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内容为什么又叫熙丰变革

王安石的主要历史事件?_百度知道
王安石的主要历史事件?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结束,故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保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
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结束,故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保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
天禧五年冬十一月十三日
出生于江南西路临江军新淦县
中进士、授秘书郎、签书淮南判官
授大理寺评事、知鄞县事
改殿中丞、通判舒州事
赴东京任群牧司判官
改太常寺博士、知常州事
任江南东路提点刑狱司公事,向仁宗写了《上仁宗皇帝万言书》,
改饲部司员外郎
入京任三司度支判官
为工部司郎中、知制诰
工部司郎中、知江宁府事
《本朝百年无事札子》,为翰林学士兼侍读
以谏议大夫,拜参知政事(副宰相)
礼部侍郎、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大力推行改革
王韶复熙、河、洮、岷、叠、岩等州,神宗受百官朝贺,受神宗赐
解所服玉带
第一次罢相,超授吏部尚书、加观文殿大学士、知江宁府事
再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昭文馆大学士,授尚书省左仆射兼门下侍
郎,兼修国史
子雱卒,辞去宰相职务,为镇南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判
为集禧观使
为尚书省左仆射,封舒国公
官制改革,以阶易官,授特进,改封荆国公
神宗驾崩,太子即位,加司空,司马光入朝
哲宗立,司马光为尚书左仆射、门下侍郎,陆续罢黜新法,逝世于
江宁府,赠太傅
其他类似问题
王安石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变法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变法[biàn fǎ]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变法,指对国家的法令制度做重大的变革。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变法事件有:魏国的、楚国的、齐国的改革、韩国的、秦国的、、等。外文名political reform读&&&&音biàn fǎ
biàn fǎ语出:《·更法》:“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议我也。” (明)《半山寺》诗之二:“奸邪变法事多端,气燄兴妖胆自寒。”《救亡决论》:“天下理之最明而势所必至者,如今日 中国 不变法则必亡是已。”1. [History] political reform
2. to initi to revise the law随着的出现,阶级关系的变动,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势必有所调整。战国初年各国所进行的变法活动,正是顺应当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
李悝魏国的“河东土地平易,有盐铁之饶”,其“俗刚强,多豪杰侵夺,薄恩礼,好生分”(《汉书·地理志下》)。下的经济基础在于贵族对于的掌有,“盐铁之饶”是井田制度破坏后的经济活动,在土地私有出现后,才能有“侵夺”和“分”,所以“多豪杰侵夺”和“好分生”,则表示了魏国的形成。“”是贵族社会的伦理规范,“薄恩礼”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现象。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战国初年“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攻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饰邪》)。
公元前445年,即位,他礼贤下士。用人唯贤,先后起用、、为相,为将,为西河,受他尊重的还有、、等人。战国时期的招贤,可以说是由魏文侯开始的。他的用士参政的作法,标志着过去“”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贤”的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强匡天下,威行四邻”,乃是因为李悝“务”(《》)和“撰次诸国法,著”(《·刑法志》)的结果。
李悝的“务尽地力”有两项措施:一是重新划分土地,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顷土地,“除邑居,参分去一”,还有“六百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一进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万石”(《汉书·食货志上》)。土地私有,刺激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兼并。所以《史记·平淮书》中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之富或累巨万,而贫者或;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而。”土地私有的出现,也造成了贫富不均的情形。这主要是关系的发展,商人对粮食操纵的必然结果。商人操纵粮食的方法是贱价向农民买入,高价卖给人民,因而造成“籴甚贵伤民,甚贱;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由于农伤,所以农夫“常困”而“有不之心”(《汉书·食货志上》)。
因此,又实行了一种“”,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价)平则止。小饥则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书·食货志上》)。这个政策,除了鼓励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就是经济上的国君集权。前云的“仁义”和“推让”是的道德观念,而经济政策的实施,就大大地打击了的道德观念,所以司马迁云:“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
