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朱元璋统治时期《大明律全文》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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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 &明朝洪武(明太祖朱元璋年号)年间,有一天,大学士宋濂在家中宴请宾客。第二天,明太祖问宋濂,昨天请了些什么人?做了些什么菜?喝了什么酒?宋濂如实回答。明太祖听后说:“你说的全对,没有欺骗我。”说完,拿出一张图。宋濂一看,是昨天家中宴请宾客的座位情况,不禁吓出一身冷汗。 请回答:(1)监视大学士宋濂的是什么人?他们由谁直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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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段材料说明了明朝统治的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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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材料题难度:中档来源:贵州省中考真题
(1)锦衣卫,皇帝。(2)皇权空前加强(或实行特务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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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阅读下列材料明朝洪武(明太祖朱元璋年号)年间,有一天,大学士宋..”主要考查你对&&明太祖加强君权的措施&&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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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加强君权的措施
三司:三司是明朝地方机构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的合称。1376年,朱元璋废除行省,在全国陆续设置了13个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或称都司,掌管地方的军政。三者互不统属,分别归辖中央相关部门。五军都督府:明初军事改革的产物,由原来的大都督府而来,洪武十三年(1380),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简称五军府,分领在京的除亲军外的各卫所和在外的各都司。五军都督府只能管兵籍和军政,不能直接统帅军队。兵部负责军官的选授,而军队的调遣和最高指挥权在则在皇帝。遇有战事,兵部奉旨调兵,并承旨任命总兵将官,发给印信。战后,统兵官交还印信,士兵回到原在卫所。锦衣卫:官署名,明太祖时设立特务机构,原为护卫皇宫的亲军,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太祖为了加强专制统治,特令监管刑狱,赋予巡查缉捕的权力。下设镇抚司,有监狱和法庭。除了负责侍卫、密缉导致奸佞之外,北镇抚司还掌管“诏狱”,各地重罪逮至京师,往往由该司严刑审理,而后直接奏请皇帝。明中叶后与东厂,西厂并列,成为厂卫并称的特务组织。明朝加强中央集权的制度的特点: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空前强化时期,具有不同于前代的明显特点,如特务统治的出现,思想专制的强化,其作用一方面巩固了明王朝的统治,创造了比较安定的政治局面,另一方面也给明朝的统治理下了危机,由此可见,明朝时我国封建制度已渐趋衰落。明太祖加强君权的措施:1、在中央:明太祖废除了丞相,把中央的行政权分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各设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皇帝的权利空前提高,秦汉以来丞相制度从此废除,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最终以皇权的胜利而告终。2、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相互牵制,大权统归中央。3、军事上:明太祖将大都督府改为五军都督府。4、法律上:明太祖制订《大明律》,《大明律》内容集中,条理分明,增加了经济立法,同时主张量刑的“重其重罪,轻其轻罪”。5、特务统治上:明太祖设立“锦衣卫”,监视、侦查官名的不法行为。锦衣卫由皇帝直接指挥,不受司法部门的管辖。6、科举上:实行八股取士。明朝加强君主专制的措施的进步性和消极性:1、进步性:起到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稳定和重建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作用。2、消极性:给明朝的统治埋下了危机。以强化君主专制为核心,将全国的统治最大限度置于一人之下,杜绝和排斥其他人的干预,这从根本上预伏了更大,更强烈的统治危机。明太祖朱元璋:&朱元璋严惩贪官和节俭:洪武二年,朱元璋曾经对他的大臣们说过这样一番动感情的话:“从前我当老百姓时,见到贪官污吏对民间疾苦丝毫不理,心里恨透他们,今后要立法严禁,遇到有贪官敢于危害百姓的,绝不宽恕!”朱元璋对于这句话坚决执行,他后来颁布的《大明律》中,严禁官吏贪污,凡官员贪污60两以上银子者处死。