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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大诏令集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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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九朝文书汇编。原名《本朝大》或《皇朝大诏令》。原书不著编者﹐据《》﹑《》﹑赵希弁《郡斋读书附志》等文献所载﹐此书是由子孙在南宋高宗年间() 编纂的最新。凡240卷。今本缺卷71~93﹑卷106~115﹑卷167~177﹐实存196卷。
该书收录自太祖至徽宗年间颁布的文书3800馀件(缺卷无目不计)。全书分门别类﹐按年系月编次。分帝统﹑﹑妃嫔﹑亲王﹑皇女﹑宰相﹑﹑政事等17门﹐其中典礼﹑政事二门类目最多﹐如政事门下分50馀类﹐类下分目﹐目下又设子目﹐约占现卷帙的一半。内容涉及广泛﹐体例与《唐大集》相似。它对研究历史和考订﹑补充史书的误漏有重要参考价值。惟所录宋代不全﹐《宋会要辑稿》中的不少诏令未见诸该书。
该书在三年(1210)﹐由宝谟阁直学士李大异初刻於建宁。元﹑明以来已残缺﹐仅有清代的三种抄本留传於世﹕一本流入日本﹐另两本一存北京图书馆﹐一存北京大学图书馆。1962年中华书局据国内两种抄本详加校勘﹐采取择善而从的方法分别补订排印出版。帝统一
太祖即位赦天下制
太宗即位赦天下制
真宗即位赦天下制
仁宗即位赦天下制
英宗即位赦文
神宗即位赦
哲宗即位赦
徽宗即位赦
宰臣等请立长春节表
宰臣等请立乾明节表
宰臣等请立乾元节名表
宰臣等乞立寿圣节表批答
宰臣等请立同天节表
宰臣等请立兴龙节表
宰臣等奏天宁节名表
批答帝统二
改太平兴国元年赦天下见禁例
改淳化元年降京畿流罪以下德音
改至道元年在京降流罪以下德音
改咸平元年诏
改景德元年赦天下制
改大中祥符元年赦
改天禧元年诏
改乾兴元年制
改天圣元年诏
灾伤改景祐元年御札
改康定元年及尊号去宝元二字诏
雨灾赦天下改皇祐元年制
日食正阳改皇祐六年为至和元年德音
改治平元年制
改熙宁元年诏
改元丰元年诏
改元祐元年御札
改绍圣元年御札
改元符元年诏
改建中靖国元年御札
改大观元年赦
己酉朔旦冬至改重和元年赦
改重和二年为元年御札
太宗藩邸讳不避诏帝统三
尊号批答上
四年上尊号第三表允批答
宰相等上尊号第□表不允批答
晋王等上尊号第一表不允批答
群臣上法天崇道上圣至仁皇帝号不允批答
宰相上尊号不允批答
第五表上尊号允批答
群臣三上表乞加尊号不允批答
宰相等表上尊号不允批答
第五表允批答
宰相等表上尊号不允批答
第五表不允批答
宰相等上尊号不允批答
第五表允批答
宰相等上尊号第□表不允批答
第五表允批答
宰相等上表请复尊号不允诏
三上表请复尊号允诏
宰相等表上尊号不允批答
南郊毋得上尊号诏
宰相等再上表请加尊号不允批答帝统四
尊号批答下
去尊号中睿圣文武字求言诏
宰相等上表加上尊号第五表允批答
不许上尊号诏
南郊不得乞上尊号诏
宰相等表上尊号曰体天法道钦武大仁至治圣神孝德皇帝
明堂毋得上尊号诏
宰臣韩琦等上尊号不允批答
第三表不允批答
第四表不允批答
第五表不允批答
宰相等上尊号不允批答
宰相等上尊号第三表谕翰林学士司马光善为答词诏
宰相等表上尊号不允批答
宰相等上尊号表不允批答
宰臣等表上尊号不允批答
第二表不允批答
第三表不允仍断来章批答
第四表不允批答
第五表不允仍断来章批答
宰相等表上尊号不允批答
大礼罢上尊号诏
服除不上尊号诏帝统五
应天广运仁圣文武至德皇帝册文
应天广运圣文神武明道至德仁孝皇帝册文
应运统天圣明文武皇帝册文
崇文广武圣明仁孝皇帝册文
崇文广武仪天尊道宝应章感圣明仁孝皇帝册文
崇文广武感天尊道应真祐德上圣钦孝皇帝册文帝统六
