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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坤明、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许文星盗窃;卢锦峰、谭沃章销售赃物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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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坤明、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许文星盗窃;卢锦峰、谭沃章销售赃物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5)佛刑二终字第36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坤明,男,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村委寨边村下道29号,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颜本坚,男,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村委寨边村寨边大街一巷15号,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柱辉,男,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居委路边陈村二巷5号,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锦峰,男,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办事处西桥楼涌村楼涌大街10号,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文星,男,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佛冈县龙山镇门楼富村委流洞村52号,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沃章,男,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谭边村委联星村向西街九巷11号,日因涉嫌犯销售赃物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许文星犯盗窃罪及被告人卢锦峰、谭沃章犯销售赃物罪一案,于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12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颜坤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日凌晨,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伙同颜志勇(另案处理)窜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路边陈村委解放村华兴厂前,由被告人颜坤明、颜志勇看风,被告人颜本坚用旧汽车锁匙打开车门锁及电门锁,窃取了陈焕坤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庆铃NKR552LW小货车(牌号为粤E-X1584,价值人民币627。50元)。事后,该车由被告人卢锦峰、谭沃章介绍销赃给他人。  2.同月26日凌晨,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伙同颜志勇窜到西樵镇联新村委九队鹅湖村贵满街11号旁,以上述同样的方法窃取了高永辉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江西江铃JX10302S小货车(牌号为粤Y-B9207,价值人民币4606元)。事后,该车由被告人卢锦峰、谭沃章介绍销赃给他人。  3.同月29日凌晨,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伙同颜志勇窜到西樵镇民乐村委伊洛村道达春风23号前,由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看风,颜志勇用旧汽车锁匙打开车门锁及电门锁,窃取了程永彬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庆铃NHR542LW小货车(牌号为粤Y-C0789,价值人民币3290元)。事后,该车由被告人卢锦峰、谭沃章介绍销赃给他人。破案后缴回赃车并发还失主。  4.同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伙同颜志勇窜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办事处北村向明大街31号住宅前,由被告人颜坤明、颜志勇看风,被告人颜本坚用旧汽车锁匙打开车门锁及电门锁,窃取了陆建丰停在该处的一辆五十铃NHR542LW小货车(牌号为粤Y-B0639,价值人民币3290元)。事后,该车由被告人卢锦峰、谭沃章介绍销赃给他人。破案后缴回赃车并发还失主。  5.同月6日凌晨,被告人颜坤明伙同颜志勇窜到西樵镇民乐村委祖仁村大街73号住宅旁,以上述方法窃取了陈邓森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十铃NHR542LW小货车(牌号为粤Y-A9589,价值人民币631元)。事后,该车由被告人卢锦峰、谭沃章介绍销赃给他人。破案后缴回赃车并发还失主。  6.同月10日凌晨,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伙同颜志勇窜到西樵镇德胜楼B4座楼下,由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看风,颜志勇用旧汽车锁匙打开车门锁及电门锁,窃取了李建秋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十铃NHR542ELW小货车(牌号为粤Y-A2331,价值人民币23650。40元)。事后,该车由被告人卢锦峰、谭沃章介绍销赃给他人。  7.同月13日凌晨,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伙同颜志勇窜到西樵镇商业城115号旁的停车场,以上述方法窃取了陈按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江西五十铃NHR54EW小货车(牌号为粤Y-B0550,价值人民币1316元)。  8.同月29日凌晨,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窜到九江镇沙头办事处陈教东朗星电器标件厂,由被告人颜本坚、卢锦峰看风,被告人梁柱辉用旧汽车锁匙打开车门锁及电门锁,窃取了老其升停在该处的一辆庆铃NHR542LW小货车(牌号为粤Y04964,价值人民币4606元)。事后,由被告人谭沃章介绍销赃给他人。  9.同年10月5日晚,被告人颜坤明伙同颜志勇窜到西樵镇民乐村委豫章村口樵丹路边,以上述方法窃取了罗兆明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江西五十铃NHR54EW小货车(牌号为粤Y-D4747,价值人民币940元)。  10.同月8日凌晨,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许文星窜到九江镇沙头办事处英明村委昌大村大街大道坊西一巷2号侧,由被告人颜本坚、许文星看风,被告人梁柱辉用旧汽车锁匙打开车门锁及电门锁,窃取了崔券开停在该处的一辆庆铃NHR542LW小货车(牌号为粤Y-C0993,价值人民币10500元)。  11.同年10月间,被告人许文星要求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帮忙盗窃一辆小货车给其使用。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答应后于同月14日凌晨窜到西樵镇官山朝新路路边1662号停车位,由被告人颜本坚、卢锦峰看风,被告人梁柱辉用旧汽车锁匙打开车门锁及电门锁,窃取了赵敏坚停在该处的一辆长安SC1011小货车(牌号为粤Y-D1662,价值人民币3600元)。