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共用面积被别人欠我钱不还怎么办家独自占有,我该怎么办

的上,土地的面积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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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个人使用的面积由分摊面积和独自两部分组成,没有独自使用面积的只包括分摊面积。购房者个人分摊面积:共用宗土地面积X购房户/。其***用宗土地面积二本栋房屋占地+附属用地,购房户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以《》上的数据或房改数据为准,面积以地籍测量的数据为准。拆迁房房产证能写几个人的名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想咨询下,拆迁房的房产证上能写几个人的名?家里有套拆迁房,因牵涉到日后房子产权的分割,想问下拆迁房的房产证上能不能写3个人的名字(我的父亲、继母和我)?
两个人结婚后买房,首付和按揭由一人承担,一年后离婚,约定房产属于一方,当时未能办理房产证,现在可以办房产证,是不是不需要另一方去公证就可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吗?
另外如果两个人复婚,这个房产属于婚前还是婚后? 购房合同上是一个人的名字,离婚协议书上也写明是属于一方的,办理房产证还需要去公证吗?如果需要,那还需要另一方出面吗?
和老公结婚有一年了,辛苦攒钱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写的老公的名字,房屋共有权上写的是单独所有,如果将来离婚,我有产权分配的资格么
现有一房产要拆迁,房产证上是我奶奶的名字(当时是单位的福利分房,单位是按照计分的方法分的,我和我妈妈的户口当时是加了10分才能分到这间房的),但我奶奶已经去世,房子要拆迁,拆迁后需要回迁,那回迁后的房产名字能否写我奶奶名字(已去世),如果不能,那写谁的名字?
婚前按揭买房,房产合同上是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有贷款,没有拿到房产证。能不能在房产合同上加上我的名字?怎么才能加?如果加上了,以后拿房产证是不是房产证上是不是一定要有我的名字? 现在公婆在还贷。
夫妻离婚,房产归女方,已公证,但房产证未修改还是两人名字,现拆迁,置换新房,原来房产证注销,现要办新房的房产证,但房管局说只能按原来旧房产证上的名字办,就是还是两个人的名字,这样如何处理,离婚时房产已公证给女方。女方现在需要房产证只有女方的名字该如何去办理
夫妻离婚,房产归女方,已公证,但房产证未修改还是两人名字,现拆迁,置换新房,原来房产证注销,现要办新房的房产证,但房管局说只能按原来旧房产证上的名字办,就是还是两个人的名字,这样如何处理,离婚时房产已公证给女方。女方现在需要房产证只有女方的名字该如何去办理
1 婚姻法新规正在讨论中 夫妻结婚后 男方父母出资买的房 写的男方名字 那么就归男方个人所有 但如果是男方父母买的房子 写的男方和女方2个人的名字呢 这个房子还单独归男方个人所有吗
2 婚姻法新规出台后 针对出台前 夫妻就已经买了房子的人 会一并实行新政吗 对既往已经买了房子的 针对夫妻之间的婚姻财产 有效吗??
我家房子是我老公父亲的名字,他父亲有2个儿子,我们一家8口人的户口都在一起,如果拆迁的话我们应当分到房子吗 如果房产证的持有人坚持他的财产独自占有,那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应得的财产
原来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外公和外婆(原配)的名字,我外公的原配去世的早,我外公就又续娶了一个,一直生活到现在。
后来政府拆迁,我外公他们就搬迁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外公和现在的外婆(不是原配),面积是90个平方,因子女不在身边,现在的这个外婆,又把房子换成了100多个平方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换成了她一个人的!外公生过病,思维清晰,但是口齿不伶俐!
