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在中国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怎么理解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_百度知道
怎么理解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1)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力量相对来说比较强大,它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主要基础.而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是国家独立和富强的当然要素和必要条件.(2)资本主义经济力量弱小,发展困难,不可能成为中国工业起飞的基础.(3)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保证工业发展,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一个必要条件.(4)当时的国际环境也促使中国选择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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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09-03-13 &
列宁在评论民粹派经济学家对俄国资本主义发展问题的研究时指出:  “我们有人往往把‘俄国资本主义的命运’问题的实质描绘成这样:似乎具有重要意义的是速度如何(即资本主义如何迅速地发展?)的问题。其实,具有展重要意义的是究竟如何和从何而来(即俄国资本主义前的经济制度如何?)的问题。民粹派经济学最主要的错误,正是对这两个问题作了不正确的回答。”( 《列宁全集》第3卷,  《俄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39页)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缓慢、曲折与中国封建经济的长期延续是原因相通的。多年来学术界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很多中肯的见解。近几年讨论进一步深入,不少人注重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分析,以揭示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矛盾和特征,阐明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研究有了新的进展。本文亦意在于此,愿借助前人研究成果,依据笔者粗略的分析,说明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特征以及它对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一   马克思指出:  “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的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产生的,而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出生产关系本身产生的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以及它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一-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资本论》第3卷,第891—892页)毫无疑问,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只有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概括为指导,从中国封建社会的事实出发,同时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封建制度的比较研究中,通过对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分析才可以阐明。这里既不应该从个别的原理出发,也不能用简单的现象比较代替对本质的分析,更不能用比附代替比较,硬造出一个世界“中心”,逼中国封建社会的实际去就“范”。诸如中国未完成封建化,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万劫不复、存在一个“超稳定结构”,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不可能分解出资本主义因素,中国资本主义“外铄”论,这类讨论大体都与上面所说的简单化的研究方法有关,是背离中国社会实际和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的。中国封建经济形态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领主制经济阶段,约从西周至春秋末期,第二个阶段是地主制经济阶段,自战国时期至清代,这一阶段以唐代中叶为界又可分为两个时期,前期贵族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带有较多的农奴制残余,后期才是比较典型的成熟形态的地主制经济。中国区别于欧洲等地封建国家的主要是这第二阶段。一般封建国家或者是没有经历过这一发展阶段(如德国和俄国),或者是这一阶段与资本主义关系同时(也可能略有先后)产生于领主制经济的崩溃时期,因而未有充分发展即逐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排斥和取代(英国、法国可算作这类国家的典型),经历最长的也不过三百年左右。只有中国这一阶段延续了两千多年,由于没有新的生产方式的排斥而得到充分的发展,取得了典型的独立的形态。我们将着重分析这一阶段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特征。在封建经济形态下,农业是社会主要生产部门,这样土地制度当然就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要素。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的土地制度是比较复杂的,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 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国有制并存,土地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块土地所有制并存,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在第二阶段前期,贵族地主所有制、庶族地主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自耕农所有制并立,贵族地主所育制占有相对优势,作为地主所有制补充的国家所有制和自耕农所有制也还具有一定的规模;后期地主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自耕农所有制虽仍然并立,但国有土地相对减少,自耕农大批转化为佃农,地主所有制占有绝对优势。(二) 由于土地制度的多样性,地权的分散和流动具备了条件,在相当范围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另一方面,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缺乏严格的等级结构(愈到后期愈是如此),社会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经济地位和经济身份可以变动不居,以土地作为社会财富和阶级身份的主要标志。