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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点:我的林地补偿款哪去了?
<font color=# 来源: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时间: 14:32:49
  近日,呼和浩特市读者云海洋向本报记者反映:“我家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我父亲云天和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在村里就有1亩林地,并依法取得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然而,在2003年,呼和浩特市开始对东河防洪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并对滩槽内现有林木重新规划更新。为加快东河治理工程建设进程,呼和浩特市东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东河建管处)成立。同年5月,东河建管处以更新绿化为名,开始与村民签订林木补偿协议,林木补偿涉及讨号板村土地266亩,当时我父亲领取了五六百元的林木补偿费。2004年春节后,我父亲发现东河建管处不但没有对林木进行更新绿化,而且还在林地里面建起了楼房,后经了解才得知,原来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委会(以下简称讨号板村委会)已将这块儿林地以每年每亩200元的价格租给了东河建管处,租期从2003年至2013年共计10年。2013年东河建管处租期届满后,讨号板村委会再次将这块地进行了续租,现在这块儿林地早已变为高楼大厦,但两次租地的租金我们不但一分钱没得到,就连我父亲的那1亩林地的补偿款也不知该向谁要?”  针对云先生反映的情况,6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赛罕区西把栅乡人民政府采访,由于该乡党委书记张全胜和讨号板村党支部书记云飞均在开会,因此采访未能进行。  随后,记者来到赛罕区政府,打算就此事采访分管林业相关领导,在与宣传部的沟通中,副部长韩玉梅随即帮记者联系了讨号板村书记、村长、区林业局和国土资源局赛罕分局等部门领导,并约好第二天上午由赛罕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一次由记者参与的协调会。6月11日9时许协调会准时开始,参会的部门有赛罕区林业局、赛罕区西把栅乡信访科、国土资源局赛罕分局和讨号板村委会等五六个部门。在协调会上,赛罕区林业局副局长刘文碧仔细看了云天和的林权证说:“首先这块地的‘四界’(指相邻的地界)不清,需要近一步去核实。如果云海洋提供的林权证上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章,档案局又能够查到,就说明证件是真实有效的。林权证代表的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四项权利。”  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分局工作人员胡强认为:“从国家法律角度来看,第一主要看云天和有没有林权证、证件合不合法,第二当时补偿过没有?这些关键问题必须搞清楚。一旦国家给村民发了林权证,主管部门仅仅收回村民的本又没有吊销过的话,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应该采取正式红头文件的形式予以注销,如果真正这批林权证没有注销的话就应该面对现实,既要把老百姓的事情办好,又要兼顾历史现状。”  “关于林权证的事儿,1982年的时候讨号板村委会给乡里打了招呼,将村集体的荒地给村民分了下去,当时按户分地每户一亩,要求村民绿化造林,地分下去以后,村里约200户人家都在地里栽上了树。后来,林业部门给每家每户都办理了林权证。2003年签租地协议的时候我也在场,当时是因为没办法弄成了集体租赁。一开始征地的价格很低,后来开始大面积征用,树的价格也水涨船高。当时我只领过树苗的补偿,而地的补偿一直没领过。”当时参与租用土地协议的村民李计锁回忆说,“2013年东河建管处合同到期后,人家又找了过来,后来村委会又跟人家签了10年的续租合同,租金从过去的每年每亩200元涨到了现在的2000元,至于人家租赁后做什么我们现在就不追究了,只要老百姓实惠就行。”  在采访中,有村民质疑这样的“以租代卖”做法否是符合国家政策?讨号板村党支部书记云飞解释称:“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是租给人家了,但没有卖,现在村委会账面上还有这块儿地呢。”对于这样的说法,赛罕区林业局副局长刘文碧回应称:“这个林权证一旦发下去,土地是村民的,不是集体的,这是森林法明确规定的。”  那么,云天和的林权证在档案局是否能查到?  6月11日16时许,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档案局,工作人员很快从电脑里调取了云天和当年的林权证,在这份档案编号为34-547-005的林权证上记者看到:“本证所列林木和林地属西把栅公社讨号板云天和所有,发证日期是日。”