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 1997 26号(1997)2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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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的一封公开信(重发,吧主留情)收藏
王书记,您好。我叫邱文楚、男、汉族、70岁、原系541厂干部。现住闻喜县邱家庄村。电话、5、
手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反腐败,依法治国,群众路线教育,老虎苍蝇一齐打,都是走过程,喊口号,群众路线教育,中央是督查组,山西是督导组,不公布住址举报电话,群众打听到把材料丢下,整改不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叫什么整改?明显官僚腐败对人民群众的疾苦麻木不仁,还不如宋朝梁山的李逵,他有一颗为民的心,疾恶如仇,把县官赶下来,自己审案公正,百姓欢呼。现实山西的贪官污吏,大部分是大学生,公检法部门大部分是政法学院毕业的。众所周知,他们是没钱不办事,有钱乱办事。人民群众对公检法的评价是;大沿帽大沿帽、吃了原告吃被告。大沿帽平又平、想叫谁赢谁就赢。甚至、内外勾结,上下勾结,官匪勾结残害人民!如今依然为所欲为!我深感法律保护不了我的生命财产安全。毛主席说:“扫除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致使我两起官司,一起26年,一起24年。第一起是企业内部承包,厂方违约,我起诉到绛县法院,从此山西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第二起官司是我又在闻喜县开办公司,可是被闻喜县的官匪王玉成看成肥肉,就要霸占,我不给,就诬陷我个人贪污我个人,利用县检察院进行抢劫。山西省三级检察院包庇官匪,霸占至今24年。盼望王书记带领山西的清官,才进行的落实活动中,对山西、运城的贪官污吏团伙零容忍,解民之倒悬!
第一起是企业内部承包,厂方违约,日我起诉到绛县法院,厂方就串通法院,山西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日最高法院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法院再审本案。山西省法院日裁定发回绛县法院重审,该裁定违反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第2条:对于下级人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根据这两条,运城中院已再审过,都不能再审,绛县法院更无权再审本案,其次、该裁定滥用法律违反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回绛县法院重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核心是那一级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使用那一审程序。本案是二审判决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一审法院。运城中级法院已再审过,绛县法院无权再审!第一百五十三条是二审对一审上诉案件的处理,把再审案件使用二审对一审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审判监督程序所有法律条文没有重审二字,明显滥用法律!把人民当猴耍,让我才他们设置好的圈套内起诉、上诉、再申诉没完没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是犯罪行为。然而、绛县法院和山西省法院遥相呼应,沆瀣一气,于日就枉法裁定:
(一)该裁定书原告括号里把我写成反诉被告,明显捏造事实!此从我日起诉到绛县法院后,山西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我不服,就一直上告都是原告。有判决为证,岂容篡改(二)绛县法院(2012)绛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是枉法裁定,按被告的意愿裁定撤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可是、绛县法院日到我家给我送传票时,我就已经声明绛县法院无权再审本案,对山西省法院的违法行为你们不但不抵制,而且同流合污,才我状告山西省法院期间,你们要开庭是知法犯法。我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绛县法院审监庭庭长王宏伟就拿出询问笔彔,我在笔彔上写明开庭时我不到庭的正当理由,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第2、条规定;再审只能审一次,运城中级法院已再审过都不能再审,绛县法院更无权再审,2、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六十八条;一审法院无权再审本案,本案再审程序应是山西省高级法院。为此、最高法院指令山西省高级法院再审本案,然后、在笔彔上签名。当时在场的人有该院副院长候小保、王宏伟等四人。人证物证具全,有据可查。其次、从日起我就向绛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多次声明,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绛县法院无权再审本案,我要向中央有关部门状告山西省法院的违法行为。为此、绛县法院指派候小保和当时的审监庭庭长张垒、王晓燕等人专程到省高级法院协商撤销裁定,我也陪同,有据可查。再我在网上呼吁,众所周知。(一个山西人二十四年的冤屈)然而、绛县法院竟把我有正当理由的不到庭,颠倒黑白成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明显枉法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是治国之法,法官是司法者,可是、绛县法院的办案人员就利用特权,为所欲为!何以服众!由此可见,在落实依法治国的今天绛县法院依然有法不依,司法如此腐败!何谈公平正义!