后来还把大量惩治的官民贪赃受贿的案例写入《大诰》中,来提醒官员不要以身试法。朱元璋对自己制定的法律,带头实行,而且执法相当严厉,这在中国古代封建皇帝中是少有的。他的女婿、附马都尉欧阳伦,凭着自己是马皇后亲生女儿安庆公主的丈夫,不顾朝廷的禁令,向陕西贩运私茶。后来河桥巡检司的一位小吏向朱元璋告发了此事。朱元璋立即下令赐死欧阳伦,同时他还发了通敕令,表扬那位小吏不畏权贵的斗争精神。朱元璋惟一的亲侄,开国功臣朱文正,亦违法乱纪他毫不留情废了他的官职。开国功臣汤和的姑夫,自以为有硬邦邦的靠山亲戚,就隐瞒常州的土地,不纳税粮,朱元璋也将他依法处死。由于朱元璋出身贫苦农家,不仅深深体谅农民生活的艰辛、物力的艰难,而且他还身体力行,带头倡导节俭。明朝建立后,按计划要在南京营建宫室。负责工程的人将图样送给他审定,他当即把雕琢考究的部分全去掉了。工程竣工后,他叫人在墙壁上画了许多怵目惊心的历史故事做装饰,让自己时刻不忘历史教训。有个官员想用好看的石头铺设宫殿地面,被他当场狠狠地教训了一顿。 在朱元璋的影响下,宫中的后妃也十分注意节俭。她们从不乔装打扮,穿的衣裳也是洗过几次的。有个内侍穿着新靴子在雨中行路,被朱元璋发现了,气得他痛哭了一顿。一个散骑舍人穿了件十分华丽的新衣服,朱元璋问他:“这衣服用了多少钱?”舍人回道:“五百贯。”朱元璋痛心地说:“五百贯是数口之家的农夫一年的费用,而你却用来做一件衣服。如此骄奢,实在是太糟蹋东西了。”朱元璋不喜欢喝酒,他多次发布限制酿酒的命令。他不爱奢华,讲究实际。他命令太监在皇宫墙边种菜,不要建造楼台亭阁。为了让儿子们得到锻炼,他命令太监织造麻鞋、竹签自用,规定诸皇子出城稍远,要骑马十分之七,步行十分之三。朱元璋出身贫寒,从小没有读书的机会,从军后,到称帝晚年一直保持勤奋好学的作风。作战之余,理政之后,他常常请儒生讲述经史。经过几十年的刻苦自学,他不但能写手扎、军令,还能写诗作赋。他终生严格要求自己,不懈怠,不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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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也有“普法”:朱元璋曾热衷于法律宣传
| 发布时间: 09:49:55
从明朝开始,在国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里,就专门设立了“讲读律令”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亦有同样的条文。此外,明太祖还颁行了《大诰》和《教民榜文》等,供人学习和了解。再者,读书人不仅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而且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最后,在民间社会的乡饮酒礼上,还要宣讲皇帝的“六条”圣谕(语录)和相关法律。
必须指出,朱元璋之所以热衷于法律宣传,实际上并不是要依法保障臣民的权利,而是使他们成为匍匐在皇帝权力与淫威下的“顺民”,即遵守法律。俗谚“大明律当衣穿,一身是罪”,即生动地表达了这一意图。换言之,臣民熟悉法律,不去犯罪,即可远离法律,它与保护权利可以说是毫无关系;在这种语境中,如果臣民“权利”得到了些许保护,那是“意图之外”的反射效果,而非推行这一制度的内在意图。
到了清朝,康熙九年,皇帝扩展了顺治九年的六条圣谕,搞出了十六条,可谓面面俱到,将统治者希望老百姓遵守的行为规范或道德训诫予以详尽开列,以便民众遵而行之;到了雍正二年,皇帝还担心老百姓看不懂、不理解,又写了注解,使其变成了一万字的讲解文本,叫作《圣谕广训》。毋庸置疑,圣谕和附载的广训,表达了统治者对于帝国秩序的美好理想与崇高愿景。因此,它就成了全国官民人等必须“常常讲、月月读”的最高信条。
为了宣传圣谕和附载的《圣谕广训》,官方还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
其一,在官府倡导并且参与的基层社会的乡约集会(通常是每月“朔望”各举办一次)中,即有宣讲《圣谕广训》的环节。乡约活动的参与者,基本上都是当地的老百姓;至于这一活动的主持者,就比较复杂了,有时候是当地的州县牧令,有时候是地方上的读书人,有时候是乡约,甚至还有从外地聘请来的职业宣讲高手。及至乾隆时期,在乡约集会时宣讲《圣谕广训》已经非常普遍,因为那是强制性的要求;据说,当时全国已有乡约多达二万余处。
其二,为了让老百姓理解《圣谕广训》的精神,有些地方官员还专门编写了讲稿,不但在每条圣谕下节录了相关的律例、故事以及案例,而且力求写得通俗易懂;不仅措辞恳切,而且婆婆妈妈,以使老百姓通晓明了。有时,光是白话文还不算,更有用当地俚语来编写的讲稿,在地方人士编写的讲稿中,这种情形比较突出。例如,在广东宣讲《圣谕广训》的讲稿,就用粤语来写。实际上,也有被翻译成满文、蒙文之类的文本,因为那样的话,就可以在这些地区进行宣传和推广了。可以说,它构成了一整套宣讲《圣谕广训》的体系。
其三,清代老百姓的识字率不太高,因为教育不像现在这么普及。据说,当时的识字率大约在20%;妇女的识字率更低,估计不会超过10%。就此而言,宣传《圣谕广训》的讲稿写得再通俗,妇孺还是看不懂,怎么办呢?于是乎,有人就想出了办法,给圣谕配插图,以使妇孺能看,也方便识字者讲解。也就是说,妇孺看了插图,如果不懂的话,就会问识字者:这幅画里讲了什么?然后,识字者就可以解释给她们听。因此,给圣谕配上图像,既是为了便于传播皇帝的圣谕,也是为了便于宣传法律。例如,早在康熙年间,安徽省繁昌县的知县梁延年,每逢朔望之日召集士绅、百姓讲解圣谕,还给圣谕配了插图,即《圣谕像解》,受到了汀南总督和安徽巡抚的表彰,并上奏朝廷。