上述两点使得地租、利润、利息结合在一起,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经济纽带,加剧土地兼并,促进了小农经济的破产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三) 国家和地主一般不直接经营农业,而是将土地租予小佃农分散经营。中国佃农较领主制下的农奴具有相对的自由(当然仍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且愈在前期这种依附关系愈为严重),但佃农与土地的结合不稳定,经济上缺乏保障,处于竞争之中,这一方面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力,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地主剥削的残酷性,土地剩余生产物的地租化与赋税化强化了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统治,使得小农经济地位日益恶化,分散经营的小农业基本上是一种简单再生产的结构。土地制度多样性和土地经营分散性的必然结果就是,中国封建地主所有制不可能形成领主经济制下那种完整的庄园经济体系,一家一户进行个体生产的小农不仅生产自己所需的农产品,而且也生产日常所需的一部分工业品,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结构成为中国封建经济的细胞组织,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自然经济的特殊表现形式。另一方面,中国小农经济农工结合体的基本特征是“耕织结合&,自给范围主要限于吃穿,相当一部分生产资料(如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的供给要依赖交换和市场,而封建地主占有的剩余劳动主要是谷物地租,极少工业品和农产品制品,其消费更要依赖市场,如果再考虑到纺织品原料及区域性产品生产的地理条件限制,那么这种自然经济的不完整性就更为明显了。因此,作为封建地主制自然经济!必要补充的城乡小商品生产在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得到存在和高度发展,与此同时,以分散狭小但基数极大的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业、特别是转运贸易也得到了繁荣与发展,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自然经济失去纯粹形态以后的特有现象。当然,这种与地主经济伴生的商品经济是寄生在自然经济的躯壳内发展的,它的独立性很有限度,始终保持着对于封建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不过,商品经济的发展终究是社会生产力作用的结果,是社会分工扩大和交换扩大的产物。较领主经济制代表着更高劳动生产力的地主经济制使典型的自然经济形态发生变异,需要小商品生产和商业的发展作为它的补充,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互为依存,二者相反相成,扩大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的经济基础。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国家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指出,  “全国性的分工和国内交换的多样性”,  “正是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和统一的法律的唯一可能的基础”。  (《革命的西班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462页)以往关于中国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制度的讨论,或言地主经济是其基础,或言小农经济是其基础(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或从二者的结合上加以论证,总之都一致认为自然经济是中央集权国家的措础,而忽视商品经济发展对其形成的作用,甚至削足适履,否认商品经济对于自然经济的区别,把它们等同起来。一定的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总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世界历史的发展已经证实,在以领主经济制为特征的比较纯粹的自然经济形态下,是不可能产生中央集权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如欧洲奴隶制时代一度繁盛过的中央集权国家制度到了中世纪的封建自然经济时代便不复存在了,查理大帝企图在领主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法兰克王国建立君主集权制度,但他不曾成功,拜占庭帝国在封建领主制确立以后,其中央集权制度也就逐渐消亡了,亚洲的日本竭力仿效汉制,但历经一千余年也未能建立起中央集权国家。再如中国封建社会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贵族地主领主化而导致中央集权制度几番衰落的史实,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的前期和后期因地主经济成熟程度和商品经济发达程度不同而显示出中央集权国家制度发展水平和稳固程度的差别,这些都是明显的例子。   本文不拟探讨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国家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整个过程,这里我们只着重说明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职能以及它对社会经济结构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古代国家是可以具备某种经济职能的。(参阅《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恩全集》第9卷,第143页)根据马克思对“古代东方”国家职能的论述,当然中国和印度等国家不同,并不是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才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中国中央集权国家制度是建立在发达的地主经济和与此相联系的商品经济较高程度发展的基础上的,它正是封建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较为发达的生产力和广泛的社会经济联系使得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具有较印度等国家更为完备和发达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并不如同印度等国家那样出于对共同灌溉的需要仅仅从事公共水利工程,固然中国封建国家也大规模地从事水利工程的建设,而且还从事交通和国防等公共工程的建设,但这些还不是其经济职能的主要部分。中国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职能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事水利、交通、国防等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二,通过赋税和各项经济政策干预社会的再生产;第三,直接经营手工业和商业。关于第一点,此乃中央集权国家顺理成章之举,勿须赘述,只是应该强调,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它在整个国家支出巾所占比煎相当可观,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极为重要的。