事后,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将该小货车送给被告人许文星。被告人许文星经使用及维修后以人民币1300元出售给区榕添。破案后缴回赃车并发还失主。  12.同月15日晚,被告人颜坤明伙同颜志勇窜到西樵镇民乐村委福地村祠堂前,用旧汽车锁匙打开车门锁及电门锁,窃取了潘广玲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江西五十铃JZ1030DS小货车(牌号为粤Y-C0646,价值人民币602元)。  13.同月17日晚,被告人颜坤明伙同颜志勇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头路33号前,以上述方法窃取了吴勤炳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江西五十铃NHR54ELW(牌号为粤X-A6162,价值人民币10480)。破案后缴回赃车并发还失主。  14.同月20日晚,被告人颜坤明伙同颜志勇窜到顺德区乐从镇荷村百顺坊大街,以上述方法窃取了邓石生停在该处的一辆江西五十铃NHR54ELW小货车(牌号为粤X-E2706,价值人民币14700元)。  15.同月24日晚,被告人颜坤明伙同颜志勇窜到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围基南路仙塘桥头,以上述方法窃取了赖池玲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江西五十铃NHR542RW小货车(牌号为粤X-A9677,价值人民币3144元)。  16.同月28日凌晨,被告人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窜到佛山市高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河江开发区富苑酒楼门前,以上述方法窃取了曾维岳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庆铃NHR542LW小货车(牌号为粤H-G0401,价值人民币4700元)。  17.同月29日凌晨,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窜到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办事处城区念亲楼楼下,以上述方法窃取了何美心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庆铃NHR542LW小货车(牌号为粤Y-B3725,价值人民币816元)。  18.同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颜坤明伙同颜志勇窜到西樵镇儒溪村委江边村东社队球场边,以上述方法窃取了余德泉停在该处的一辆江西五十铃NHR小货车(牌号为粤E12229,价值人民币562。50元)。  19.同年11月2日晚,被告人颜坤明伙同颜志勇窜到九江镇沙头办事处东升直街德升里巷尾,以上述方法窃取了崔洪灿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十铃NHR54ELW小货车(牌号为粤Y-A9850,价值人民币18527。40元)。  20.同月7日凌晨,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窜到西樵镇太平村委一农村信用社柜员机前,以上述方法窃取了何伟发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庆铃NHR542LW小货车(牌号为粤Y-B3072,价值人民币658元)。  另查明,被告人颜坤明因为涉嫌盗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10、13、14、15、16、19、20段的盗窃事实(盗窃数额为49586.9元)。  被告人颜本坚因为涉嫌盗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3、4、7、8、9、11、12、17段的盗窃事实(60185.9元)。  被告人卢锦峰因为涉嫌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和销售赃物的罪行,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颜本坚、梁柱辉、许文星。  被告人许文星因为涉嫌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颜坤明盗窃14次,价值人民币86366.8元;被告人颜本坚盗窃12次,价值人民币61659.9元;被告人梁柱辉盗窃6次,价值人民币24880元;被告人卢锦峰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12906元,销售赃物6次,价值人民币36094.9元;被告人许文星盗窃2次,价值人民币14100元;被告人谭沃章销售赃物7次,价值人民币40700。9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焕坤、高永辉、程永彬、陆建丰、黄丽容、陈邓森、李建秋、陈按、老其升、罗兆明、崔卷开、赵敏坚、潘广玲、吴勤炳、麦时昌、邓石生、赖池玲、曾维岳、何美心、余德泉、崔洪灿、何伟发的报案陈述,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许文星、谭沃章的供述,证人李健能、区榕添、谭显文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人罗敬波、喻全利、孔明声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六被告人的经过证明、起赃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六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和照片,现场勘查的笔录和照片、部分赃车的照片、车牌为粤YB3072的农民车正、副驾驶证车牌的照片、作案用的钥匙、牌号为粤YB3725的车牌的照片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许文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梁柱辉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卢锦峰、许文星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锦峰、谭沃章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卢锦峰、许文星因为涉嫌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因为盗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坤明辩称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卢锦峰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破案后缴回部分赃物并发还失主,酌情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多次结伙盗窃机动车,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卢锦峰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颜坤明、颜本坚、梁柱辉、谭沃章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坤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颜本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梁柱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卢锦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五、被告人许文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被告人谭沃章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颜坤明上诉提出:(1)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大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对该部分应当认定为自首。