其四,不断宣讲《圣谕广训》,时间一久,难免令人腻味生厌。故而,设法“吸引”听众,乃是每一个宣讲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宣讲《圣谕广训》的实践中,一些民间作者以故事小说来演绎圣谕,其中还穿插了宗教报应的内容,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例如,晚清岭南著名的宣讲圣谕的作者邵彬儒,就编写了很多小说意味浓厚的讲稿,诸如《谏果回味》、《吉祥花》以及《俗话倾谈》等;其中,不乏宗教报应的内容。足见,以通俗化、故事化与宗教化的方式来演绎《圣谕广训》,无疑是吸引眼球的一个举措。宗教故事里的善恶报应,作为劝谕乡愚妇孺的手段,往往要比道德教条来得有效。汪辉祖在《学治臆说》卷下《敬土神》中说:“盖庸人妇稺,多不畏官法而畏神诛,且畏土神甚于畏庙祀之神。神不自灵,灵于事神者之心,即其畏神之一念,司土者为之扩而充之,俾知迁善改过,讵非神道设教之意乎?”
其五,在科举考试时,考生必须默写皇帝的圣谕。例如,钟毓龙在《科场回忆录》里写过一则故事,说是清代科考必须默写《圣谕广训》的某些条目,以检验考生平时是否熟读牢记。钟毓龙推测说:“当其初行时,想必人人熟读,然至余考时,则何尝熟读,并其书亦未之知。”结果,唯有夹带抄袭,交卷了事。实际上,宣讲《圣谕广训》同样逃不脱被地方官与老百姓“虚应故事”的命运。
综上,从终极意义上来讲,帝制中国是一个人治社会。然而,为了确保官僚机构的有效运作,为了避免官僚的滥权行为,为了维持民间社会的礼法秩序,皇帝和官僚对于法律宣传很是重视,并采取了多种措施。但宣传法律的意图,乃是希望臣民守法。至于皇帝本身,则不受礼法的严格约束。
(作者为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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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3:24:00作者:张军见 田野新闻来源:正义网
  【内容摘要】 朱元璋时期是封建历史上对官吏最严苛的时期。鉴于元朝灭亡的教训和出于对明王朝长久统治的考虑,在建国伊始,朱元璋即立法禁严,惩治贪赃之弊。通过一些法典的颁布和制度的确立,大大改变了元末社会混乱,官吏贪污成风的社会状况,维护了明朝的统治。重典治吏虽随着朱元璋的去世以失败告终,但其对后世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反腐倡廉工作的借鉴和启示却是意义深远的。
  【关键词】 朱元璋 重典治吏 反腐倡廉
  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兴衰。明王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元王朝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农民起义,元朝统治被推翻。朱元璋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极力强调“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这种治国思想也使明朝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治吏手段最严厉的朝代,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形成的原因
  朱元璋认识到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统治的稳定与否,主要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为此,朱元璋在吏治方面采取严苛手段,与各种贪赃枉法的现象作斗争,采取重典治吏的措施。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的形成与其个人的特殊经历和目睹元朝吏治腐败终至灭亡的过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元末明初,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政局不稳,经济凋敝,而贪官污吏“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朱元璋出身贫苦,从小饱受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十分同情人民,对官吏贪污腐败恨之入骨。在登上皇帝宝座后,他对群臣曾说:“以前我在民间,凡遇官吏贪污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着实恨透。如今要严厉法禁,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朱元璋把吏治腐败视为严重弊病,认为“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另一方面,朱元璋又经历过元末明初的农民起义,目睹了元朝灭亡的全过程,切身体会到了元朝的弊政。“……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人比附,用橘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青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究,稗善良者暗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则元之刑法,一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认识到“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不禁贪暴,则民列以遂其生”。 在立国之初,他对元朝灭亡的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告诫群臣说:“元季诸臣,皆苟且溺职,日徇肥甘。于民生疾苦,政事得失,懵如也。纪纲日驰,民心土崩。” 因此,朱元璋将当时的天下视为“乱世”,尤其是立国之初要“先正纲纪”,特别是要用严刑惩治“奸顽”。因此,明朝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治国必先治吏”作为其指导思想,并终朱元璋一代始终奉行。
