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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玉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固 安 县 中 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诉 王 玉 珍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固民初字第1807号
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汪宗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俊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玉珍。
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诉被告王玉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俊明、被告王玉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0年10月取得&新昌街北三区旧城改造主体资格&,并开始了对该区域大规模的投资建设。日,我公司与被告就拆迁安置问题上签订了《北三区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以乙方土地证和实际丈量面积,按1:1:1置换楼房,空闲宅基地有有关手续的按1:0.9置换楼房&的置换原则。被告持有的103796号土地证使用权证的证载面积157.5㎡,实际丈量面积156.45+1.1㎡.然而,在与被告签订置换协议时,被告却要求23#楼-3-1101室、23#楼-3-802室、32#-2-702室、23#楼-2-402室四套楼房,合计面积377.42㎡,并要求赠送燃气炉4套及燃气开口费、地下车库和储藏室各4个,并赠装修,由于工程建设的需要,我公司被迫与被告签订了相关置换协议,我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显示公平,在实际中也难以落实,与被告无法达成妥协,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北三区拆迁补偿协议书》关于被告置换权益部分予以变更为173.25平方米;请求撤销日双方补充协议第一项和第二项赠与内容。
被告王玉珍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且违法。我与原告签订的置换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我与原告签订置换合同之时意思表示明确,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原告作为专业的开发单位不可能与我签订显示公平的合同,如果显示公平,也是开发商在签订之时有意欺诈。现合同签订了,房子也拆迁了,开发商要求变更和撤销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二、双方签订的置换合同中置换利益包括对我方的精神经济补偿。自2011年原告对我原居住的燃料公司家属院进行开发建设以来,常听哪家被砸被打信息。2013年3月底,原告开始找我谈拆迁之事,因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便打电话对我进行威胁、恐吓。2013年5月开始,原告组织他人对我家进行了二十几次的毁灭性的打砸,家中门、窗、生活用品等均被毁,前后报警有十余次,北开发区派出所有出警记录。后原告对我家进行了断电、断水、断路等。2014年2月初,原告与我再次协商,因原告打砸等行为,造成了我的财产及精神上的损失,原告同意用一套90㎡房屋折抵赔偿款,及用50㎡用作补偿多次推到我墙头的损失。三、原告采取欺诈手段,一房多卖,属于违约。日,我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同时我去物业在一个表上签了字,物业人员给了我四套楼房的钥匙,当天下午原告将我的平房拆除。过了二十几天我前夫带人去看房,四套楼房的锁芯均被换掉,后我发现原告将置换给我的四套房子又交付给了同小区的拆迁户丁凤山、丁鹏和李成忠两户。原告为拆我房屋欺诈行为事实存在,原告恶意一房多卖亦属于严重违约。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取得固安县新昌街北三区旧城改造项目开发主体资格,项目位于固安县永康路东、新昌街北、玉泉路西、居民建成区南,被告原房屋及院落处于该拆迁改造项目范围内。日,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珍签订&北三区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为原告中鼎公司,乙方为被告王玉珍。置换及补偿标准:1、以乙方土地证和实际丈量面积,按1:1.1置换楼房,空闲宅基地有有关手续的按1:0.9置换楼房;1、原小区住房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35元,其中包括租迁费20个月,每平米90元,房屋折价每平米45元(配房及耳房实际丈量后,按面积计算加入租迁费中),在协议签订时付款;3、旧房归开发商所有,乙方搬迁后保持门窗齐全,如自行拆除,从租迁费中扣除房屋折价部分;4、自行拆迁户在接到甲方拆迁通知之时起,限期30日内拆至地平,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同时将其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正本交与甲方并支取拆迁安置费;6、乙方姓名王玉珍(签字捺印),土地证号103796,土地证载面积157.5㎡,实际丈量面积156.45&1.1,房产证号6&&8。