(2)其在日晚上已和其父亲说过第二天要一起去自首的,第二天早晨,其父亲和村委会人到其家中让其一起到村委会,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3)其自愿认罪,破案后亦缴回部分赃车,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颜坤明、原审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许文星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原审被告人卢锦峰、谭沃章实施销售赃物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颜本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盗窃事实,价值为人民币60185.9元,占认定颜本坚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1659。9元的绝大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应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颜坤明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1)上诉人提出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大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情况属实,亦为原审法院所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不属自首,但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应从轻处罚。(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日,公安人员抓获了原审被告人颜本坚,颜本坚交待上诉人颜坤明参与盗窃的情况,公安人员即通知上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到年底分红时,上诉人的父亲查到其儿子的分红被扣,到村委会了解得知其儿子有犯罪嫌疑,后到派出所了解,经公安人员做思想工作,要求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上诉人。经上诉人父亲同意,日,颜父带公安人员到其家里将上诉人抓获。经审查,上诉人如实地交待了其参与盗窃的事实,其中大部分为公安人员尚未掌握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的父亲带公安人员抓获上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上诉人有自首情节。理由如下:一是符合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自首者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节约了司法资源,在量刑时对自首者一般考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司法精神。该条对自动投案的规定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上诉人的父亲带公安人员将上诉人抓获归案,上诉人没有表示反对的,与将上诉人送去公安机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应当视为自首的一种特殊情形。三是反映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原则。刑罚处罚上诉人过去的犯罪行为,但对上诉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大部分为公安人员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悔罪表现一般也应给予积极的评价。四是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上诉人的父亲带公安人员抓获自己儿子的行为,应当给予肯定,既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也有利于上诉人真诚悔过,积极改造成为新人。(3)上诉人提出其自愿认罪,破案后亦缴回部分赃车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原审已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颜坤明、原审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许文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上诉人颜坤明、原审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盗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卢锦峰、许文星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卢锦峰、谭沃章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原审被告人卢锦峰、许文星因为涉嫌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卢锦峰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破案后缴回部分赃物并发还失主,可酌情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诉人颜坤明、原审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卢锦峰多次结伙盗窃机动车,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卢锦峰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上诉人颜坤明、原审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谭沃章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颜坤明、原审被告人颜本坚因为盗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颜坤明的父亲带公安人员抓获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对上诉人颜坤明、原审被告人颜本坚、梁柱辉的量刑过重,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125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的定罪部分和第四、五、六项的定罪及量刑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125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坤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颜本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原审被告人梁柱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 周铭川&&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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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山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4681038 镇长4681188 分管党群468225 分管经济4681218
组织委员4681485 分管武装4681485 派出所所长4681222 分管土地开发4681168
分管计划生育工作4681442