李悝的《》,今虽不传,但从《》中可以得知其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封建统治的首要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之首。李悝认为“盗贼须,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杂法》包括惩罚“、、、借假、不廉,淫侈、”等六种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逾制和议法令等的惩治办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规定。的《》内容中虽然也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专政的法典。这部《》“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见《》);“汉相,更加悝所造……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晋命等,汉魏律,为二十篇”;“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爱至北齐……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疏义·名例》)。由此可见,李悝的《》不但为后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据,而且又对后来的中国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又主张要禁“技巧之民”,他说:“雕文刻镂,害农事者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说苑·反质》)。他还主张“夺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说苑·政理》),所谓“淫民”,就是没落的公族之后。这样一来,也就废除了旧的,改为按功劳大小而分别授予职位和爵位,有利于新兴的利益。
在军事上,李悝起用,严格挑选兵士,“以武卒奋(师古曰:“奋,兴起。”)”(《》)。这种“”,乃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我们知道,,本无常备兵,至吴起设置后,需“中试”,并且有一定的待遇为“复其户,利其田宅”,就使当时的战斗力有了提高,魏国在战国初年也就成了一个最为富强的国家。吴起,卫国左氏(山东定陶西)人,“曾学于曾子,事鲁君”(《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他是当时著名兵家,有兵书传后。《·五蠹》说:“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便是其证。鲁是最盛的国家,因受谗去鲁。由鲁至魏,时魏君文侯,吴起曾为魏国将兵,大败秦师,后任守,抵御秦、韩,甚为得力。他“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因此大得军心。死,武侯立,在“世变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执一》)的情况吴起下,吴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吴起被任为“宛守”(《说苑·指武》,苑在今河南南阳),防御魏、韩。
楚国是个“”(《史记·楚世家》)国家,地广而有“川泽山林之饶”,商业不发达,所以“亦亡”(《汉书·地理志下》)。可知楚国所受影响较少,且无商人势力。到了战国中叶,楚国的“大巨太重,封君太众”,他们“上逼主”、“下虐民”,以致“”(《·和氏》)。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国曾两次受到的进攻,吃了败仗。第二次由于向秦国送了厚礼,才在秦国的帮助下讲了和。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便任用作令尹,主持变法。
的主要点是:“限制旧贵族,改变的,“废公族疏远者”(《史记·吴起列传》)。吴起主张对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韩非子·和氏》),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无用”和“不急之官”(《·秦策三》)。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过去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的做法,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下令“贵人往实之地”(《·贵卒》)。这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开发荒地。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还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行义不顾毁誉”、“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和“破横散从(纵),使之士,无所开其口”(《战国策·秦策三》)的主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的改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1958年,安徽发现的《启节》是楚怀王时鄂君启的通行证,上面记载有对封君的各种限制,如车船的大小、载重、行程等等,这应该是的直接结果。这时的楚国,在诸侯中逐渐强盛起来,“,北并陈、蔡、郤三晋,西伐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
吴起在变法过程中,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贵人“皆甚苦之”(《·贵卒》),甚至连改变“两版垣(用夹板填土筑墙)”的简陋建筑方法,也被“(怨)”《吕氏春秋·义赏》)。所以,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便攻杀吴起于悼王丧所。即位后,按照楚国法律,“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吕氏春秋·贵卒》),结果“坐射起而死者七十余家”(《史记·吴起列传》),旧贵族的势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公元前357年即位,虽然已离正式列为三十年,但是齐国仍处于内优外患的境地。不久,就“以鼓琴见威王”,用“鼓琴”的节奏来说明“治国家而饵(安定)人民”的道理。王曰:“善”,三个月后就授给他“”。