  二、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贪污腐败是中国封建社会固有的一大顽疾,直接危及封建统治者的统治基础,深为历代帝王痛恨,但就对贪官污吏痛恨之深刻、打击之严酷而言,无出朱元璋之右者。
  (一)制定严苛的法律。在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的指导下,明初先后颁布了以“刚猛”著称的《大明律》、《明大诰》等法律。《大明律》是明朝的第一部官方法典,由朱元璋亲自主持修订。《大明律》将官吏贪赃诸条从唐律“职制”篇中分出,于《刑律》一篇中专设“受赃”卷,设置了官吏受赃、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因公擅科、敛、克留盗赃的条款。《大明律》对官吏贪赃处罚严厉,如规定:对官吏受赃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特别是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不能保持廉洁犯有赃罪,则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对于官吏监守自盗,则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十贯绞,重于受赃的惩处。其中的刑罚“较前代往往加重,”屡兴大狱,广诛吏民,残酷至极。
  明《大诰》是明代一部特别的刑事法规。洪武十三年《大明律》 “御制序”中袒露无遗地指出《大诰》是出“五刑酷法”以外的法令。《大诰》就其内容而言,最大的特点是用刑酷烈和随意。株连、凌迟等刑罚被任意扩大并恢复了许多早已废除的肉刑,甚至独创了不少前所未有的刑种。《大诰》偏重于惩治贪官豪强,惩贪的条文多达一半以上,集中体现了重典治吏的立法取向。历史上有名的“剥皮实草”之法,就出自明《大诰》的规定:“赃至六十两以上者,袅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日皮场庙。官府公座房,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刑罚的锋芒直指官员的贪墨和渎职失职行为,且不惜任何残酷之手段。再以明初的四大案之一的郭桓案为例,也能说明《大诰》的残酷和严厉。明律规定,官吏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枉法,被害之民可拘执该官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不受理也要依法论处。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与其他官员相勾结,侵吞官粮。案发后,六部侍郎以下被处死者达数百人之多,因供词牵连而下狱的直省官吏多达数万人。
  明初同时颁布了《大明令》,洪武十八年(1385 年)至二十一年(1388年)又相继颁行《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加上《大诰》,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绝大部分条款针对贪官污吏。
  (二)法外用刑,用法手段残酷。在执法上,朱元璋将“重典治吏”的手段推向极致,远远超出了《大明律》中所规制的范围,实施法外用刑,达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按照明律的正式规定,对于刑事犯罪者(包括贪官污吏)的惩罚,为五种刑罚:笞、杖、徒、流、死。朱元璋为提高震撼力,推出了更为残酷的刑罚,而且不受任何法律的规制,全凭朱元璋自己的意志行事:“国初重典,凌迟处死之外有洗刷裸置铁床沃以沸汤;有铁刷,以铁帚扫去皮肉;有枭令,以钩钩脊悬之;有称竿 ,缚之竿杪,似半悬而称之; 有抽肠,亦挂架上, 以钩钩人谷道而出; 有剥皮,剥赃贪吏之皮,置公座之侧,令代之者见而儆惩云。”
  (三)严格执法,不搞法外特权。在朱元璋看来,“刑不过避功臣”,官吏犯罪,必须“事断于法”,一改历朝惯制,不论官阶高低,功劳大小,不能用官级折抵或减免刑罚。在修律过程中,明令取消唐宋律条中的“官当”、“减”、“免”等优待官吏犯罪的制度。对于恃功骄恣、践踏礼法、放纵子弟杀人夺田的开国功臣一律从严用法,不法外施恩。早在至正十八年,大将胡大海之子胡三舍就因违反酿酒禁令,被朱元璋亲手杀掉。明朝建立之后,朱元璋更是对一些大臣元勋倨功自傲、败坏国法者,严惩不贷。如永嘉候朱亮祖、驸马欧阳伦,均因违反法令、贪赃枉法被处死。
  (四)广开言路,建立民众捉拿贪官污吏制度。朱元璋还借助民众力量惩治贪官污吏,规定对于害民之官吏,允许良民绑缚赴京治罪。“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者率精壮拿赴京来,民拿害民官吏敢有阻当者,其家族诛”。他规定各地民众可以捉拿害民官吏进京,也可以越级诉讼,赴京状奏。“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更贤育民。”朱元璋还打破只有大员才能上早朝的规矩,规定不论朝廷官员品级、隶属,均可参加早朝,上殿言事,有隐情还可单独召见。他准许百姓密封奏事,直接向他上奏。朱元璋还对各级握有实权的司吏进行监视,校检一旦发现官员有贪赃枉法等问题即可随时上奏。
  (五)重预防,亲廉吏。在对待官吏的方式上,朱元璋并非一味的使用严刑酷罚,他也一直注重对官吏廉洁的教育,对贪污腐败的预防。《大明律》开篇便是尊崇儒学的《六礼图》,显示了明立国思想仍然是儒学礼教。此外,为唤醒官吏的良心,朱元璋亲自编写《醒贪简要录》,赐给官吏,“望做官的懂得体恤吾民”。其言词切切,用心不可谓不良苦。