★ 佛冈迳头镇4782380 财政所 家电下乡补贴 就业服务4782522
佛冈水头镇4721122 佛冈石角镇4272700 佛冈龙山镇4681188
▓ 佛冈县残疾人联合会4286760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领导小组4886198 县慈善会4278886 县地方税务局4292788 县发展和改革局4283247县发展计划局4201235县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4293514 县扶贫开发领导办4280816 县妇女联合会4282241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4272519县工商业联合会4299292 县公安消防中队4283329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4272835 县交通运输局4273299县科技和农业局4282260 县老干部局4282643 县林业局4283597 县旅游局4292021县旅游协会4280803 县民政局4272356县农业安全监督管理站4283574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4281402县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4272988 县气象局4200203 县人大428225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283279 县人民防空办4275055 县人民检察院4283272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4272516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4281608 县审计局4283284县食品药品行业协会4288025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4290001 县司法局4282252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4282650 县无线电管理办4283191 县信访局4282257 县招商局4272521县质量技术监督局4288045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4282138 县总工会4281230
● 城东派出所4281133 城南派出所4291032党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4284405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4288005 党县委员会4283269党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4282248 佛冈保密局4283401 佛冈二轻局4282739 佛冈公证处4283600佛冈归国华侨联合委员会4283069 佛冈国土资源局4286389佛冈京珠佛冈段征地拆迁小组4207105佛冈京珠高速佛冈段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4207010 佛冈生猪屠宰协会4291150佛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293385 佛冈统计局4281225佛冈土地开发储备局4886188 佛冈土地整理中心4273823 佛冈卫生监督所4290219佛冈乡镇企业委员会4283572 佛冈消防大队4270222佛冈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4279311 佛冈中国红十字会4293182 冈田管理区4291301 高岗国土所4511118高岗派出所4511055 高岗镇人民政府4511003广州军区司令部军事通信管理站4295349 黄花防洪指挥部4881240 黄花湖管理委员会4620162 黄花派出所4881235京珠高速佛冈交通警察大队4298688 迳头国土所4782418 迳头湖洋村4780170 迳头派出所4782478迳头青竹村4780213 迳头人民法庭4782583 迳头司法所4782585 迳头镇大坡开发区4782079迳头镇人民政府4782380迳头镇人民政府武装部4782384 迳头组织办4782385 龙南龙塘村4861470 龙南派出所4861033龙山开发区4681138 龙山派出所4681222 龙山镇门楼富村4882679 龙山镇人民政府4681188民安派出所4831010 青年团县委员会4282240 三八诚迳村4381137 三八派出所4381110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验区4861111 石角财政所4281834石角工商行政管理所4288650 石角观山村4203244 石角国土资源所4287278 石角镇第二居委4281292石角镇人民政府4272701石角镇人民政府武装部4285557 水头财政所4723038 水头地方税务局4782299 水头国土资源所4721283水头派出所4721190 水头堂下管理区4721176水头镇村镇建设管理委员会4722316 水头镇防火办4721118 水头镇人民政府4721122 水头镇铜溪村4721179四九派出所4821234 汤塘石门管理区4631320 汤塘镇人民政府4631389 汤塘镇政府民政办4822602
● 烟岭大村4561127 永康铸造协会4272737
█ 佛冈县水头镇各村电话号码上洞村4720147 下洞村4720178 丰二村4721152 丰联村4721165堂下村4721176 新田村4721212 桂元村4721151 桂田村4720150王田村4721172 石潭村4720100 西田村4720149 连瑶村4721154铜溪村4721179
汤塘镇各村电话号码三门村4620272 上黎村4631083 九岭村4631181 升平村4620325围镇村4620234 大埔村4620283 岑坑村4631351 新塘村4631438暖水村4631291 汤塘村4631296 洛洞村4638052 石门村4631320竹山村4631451 联和村4631249 脉塘村4631185 良安村4631029高滩村4631336
烟岭镇各村电话号码井冈村4561137 井岗村4561139 前所村4561124 大村4561127楼下村4561134 社坪村4561125 车角村4561565 高坝村4561131龙冈村4561135
龙山镇各村电话号码乐格村4681013 关前村4680072 办镇村4680066 官路唇村4681188浮良村4680076 白沙塘村4681051 良塘村4681909 车步村4680064门楼富村4680079 鹤田村4681052 黄朗村4680074
四九镇各村电话号码办朗村4820211 官山村4820008 横江村4821177 江坳村4821018田心村4820178 莲松村4821215 菱塘村4821026 高围村4821066
民安镇各村电话号码上岳村4831108 上迳村4831119 下岳村4831072 下迳村4831012从化围村4831018 榨油岭村4831033 秧坎咀村4831030
石角镇各村电话号码东二村4203244 冈田村4291301 凤围村4283414 凤星村4200917吉田村4201183 城郊村4286342 塘二村4283911 科旺村4201056象龙村4203225 龙溪村4281256
龙南镇各村电话号码小坑村4860127 小潭村4862130 山湖村4860123 汶坑村4860125石联村4862115 里水村4862117 铺岭村4862090 龙塘村4861063
迳头镇各村电话号码中洞村4780050 仓前村4780144 大陂村4782134 湖洋村4780170甲名村4781354 迳头村4781196 陂下村4782111 青竹村4780213
三八镇各村电话号码三联村4381105 上里村4381117 下三八村4381107 下里村4381145二七村4381127 莲塘村4381168 诚迳村4381137
高岗镇各村电话号码三江村4511074 三联村4510002 东坑村4511102 墩下村4510064宝山村4510006 廖排村4510040 新联村4511042 新街村4511037礼溪村4510034 路下村4511039 长江村4510001 高岗村4511211高镇村4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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