邹忌为相后,对于国君,“请谨毋离前”,“请谨事左右”;对于人民,“请谨自附于万民”;对于臣下,“请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执行了顺从邹忌国君行事,选择“君子”担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杂,修订法律而监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推荐人才给,威王把他们都视为“宝”。齐威王二十四年,齐威王与一起在郊外打猎时,魏惠王夸耀自己有“径寸之珠”十枚,可“照车前后各十二乘”,所以是“宝”。但是,齐威王则说他的“宝”与魏惠王的宝不同,是几个得力的大臣,他们是“守南城,则不敢为寇东取”的檀子,“守,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的朌子,“守,则燕人祭北门,赵人祭西门”的黔夫,“使备盗贼,则”的种首,他们“将以照千里,岂特十二乘哉!”这都是推行法家“谨择君子”政策的结果。
时,为了整顿吏治,曾经奖励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给,官无,东方以宁”的,惩办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贫苦”,却贿赂国王左右使日闻的阿大夫和欺骗国君的官吏,使齐国“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均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这又是邹忌推行法家“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体实施。同时,又由于邹忌的,齐威王奖励群臣吏民进谏:“能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于,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据载,“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还有人进谏,一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均见《·齐策一》)。这段记载,难免有其夸大之处,但其提倡臣下进谏的作法,对于的是有好处的。
时又用军事家改革军事,鼓励人们习武,规定在战争中“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加强了军事力量。
由于齐威王进行了改革变法,实行君主集权和法治,齐国也逐渐强大起来。公元前353年,首败魏国于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败魏国于马陵,“于是齐最强于诸侯,自称为王,以令天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战国初期,韩国曾经进行过,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晋之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乱。大约在公元前354年,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实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申不害关于申不害生平事迹记载不多,把他放在《》中,只有六十九个字的叙述。串不害原是京(今河南荥阳南)人,出身比较微贱,时为韩相,十五年而卒。他是个讲究“术”的,其理论“本于而主刑名”,可能是从发展起来的。司马迁说,“著书二篇,号曰《》”(《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著录《申子》六篇,已亡佚。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有魏征《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②。
申不害言“术”也讲“法”,如云:“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外储说左上》),主张“明法正义”,“而不”(《》卷638引《》)。《韩非子·定法》中又说:“晋之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但相昭“法”者,却不能不说是。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相反,前后(指令)相悖(《韩非子·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说的“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谓“术”,则是一种用以贯彻执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韩国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诸实施,作为他治理韩国的准则,把“术”用到韩国推行,贯彻法治的实践中去。
申不害认为:君主治国,务要集权,主张“明君使其巨并进辐凑”,不允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以致“弑君而取国”。因此,他主张要做到“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其常”(《》)。
申不言在主张君主“设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时,特别强调“术”。他所说的“术”,就是所说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课群臣之能也”(《·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主张“为人臣(君)者,操契以责其名”《申子·大体》),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责实”呢,在他看来,就是要靠“术”这个手段,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难三》)。申不害主张要“去听”、“去视”、“去智”(《·任数》),就是装着不听、不着、不知,实际上却可以听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这就可以作到“”、“独听”、和“独断”。所以申不害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为了更好地驾驭臣下,考核臣下,还主张国君要“无为,而治就是要“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他要国君平时不要让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点,使臣下猜不透国君的企图,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国君之所好而弄虚做假,从而臣下就只好去尽力做好事,不能越职乱来。