  三、朱元璋重典治吏措施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朱元璋实施的一系列治吏措施,使吏治得到整饬,缓和了社会矛盾,对恢复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为明朝前期的繁荣铺平了道路。一方面,朱元璋通过反腐倡廉的这些措施,特别是他重典惩处贪官污吏,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官吏腐败现象,使得吏治较为清明。史书记载:“国初惩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风草然”,“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歪变矣。”这对于稳固朱氏王朝,建立起一支廉洁有效的官吏队伍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这种重典治吏的主张,虽然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起初的威慑作用大大削弱,而且随着既得利益阶层的增多,反对者或明或暗地予以抵制,最后只好不了了之。重典治吏思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朱元璋的“猛烈之治”并未达到预期的“安定之世”,而是社会危机四伏,贪官污吏“如蝇之趋朽腐”、“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宵昼不遑宁处。”正如朱元璋自己晚年所感叹的那样:“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不仅如此,而且“重典治吏”的政策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官吏的畏惧感和危机感,官吏对朝廷离心离德,对重刑诚惶诚恐,挫伤了官吏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朱元璋重典治吏实践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启示
  明君治吏而不治民。对于一个法制社会来说,严格治吏永远是正确的。依法治吏,才能促进国家更快的走上法治的轨道,激发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推动整个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反观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和措施,其思路是对的,某些方法和制度也是可行和有效的,重典应当针对的是官吏,而不是百姓。但为什么最终以失败告终,重典治吏的思想在朱元璋去世后被绝大部分的弃之不用呢?这值得我们思考。笔者认为,朱元璋重典治吏是以君主的寡头政治和专制独裁为特征的,以严刑峻法和滥刑诛戮为内容的,是以君主个人权力为后盾的,他只能在他当政期间如此治吏,一旦身死不可避免地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结果。所以,他的手段措施只是一时地扼制了贪赃枉法现象,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是“收效于一时,遗患于无穷”。另外,他在治吏过程中采取一些残酷刑罚手段,法外用刑,任意刑罚,不受法律的约束,把重刑主义奉为治吏的臬圭,并以重刑政策为消灭异己的工具,把重刑发展为滥杀,这本身即是对法律和法治的一种否定,是“人治”对“法治”的践踏。现代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早已经证明,盲目使用刑罚,不区分犯罪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都施以重刑,丧失了刑法的公正价值,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的刑法的基本原则,以致陷入重刑主义误区。这样不仅不能达到惩贪治吏的目的,还有可能使初犯与偶犯者无回头之路,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不容否认的是,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和实践对于我们当下的反腐倡廉工作仍旧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仅仅依靠“专制”反腐和“人治”反腐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民主”和“法治”加上良好的制度和程序设计才是反腐败的根本优势。而且必须在以坚持“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防止出现刑罚畸轻畸重和为收一时之效而滥用重刑的现象。同时我们更要清醒的认识到预防腐败比反腐败更重要,打击不是目的,通过预防腐败,把官员的腐败行为遏止在萌芽状态,从而建设一个清正廉明的党和政府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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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的参照样稿:论明太祖重典治吏(2012届同学)75-2
多,共59个;除了《大明律》和《大诰》外,朱元璋还颁行了大量的;综上所述,明王朝建立后,为了恢复封建统治秩序,明;(二)法外重刑;法外用刑,指君主不顾当时的法律,在法律之外任意采;三、重典治吏措施;明太祖朱元璋在积极制定一系列律、诰、例、令加强重;(一)监督方面;为加强对官吏的监察,明太祖朱元璋在中央和地方分别;1.设置监察机关专门监督;在中央设置都察院和六