交房标准:1、高层框架架构;2、双层玻璃塑钢窗,封闭式阳台、外层加保温层;3、防盗门、单元对讲门、普通木门;4、内墙水泥砂浆抹面,四白落地,普通装修;5、室内地面均为普通贴面及普通卫生洁具;7、给水:负责安好水表,水管做主水管下口,安好自来水龙头;8、乙方置换所有楼房的水、电、燃气开口费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9、甲方负责安好水表、照明灯泡、插座、弱电(包括电话线、有线电视线路、单元对讲线及宽带线管)负责下线;10、建设公共活动空间,绿地、健身器材在回迁后一年内完成,使住户有一个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1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置换所有楼房整体确权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12、不要求装修的,按回迁面积每平米补偿80元装修费(交房时为商品楼房毛坯房);13、乙方置换所有楼房契税、房产维修基金、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交房时间:1、居民户全部搬迁后,回迁用房甲方保证在20个月内建成,以后搬迁户交钥匙之日为准。甲方如不能如期交房,将按每月双倍房租支付给乙方;2、回迁周期以甲方通知乙方搬迁时限计算。拆迁补偿费:建筑面积103.68㎡,补偿金额4666元,领取人王玉珍(签字捺印)。补偿协议书还作了其他约定。双方对于未尽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一、甲方赠乙方燃气炉4套及燃气开口费;二、甲方赠乙方地下车库4个,储藏间4个;三、乙方置换楼房为23号楼3单元1101室、23号楼3单元802室、23号楼2单元702室、23号楼2单元402室;四、甲方负责给乙方装修。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拆除了被告房屋。现原告已将补充协议中约定置换于被告的四套房屋均置换并交付给了他人,且补充协议第一、二项约定赠送内容,原告未实际赠与交付。
上述事实有&北三区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协商、缔结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原、被告签订的&北三区拆迁补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双方缔结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事由。原告主张的理由为该拆迁补偿合同交易显失公平,被告则抗辩认为合同交易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置换利益中包括因原告在签订协议之前曾多次打、砸被告财产及恐吓被告行为,其向被告进行的精神及财物损失的补偿,不符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可因重大误解订立、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以欺诈或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表意失真订立等三种情形可撤销或可变更,其中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以欺诈或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表意失真订立的情形本案原告未主张,故本院此处不予评析。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客观上订立的合同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从合同签订的当事人身份、磋商过程以及合同签订的形式等内容考察,原告作为专业开发建设主体,在固安县行政区域内对于本案涉及开发项目并非是原告第一次的投资建设项目,原告将被告房屋及院落拆迁用于商品房建设,属于经营性质,对于预期盈利或亏损在签订协议之时应当预料。2010年10月份原告即取得了该旧城改造项目,在与被告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原告筹划已久,且合同形式采用的是原告提供的制式合同,订立合同之时原告不存在草率、无经验情形。从拆迁协议及补充协议履行情况看,被告房屋及院落已被原告拆除,现已经建成商品房,原告作为开发建设方在经济利益上是否遭到重大损失,双方在利益上是否存在严重失衡,对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综合,原告诉请&北三区拆迁补充协议书&在原、被告签订时显失公平,请求将被告置换权益部分变更为173.25㎡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撤销日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第一项和第二项赠予内容的诉讼请求,因签订赠予协议后,至今原告未向被告交付,被告尚未依法取得受赠燃气炉、燃气开口费、地下车库、储藏间的所有权,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对日与被告王玉珍签订的&北三区拆迁补偿协议书&关于被告置换利益部分予以变更为173.25㎡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珍于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关于&一、甲方赠乙方燃气炉4套及燃气开口费;二、甲方赠乙方地下车库4个,储藏间4个。&赠与内容。