我外公多病,万一去世,他原配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在房产证名字变更成现在外婆的期间,假如发生家庭纠纷,她...父亲去世 我要确保房子不会被弟弟独占的情况下 要怎么办 房子还要用来给妈妈养老 弟弟要把这房子当新房用_百度知道
父亲去世 我要确保房子不会被弟弟独占的情况下 要怎么办 房子还要用来给妈妈养老 弟弟要把这房子当新房用
父亲过世 弟弟目前有要独占房产的迹象 甚至要求母亲与我离开这套房子 他要用来结婚用 (家人都不答应)在法律程序上我要怎么做才能保障房子不会被弟弟独自霸占 这房子从父亲去世我们一直住在这里 妈妈今年50岁 我24未婚
爸爸死之前没有遗嘱之类的东西留下
提问者采纳
那这个房子你妈妈也有说话的权利,要怎么分,每个人签字确认。等找个时间到房产中心作出公证即可,主要是关于房子使用和以后分房问题。1,做公证。你把所有可能继承这份房产的人聚到一起看下房产证上有没有你妈妈的名字,那样这份证明就生效了,并写下来,劝说你妈妈写一份公证说明,写这份说明时到您所在地的房产中心,讲清楚,讲明情况。2,如果要分房、没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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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这个房子值120万。父亲去世,那么,整个房产权就归你母亲一人所得,需要你母亲拿出20万给弟弟,那么只能把父亲的一半(二分之一)的房产需要办理继承,房产证就可以写上你母亲一个人的名字了,把利益给母亲父亲的房产,假如你放弃继承,这二分之一的房产再分成三份,(按比例分割)你的弟弟能得到20万,母亲、你和弟弟每人能各得六分之一,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二分之一)本来就是属于你母亲的,法律规定,整个手续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你的母亲就有100万的房产权
奶奶有没有一份房产 还有要办继承需要哪些手续
奶奶假如还在世的话,应该有一份房产 ,这二分之一的房产就再分成四份,假如这个房子值120万,(按比例分割)你的弟弟能得到15万,奶奶也有15万假如你放弃继承,把15万利益给母亲,需要你母亲拿出15万给弟弟,奶奶假如同意放弃的话整个房产权就可归你母亲一人所得,整个手续需要你们所有关系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去你当地县以上的城市司法局办的公证处去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的手续去了那里,他们都会告诉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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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论如何房子也不会被你弟弟独占的,每人各得遗产的1&#47,而你和母亲二人共拥有2&#47,由你母亲,因为首先面临的是产权变更,没有得到其它人的同意、你和弟弟(以没有爷爷奶奶为前提)在内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除非弟弟同意按市场价格购买你们拥有的产权,则房子的一半归你母亲所有、如果房子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3产权;3、弟弟可各继承1&#47,属于他的遗产将按照《继承法》由包括你妈妈。3,他只能拥有1&#47,那么,房子是不可能变更到你弟弟名下的,而产权变更是需要所有与该房子有关的人员共同到场的、你父亲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你和母亲,否则。2。4;3产权;3,剩下的一半才是你父亲的遗产、即使房子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每人各得遗产的1&#47,总房产的1&#47、你和弟弟共同继承1;3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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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的拆迁安置公房可以由购买人独自使用么
时间:&&|&&作者:张生贵&&|&&浏览:649
梁某某原承租位于安平区的公房2.5间,居住面积22.15米,由其子梁某、儿媳金某某及孙女一家居住。1994年,本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因建设需要,将上述房屋进行拆迁,同年5月梁某某与危旧房改造办公室签订了《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应安置人口为4人,直接安置位于诉争的3居室一套,建筑面积80.22平方米。
已购的安置公房可以由购买人独自使用么【案情简介】梁某某原承租位于安平区的公房2.5间,居住面积22.15米,由其子梁某、儿媳金某某及孙女一家居住。1994年,本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因建设需要,将上述房屋进行拆迁,同年5月梁某某与危旧房改造办公室签订了《城市住宅安置补助》,约定应安置人口为4人,直接安置位于诉争的3居室一套,建筑面积80.22平方米。协议签订后,金某某一家将原住房腾空交付拆除,后搬至上述房屋居住。2000年8月,梁某某与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就上述房屋签订《出售自管公有往宅楼房协议书》,梁某某以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并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梁某某之子、金某某之夫梁某去世。2006年5月,梁某某向法院起诉称:金某某是我的儿媳。我原与我儿子梁某一家一起居住。后我单位分配了一间半平房,由金某某一家继续居住。后来该房屋拆迁,我分得诉争的三居室房屋一套。因金某某一家没有住房,该房屋由其居住,我继续在现住房居住。2000年我以自己的名义和工龄优惠购买了该房屋。2002年金某某在其他地区又分得楼房一套,金某某一家搬到2001版房,上述房屋闲置。2005年我儿梁某因病去世。2005年因我现住址改造翻建,我想回到诉争房屋居住,得知金某某已经将房屋出租。我年事已高,现和其他子女居住非常苦难,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金某某诉争房屋腾空归还我。金某某辩称:梁某某所述我们的关系情况属实。拆迁的时候,我们一家三口是被安置对象,诉争房屋是拆置房。房屋虽登记在梁某某名下,但购房、占有人和使用人都不是梁某某。房屋属于我们一家所有。2002年单位分配我住房后,我已经不实际在诉争房屋居住,我的儿子没有其他住房,目前使用涉诉房屋。综上,我不同意梁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中,金某某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当时的拆迁材料。人民法院从市政府档案馆调取了当时的《国家建设用地拆迁分户调查表》。该表中家庭情况一栏载明的户主为梁某某。同时该栏中还有“四口小孩13,父72,户口不在此地”的文字内容,双方认可小孩13及父72是指孙子和梁某某。梁某某认可购房前的房屋租金及购房款均由金某某一家支付。【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系梁某某及金某某一家三口共计四人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过程中考虑到了其时金某某一家的居住情况。梁某某以一人名义购买该房屋时,费用由金某某一家交纳的事实,也表明了其实际居住使用的情况。