申请的可简称为“第二次科目X考试”,第二次申请考试不合格再次重新申请的可简称为“第三次科目X考试”,依次类推。参加“初次科目三考试”补考不合格的,须十天后方能再次参加“第二次科目三考试”;第二次仍不合格的,以后每次与上一次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十天。参加计时学习的学习驾驶员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学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三个科目考试未全部合格或学习驾驶证被注销的,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均同时被取消。
  4、领证
  学员在所有术科考试合格后携带驾驶员档案及本人身份证件、相片到当地车管所办理领取驾驶证手续,新领驾驶证的,以考取该准驾车型记录的第一年为实习期。持国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换领驾驶证的,无实习期,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签注“无实习期”;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驾驶证的,换领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与有效期的起始日期相距不满一年的,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签注“无实习期”。
  5、驾驶证审验、换证、迁出、迁入、变更
  驾驶证定期审验须由持证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并填写驾驶证定期审验表,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的月份进行,可提前一个月办理审验。每年一次审验的,有效期截止下一年该月份;每两年一次审验的,有效期至满两年的该月份。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换驾驶证的,可提前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办理审验和换证,有效期满换发驾驶证的,应填写换发驾驶证申请表,并交送本人相片3张,并交验身份证件、交回驾驶证。
  因改变长期居住地或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在新的居住地或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并须在驾驶证有效期内和审验有效期内办理,同时履行下列手续:
  (1) 填写申请表;
  (2) 交验户口迁移证或暂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3)交验驾驶证。
  将驾驶证转入新居住地或暂住地换发驾驶证的,须在转出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
  (1) 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 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3) 暂住的还应交验暂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4) 递交转出地(市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袋封资料;
  (5) 交回驾驶证;
  (6) 接受身体检查;
  (7) 送交本人相片2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出:
  (1) 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 驾驶证在吊扣期内;
  (3) 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增驾学习期间的。
  持证人如改变姓名、出生日期、住址、通讯地址、身份证件,必须在五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领取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必须遵守《广东省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违反的,按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三、机动车管理
  车辆转籍、过户有关规定
  1、车辆档案符合国家对该种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
  2、在日国家统一规定实施前领取车辆牌证的,须有海关的进口货物凭证或缉私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在日国家统一规定实施后领取车辆牌证的,须有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全国统一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方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转籍、过户。
  3、对省内罚没并核发《车辆办牌许可证》的车辆,只准在省内转籍、过户。
  4、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同意入户的进口(敏感)车辆(包括粤O、粤警车辆),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批准转出正档案的,可在省内转籍、过户。
  5、合肥汽车制造厂(飞鹤牌)生产的进口散件组装汽车,日后入户或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均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凯牌)、浙江省邮政车辆厂、警兴汽车制造厂(警兴牌)、保定市长城汽车工业公司(长城牌)、广东金徽汽车改装厂(金徽牌)生产的进口散件组装车辆,日后入户或由外省转入的不予办理转籍、过户。
  6、除第五点规定的车型外,在日实施公安部《关于暂停办理进口散件(组)装车辆牌证和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文件前领取车辆牌证的,可以办理转籍、过户;在日后领取牌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7、所有已核发牌证的进口散件组装车辆均只能在本省内转籍、过户,迁往外省或外省迁入的,暂不予办理。
  8、对进口机动车入户未满两年,但涉及经济案件,经法院判决财产所有权转移,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转籍、过户。
  9、进口机动车、国产(敏感)车辆过户、转籍,由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审批。
  四、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证管理业务
  1、受理学习驾驶申请的条件
  (1)对申请人的基本要求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2) 对申请人身体健康的要求
  ①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②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③无赤绿色盲;
  ④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⑤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A、 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器质性心脏病等心血管系统病;癫痫病发作者或曾有既往病史、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麻痹和影响手脚活动的脑病等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痴呆等精神障碍;
  B、 运动功能障碍;
四肢不全,拇指残缺,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二指,下肢不等长度大于5CM;
  D、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E、 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F、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除外);
  (3) 对初次申请人年龄的要求:
  ① 大型客车、无轨电车:21-45周岁;
  ② 大型货车:18-50周岁;
  ③ 其他车型:18-60周岁。
  2、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履行的手续及有关规定
  (1)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履行的手续
  ①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A、 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C、初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D、接受身体检查;
  E、送交本人彩色相片4张。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②持有驾驶证需要增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A、 填写《增驾申请表》;
  B、 交验驾驶证;