本案诉讼费11800元,由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炳烨
代理审判员  顾 雪
人民陪审员  王东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海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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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有没有朋友知道农村修高速路占地,占房的赔偿标准是怎么一个标准,希望知道的朋友能帮着忙回复一下,我们这边官员已经给出了一个赔偿范围,但是我还是希望通过大家帮忙,只因为现在的官员办事,不能取得老百姓的信任,贪官太多,  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经营性补助费标准  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委托拆迁费标准  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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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两村官涉贪近千万拆迁款 检察官潜伏贴吧获线索
来源:京华时报
荣军在法庭上受审。京华时报记者蒲东峰摄
  昨天,丰台区两名村官郭文和荣军涉嫌伙同贪污997万余元拆迁款,在市二中院出庭受审,他们均认罪请求轻判。原副村长荣军当庭称农村拆迁多报数很常见,“太普通不过的一件事了,现在到法庭上事儿就大了。”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
  虚报核桃树量骗领997万
  上午9时50分许,丰台区王佐镇沙锅村原副村长荣军首先出庭受审,他穿着拖鞋、病号服,外面裹一件军大衣。
  起诉书显示,荣军现年50岁,初中文化程度。指控称,荣军于2007年间,伙同时任丰台区王佐乡怪村中心村党总支书记的郭文,利用郭文负责协助政府管理、发放西六环路占地拆迁款项的职务便利,利用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讼擦偬峁┑男榧佟侗本┦泄兰厶跫羌潜怼罚ü痹臁恫鹎畈钩バ椤返姆绞剑〔鹎ú钩タ罟布997万余元。其中,荣军个人非法获利260余万元。检方认为荣军涉嫌贪污罪。
  荣军当庭认罪,但对案件细节回答得很模糊。“我脑子有毛病,抢救过两回,老年痴呆,很多事情都记不清。”他一会儿申请喝水,一会儿申请休庭,“想和辩护人说点事”,但未获允许。
  荣军以前供述称,西六环路占地拆迁是在2006年到2007年间,当时在王佐镇任纪委书记的刘某让他去找郭文,让郭文多算些树木的数量,多出的拆迁款大家分了,郭文同意了。
  相关证据显示,当时负责评估工作的讼擦俣啾9900多棵核桃树,郭文事后以三个拆迁户的名义签订三份虚假拆迁款补偿协议,骗取了涉案的997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荣军说,在农村拆迁,多报点儿数很常见,就为了多拿点儿钱,“家里的房子,拆迁报数的时候多报一两间太常见了。太普通不过的一件事了,现在到法庭上事儿就大了。”
  380万被村支书用于理财
  对于涉案997万余元拆迁款的去向,荣军说,刘某让他去郭文那里领了两次钱,一共617万余元,其他的钱他不知道。检察官表示,剩余的380万元,被郭文自己用于理财、买保险和消费。
  据悉,郭文是2006年当上的村支书。2011年12月,郭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日刑满释放。出狱当日,郭文因涉嫌犯贪污罪又被逮捕。
  郭文贪污案发是因市检二分院反贪局在调查涉及丰台区王佐乡怪村中心村土地的相关案件时,得知该村村支书郭文因涉嫌寻衅滋事、挪用资金被检方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调阅郭文涉案卷宗及郭文所在的怪村中心村账目,发现在六环路占地拆迁合同中,该村与3个村民存在签订一式两份的合同,所签姓名存在明显差异,且有大笔拆迁补偿资金走向存在可疑之处,为此对郭文展开调查,郭文随后主动交代了其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法院对郭文贪污案宣判,认定郭文在担任村支书期间,于2007年利用协助丰台区政府管理、发放北京市西六环路建设占地拆迁补偿款项的职务便利,伪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380万元,并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这380万元,就是郭文涉嫌伙同荣军贪污997万余元的一部分。当时,因刘某死亡,荣军被网上追逃没到案,其余617万余元未能查清。
  村支书推责给纪检书记
  郭文案发后,荣军就离开了村里,以到外地多家医院看病为由没有露面。2013年初,荣军在大年初一回到家里,“我看到家里桌子上有一个反贪局检察官留的电话,就和检察官约好,初十去反贪局投案。”日,荣军投案当天被刑拘,这使得总计近千万拆迁款被骗取的事情坐实。
  2013年6月,郭文被解回再审。昨天,检方指控郭文对其余的617万余元拆迁款,也构成贪污。
  庭审伊始,郭文否认贪污罪的指控,称这617万余元他一分都没有拿。他还否认和荣军伙同犯罪,并将责任推给了已经死亡的原纪检书记刘某。
  郭文当庭说,他是去乡里开会时认识的荣军。西六环占地拆迁时,荣军找他,想让他多报点核桃树。他当场拒绝,称村里没有个人承包的核桃树。荣军没说话就走了。过了三四天,镇纪委书记刘某给他打电话,也说让他帮这个忙。“我说没法帮,他就说我这人怎么这么死性啊?”