多,共59个。乱政坏法和渎职罪的案例条目共计44个,所占比例很高。[8]可以说严惩官吏贪污失职是《大诰》的一个重要特点。除了《大明律》和《大诰》外,朱元璋还颁行了大量的峻令、条例,形成严密的法网。依明初法制,当时律、例、令三者并行,律为“常经”,例为一时权宜,令是明太祖随时发布的诏令。开国之初,出于形势需要,明王朝立法频繁而多变,可谓“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9]。因此,这些令、例的法律效力常常在律文之上,对明初法律产生很大影响。综上所述,明王朝建立后,为了恢复封建统治秩序,明太祖首先把法律的制定提到议事日程上。并最终形成以《大明律》、《大诰》为主,以例、令为辅的严密的法律体系,从而成为明太祖重典治吏的前提。(二)法外重刑法外用刑,指君主不顾当时的法律,在法律之外任意采取各种残酷的刑罚手段,处置罪犯,滥行诛杀。朱元璋在惩治贪官污吏的过程中,对司法审判经常干预过多,有时更是亲自审理,对于犯罪事实的判定并不是依据法律条文及事实真相,而是常常臆度专断,同时随意施以重刑。因此,法外用刑是明太祖重典之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规定凡贪赃满60两银子的,要处以“剥皮实草”的酷刑,就是将贪官污吏的皮剥下后用稻草充填其间。再把这个“人树”挂到大堂上供官吏“观看”,以震慑“心灵”。此外,朱元璋为了羞辱和惩治不法官吏,又开创了“殿陛杖死”的先例,即廷杖制度。该制度就是按照皇帝的旨意,由司礼监太监监刑、锦衣卫行杖,在廷殿之上,对违背皇帝旨意的朝臣当众责打的一种酷刑。其杖数没有限定,轻者皮开肉绽,重者立毙杖下。可见,朱元璋重典治吏,有一股让人畏惧的狠劲。三、重典治吏措施明太祖朱元璋在积极制定一系列律、诰、例、令加强重典的同时,也在采取各种有利的配套措施来治吏,主要通过监督和教化两个方面,其中监督是从外部机构的设置与制度的制定上来治吏,而教化则是通过加强内心的自省自律来治吏,内外两方面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吏治的完善。(一)监督方面为加强对官吏的监察,明太祖朱元璋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纠察百官并随时检举弹劾,将各级宫吏置于自己的严密监控之下。此外,朱元璋还设有常备军和特务网,特务网主要有检校和锦衣卫组成,遍布全国各地,广布耳目,访察贪廉。并设立百姓举报制度,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从而整肃了吏治。1.设置监察机关专门监督在中央设置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都察院是由明初的御史台发展而来的,下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下有监察御史一百十人。职权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百官贪污舞弊等可随时检举弹劾。监察御史虽是七品官,但是权力很大,他们被赋予什么话都可以讲,什么意见都可以提,什么大官以至王公都可以告发的权力。一句话就是替皇帝监视官僚。六科给事中是朱元璋为监察六部而设。明初,为加强中央集权,朱元璋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将相权一分为六,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并直接对皇帝负责。为防止六部权力过大,威胁皇权,又设六科给事中,对六部的日常政务活动进行对口监察。在地方上设提刑按察使司作为固定机关对地方进行监察,并委派监察御史到地方巡按。洪武九年,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将地方职权一分为三,设立三司,分别为掌管行政的承宣布政使司与掌管司法的按察司、掌管军事的都指挥使司。其中,提刑按察使司是地方监察的主体,也是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简称按察司。三司三权分立,相互之间相不统属,各自直属朝廷,达到了相互制约的目的,有力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控制。巡按御史制度是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但明代巡按御史的职能更完善,体制更完备,御史巡按地方的监察作用更甚于前代。2.民众的社会监督朱元璋非常重视发动人民群众力量对官吏进行监督。凭借农民起义获得天下让朱元璋看到了民众的巨大力量,因此在他采取多种手段治吏的过程中,产生了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广大民众监督官吏的想法,其中最有特色的是“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并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积极推行使之配合其它措施发挥作用。朱元璋在《大诰初编》中大力号召“耆民奏有司善恶”,明令“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然而,这些命令受到各级官吏的顽强抵制,阻挡赴京耆民的事件屡次发生,朱元璋对此极为愤慨,决定用更苛刻的刑法“逼成有司以为美官”[10],再后来的《大诰三编》中便规定“民拿害民官吏?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于是,“民拿害民官”制度便顺水推舟的出台了。总之,该制度赋予了平民百姓监督管理的权力,鼓励了百姓捉拿害民之官赴京治罪,且利用民众的力量监督和限制各级官吏的渎职、贪赃和扰民、害民,确实是一项创举。(二)教化方面朱元璋在主张用重典、严监察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对臣民的教育,这是他“礼法并用”政策的体现。