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虽知弗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臣下篡夺国君的大权。申不害讲究的统治之“术”,虽然使国君可以用来驾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来争权夺利,所以“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犹有所谲其辞矣”(均见《·定法》)。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但是申不害的变法效果,远不如魏、齐、秦等国,无怪乎韩国在三晋中,以至于战国七雄中,始终处于弱下的地位。秦是一个文化比较落后的西方部落,曾“破,有其地”,时,为所败。,秦国“救周有功,赐受、丰之地,列为诸侯”。其民“好稼穑、务本业”,“号称陆海,为膏腴”。其地“迫近,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均见《;地理志下》)。可见,秦是一个受封历史较短,没有多大势力的之国。公元前341年,死,即位。他愤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均见《史记·秦本记》),就在此时自卫入秦。
商鞅为卫之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亦称,在秦被“封之於、商十”后,号称。他“少好刑名之学”,曾为公孙座的家臣。入秦后,为了说服变法,商鞅驳斥了旧贵族代表、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谬论后,提出了一个“变古”的历史观,即“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因此可知,“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史记·》),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上的准备。公元前356年,以为,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有:(一)“令民为什伍”,实行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这就是在按五家为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受赏,不告发的要被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降敌人一样受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则要一起办罪。这样,也就摧毁了“,”(《》)的“亲亲”关系,使宗法的父子关系转向一种纯粹政治上的君臣关系。
(二),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史记·》)。这里的“本业”,指男耕女织;“未业”,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奴婢。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拆散的大家庭,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使生产组织从转变为个体小生产,发展私有制。
(三)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以有“军功”者,来取代“”者,废除了以血缘为根据的“封建亲戚”的原则和禁止反映氏族残余之“”的私斗。
(四)为了重建社会阶级,又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名田宅,臣妾衣服以。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即贵族的依据是军功,而不是“亲亲”。当时的“爵”分为二十级,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级,每家占有田宅奴隶的数字和服饰也按爵级而不同。这样,宗族旧家如果没有军功,过去的族籍便被废除,使得贵族的与生俱来的特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五)为了推行变法,又断然采取了“燔诗书而明法令”(《·和氏》)的措施。同时,又下令禁止私门,禁止游宦之民。
的第一次变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削弱贵族特权,以行国君集权。这就引起了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之内“言之不便者以千数”(《史记·》),当时太子也违反了法令,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做众,从此无人敢公开反对。公元前352年,因功由升为,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职。公元前350年,又下第二次变法令。这是前次变法的继续,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设,其政策有:(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彻底革除残留的旧习,加强封建统治。这种习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说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史记·商君列传》)。古代秦国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谈到这种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商鞅所谓“为男女之别”可能是改革了这种落后的风俗。
(二)“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由中央,结束春秋以来“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赋税的征收和商业的经营。
(三)“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秦本记》作“四十一县”,此据《》),废封建,行郡县。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兵政大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政治体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进一步剥夺奴隶主贵族的权利。