  郭文说,刘某曾到他的办公室说此事,“他问我下届换届选举还想干不想干了,他是纪委书记,我惹不起人家,说那就试试吧。”
  按照郭文的说法,他后来也没有主动帮刘某,没有去过评估现场。刘某为此和他翻脸,告诉他通过评估公司帮忙,拆迁方已经多给了1000多万的拆迁款。等钱下来,他也没法说了,就让荣军拿走了617万。
  评估老总出假证被追责
  不过,郭文此前的供述显示,刘某曾经承诺让他到镇里工作,他就同意了此事。据悉,刘某已经因病死亡,案卷中没有他关于此事的说法。
  检方出示的评估公司总经理讼擦俚闹ぱ韵允荆讼擦俪谱约焊涸鸸执宓钠拦拦ぷ鳌=牍执逋芬惶焱砩希跄橙盟啾ㄒ恍┢拦朗谴又欣毯么Γ钪斩嗥拦莱隼9900多棵核桃树。
  讼擦僖蛭耸乱脖蛔肪苛诵淌略鹑巍<旆街缚兀橄擦儆2007年间,在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负责西六环路占地拆迁评估期间,编造虚假的《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用于计算拆迁补偿款,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97万余元,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郭文的辩护人提到,讼擦俚目诠┗固岬剑ザ烙肓跄臣妫锪跄匙急复嬲邸1缁と巳衔跄撤直鸢才湃倬讼擦佟⒐牡热说墓ぷ鳎挠肴倬挥型矗讼擦倜挥薪哟ィ裁凰倒楸ㄊ髂镜氖虑椋龉蹋跄巢攀瞧鹁龆ㄗ饔玫娜耍糠挚钕钣Ω檬欠指肆跄场
  郭文的辩护人认为,对于617万,郭文起的是辅助作用,且没分到钱,应认定为从犯。结合郭文有自首等情节,建议法院对郭文轻判。
  公诉人则认为郭文不构成从犯,称其作为负责全面工作的村支书,骗取的拆迁款打到村里后,没有郭文的同意,钱是不能转出去的,其地位不可替代。郭文在庭审最后表示认罪,希望获得从轻处罚。
  对于荣军,公诉人则认为可以认定为从犯,认为他是受到指使。荣军也希望获得轻判。
  昨天,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百度贴吧潜伏一年检察官获侦破线索
  据悉,为了侦破此案,市检二分院反贪局的检察官刘冰在百度贴吧“潜伏”了一年,最终获得侦破案件的线索。
  刘冰在接受采访时说,2011年初,检方收到的一封举报信里提到了“怪村”。他上网查询时,发现该村位于丰台区王佐镇,还在“百度贴吧”有个论坛。在一个主题为“郭文真完了”的帖子里,有百余人跟帖,说村支书郭文在2010年11月因为寻衅滋事罪被抓,众多村民为此高兴。
  刘冰随后以“据绳”的网名加入怪村论坛,“据绳”是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里取的字。他首次发帖称:“我们怪村也挺怪的,大家成天叫着骂人,总得拿出证据吧&&成天发些不着边际的帖子,这样根本没有用。”
  起初村民曾怀疑“据绳”是郭文的同伙,“据绳”发帖否认,并称:“我没社会经验,可是我有勇气。只要大家能够摆事实,拿出证据,我就不信法律制裁不了他。”
  村民的态度逐渐转变,有人开始发帖挺“据绳”。逐渐得到村民信任后,终于有人开始站出来提供线索,有人还上传自家门口那几亩地的卫星截图,称拿到手的补偿款很少。刘冰了解到,村民怀疑郭文贪污了怪村六环路征地补偿款。
  除了在贴吧了解情况,刘冰还实地“私服暗访”。他通过侦办郭文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了解到,怪村的村集体账目材料正在审计。他查阅了相关卷宗,发现有一笔380万的账目莫名其妙地到了郭文账上。
  通过核对村民的补偿协议,刘冰最终发现郭文伪造了补偿协议,以村民名义冒领钱款,并实地考察确认此事。
  2011年6月,检方对郭文贪污案正式立案。待郭文因故意伤害罪服刑结束后,日,刘冰将郭文从看守所直接带到反贪局。从刘冰注册网名到发最后一个帖子,他在论坛上“潜伏”了一年。目前,在怪村贴吧仍能找到“据绳”发的帖子。
(责任编辑:UN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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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江津农村房屋占地房屋怎么陪;2:土地怎么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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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津府发〔2008〕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日区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区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补偿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五条
征收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居)社(组)开展征地工作和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第六条
农村房屋以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地上构筑物补偿以实际丈量数量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青苗和附着物按勘测定界面积(除建设用地外),其补偿费标准按6000元/亩包干补偿。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不具备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二)在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拟征地通告下发后抢建的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第七条
被拆迁户室内设施每户补助2000元,包括: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水、电、气管线、粮仓、粪池、牲畜圈舍等,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饰物补偿,使用年限较短,有地板、墙裙、吊顶、且用料比较高档的,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本细则附表3给予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标准补偿。室外部分搬迁的水、电、气管线、闭路电视线、邮电通讯线、广播杆线、电话移机按附表2标准补偿。第八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需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兴办(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的企业的建筑物,按附表3的标准的2 倍计算补偿,原建筑物归征地单位所有,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评估后净值的15-20%计算。被拆迁企业需另建的,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正常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后供地。第九条
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一)凡存栏奶牛3头以上、猪(含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为养殖大户。不足上述标准的家庭副业以及拟征地通告下发后喂养的不予补偿。(二)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为:奶牛每头500元;猪每头30元;羊狗每头10元;鸡、鸭、鹅、兔每只2元。第十条