他在论述“刑”与“教化”的关系时讲到,“礼,人伦之正,民间安分守礼者多;法,治奸绳顽,二者并举,遍行天下,人民大安。”[11]其措施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利用申民亭、旌善亭,教化臣民早在洪武初年,朱元璋便设“申明亭”,将本乡官吏之罪状公之于众,借以加强对官员的思想教育,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大明律》中专门规定对“拆毁申明亭者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足见朱元璋对申明亭的重视。申明亭的设立使罪犯之罪行人人皆知,将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从而使其犯罪之心有所抑制,利于减少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洪武十五年又置旌善亭,与申明亭不同的是,旌善亭揭示的是有司官的善政,对廉洁有为的官员,朱元璋命令将其善政公布在官员家乡的旌善亭之上,使之美名远扬。无论是揭示官吏的贪污犯罪还是书其善政,朱元璋都是为了惩奸贪以警戒官员,奖廉洁以激励官员,达到教育的目的。通过这种奖廉宣德的教育作用,使得臣民加强了自律,并通过臣民这种内在的自律,起到整饬吏治的作用。2.重视法制教育,强化官员知法朱元璋在积极制定重典的同时,也利用国家强制力推行法律,使之成为国家统治的工具,强化各级官吏知法。朱元璋清楚的认识到官吏是国家律令的直接推行者,也是律令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主体这一点。因此为提高各级官吏的法律素质,他把“律令的知晓”作为考察官吏的重要内容,把官吏对律令的通晓程度与官吏考核联系在一起。由于明初对官吏的考察具有固定的时间和程序,也便保证了官吏法律素质的稳定。并且朱元璋对官吏的律令通晓程度的考核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不能敷衍了事。对于不能熟读、通晓律令的官吏要施以重罚。这在《大明会典?刑部?讲读律令》中是这样一记载的:“百官务要熟读讲明律意?一若有不能讲读、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三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12]朱元璋如此重视法律的普及与教育,有利于强化官员们知法,保障官吏更好的履行职责,达到震慑自省的作用,最终实现治吏的目的。四p重典治吏的评价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政策,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但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后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运用正确的分析方法,具体地、历史地看待,才能对明太祖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政策作出比较恰当的评价。(一)重典治吏政策的影响与效果1.在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吏治,打击了贪污腐败经过明太祖重典治吏,宋元留下的腐败之风为之一扫,使吏治之风清廉。据《明史?循吏传》记载:当时吏治“几有两汉之遗风,且驾唐宋之上”。[13]朱元璋的重典治吏虽然没有完全达到禁奸止贪的目的,但确实给了贪官污吏以沉重的打击。根据《明史?刑法志》的记载:“一时守令畏法,法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王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14]当然,这种政治清明并非简单“刑用重典”的结果,而是朱元璋综合采取立法、监察、百姓监督、教育等诸多措施,相互配合,才使得官场风气逐渐好转,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吏治。2.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明初朱元璋时期,由于明政权刚刚建立,百废待兴,存在诸多社会矛盾,如明王朝与蒙元残余势力的矛盾,普通百姓与贪官污吏、地主豪强的矛盾,统治阶级集团内部的矛盾等。明太祖认为,如果吏治不清明会加剧这些矛盾,失掉民心,最终影响统治。他说:“所畏者天,所惧者民。苟所为一有不当,上违天意,下失民心,驯致其极,而天怒人怨未有不危亡者矣。”[15]一方面通过严惩害民官吏、贪官污吏,赢得了民心,又通过广泛推广《明大诰》和申明亭等制度,进行广泛宣传,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明王朝的统治。另一方面,通过整饬吏治,使得明王朝的统治集团内部进行了自我调整,提高了统治机能,巩固了统治基础,加强了中央集权,缓和了统治阶级集团的内部矛盾,为明王朝的长治久安打下了基础。3.推动了社会进步朱元璋通过重典治吏强化中央集权后,在此基础上迅速有效的推出一系列符合历史潮流的经济改革,其主要的经济措施有三点:第一,解放奴隶。元朝的统治,带来了落后的奴隶制度,驱奴的数量很大,大量的劳动力被掌握在私人手里,这对农业生产是极为不利的。朱元璋为了解放更多的劳动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下令解放奴隶。第二,在维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承认农民战争后部分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的事实。