二、三两点是相互关联的。马克思说过,  “ 在任何一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商业都会促进那些为了增加生产者(这里是指产品所有者)的享受或贮藏货币而要进入交换的剩余产品的生产;因此,商业使生产越来越具有为交换价值而生产的性质”,“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资本论》第3卷,第 364,371页)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社会分工的扩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促进了地主经济的繁荣,但作为封建地主经济补充的小商品生产和商业的发展在客观上又是对自然经济的否定,它的过度发展必然会危及租佃制地主经济的基础,动摇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根本,这是地主阶级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地主阶级的国家政权通过赋税和各项经济政策干预社会再生产,力图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以求巩固地主阶级统治的根本。历代王朝都以“重农抑商”、“强本抑末”作为其经济政策的中心,力言奖励农桑耕织,并以重征商税、限制商人经营活动、贬低商人社会地位等手段抑制商业资本的发展和它对小农经济的瓦解作用。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生产力的体现,这种经济力不是封建国家的某种经济政策就可以任意抑制其发展的,所谓“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汉书·食货志》))便是历史发展的真实写照。正是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这一矛盾运动中,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第三种经济职能得到了高度发展。   官营手工业早在领主制的周代就已经以与农奴制相对应的工奴制形式而存在,其时主要生产封建贵族需用品和军用品,是自然经济的典型形态。及至汉代,官背手工业出现了重要的变化,生产活动不再限于非营利性的自用工业品和军用品的生产,逐渐扩建到了赢利性的关系到图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如制盐、冶铁及其他矿业、货币铸造、造船等,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生产组织也越来越严密。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垄断重要工业品的生产,其意一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集权国家的经济力量,二在抑制商品生产的发展,巩固租佃制的地主经济,而后者是更为重要的。正如《盐铁论》所载;  “今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将以建本抑末,离明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面、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与此同时,封建国家的经济活动也扩展到商业领域,国家设立了均输、平准、常平仓等商业机构,凭借其强人的经济力量以及超经济的政治力量建立起以京师为中心的全国性商业网,对一些重要商品实行专卖制度,在棚当程度上保持了对流通和市场的控制,并获得巨额赢利。由此可见,封建国家“重农抑商”、“强本抑末”的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有区别的,它们抑制的只是民间工商业,而官营工商业的发展是完全符合地主阶级利益的,扬此抑彼,彼消此长,总为巩固地主经济的统治地位也。   封建政权直接从事工商活动这一经济职能在唐宋及以后各代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工商业活动的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内部分工和生产技术都达到很高的程度,构成了中国封建经济繁荣的一个重要方面。官营工商业从本质上说不是一种商品经济,但它在某些方面具有商品经济的外在特征,官营工商业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经济结构演变的产物,是一种变态的自然经济,或者说是一种特姝的混台型经济。官营工业的发展,限制了民间手工业特别是城市手工业的市场,阻断了商业资,小阳产业的转化;同时官营商业的发展也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地主经济对城乡手工业的控制,抑制商业资本的发展,削弱其对小农经济的瓦解作用,使其不得不依附于地主经济。官营工商业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之间的缓冲结构,作为一种经济力,进一步强化了地主经济制的经济基础,也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制度。因此,官营工商业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他和作用是决不可以忽视的。二   “ 商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前提”。(《资本论》第3卷,第365页)可以说,自唐宋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内部就已经出现了产生这一历史前提的物质条件,不考虑明代以前资本主义关系一些偶发、先现的记载,学者们一般也认为明代中叶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已出现明显的资本主义关系的萌芽。但说到底,萌芽指的只是一种生产方式稀疏地散现在旧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严格讲并不构成新生产方式的一个独立发展阶段。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资本论》第1卷,第783页)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虽早,封建经济结构的解体却极为缓慢。原因何在?任何一种生产方式都具有历史的暂时性,所谓“超稳定结构”的说法在历史上和逻辑上当然都是缺乏根据的。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下,新的生产关系一旦产生,其势就不可阻遏,这时旧生产方式能维持多久,一方面在于它内部结构的坚固性,另一方面在于它对新生产方式暂时的包容性,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在上述两个方面及其结合上都有独特之处,因此解体特慢,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   封建经济结构的解体一般是通过商业资本的作用体现出来的,中国封建社会商业的繁荣和发达也是众所周知的,但它对旧生产方式的解体作用却与它的发达程度不成比例。正如马克思所分析过的,“商人资本的发展就它本身来说,还不足以促成和说明一个生产方式到另一个生产方式的过渡”,“它对旧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予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并且,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的性质”。  (“资本论》第3卷,第366,371页)中国封建社会商业资本的发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其对于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生产的寄生性,二是其对于地主经济的依附性。在中国封建}上会第二阶段,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社会产品有以下几个类别:  (1)农工结合的个体农民的必要产品(自耕农则有部分剩余产品),  (2)独立手工业者的产品,  (3)封建地租;  (4)后期民问手工业工场的产品,  (5)官营手工业产品;  (6) 国家赋税(包括国有土地的地租)。工场手工业属资本主义经营,后两类与民间商业资本的活动无关,都先存而不论。从前三类可以看出,社会商品的主要提供者还是自然经济下的个体农民,他们不是直接的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为了取得不同的使用价值出卖和交换其部分必要产品的,他们“不必要象住正常的资窜主义生产方式下那样,使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到向他提供平均利润的程度,更不必提高到一个固定在地租形式上的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的程度。所以,没有必要使市场价格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  (《资本论第3卷,第903—909页》另一方面,作为小商品生产者的独立手工业者虽与农民有异,但他们的生产动机也不在追求剩余价值,他们的产品进入流通主要是为了交换其他必需产品,其生产结构和小农经济一样,也是狭小的简单再生产结构。以这二者为广阔基础的商业资本在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中得到独立发展,取得了对产业的支配地位,它通过欺诈和贱买贵卖侵占了冉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的绝大部分乃至全部剩余产品(这里指封建地主及其政权掠夺所余部分),对于佃农来说则是直接侵占了必要产品。尽管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腥使生产不断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生产的总量也不断增加,但绝大部分生产者的经济地位都不会有任何改善,有些甚至会日益恶化,使他们更进一步为封建地主和商业资本所控制。马克思所说的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过渡的两条途径中“生产者变成商人和资本家”这条“真正革命化的道路”(《资本论》第3 卷,第373页)。大概是很难出现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独立小商品生产者面前的,更不要说农工结合体的个体农民了,自然经济的家庭手工业是抵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坚固的堡垒。而另一条“商人直接支配生产”的途径,由于商业资本对于地主阶级的依附性,其过渡也是极为艰难和缓慢的。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山于封土地制度的特点而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格局,商业资本与地主经济之间具有某种融通性,商业利润大量为土地所吸收,其结果当然不是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是促进了土地兼并和大上地所有制的发展。总之,商业资本对于地主经济的依附性以及它与地主经济之问的借虫通性大大削弱了商业资本对封建经济结构的解体作用。恩格斯说:  “商人对于以前一切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现在商人来到了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但是,他并不是自觉的革命者;相反,他与这个世界骨肉相、连。中世纪的商人决不是个人主义者,他象他所有同时代的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资本论》第3卷增补,第1019页)看来,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商业资本作为革命的要素,其对于封建经济结构的解体作用是不能估计过高的,而它作为封建共同体循规蹈矩的成员倒是相对地比较称职。这是我们在比较中西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过渡的不同特点时应充分予以注意的。   以上是我们所要说明的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坚固性的一个方而,另一个方面就是封建国家经济职能的作用和影响。在封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就工业方面的生产形态来说,最具有积极意义的是城市手工业和农村独立手工业,它们的发展及向规模更大、分工和协作更为发达的工场手工业的过渡标志了资本主义的曙光。上面已经说过,由于商业资本的寄生性榨取,城乡独立手工业难以向工场手工业过渡,这里我们还要现一步强调官营工商业的活动对其发展的限制。   官营手工业对城乡独立手工业发展的阻碍主要表现在对劳动力的控制和对市场的限制两个方面。唐代中叶以前,官营手工业的劳动力除官奴婢和刑徒外,大量是为封建政权服徭役的更卒、匠人和丁夫等,他们基本上是无偿劳动,这一时期官营工业对劳动力的使用主要采取劳役制的形式。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官营工业劳动力的性质从劳役制逐渐过渡到工役制,手工业者对封建政权的依附关系较前一时期有所削弱,但国家通过户籍制度的建立,把手工业劳动力固定起来,使城乡独立手工业者成为官营手工业的劳动力后备军。这种劳动力国家编户制度妨碍了独立手工业者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工匠服役地点一般都远离乡土,往返很费时日,当值一月,实际费时两至二月,特别是官吏的苛扰和盘剥更使得名为募雇的官营手工业工匠所得无几,近乎无偿劳作。官营手工业对民间手工业劳动力的封建束缚是城乡独立手工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官营于工业在市场方面对民间手工业发展的限制也是很显然的。中国自秦汉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但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作为市场主体的还是地方小市场和区域市场,至于可以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较多机会的重要产品的全国性市场虽然早就存在,那基本上是为官营工商业所垄断和独占的,即使是封建统治阶级所需的工业消费品(特别是奢侈品)的市场也山于官营手工业的自给性生产而大大缩小了。这样,城乡独立手工业当然只能与自然经济的农村家庭手工业去争夺狭小的地方市场了。市场的扩大是商品生产发腮的前提,官营手工业的存在极大地限制了城乡独立手工业的市场,使其经营规模棚应狭小,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都很缓慢,同时商业资本阳产业的转化也就更为困难了。这里还应当提及官营商业的作用。官营商业通过对重要苛品的垄断性经营,不仅抑制了民商业资本的发展,削弱了它对自然经济的解体作用,而且也阻止了民间手工业对全因性市场的渗透和冲击,进一步加强了封建政权对民间手工业的控制,保证了官营工业的支配地位。此外,官营商业控制和垄断了国际贸易,抑制市场的对外扩展,这对于民间工尚业发展的消极作用也是不能低估的。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早是出现在航运业、纺织业和采矿业中,主要因为这些生产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影响,易于开拓市场,同时也是生产力最有可能取得突破的部门。