  C、 送交本人彩色相片4张;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③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A、 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复员、转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C、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D、 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E、 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④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A、 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 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C、 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D、 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⑤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A、 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 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C、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D、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
  E、 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2)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A、机动车驾驶证使用的相片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着便服(非制服)彩色相片。相片底色为红色,人像头部应占相片长度约三分之二,相片规格为32×22毫米(1英寸)。临时驾驶证使用的相片规格为48×32毫米(2英寸)。
  B、已持有学习驾驶证的,如需再申请学习驾驶证,须将原学习驾驶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凭该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重新申请。
  C、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只限城市公共交通部门需要在市区固定线路上驾驶的人员。申请人应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门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经签注意见后报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审批。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天(节假日除外)批复。
  D、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学习驾驶证不办理换证,有效期不作延长。
  E、受理暂住人员申请学习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在签发学习驾驶证7天内,向申请人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发出查询通知,核实申请人持证情况。查询通知发出后三十天内如没有收到对方回复,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F、申请增驾大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货车的经历。三年安全驾驶经历是指。
  a、连续三年每一年内均无发生因违章被吊扣驾驶证两次以上(每次吊扣证不超过一个月);
  b、无发生以下情形的事故:特大、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
  G、申请增驾人的年龄与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相同。
  H、办理增驾学习证时,所持驾驶证已到审验期或者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的,须先行办理审验或换证手续。
  I、签发增驾学习驾驶证后,所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其增驾学习证一并注销。
  J、不得同时增驾学习两种车型。实习期内不得增驾。
  K、复员、转业、退伍人员申请驾驶证须在复员、转业、退伍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申请的,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满两年以上的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办理。
  L、现役军人、武装警察持驾驶证必须是正式驾驶证,实习驾驶证不予办理,申请时还应提供通讯地址;
  M、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申请驾驶证应在回国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申请的,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满两年以上的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办理。
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N、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考试,其中持小型乘坐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O、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应准驾车型考试,其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免予考试。
  (3)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办理程序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和步骤办理:报名(提出申请)-学科咨询-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场地驾驶考试-长途训练和道路驾驶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员考试业务
  1、考试科目的设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科目的考试。
科目一的内容: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2、应试安排及评分标准
  (1)对申请考试人员的要求
  ①申请考试人员参加每一科目的考试,须按考试科目的顺序依次进行,逐科办理约考手续: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
  ②按照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学科咨询及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申请考试人员必须经过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相关知识等交通安全教育(俗称“学科培训(咨询)”),并取得合格成绩,凭各级“宣教中心”签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准考凭证”,方可到车辆管理部门预约考试。
  (2)预约考试的程序
  ①约考科目一:申请考试人员凭身份证件和“宣教中心”签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准考凭证”到申请驾驶证的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市车辆管理所予以安排考试。
  ②约考科目二:申请考试人员凭身份证、学习驾驶证及教练员证、教练车行驶证到申请驾驶证的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市车辆所予以安排考试。
  ③约考科目三:申请考试人凭身份证、学习驾驶证、计时培训期满通知书、教练员证、教练车行驶证到申请驾驶证的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并填写《道路考试情况登记表》。市车辆管理所将学员科目三准考证和计时培训期满通知书及《道路考试情况登记表》一并封档,贴上“长途训练证”,标明教练车号、长途训练牌号、教练员姓名和学员姓名、长途训练地点后交教练员自带,参加学习驾驶员长途训练和科目三考试。
  (3) 评分标准
  学习驾驶员科目一、二、三考试合格后,由市车辆管理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合格的标准如下:
  ①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②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B、碰擦交通标志;
  C、移库不入;
  D、车身压、超库位线;
  E、中途熄火;
  F、违反驾驶操作规程;
  G、不听从考验员指挥;
  H、头、手伸出车身外或打开车门探视;
  I、考试过程超过3分钟(汽车);
  J、脚触地(两轮车)。
  ③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如下:
  A、大型客车90分以上;
  B、大型货车80分以上;
  C、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汽车、摩托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
未调整后视镜(左、中、右)
未调整好座位
不系好安全带(小型汽车)
未检查档位或手制动器
发动机启动后仍未放开启动开关
未检查仪表
气压不足起步
不关车门起步
车辆有异常情况起步
未查看交通情况
起步不顺(车辆闯动及行驶无力的情形)
不放松手制动器起步,但及时纠正
不放松手制动器起步,未能及时纠正
起步时车辆溜动大于30厘米
起步时车辆溜动小于30厘米
油门过大,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
发动机熄火一次
驾驶姿势不正确
掌握方向盘手法不合理
车辆行驶方向把握不稳
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现象
制动不平顺、出现车辆闯动
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制动器
档位使用不当或车速控制不稳
掌握变速杆手法不对
不会用两脚离合器换档方法
换档时有齿轮撞击声
换档时机掌握太差
换档时机掌握稍差
换档时手脚配合不熟练
错档但能及时纠正
换档时,低头看档或两次换档不进
行驶中使用空档滑行
不按交通信息或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转变角度过大、小或打、回轮过早、晚
转变角度稍大、小或打、回轮过早、晚
违反路口行驶规定
违反铁路道口规定