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耕地按1800元/亩?年支付临时用地补偿(非耕地折半)。临时用地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参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二级以下士官及义务兵、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的方式予以安置。下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予安置:(一)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第十二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安置:(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撤销单位建制。(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园地、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社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并经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增加农转非人数并按照规定领取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直至满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按户农转非的申请和审核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第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第十四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按25000元/人支付给农转非人员;对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肢体残疾者并持有《残疾证》的农转非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农转非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农转非人员,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就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征地统筹费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第四章 住房安置第十九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户每户500元,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多层房屋按12个月(高层按18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30元,超期过渡按2倍计发,直到房屋经验收交付使用为止。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方式的,每人一次性按12个月计发,每人每月130元。第二十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搬迁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自建住房安置方式。(一)货币安置住房方式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每个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金额等于区政府批准的该宗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相邻经济实用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乘以30平方米。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标准免缴房屋交易税费。(二)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货币安置款等于安居房限价与砖混结构补偿价之差乘以被拆迁户住房货币安置面积(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等于被拆迁的合法产权面积减去饲养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户的需要,可以在拆迁人规划指定的安居房范围内以安居房限定的价格购买住房货币安置面积内的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一户被拆迁面积超过200?的户,只能按户型设计购买20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被拆迁户的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且被拆迁面积在120?以内的,可购买在12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被拆迁户的人口在3人以下的,可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购买限价安居房。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三)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以户为单位,在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内的(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计所购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邻商品房价购买;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补偿给被安置人。住房安置对象拆迁房屋补偿费和优惠购买安置房的购房费,按照“分别计费、按实补差”的原则办理。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0平方米以内的自然间住房,其价格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计算。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自然间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优惠购买住房。统建安置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统建优惠购买安置房的被拆迁户,应按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四)自建住房安置方式选择自建住房安置方式的,在原房合法产权面积补偿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自建房补助。自建房的选址必须符合规划,用地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3人(含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户(含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自建住房的新宅基地按5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由自建住房户自行落实并承担协调的相关费用。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划给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住房。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第二十二条
户口分别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一户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对象有多处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被安置人所有,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则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江津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1999〕95号)、《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05〕86号)同时废止。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1.征地范围外损毁零星树木补偿标准2.构筑物补偿标准3.房屋补偿标准