(四)“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全面实行。“开阡陌”的“开”,当是“破坏铲削之意”(《开阡陌辩),所说:“决裂阡陌,教民”(《·秦策三》),便是其征。“”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来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新田界。具体些说,就是把原来的“百步为亩”的“阡陌”、“封疆”,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新唐书·突厥传》云:“周制,步亩,亩百给一夫,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官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中的赵氏已经实行②,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为亩,可能也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商鞅看来,为“农”就是为“战”,所以他在变法中首先改变田制来适应兵制,即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为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算地》)的旨意。另外,在过去的一家受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的赋税负担颇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却需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余夫出去从事工商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亩受田。这样一来,每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一样了。所以《史记·》中说:“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蔡泽列传》中又说:“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商鞅变法虽然以法律形式破坏了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但是由于秦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作”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直到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才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爱田易居”之定期分配制变为“自爱其处”的长期占有制。在这个过程中,则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大体上一直延续到战国末期①。1979年四川战国墓出土的秦更修①,更有其证。云梦秦简《》,解释“盗封徒,赎耐”时说:“封,即田千(阡)伯(陌)、顷半(畔)封也”,便是其证。这里的“田阡陌”就是木牍所说的“百亩为顷”的“封”和“捋(埒)”。
(五)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筑冀阙宫廷于,秦自雍之。”同时,为要仿效中原各国都城的规模,又“,营如矣”(《史记·商君列传》)。
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强化了秦国的统治力量。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生擒魏将公子昂,迫使魏国交还部分过去被掠夺的西河地。由于这个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陕西东南)十五邑。在秦变法前后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但是,那些受到打击、惩治的旧制度的,却是“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卒受恶名于秦,有以!”公元前338年,死,即位,等人告发商鞅“欲反”(均见《史记·》),而被秦兵(陕西华县西南)。
商鞅虽然被杀,但是他的变法成果仍然沿续不变,终于使秦走上日益强大的道路。比如就是在这个变法基础上修订补充而成的;商鞅时定下的标准,直到一百二十多年后的秦始皇还在沿用着。正如所说:“相孝公,为帝业”(《论衡·书解》),即奠定了其后秦统一六国的基础。
商鞅的变法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自此就一直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反映商鞅思想的《》中,不但言“法”①,而且也涉及到了“势”和“数”①的讨论,并且针对产生了争论。“势”和“数”的观念,是国君有了独立的主权和“独制”①之权才会产生的,即是“变法”之后所产生的新观念。这些新观念,对于封建制的发展和巩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之诛;增加、大辞,有、、之刑”(《》)等,特别是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没有排斥和废除,而把奴隶的剥削用来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这是剥削阶级本性所决定的。当时除了有家奴的存在,还有制度,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政策,《史记·索隐》谓:“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中屡次言及“”、“”,其实也是官奴婢。《·秋官·司厉》职又说:“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①。官奴还有一个来源,就是打仗时的不能死战者,如“不死者归,以为隶臣”(《秦律杂抄》)。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变法的不彻底,因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奴隶制残余一直残存下来。[1]从他掌权时起,到他代晋做了皇帝,曾对当时积弊已久的政治、经济状况有所整顿。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整顿吏治枣他当时罢掉或处死的官吏有许多是或皇族出身。他的亲信、功臣中有“骄纵贪侈,不恤政事”的,他也严厉惩罚,甚之处死。