因此,从房屋来源、居住情况等情节可以认定;金某某及其子对于涉诉房屋有使用的权利,故梁某某要求金某某及其子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判决;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属于特殊房屋,带有政策性、福利性和保障性色彩,由于此种房屋的来源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和普通私房,所以其产权的确定也有别于普通商品房和普通私房,要看房屋的来源最终确定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本案诉争的房屋是梁某某成本价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又因2001版旧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日颁布,于日开始实施。2001版条例则于日颁布,于日起开始施行。《国有土地上》于2011年1月实施,2001版旧条例的其他区别主要在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涵义不同。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2001版拆迁管理办法中,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取消了个人作为拆迁人这一项;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取消了房屋使用人。补偿方式和补偿方法不同。旧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房屋补偿。2001版拆迁管理办法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改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房屋产权人补偿标准不同;标准租私房实行房屋调换后2001版旧办法的租金价格不同;因公益事业建设拆除房屋的补偿不同;增加了拆迁已购公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规定;增加了拆迁出租的公房异地安置仍执行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等等。2001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比较,不难发现2001版条例解决了旧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1版旧条例在补偿对象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使用人利益的保护不同。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拆迁补偿时需要同时兼顾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2001版拆迁管理办法中则修改为: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案的拆迁发生于1994年,当时适用的是旧的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要兼顾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诉争房屋的承租人是梁某某,但实际使用人是金某某一家,所以拆迁安置的房屋实际上是用来安置金某某一家及梁某某。所以,虽然后来梁某某以成本购买了诉争的三居室房屋,但这房屋中还有金某某一家的安置利益,现梁某某要求对该房屋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法律提示】本案中的一个关健证据是拆迁当时的《国家建设用地拆迁分户调查表》,该表表明了诉争拆迁安置用房的来源,可以说这份证据是全淑珍胜诉的主要依据,但是其并非由金某某提供,而是人民法院从市政府档案馆调取的,人民法院这样做是否有失公允呢?是不是什么证据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呢?这就涉及到诉讼法上的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问题。《》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该法并没有对其含义和内容做出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在解释人民法院调查出收集证据的范围时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封不动的搬来作为了一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在解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时,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的”作为一条,这里只是要求当事人提出申请和证据线索,但对其含义和范国也未做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才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含义及其范围做出初步解释。该规定第l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共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决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本案的情况就属于第一种情形,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这里所说“国家有关部门”是指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材料”是指这些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档案材料的范围,根据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条的规定,包括“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利用,即不能阅览、复制和摘录,而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才能调取的档案。在一般情况下,凡是已经向杜会开放的档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阅览、复制和摘录,而尚未对社会开放的档案须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取。该规定还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具体做法和时限做出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共要证明的事实。”第19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答复。”【胜败关键】梁某某以成本价购买了诉争的三居室,作为产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对诉争房屋独立排他的使用权,要求金某某一家搬离此房屋。按照通常的理解,所有权人对所有物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拆迁安置的公有房屋,由于其来源特殊,所以其所有权的行驶也不同于一般的私有房屋和商品房。根据拆迁条例,拆迁安置除了原来的承租人,还要安置原来承租公房中的使用人,所以虽然诉争三居室承租时写的是梁某某的名字,但其中还有金某某一家的居住使用的权利,所以梁某某并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其要求独自使用的诉讼请求。&
作者: [北京-西城区]专长:拆迁安置 医疗纠纷 人身损害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18449积分 | 帮助3864人 | 9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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