(三)绛县法院枉法心虚。裁定书上盖的公章模糊不清,不敢让人看清。法院裁定书上盖的法院公章,是显示一级法院的权威,显示法律的遵严。可是、绛县法院给我的裁定书上的公章模糊不清。可见、枉法心虚!(四)绛县法院裁定书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绛县法院给我传票的开庭时间是日,而该裁定书的案号是(2012)绛民初字第8号,可是下面裁定的时间是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眀显牛头不对马尾?其次、本案是再审案件不是初次起诉案件,而审判监督庭确把再审案件裁定书使用初字,把我的再审案件推到二十五年前的起诉时间。明显和山西省法院沆瀣一气,让我在他们设置的官司圈套内再转二十五年!继续起诉、上诉、再审申诉,没完没了!明显、把人民当猴耍!司法如此腐败何谈依法治国!(五)绛县法院捏造起诉和起诉费。2012年我就没有起诉,更没有交起诉费。可是、绛县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上日期是(2012)绛民初字第8号。受理费487元由我负担。明显胆大妄为,捏造事实,知法犯法!枉法裁定根据刑法三百九十九条是犯罪行为。有绛县法院日给我的传票和裁定为证。详细案情请在网上查阅(一个山西人二十四年的冤屈)
再一起官司是我才打官司期间被厂方日除名,属于打击报复,我不申请劳动仲裁,一直才民事诉讼中诉求撤销。然而、厂方不给我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使我年老体衰生活无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控告和申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根据宪法第四十四条、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我应享受退休,宪法第四十五条;劳动法第七十条;我应享受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厂方应按规定给我办理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和国发(1997)26号文件等等,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和帐户应由企业填写”然而、我为讨公道被厂方除名,就除名而言,除名是劳动管理的手段,从当时的职工花名册上除去,不是刑罚,所以我的工作单位和户口及住址仍然是541厂铁路处,我是这个单位的人,除名前我的工龄已有26年,除名后,这22年属于打击报复,应给我全部办理我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单位不给我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是抹煞我对国家的贡献。日我起诉到绛县法院,绛县法院以一案不能两立为由,裁定本院不予受理。上诉到运城中级法院,运城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2014年山西省两会前夕,绛县法院到我家稳控,我提出退休和养老保险等问题,他们答应给我解决,于是日我又起诉到绛县法院,绛县法院把打击报复案件,使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明显不根据我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就按绛县法院使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赔偿金发生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该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显、绛县法院使用法律断章取义枉法裁定。二审法院判决;是打击报复不成立,维持原判。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向运城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立案二庭不受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保护不了我的合法权益?第二起官司是我为生存为还债又筹集四十万元,在闻喜县开办公司,可是被闻喜县原乡镇局长王玉成看成肥肉,就要霸占,我不给,就诬陷我个人贪污我个人,利用闻喜县检察院进行抢劫。日检察院毫无事实,就兵分两路侵入我的公司和住宅进行抢劫,把我家和我的公司抢劫一空,不留任何手续扬长而去,把国家发给我的粮油供应本、粮票、和我老婆身上仅有的120元生活费都统统抢去,不让我全家人生存!抢劫后,就把我的公司交给王玉成霸占至今,把我家的财产留在检察院由他们自己挥霍。山西省三级检察院包庇官匪。全国人大和最高检察院的批示,到山西省还不如擦屁股纸,2004年4月最高检副检察长胡克慧亲到闻喜县,明确表示;这是一起给检察院脸上抹黑的瑕疵案件,就这样山西省三级检察院才承认是错案,可是、依然阳奉阴违枉法决定,叫闻喜县检察院自己抢劫自己作价二十四万元,我的公司依然被官匪霸占,并串通最高检察院申诉庭不予受理,使我有冤无处诉。详细案情请在网上查阅:(一个绵羊遇群狼)所有证据尽有。
写信人、邱文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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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法意::法律法规 -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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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东省劳动厅
【发 文 号】
鲁劳发〔号
【效力属性】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  (鲁政发(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为基数缴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目前采用职工个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困难较大的市地,也可暂以职工本人上月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企业缴费应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目前仍按企业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地,应在1998年底前全部改为按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提取。  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一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个人帐户对帐清单的形式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公布。  四、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除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仍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只转移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日之后按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五、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六、私营企业和职工(含雇主)、个体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原则上按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8%的比例缴费,11%记入个人帐户。