朱元璋发布法令规定贫民垦熟的荒田即为已业,承认了自耕农开成熟地的产权,同时对于原来在外逃亡的地主复业的,也只许依丁授田,不许多占,这样就完全否定了战前的地主产权,是对旧地主阶级的一个极大的打击。朱元璋同时通过重典治吏消灭了大量的地主、官吏,这些土地自然也转移到了农民的手中。第三,减轻赋税、鼓励农民开荒。如吴元年下令,凡徐、宿、濠、泗、寿、邳、东海、襄阳、安陆等郡县,及今后新附土地、人民,桑、麻、谷、粟、税粮、徭役,尽行减免三年。[16]朱元璋同时又推行镇压欺隐田粮、赋税的豪强大户,重惩下乡扰民的官吏等政策。当然这些政策的推行是通过强有力的集权作为后盾的,否则难以达到成效。综上,朱元璋通过重典治吏政策强有力地保障了上述经济措施的实施,到了洪武末年,人口增加了,粮食产量提高了,耕种面积扩大了,明朝经济出现一片较为繁荣的景象。(二) 明太祖重典治吏政策的局限性1.打击了官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重典治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抑制了官员从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朱元璋大搞法外用刑,枉直不辨、轻重不分。根据个人好恶决断,独断专行,凭感情用事,而其本人又喜怒无常,使当时各级官吏惶惶不可终日,朝不谋夕。“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决,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17]又活一日”。 这使得民间一些有识之士不敢为官,影响了选拔官员的质量,例如:一些人为拒绝为官,想方设法,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不得不装疯卖傻。而为官之士,为保全性命,必然是凡事墨守成规,一切唯皇命是从,缄默不敢多言,不求有功,但求避祸,锐意进取之心全无,开明之风尽失。更有一部分官吏为苟全性命,揣摩圣意,趋炎附势、见风使舵。第二,通过重典治吏措施严厉的处分贪官污吏,且反贪过于急躁,杀戮过多,不分青红皂白,牵连太广,仅“空印案”与“郭桓案”两案就杀了八万多人,其中不知有多少清正廉洁的官员,造成官吏对朝廷离心离德。从某种角度上来讲,朱元璋把自己培养的贪官污吏全部或处死或流放,不仅造成国家机器缺乏官员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动荡,而且把有限的官员后备人才消耗殆尽,给明朝统治造成了很大危害,2.严刑峻罚导致了社会的封闭和保守重典治吏的推行将全国人民置于统治阶级的血腥奴役之下,生产积极性被扼杀,官吏从政的主动性下降,使封建社会后期的中国更加封闭、保守,抑制了宋元以来在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上所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导致中国在世界舞台上,迅速的落后于西方列强。反观十四世纪欧洲进入文艺复兴时代,挣脱教会的黑暗中世纪时代的控制,开始稳步的走向光明,从此走向了资产阶级革命的道路,而中国在这个时期被严重的摧残,人权被践踏,与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此东西方的均势被打破,直至 1840 年西方列强发动鸦片战争之时,中国官吏封闭、保守的丑态暴露无疑,其中固然有种种的因素,但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无疑是其中的一个因素。3.效果具有暂时性,治标不治本明初的重典治吏固然是历史的必然,但朱元璋不深究官吏腐败、不作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只是简单的想用严刑峻法来打压犯罪的发生,治标不治本,仅仅只能起到暂时性的效果,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刑罚太惨的结果,实际上等于未施刑罚。如此注定朱元璋的重典治吏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的发生。正如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五、结论综上所述,在明初纷繁复杂的背景下,明太祖在重典治吏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是以封建专制主义为特征的,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秩序,以达到君主独揽大权,确保明朝长治久安的目的。毋庸置疑,重典政策的推行是封建专制空前强化的体现,这就决定了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也意味着该政策不可能完全达到朱元璋的目的。明太祖的重典治吏也给我们一个启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立法,民主执法,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致谢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要非常感谢我的指导教师巩宝平老师,正是在巩老师的细心帮助和指导下,我的毕业论文才得以完成。在这段时间里,我从老师身上不仅学到了许多的专业知识,更感受到他严谨的治学态度,工作中的兢兢业业及生活中的平易近人。同时,我也要真诚地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帮助过我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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