在中国,除以上三个行业外,陶瓷造船等也是具有全国性意义、生产力水平较高的部门。但是在明代中叶以前,由于官营手工业在工业生产方瑚J苦支配地位,上述各个部门较高的生产力水平主要不是体现在城乡独立手工业中,而体现在官营手工业中,这是城乡独立手工业中极少出现规模较大的手工工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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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共产党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政权后,进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和平的社会主义革命。它主要包括三大改造,即对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彻底的变化。1956年底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所谓至少要100年才能完成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从这个时候开始算起。 社会主义制度有着无比的优越性 ,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是针对资本主义的弊病而产生的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现实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第一,社会主义的产生,彻底改变了人民群众受压迫受剥削的社会地位,无产阶级 和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从根本上保证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爱国人士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和他们的民主权利。 第二,社会主义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而主要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生产 力,从根本上解决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从而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第三,社会主义提倡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不断扩大社会福利,实现社会平等,避免两极分化。 第四,资本主义的发展,建立在对内剥削、对外掠夺的基础上,并用低价商品摧毁弱小国家的民族企业,用坚船利炮把它们变为自己的附属,尤其是对第三世界国家实行不等价交换。而我们的社会主义,主要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通过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 当然,由于社会主义目前还处于实践阶段,我们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上述认识,还是十分传统的,是不全面的、肤浅的。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对其优越性必将会有新的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要想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正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们必须基于以下前提: 1、由于社会主义是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因此,对其优越性的理解我们不可能是“先知先觉”,马克思主义也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描述,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去体验、去总结。 2、衡量和比较哪一个社会制度优越,决不能离开具体国家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片面地从现有的经济发展程度来看,而应当主要看它是不是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生产关系是否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人民的地位和生活是否得到改善。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这些方面是资本主义制度远远无法比拟的。虽然目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和科技水平,一般比社会主义国家要高,这是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各自发展的基础和起点不同所造成的,决不是有的人所说的是由于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所决定的。 3、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相比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暂,还处于实践和发展的初期。资本主义制度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算起,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而社会主义制度自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十月革命算起,只有不到百年的历史,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建立才几十年的历史。所以,相比资本主义来说,社会主义的发展目前还不完善,还不充分,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应有的优越性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我们不能拿拥有几百年历史发展经验的东西,来比拟和衡量只有几十年历史发展经验的东西。 4、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新社会制度代替旧社会制度,或者建立和完善一种社会制度,从来不会是历史的瞬间,它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其前进途中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难以预料和想象的困难与风险,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邓小平同志说,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我们要充分估计到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只要基于上述前提,我们对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乃至挫折就会有客观、公正地认识,对社会主义的发展前途及其优越性就不会产生信仰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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