为了近一步求证东河建管处当年租赁村民林地款项是否给了村委会?6月12日10时许,记者又多方打听联系到了2003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东河建管处负责人、现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局长的马政。“当年涉及到土地的事儿,农民拦得没办法,最后达成了一个租赁协议,如果当时按土地征用的话肯定征不起,后来想到干脆以租赁的形式租吧!意思是等租期到了以后土地还是村民的,现在租赁土地到期了,如果政府还需要租就应该再给村民钱,如果不租,土地就应该还给村民。”马政肯定地说,“53.2万元的租金当时就支付给了村委会,要不村民也不会让我们施工,至于村委会给没给村民我就不知道了。”  对于村民质疑的“以租代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玉淋这样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包括林地,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法条可以清楚的看出,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本案中村委会和东河建管处签订的租赁林地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而无效,2013年到期后续签的合同依然是无效合同。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在本案中东河建管处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无效的行为或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林地,国土,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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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网 版权所有我的土地去哪了! - 即墨论坛即墨论坛/bbs1查看:1883 & & * 贴子主题:我的土地去哪了!帅哥:积分:199注册:沟通:楼主Post By: 9:51:50我 们是大概2005 年将户籍迁移 出演泉村的, 现在演泉一汽 大众开始拆 迁,以前我们 在家还有土 地,但现在拆 迁就没有土地 了,那原本我们家的土地去哪了了帅哥:版主积分:70428注册:沟通:第2楼Post By: 10:55:06有意思,户籍迁走了,耕地还得给恁留着主营公司代理注册,工商税务登记。联系电话:[img]/tp/.jpg[/img]帅哥:积分:5598注册:沟通:第3楼Post By: 16:45:11都让钱想疯了[ema/6]帅哥:积分:9219注册:沟通:第4楼Post By: 17:07:52支持楼主!楼主应该把已经卖了的老房子也要回来!并且要求自己子孙三代以后的地钱也一并要着!笑走天地一布衣[img]/tp/.jpg[/img]帅哥:积分:19408注册:沟通:第5楼Post By: 22:59:01有意思帅哥:版主积分:42348注册:沟通:第6楼Post By: 7:38:31楼主你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不管你在哪,土地都不是你的,那是国家的土地。你在村里,国家给你使用权,你迁走了,你还会有使用权吗?[img]/tp/.gif[/img]帅哥:版主积分:111418注册:沟通:第7楼Post By: 12:40:03做& 车车的生意[img]/tp/.jpg[/img]靓妹:积分:31172注册:沟通:第8楼Post By: 14:09:11那是集体财产帅哥:积分:24035注册:沟通:第9楼Post By: 6:00:29我来打酱油的帅哥:积分:6472注册:沟通:第10楼Post By: 7:06:56主要是拆迁闹腾的!相识就是缘,希望我们能从朋友做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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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哪去了
黑龙江&08-05 14:40&&悬赏 0&&发布者:183467…… & 回答:(1)
我原来是黑龙江省密山市杨木乡的农民,1993年外出打工第2年回乡要地村里不给说人不在这就不给地,后来1997年,又从新分配土地,我又回去要他还是不给无奈于是2000年把户口迁出密山市。迁到了东方红可是还是没有得到土地。我想问一下我的土地应该在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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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东安鹿马桥镇政府工作人员,我应得的土地去哪了?