二、重用寒人枣东晋时期,中央和州、郡的大权一直掌握在王、谢、庾、桓手中,选拔官吏,主要依据门第,所谓“下品无高门,上品无贱族”。选出的官吏多是无才无识之辈。刘裕掌权后,下令改变这种状况,要求按照初置时的精神选拔人才。他重用出身“寒微”的人,如、、、等。
三、继续实行“”,抑制兼并枣于义熙九年(413年)再次实行“土断”政策。除南徐、、南青三州都在晋陵(今江苏镇江、常州一带)界内,不在土断之列外,其余都依界土断。多数郡、县被合并或取消。在户籍上,不再分土著和。对于势家大族隐藏户口的,严厉清查。还禁止豪强、乱收,人民可以任意樵采捕捞。 刘裕实行时,除徐、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今江苏镇江、常州一带)的住户可以不进行外,其他流寓郡县大多被并省,归入本地郡县。会稽(今浙江绍兴)四姓中的余姚虞亮抗命,藏匿亡命千余人,被处以死刑,于是豪强肃然,远近知禁。义熙土断,是第四次土断。也是比较彻底的一次,它打击了东晋豪强士族势力,对维护东晋政府的兵役来源和租赋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整顿制度枣刘裕下令严禁地方官吏滥征租税、,规定租税、徭役,都以现存户口为准。凡是州、郡、县的官吏利用官府之名,占据屯田、园地的,一律废除。凡宫府需要的物资,“与民和市”,照价给钱,不得征调。还减轻、徭役等。
刘裕即位后,免去了一些,“蠲租布二年”,使百姓能多少减轻一些负担。对于那些原来因战争需要被征发的奴隶也一律放还。东晋末年,置官滥乱,给人民带来沉重负担,刘裕也能及时制止,规定“荆州府置将不得过二千人,吏不得过一万人;州置将不得过五百人,吏不得过五千人”。
刘裕对东晋以来苛刻的刑法也进行了改革,三年(422)下诏“刑罚无轻重,悉皆”。
刘裕虽然是行伍出身,却能注重学校教育。他认为东晋末年以来,“戎马在郊,旌旗卷舒,日不暇给。遂令学校荒废,讲诵蔑闻..之风,将坠于地”。于是下诏要选备儒官,弘振国学。刘裕振兴学校教育固然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但它在另一方面却带来了全社会注重学校教育,改善社会风气的结果。
对政治、经济的整顿,进一步打击了腐朽、黑暗的贵族、势力,改善了政治和社会状况,对劳动人民的痛苦亦有所减轻。 为“”奠定了雄厚的政治基础,也奠定了南朝政治的雏形。[2]自道以来,历来的北魏统治者都注重学习汉族文明。从小就由汉人抚养,自幼深受的熏陶,更加倾向于汉化改革。在民族征服的过程中,北魏统治者对各族人民实行了民族歧视和残酷的政策,民族矛盾不断加剧。为了缓和,巩固统治,孝文帝登基后,在冯太后的辅佐下,进行了深入改革,史称“”。孝文帝一、迁都洛阳。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把都城由迁到洛阳。
二、全盘汉化。迁都之后,魏孝文帝改官制、禁、断北语、改姓氏,提倡与汉族通婚,用强力手段促使接受汉文化。
三、颁。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又颁行均田令,均给天下民田”,均田农民向政府交纳租调等。
四、整顿吏治。北魏(公元484年),北魏政府颁布诏书,“始班俸禄”,“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
五、建。五家立一,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史学家先生在《》一书中所说:“洛阳之汉化愈深,而腐化乃愈甚,其同时之保守亦愈固,即反抗洛阳之汉化腐化力因随之而益强”。以一己之喜好,不顾鲜卑民族的族情和北魏人民的福泽利益,强行推动改革,终使北魏亡国灭种。[3]北宋变法名相王安石(),早年曾在扬州、(今浙江宁波)、(今安徽潜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后来任江宁知府、、、宰相,在三年(1058)上万言《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在年间的8年内,围绕富国强兵这一目标,变法立制,开始了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其:“,,人言不足恤。”非常有名。他被革命导师称为“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巩固的统治。王安石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指出“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更重要的是,王安石在执政前就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执政以后,王安石继续发挥了他的这一见解,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以理财为方今先急”,而“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趋农为急”。在这次改革中,王安石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而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认为,要发展生产,首先是“去(劳动者)疾苦、抑兼并、便趣农”,把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那些游手好闲者也回到生产第一线,收成好坏就决定于人而不决定于天。要达到这一目的,国家政权需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从上到下的改革。王安石虽然强调了国家政权在改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搞过多的专利征榷,提出和坚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张和做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变法派制订和实施了诸如农田水利、青苗、免役、、市易、、抽分制等一系列的新法,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乡村到城市,展开了广泛的社会改革。与此同时,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改革军事制度,以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强化对广大农村的控制;为培养更多的社会需要的人才,对科举、也进行了改革,王安石亲自撰写《义》、《书义》、《诗义》,即所谓的《三经新义》,为学校教育改革提供了新教材。