附表1:征地范围外损毁零星树木补偿标准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备注 水果树 直径在1厘米以下直径1-2厘米直径2.1-4厘米直径4.1-7厘米直径7.1-10厘米直径10.1-13厘米直径13.1-16厘米 株株株株株株株 0.5320305080120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1厘米以上,每增加3厘米增加补偿30元。 香蕉(巴蕉) 成树幼树 株株 102 高度1.5米以上为成树 花椒 苗圃苗主杆直径在1厘米以下1.1-2厘米2.1-4厘米4.1-6厘米6.1-8厘米8.1厘米以上 ?株株株株株株 311524364875 苗圃指一块土平均每平方米5根(含本数)以上的地块。 葡萄 1厘米以下直径1-2厘米直径2.1-4厘米直径4.1厘米以上 株株株株 1.051020 直径以离地面10cm处量算。 桑树 直径1厘米以下直径1-2厘米直径2.1-5厘米直径5.1-8厘米直径8.1-10厘米 株株株株株 0.2131020 直径10.1厘米以上每增加3厘米增加补偿6元。 杂树 直径1厘米以下直径1.1-3厘米直径3.1-5厘米直径5.1-10厘米直径10.1-15厘米直径15.1-20厘米 株株株株株株 0.113101525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1厘米以上每增加3厘米,增加补偿6元。 干果树 直径2厘米以下直径2.1-5厘米直径5.1-10厘米直径10.1-15厘米 株株株株 1102030 包括核桃、板粟、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5.1厘米以上每增加3厘米增加补偿20元。 慈竹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大笼(21-40根) 笼笼 3560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直径5.1-10厘米直径10厘米以上 根根根 81525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凤尾竹 小窝(20-30根)大窝(30-50根) 窝窝 1520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万年青 按窝计算 窝 0.5
黄桅子 直径在1厘米以下直径1.1-2厘米直径2.1-4厘米直径4厘米以上 株株株株 0.62410 每平方米5株(含5株)以上作苗圃计算 杂柴
花木 木本花草本花 株株 20.5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按时自行清除;2.经林业部门认可的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珍稀名贵树木外,其余为一般树木;3.未成活或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4.征占地范围外零星损毁青苗按2元/米2给予补偿。附表2:构筑物补偿标准名
称 结 构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条石片石砖土围墙三合土、水泥(含板)鱼池壁的三合土 立方米立方米立方米立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100504461515 田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路 水泥路面碎石(含条石)泥结路面简易路面(机耕道) 平方米 45 2510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2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2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砖瓦石灰窑
座 4000 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和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水泥土井机井 立方米立方米个个 1003050500 水泥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坟墓 单人双人 座座 4006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 石板水泥三合土土 平方米 1515153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非人工土质地面晒坝和天然石坝不予补偿。 粪池 条石、坚石硬打三合土、水泥土 立方米 100305 室内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水渠 条石、砖砌片石(砖、三合土) 立方米 10030
注:条石的堡坎、围墙、水井、粪池、水渠均按条石的方量计算补偿。附表2(续):构筑物补偿标准名
称 结 构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根根 150100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电线、电话(含通讯、闭路) 室外照明电线动力电线 米?档米?档 25 水管 室外饮水管 米 2 不含市政管网 蔬菜大棚 钢架薄膜预制结构竹木大棚 亩亩亩 40003000800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20元补偿。2.经补偿后的构筑物、青苗、附着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按时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视为自动放弃。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外单位所有的杆线、管网,按搬迁成本价据实补偿。但征用土地实施城镇规划建设中按规划迁建的杆线管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3: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钢砼结构 315 砖墙(条石)预制盖 285 砖墙(条石)瓦盖 255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225 砖墙(片石)瓦盖 195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180 土墙穿逗、土墙瓦盖 165 土墙石棉瓦、玻纤瓦盖、草盖 150 土墙毡盖(含棚盖) 105 简易棚房 40 说明:1.限期内搬迁的房屋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奖励20%,室内设施、室内装饰及简易建筑除外。2.被拆迁房屋的残值经拆迁人同意可按原房屋补偿标准的5%收购,经残值收购的房屋由拆迁人处置。3.预制结构的外墙瓦盖房屋,使用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标准,其余按预制结构标准。4.墙裙(地面高度80cm以上)、地砖、吊顶分项按装饰的对应面积按对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10%予以补偿。5.固定电话、闭路、水电气、宽带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新安装收费价格补偿。
回复时间: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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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56号
回复时间: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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