HGFD523 发表于 &08:27:49
『标签:&->&』
  我应得的土地哪去了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是来自东安县端桥铺镇麻溪村1组的翟善林,30岁,残疾人。  日,鹿马桥镇政府以拍卖的方式出让原企业办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拍卖之前提供了一份宗地图长25.98米,宽13.98米(见附图1)。我以58.5万元竞得1号门面。拍卖会上,镇政府没有出具该宗地的瑕疵和责任说明。拍卖会后,镇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带领我现场勘察与测量。拍卖会结束后,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求我三天内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并要求我支付5000元的原建筑物拆除款。  日,我按照镇政府及协议要求交清了购买宗地的所有款项及拆除原建筑物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9万元整。镇政府与我签订了《鹿马桥镇政府综合用地转让协议》,协议中说明在日将宗地移交给我。宗地面积长、宽以县国土资源局测绘为准长25.98米,宽13.98米,按临街长度四人均分。我应得3.49米宽,25.98米长。  号我们四人要求,镇政府平均分配该宗地给我们,工作人员测量的宗地是13.4米,因宽度不够,镇政府不了了之,叫我们四户回家等通知。第二天我们又去镇政府找管理城建的领导,领导说我按13.98平均分给你们四户,但是你们要按原建老墙修建,但实际老墙的宽度为13.4米,其中0.58米为原建筑物山墙檐水,深度为24.73米,其中1.25米为前墙檐水。这明摆着是不合理的事情,我们出钱买了的0.58米地皮去了哪里?谁能接受?5月期间我们四户多次找镇政府平均分配宗地,因面积不够,镇政府都不了了之敷衍了事,而且扬言面积就是这么宽,要就要,不要你们就上告。政府卖的东西是不是应该规划好了才卖,不是卖了之后才规划,那是不是就是刻意的欺骗。原企业办三间门面加一间2.6米的房子(是楼梯塌部)政府领导想多卖点钱,把三间门面做四间宗地卖,这就是政府工作人员想多窄老百姓的钱。  日镇政府发给我们一份《鹿马桥镇政府拍卖门面基地划分方案》,我们手持着方案去现场领地,可宗地上建筑物仍然未拆除干净,镇政府承诺是按临街长度均分,承诺拆除干净建筑物交付土地,我们要求按《土地转让协议书》办事,我应得这块宗地的四分之一,镇政府不能强者多给,弱者少分。隔壁是30年的老房子,随时有倒塌的危险,不可强拆强建。既然镇政府拆除不了的承重墙,为什么要强制分给我一个人?镇政府卖的是宗地,共有墙在我的宅基地上,政府应履行拆除干净建筑物的职责,可是到目前为止,那共用墙仍在,墙上的预制板留着很长的长度,地皮后面也未拆除干净(见附图2)。  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自行量地,没有通知我们四户户主任何一位,就量了地,将地打了桩。于日拟定一份《鹿马桥镇政府拍卖门面基地移交单》.第2、3号门面户主因为着急修建房屋,就去镇政府找到相关领导要把土地领到手。  日我找了镇政府工作人员处理这事,我多次跟镇政府工作人员说明,我对这宗地存有异议,在这块地有异议时是不是应该保持土地原状,可镇政府工作人员执意让2、3门面的户主签了字领了地。我认为镇政府这样办事不合理,共有墙未拆除的宗地镇政府就要强制性给我,为以后引起争执等人身安全问题留下隐患。难道镇政府为老百姓办事就这样简单粗暴敷衍了事?我感到十分委屈,孤立无助,难道镇政府就这样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吗?双方都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买卖。我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做,而镇政府却这样做,难道合适吗?请领导明察这块宗地的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对待我这个残疾人。我坚信买政府的地皮很有保障,不会出什么错误,没想到镇政府这样的欺压我一个弱势人。  最后,我希望按协议得到我应得的土地,相信政府会处理好,避免我以后建房时存在不必要的邻里冲突,能安全和谐的去建设。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我只好写信给上级领导,希望在上级领导督促下鹿马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尽快妥善解决此事。无奈的我,给领导带来了麻烦,请谅解,拜托了!  一个无奈的人。  日&&&   请求:1、对照《土地协议转让书》中注明的按临街长度均分我3.49米。  2、鹿马桥镇人民政府应履行拆除干净建筑物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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