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因此,王安石在熙宁七年第一次。特别是由于变法的设计者王安石与变法的最高主持者宋神宗在如何变法的问题上产生分歧,王安石复相后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继续推行下去。加上变法派内部分裂,其子的病故,王安石于熙宁九年第二次辞去宰相职务,从此闲居。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此前的新法都被废除。政局的逆转,使王安石深感不安,当他听到也被废除时,不禁悲愤地说:“亦罢至此乎!?”不久便病逝。有“愿为五陵轻薄儿,生当开元天宝时”之叹的王安石死后,他的长子即位。神宗在位期间,宋朝初期制订的制度已经产生诸多流弊,民生倒退,而边境上辽和夏又虎视眈眈。神宗因此锐意改革。神宗启用著名改革派名臣王安石进行朝政改革,将其任命为。王安石推行的新法包括、青苗、免役、市易、、保马、方田均税等。但是,新法的实行遭到了以为首的保守派对新法强烈反弹。加上全国天灾不断,神宗的新法实行的决心也有所动摇。七年(1074年),北方大旱,一名名叫的官员向神宗上呈一幅流民图,图中景象惨不忍睹,神宗因此受到极大震撼。第二天神宗就下令暂罢青苗、、免役等十八项法令。尽管这些法令不久之后得到恢复,但神宗与之间已经开始不信任。熙宁七年四月,王安石第一次被罢相,出知。后来变法派中的官员。王安石因此回京复职,但是他依然受到保守派的坚决阻挠。熙宁九年(1076年)六月,王安石长子去世,王安石借机坚决求退,神宗于十月再次罢免王安石的相位,此后王安石便不问世事。
尽管后人对熙宁新法的评价非常两极,但无庸质疑,新法的推行效果远不如王安石预想。新法的实行虽然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耕地面积,但是却严重增加了平民的负担。熙宁新法在军事上的改革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军队战斗力无明显改善。加上王安石操之过急,将需要很长时间社会演进才能完成的十余项改革在短短数年内全盘推行,使变法陷入了的困境。而且,新法实施到了后期,条文与执行效果相差越来越大,一些措施从利民变成扰民。新法执行过程中用人不当也是最后失去民心的原因,变法派中如、、和等都是人品相当有争议的人物。有的更被视为小人。对于这次改革,以“”著称的史学家评论这次变法:“早我们之前九百年,中国即企图以的办法操纵国事,其范围与深度不曾在世界里其他地方提出。但是一种无所不至的全能性组织力量,它之统治所及概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与它类似的其他因素。”王安石被罢后,神宗继续改革事业,号为“”。元丰改制虽与并称为“熙丰新法”,但改革力度无法同熙宁变法相提并论。伴随著国力的增强,神宗将焦点转移到外患上。他决心消灭。熙宁五年(1072年)五月,神宗开始西征西夏,取得了很大胜利,也大大鼓舞了神宗的信心。元丰四年(1081年)四月,西夏发生政变,神宗借此再次征讨西夏。结果却遭到惨败。神宗因此一病不起。元丰八年(1085年)正月初,神宗立六子为太子。而神宗颁布的新法虽然曾短暂被其母废,但不久又陆续恢复,不少甚至沿用到南宋时期。
驾崩后,太后高氏垂帘听政,对刚即位的严加钳制。高太后信用以为首的旧党,并冷落哲宗,结果引发严重的,是为元祐党争。哲宗亲政后,贬斥旧党,信用新党,变法事业因此得到了持续。[4](年),字叔大,号,湖北 人。是的门生,六年(1572),张居正得到大太监的支持,取代了,在明神宗万历年间,连续10年担任内阁(宰相)。挽救明朝统治的危机,他从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整顿,尤重于经济的改革,企图扭转、隆庆以来、边防松弛和民穷财竭的局面。
在内政方面,他首先整顿,加强。张居正创制了“”,严格考察各级官吏贯彻朝廷诏旨情况,要求定期向报告地方政事,提高内阁实权,罢免因循守旧、反对变革的官吏,选用并提拔支持变法的新生力量,为推行新法做了组织准备。并且整顿了和,他的为政方针是:“尊主权,课吏职,行赏罚,一号令”和“强公室,杜私门。”
在军事上,为了防御女真入寇边关,派守蓟门,镇辽东,又在东起,西至的长城上加修了“”3000余座。他还与之间进行贸易,采取和平政策。从此,北方的边防更加巩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鞑靼没有发生过大的战争,使北方暂免于战争破坏,农业生产有所发展。万历七年(1579),张居正又以俺达汗为中介,代表明朝与西藏首领(索南坚错)建立了通好和封贡关系。在广东地方,先后任和为两广军备提督,先后领兵剿灭了广东的蓝一清、赖元爵,的、、诸良宝,的等叛乱分子,岭表悉定。这对安定各地人民的生活和保障生产正常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水利方面,六年(1578年),推荐、起用先前总理河道都御史治理黄河、,并兼治运河。潘季驯在治河中贯串了“筑堤束沙,以水攻沙”的原则,很快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万历七年二月,河工告成,河、淮分流。计费不足50万两,为工部节省资金24万两。、之间800余里的长堤平等蜿蜒,河水安流其间。因而,“田庐皆尽已出,数十年弃地,转为耕桑”。黄河得到治理,漕船也可直达北京,“河上万艘得捷于灌输入大司农矣”。
在经济上,整顿制度、扭转,这是的重点。他认为赋税的不均和欠额是土地隐没不实的结果,所以要解决财政困难的问题,首要前提就是勘核各类土地,遂于万历八年十一月,下令清查全国土地。在清查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了,改善了国家的财政状况。张居正的全面改革,旨在解决明朝两百余年发展中所积留下来的各种问题,以巩固明朝政权。 改革不免触动了相当数量的官僚、缙绅和的利益,因此很自然地遭遇到了保守派的强烈对抗。再者,历史积弊太深、太顽,已是。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积劳成疾,迅即病死,反对派立即群起攻讦。张居正成了改革的牺牲品,家产被,家属或死于非命。此后,某些改革的成果虽然保留下来,而大部分已经废殆,就像一道光亮在明朝走向沉暮的历程中一现而逝,并不能遏止衰落的步履。[5]梁启超变法指1898年(农历戊戌年)以为首的者通过皇帝所进行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西方,提倡科学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发展农、康有为工、商业等。这次运动遭到以为首的守旧派的强烈反对,这年九月慈禧太后等发动政变,光绪被囚,派康有为梁启超分别逃往法国和日谭嗣同本。等6人()被杀害,历时仅一百零三天的变法终于失败。因此也叫。
戊戌变法又名,其高潮则为百日维新, 是中国清朝(1898年)的一项政治改革运动。这次变法主张由光绪皇帝亲自领导,进行的变革,希望中国走上的道路。
没有意识到中国几千年封建的危害,是戊戌变法失败的真正原因。[6]作品名称:变法
作品年代:清代
文学体裁:散文窃尝以谓自生民之初以迄于今[1],大都不过万年而已。之?以之亟明也[2]。天道数百年小变,数千年大变。上古狉榛之世[3],人与万物无异耳。自、、伏羲氏、、氏相继御世[4],教之火化,教之宫室,教之网罟[5],教之舟楫、、衣裳、书契[6],积群圣人之以经营,以启唐、虞[7],无虑数千年。于是鸿荒天下,一变为文明之天下。自唐、虞讫夏、商、周、最称治平。洎乎秦始皇帝,吞灭六国,废诸侯,坏井田,大泯先王之法[8],其去尧舜也,盖二千年。于是封建之天下[9],一变为郡县之天下[10]。