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员按8%缴费,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城镇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从事私营个体经济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八、为了保证新老办法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对《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在设置了过渡性养老金待遇仍然偏低、难以平稳过渡的,可再设置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在80~150元之间(含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测算报省批准后执行。  九、按《实施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按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包括:原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退休时,按照国发(号、(89)鲁劳险字084号文件计算的待遇以及国家和省原规定按月发放的各项补助、补贴。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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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席涛: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下)
&&&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
  席涛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保持经济稳定、金融稳定和资本市场稳定对策研究&(08AJY037)和北京市重点交叉学科&法律与经济&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四、评估《社会保险法》对职工、企业和农民的影响
  文章第四部分以《社会保险法》为评估对象,限于本文集中讨论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的重点与问题,并不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评估,主要就《社会保险法》对职工、企业和农民的影响进行评估。之所以选择这件法律(这部法律?),是因为社会关注程度高,寄予期望大,但具体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待遇标准、基金统筹层次或财政补助措施,法律又未规定,授权国务院、地方政府规定,许多争论的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以城市社会保险调研和农村社会保险调研为例,在一项对北京、温州、东莞、吉林、太原、长沙、成都等10个大中小城市,进行的社会公平感问卷调查中,&在教育机会公平、就业公平、收入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等选项中,认为社会保障公平最重要者为51.8%。这表明社会保障是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它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残缺和人们的生活安全感缺失直接相关。&[1] 在另一项对农村和农民工调研中发现,2008年以来的变化是&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但在就业和生活压力加大的影响下,其社会感、公平感、满意度和未来预期却有所降低。这种经济状况和社会态度变化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引起高度关注。&[2] 这两项调研说明,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对公共财政的均等化和社会保障的公平性,怀抱极大的期望,期望《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能够保障社会公平和稳定。
  《社会保险法》立法前的争议,法律审议中委员们的讨论,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为使《社会保险法》通过,人大常委会平衡各种意见,建立框架性结构,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对于人大常委会认为立法时机或者条件不成熟的问题,以 &按照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建设和完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等授权国务院、主管部委和地方政府,另行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具体分为三种方法进行技术处理。一种是国务院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前已有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部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规范(?)(以下简称&国务院1997年26号文件&、&国务院2005年38号文件&和&新农保&)。另一种是国务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需要执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务院2011年18号文件&或&城镇保&),规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种是,法律对敏感性问题只字不提,只字不提也是一种处理方式,如社会养老保险改制的转轨成本,从计划经济国家养老保险的完全现收现付制改革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帐结合部分积累制,为已经离退休职工支付的转轨成本。因此,《社会保险法》属于不完全法律。那么,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国务院是否制定了行政法规,或者在制定行政法规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相关部委是否制定了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是否制定了地方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如果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并发布了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规定省级统筹、地市级统筹还是县级统筹?《社会保险法》或者国务院文件中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补助和对参保人缴费补助,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付的可持续性会面临哪些问题?《社会保险法》对个人、企业、政府、经济和社会会产生什么影响?