未留意、亦未遵照交通标志行动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
不按规定出入非机动车道
越中心实线逆向行驶
行驶中压中心实线
交换车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况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不按导流线方向行驶
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线上
不按规定避让人行横道中的行人
窄路会车时不减速靠右边行驶
会车困难时应让行而不让
不具备超车条件时,强行超车
超车时不使用转向灯或不提前查看交通情况
超车后突然切入他车道、引起后车紧急制动
调头方式选择不当
不注意观察交通情况
控制车速不稳
车速超过限定标准
车速过低或未能调整车速以适应路上情形
不会合理使用半联动控制车速
两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以脚拖地
反应迟钝造成危险情况
判断能力差,不敢走车或钻危险档子
对车身前后、左右位置感觉差
行驶中未能观察亦未按其他车辆发出信号行车
行驶中不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
驾驶姿势不正确
未能及时发现车辆的各种故障带病行车
不按主考人员指令行车
未查看交通情形,亦未及时发出或关闭讯号
制动停车过程不平顺
以指定停车标志作标准,未能停在正确位置(纵或横大于1米)
以指定停车标志作标准,未能停在正确位置(纵或横小于1米,大于50厘米)
未拉手制动之前,车辆后溜,或停车后未拉手制动
未拉手制动,检查档位,抬离合器前先抬脚制动
开车门前不查看侧后交通情况
下车不关车门
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
[注]“×”表示扣分不合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和期满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
  (1)驾驶证定期审验须由持证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同时填写定期审验表格和交验驾驶证。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2)对持有准驾证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3)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4)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证的定期审验运用计算机签章的形式进行,可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的月份进行,也可提前一个月办理。每年一次审验的,有效期截止到下一年的该月份;每两年一审的,有效期至满两年的该月份;
  (5)车辆管理所对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需申请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的,应填写申请委托审验表。委托审验当次有效,下一次审验仍需委托的,须重新申请、填表。违章、发生事故未处理的,或因违章、发生事故需要进行交通法规教育的,不得申请委托审验;
  (6)接受委托代办驾驶证审验的车辆管理所,完成代审验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将记载审验结果的书表,寄送委托代审的车辆管理所;
  (7)应当每年一次审验,超期不满三个月申请办理审验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予以办理;超期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超期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
  (8)应当每两年一次审验,超期不满六个月申请办理审验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予以办理;超期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超期一年不满二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
  (9)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注销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
  (1)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凭身份证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手续。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提前换证可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半年办理;延期换证不得超过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年。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同意延期换证的驾驶证,不办理驾驶证有效期延期;
  (3)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下申请换证的,给予警告后可按规定办理。警告应记录在驾驶证登记资料中;
  (4)年龄超过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A、B驾驶证的,可换发准驾车型C驾驶证;只持准驾车型N、P驾驶证的不得换发驾驶证。除A、B、N、P准驾车型外还有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注A、B、N、P后保留其他准驾车型换发驾驶证;
  (5)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换发驾驶证;
  (6)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转出和转入
  1、因改变长期居住地或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在新的居住地或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的,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并须在驾驶证有效期内和审验有效期内办理。同时履行以下手续:
  (1)填写申请表;
  (2)交验户口迁移证或暂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3)交验驾驶证;
  2、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的车辆管理所,经审核各项登记项目后同意转出的,应发出驾驶证转籍通知书,连同规定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一并装封后,由申请人携带交给新的居住地车辆管理所。转出的驾驶证副证应加盖有“转出”字样的印章,转出的驾驶证的转入地未受理前仍属转出地管理。
  3、将驾驶证转入新居住地或暂住地换发驾驶证,须在转出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并须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3)暂住的还应交验暂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4)递交由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袋封的资料;
  (5)交回驾驶证;
  (6)接受身体检查;
  (7)送交本人相片2张。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的;
  (5)增驾学习期间的。如确需办理,由本人申请注销增驾车型的学习证后予以办理。
  (五)机动车驾驶证的补发、变更和注销
  1、驾驶证的补发
  (1)机动车驾驶证因遗失、损毁、被盗、被抢和文字记载或相片模糊不清、记录栏、审验栏记录已满等原因,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给予补发(换发)。申请补发驾驶证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① 填写补发驾驶证申请表,同时登报声明;
  ② 送交本人相片一张;
  ③ 交验身份证件;
  ④ 属被盗或被抢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2)补发驾驶证的有效期按原证有效期签注。如驾驶证已达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按换发驾驶证有效期签注。
  (3)补发驾驶证后又找回原驾驶证的,应主动及时地将原驾驶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否则,视为持有两个驾驶证而予以注销。
  2、驾驶证的变更
  驾驶证持证人如改变姓名、出生日期、住地、通讯地址及身份证件,必须在五天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变更申请表格;
  (2)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递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4)送交本人相片一张。
  3、驾驶证的注销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① 持证人死亡的;
  ②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③ 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④ 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⑤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⑥ 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⑦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⑧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2)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3)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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