以降,虽盛衰分合不常,然汉、唐、宋、明之外患,不过曰匈奴,曰突厥、曰回讫、叶番、曰契丹、蒙古,总之不离西北塞外诸部而已,降及今日,诸国以之学[11],勃兴海外,履若户庭[12],御风霆如指臂[13],环大地九万里,罔不通使互市。虽以尧舜当之,终不能闭关独治。而今之去也,亦二千年。于是隔绝之天下,一变为中外联属之天下[14]。夫自群圣人经营数千年以至唐虞,自唐虞积二千年以至秦始皇,自始皇积二千年以至于今,故曰不过万年也,而世变已若是矣。
世变小,则治世法因之小变;世变大,则治世法因之大变。夏之尚忠始于禹,殷之尚质始于汤,周之尚文始于文、武、[15]。阅数百则弊极而变,或近至百数十年间,治法不能无异同。故有以圣人继圣人,而形迹不能不变者[16];有以一圣人临天下,而先后不能不变者。是故惟圣人能法圣人,亦惟圣人能变圣人之法。彼其所以变者,非好变也,时势为之也。
今天下之变亟矣。窃谓不变之疲乏,宜变今以复古;迭变之法,宜变古以就今。乌乎!不审于古今之势,斟酌之宜,何以救其敝?且我国家集百王之成法[17],其行之而无敝者,虽万世不变可也。至如官俸之俭也[18],部例之繁也,绿营之窳也[19],取士之未尽得实学也,此皆积数百年末流之敝,而久失立法之初意,稍变败弊去而法存,不变弊存而法亡。是数者,虽无敌国之,犹宜汲汲焉[20]。苟不不知变,则粉饰多而实政少,拘挛甚而百务弛矣[21]。
若夫西洋诸国,恃智力以相竞,我中国与之并峙,商政矿务宜筹也,不变则彼富而我贫;考工制器宜精也[22],不变则彼巧而我拙;火轮舟车宜兴也,不变则彼捷而我迟;约章之利病、使才之优绌、兵制阵法之变化宜讲也,不变则彼协而我孤[23],彼坚而我脆。昔者造兵器[24],侵暴诸侯,始作弓矢及以胜之。[25],劝其女红,极其巧,通鱼盐,海岱之间[26],敛袂往朝[27],夫黄帝、太公、皆圣人也,其治天下国家,岂仅事富强者?而既厕于邻敌之间[28],则富强之术有所不能废。
或曰:以堂堂中国,而效法西人,不且用夷变夏乎[29]?是不然。夫衣冠语言风俗,中外所异也;假造化之灵[30],利生民之用,中外所同也。彼西人偶得风气之先耳,安得以天地将泄之秘,而谓西人独擅之乎?又安知数十年后,中国不更驾其上乎?至若之习骑射[31],汉武帝之习楼船[32],驾御与一体[33],皆有微旨存乎其间[34]。今诚取西人器数之学,以卫吾汤文武,使西人不敢蔑视中华,吾知尧舜汤文武周孔复生,未始不有事乎此,而其道亦必渐乎八荒[35],是乃所谓用夏变夷者也。
或又曰:变法务其相胜,不务其相追,今西法胜,而吾学之,焉以随人后[36],如制胜无术何?是又不然。夫欲胜人,必尽知其法而后能变,变而后能胜,非兀然端坐而可以胜人者也[37]。今见他人之我先,猥曰不屑随人后[38],将跬步不能移矣。且彼萃数百万人之才力[39],掷数千万亿之金钱,而后得之,今我欲一朝而胜之,能乎?不能乎?夫江河始于滥觞[40],穹山基于[41]。佛法来自天竺,而盛于东方;算学肇自中华,而精于西土。以中国人之才智视西人,安在其不可以相胜也?在操其鼓舞之具耳。
噫!世变无穷,则圣人御变之道亦与之无穷。生今之世,泥古之法[42],是犹居之世而茹毛饮血[43],居黄帝之世,御之暴而徒手搏之。辄曰:我守上古圣人法也。其不惫且蹶者几何也[44]?且今日所宜变通之法,何尝不参古圣人之法之精意也?[7][1]生民:人,人类。
[2]亟:急剧。
[3]狉(pí)榛:草木丛杂,野兽群游的原始景象。
[4]、、伏羲氏、:俱为传说中远古时代半人半神的“圣王”。相传燧人氏钻木取火,教民熟食;有巢氏为巢,教民巢居;包羲氏(即)教民渔猎畜牧;神农氏教民耕种。
[5]罟(gǔ):网的总称。“网罟”即鱼网,相传为伏羲氏发明。耒(lěi):古代翻土工具耜的柄。耨:小手锄。“”泛指农具。
[6]:弓箭。书契:指文字,契,即刻,因古代文字多用刀刻在竹、木、甲骨上,故称“契”。
[7]唐、虞:指尧、舜。
[8]泯:泯灭,除尽。
[9]封建:指秦朝以前天子分封王侯的制度。
[10]:指秦朝以后设郡县由中央任免长官的制度。
[11]:极西,指欧美西方各国。器数:器具技术,泛指科技。
[12](gái yǎn):指极其广大的地面。垓:兼括八极之地。埏:边远之处。
[13]御风霆:指驾御自然。
[14]联属:互相连接。属:相连。
[15]“夏之尚忠”三句:古人认为夏朝崇尚忠诚,商朝崇尚质朴,周朝崇尚礼乐文采。
[16]形迹:行为举动的表现。
[17]:指历代帝王。
[18]官俸之俭:官员俸禄少。清代官俸不很丰厚,清廷曾认为这是官吏不能廉洁的原因,故常在官俸之外按等级给以补贴,称之为“养廉银”,认为有了这种补贴,官吏就可以保持廉洁。作者大约也认为官俸太少是官吏腐败的原因,故以“官俸之俭”是当时流敝。
[19]窳(yǔ):腐败涣散。
[20]汲汲:心情急切的样子。:早作处置。
[21](luán):肌肉收缩,手足不能伸曲自如的一处病态。此处形容诸事处置失宜。
[22]考工:对种种技术工艺的研究。
[23]协:协力,团结。
[24]蚩(chī)尤:上古传说中的东方首领,相传他创造了兵器与黄帝作占。
[25]:灭商,被封于齐,他是齐国的祖先。
[26]岱:泰山。
[27](mèi):整理衣服,准备朝拜。
[28]厕:厕身,置身。
[29]且:将,用夷变夏:《孟子滕文公上》说:“吾闻者,未闻变于夷者也。”此处用此意。“夏”指中国,“夷”指外族。
[30]造化之灵:大自然的神功妙用。他曾进行军事改革,废止宽袍大服,改用西北游牧民族服饰,学骑射,用骑兵取代战车。
[31]:有楼的大战船。汉武帝为演习水战,下令大修,治十余丈高楼船。
[32]:出身西北少数民族的将领。唐太宗为了巩固对的控制以减少内乱,曾任用过一些起少数民族将领。
[33]微旨:深刻的道理。微:幽深。
[34]被:及,加。八荒:八方极远之地,此处指世界。
[35]:疲劳困乏。
[36]兀然端坐:高高在上地下襟危坐。兀然:高耸特出的样子。
[37]猥(wěi):苟且。
[38]跬(kuǐ)步:半步。
[39]萃:会萃,集中。
[40]滥觞:江河发源处之小水流。
[41]穹山:高耸入云的大山。:倒一筐土。
[42]天竺:别称。
[43]泥古:拘泥古代成规。
[44]:指上古用火之前生食的情况。茹:吃。
[45]蹶(jué):跌倒。本文是作者阐发其变法图强的代表作。作者认为,时代变了,治世之法也应相应改变。在列强争相宰割中国的情况下,不变法则不能“厕于邻敌之间”。可见作者提倡变法的思想基础,是反帝爱国的思想。变法就要向西方学习先进科学文化,而向西方学习,最终还是要胜过西方。“以中国人之才智视西人,安在其不可相胜也!”这种堂堂之论,表现了作者的民族自信心。自然,由于作者的地位和历史的局限,作者对封建的政治制度,不但不敢触及,反而认为那是应该“万世不变的”,这又反映了作者保守的一面。本文是作者《》十四篇中的一篇。(),字叔耘,号庸庵,江苏无锡人。曾充任曾国藩幕僚,为出使英、法、比、意四国大臣,归国后升为。薛氏的基本思想是变法图强,主张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倡富国强兵。但他主张学习西方科学,是为了“卫吾尧舜汤文武”,与洋务派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基本上是一致的。他的见识较广,文章雄于议论,重视,行文能洋洋洒洒,能尽情发挥,著有《庸庵全集》。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王安石变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