  《社会保险法》是防范社会未来不确定性和风险,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使公民对未来有一个稳定预期的法律制度。但由于经济社会各种约束条件,限制了《社会保险法》设立具体的制度规则,克服这些约束条件,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需要支付很高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因此,更切实际的制度选择就是框架性、原则性和授权性立法,具体制度的操作性规则,授权国务院另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3] 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制定地方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则和措施。
  (一)制约《社会保险法》的三个重要约束条件
  1、户籍制度和依附于户籍制度的社会福利约束。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最难的是,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中国户籍制度设立的农民身份与城镇居民身份,建立了我国特有的二元身份制度,身份制度形成了我国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不同的社会待遇水平,城镇职工享有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居民并不享有这些社会福利制度,国家没有提供公民统一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高达2.6亿,户籍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性歧视。
  但取消户籍制度,农民工和农民就能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社会保障吗?中国大规模的农民进城务工,通过比较种地收入与进城务工收入,以及在不同城市之间比较务工机会与收入,已经形成了迁徙自由,也已经形成了城市中的建筑、搬运、快递、门卫、出租车、家政、小商品市场和蔬菜市场等就业领域,已经摆脱了户籍制度的束缚。真正妨碍农民工获得身份认同与融入城市的是依附于户籍制度下的社保、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和入托等福利制度,由于这些福利制度的存在,出现了农民工迁徙自由后形成的中国社会特有的现象,农村出现了留守老人和儿童、传统节假日出现了农民工返乡的火车和公交运送高峰、农民工生病后回乡养病医疗。[4] 但在户籍制度约束城镇居民自由流动、自由迁徙和自由择业的同时,农民工却摆脱了这种户籍限制,发展中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与户籍制度脱钩。《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统筹跨地区制度转移、接续、分段计算等,率先为农民工提供了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和机会。
  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开始进行试点和推进,首先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入手,国务院发布了1997年20号文件,[5] 从东部省份、中部省份和西部省份选择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一定基础的小城镇,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如果说农民置换小城镇户口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开始,国务院发布的2011年第9号文件,[6] 进一步推进了户籍制度改革,其中(十一)条规定&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但只是&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与户口脱钩。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农民获得了城镇居民身份,但是否能够获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取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和财政预算安排,如果短时间内筹集不到大规模的财政收入,转化为城镇居民身份的农民,仍然没有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但是否对城镇教育、医疗、社会救济、入托等形成巨大冲击,尚不清楚。因此,如何脱钩依附于户籍制度社会福利的约束条件,是解决户籍制度问题的关键。
  2、财政城乡分治及不同所有制分治约束。
  即使取消了户籍制度,农民与城镇职工享有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须改革财政分配制度。财政预算、财政分配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是建立在农村与城镇分割的二元制度基础上的。现有的财政分配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城镇职工为基数建立的,财政分配规模与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配基数与规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出项目中社会保障所占的比例,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规模与覆盖面,决定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不同的社会保障福利水平。
  同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前,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当时没有失业这个概念)全部由企业负担,这些职工个人没有积累,也就是国家财政负担,这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转轨成本。转轨成本进一步应包含三个制度的理解:第一,原来在国有企业工作,现在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低工资低收入,他们的劳动积累已经凝固在原来的国有资产中,积累在国家的财政收入里,他们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财政或者地方财政承担(但这部分转轨成本现在由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承担)。第二,国家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和城镇年满60岁的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55元起限),中央财政全额负责或者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责。因为这部分人原来没有享受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游离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现在从体制之外纳入国家建设和完善新农保和城镇保的体制之内,为他们的支出,也是一种&转轨成本&。第三,公务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障并没有改革,退休时根据国家规定领取一定比例的退休工资,医疗实行的是门诊看病和住院按比例报销制度,依靠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但改革试点已经开始,参与改革试点单位的参保人,又要分成&老人&、&中人&与&新人&。这几个问题的实质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预算与转移支付,在多大能力上,能够提供企业职工的转轨成本?能够提供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补贴及对参保人缴费的缴费补助?能够提供未改制的公务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与公费医疗?
| 责任编辑:向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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