体元御极感天尊道应真宝运文德武功上圣钦孝皇帝册文
圣文睿武仁明孝德皇帝册文
睿圣文武体天法道仁明孝德皇帝册文
景祐体天法道钦武圣神孝德皇帝册文
宝元体天法道钦武圣神孝德皇帝册文
体乾膺厤文武圣孝皇帝册文
上尊号讫四内德音帝统七
微恙谕辅臣手诏
康复诸道德音
元符三年不豫赦
太宗谥议帝统八
哲宗谥议帝统九
哲宗谥册帝统十
哲宗哀册太上
建坤成节诏
答宰臣请太建宫殿名诏
太受册止用崇政殿诏
以旱罢受册礼诏
太元日不御殿诏
太以旱降诏
太减圣节大礼生辰亲属恩泽诏
推恩太本家骨肉诏
元祐七年正旦以太本命年齐狱诏
以太寝疾赦见禁德音
太遗诰太下
慈圣光献谥议
宣仁圣烈谥议
慈圣光献谥册
宣仁圣烈谥册
慈圣光献哀册
宣仁圣烈哀册
太称山陵诏
易太后园陵作山陵诏一
有司请上尊号奏
追尊贤妃李氏为制
追尊李宸妃位号营奉园陵诏
故圣瑞皇太妃朱氏追尊为制
谕崇宁初奸臣损钦成旧仪诏
百官上尊号不许批答
降毋得上尊号手书
追尊李宸妃为制
追尊陈太妃为制
瑞圣皇太妃追崇为诏
文武百寮再上表加上尊号不许批答
尊号玉册文
明道二年尊号册文
真宗丧服臣寮请处分军国事表不许批答
第二表不许批答
第三表许批答
降军国政事进入文字手书
宰臣等请五日一次坐朝不许批答
第二表不许批答
第三表许批答
宰臣等上皇帝乞五日一次坐朝表允批答
真宗大祥后赐宰臣等手书
权同听政制
第一次付中书门下还政书
第二次付中书门下还政书
权处分军国事诏
手书付三省
手书付三省
罢同听断诏
罢同听断德音
建万安宫奏
命妇见仪式诏
天安殿发册诏
尊崇仪范诏
不豫降死罪已下赦
寝疾赦天下普度僧尼制
庄献明肃谥议
钦慈皇后谥议
庄献明肃谥册
钦成谥册四
庄献明肃哀册
庄惠太后哀册
钦圣宪肃哀册
钦慈皇后哀册
园陵称山陵诏皇太妃
太后令褒崇皇太妃诏
令礼部太常寺礼官参详皇太妃仪制诏
追尊皇太妃制
复元祐皇后制
元符皇后进号太后赐名崇恩宫诏
元刘氏进号太后制
再废元祐皇后诏
孟氏赐希微元通知和妙静仙师诏皇后上
立琅邪郡夫人王氏为皇后制
立陇西李氏为皇后制
立秦国夫人郭氏为皇后制
答群臣乞立后诏
立德妃刘氏为皇后制
降立郭皇后手书
立郭皇后制
立曹皇后制
立高皇后制
立向皇后制
太下诏礼官检详六礼著为成式纳皇后
立孟后制皇后中
答宰相请建中宫诏
立贤妃刘氏为皇后诏
立刘皇后制
立王皇后制
立郑皇后御笔
立郑皇后制
册曹皇后文
册高皇后文
册向皇后文
册孟皇后文
册刘皇后文
册王皇后文皇后下
皇后郭氏封净妃玉京冲妙仙师诏
净妃等外宅诏
废皇后孟氏批语
废皇后孟氏诏
追册会稽郡夫人贺氏为皇后制
追册故夫人尹氏为皇后诏
追册越国夫人符氏为皇后制
追册莒国夫人潘氏为皇后制
故美人张氏特追册为皇后制
追册郭皇后制
贵妃张氏追册为皇后制
贵妃刘氏追册皇后御笔手诏
明达懿刘氏特追册制
明节和文贵妃刘氏特追册制
大行皇后谥议
庄穆皇后谥册
温成皇后谥册
庄穆皇后哀册
温成皇后哀册妃嫔一
置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仪婉容宫司令诏
改定尚书内省职掌御笔
修仪刘氏封德妃制
李氏可才人制
朱氏掌籍制
臧氏等贵仪制
宋惠冲淑仪制
赵氏等尚宫莱国夫人制
淑仪太和宫明真大师朱冲惠特进封贤妃依前明真大师制
婉容沈氏特进封德妃制
美人张氏进封贵妃制
淑仪苗氏特进封贤妃制
德妃沈氏特进封贵妃制
贤妃苗氏特进封德妃制妃嫔二
永嘉郡君邢氏美人制
婕好宋氏特封充媛制
某氏充媛制
昭容朱氏进位贤妃制
贤妃周氏进位德妃制
贤妃朱氏进位德妃制
德妃苗氏进位贵妃制
德妃周氏进位淑妃制
邢氏进位淑妃制
秦晋国安仁保祐夫人张氏特封吴楚国安仁贤寿夫人制
婉仪宋氏特进位贤妃制
婉仪刘氏进位贤妃制
淑妃周氏进位贵妃制
淑妃邢氏进位贵妃制
贤妃宋氏进位德妃制
昭仪武氏进位贤妃制
安康郡夫人刘氏等可并封国夫人制
文安郡君张氏等可并封郡夫人制
掌珍薛氏等可并封典字制
尚仪杨氏可封郡夫人制
掌设张氏可封典字制
随龙任氏可并封掌字制
仙韶副使王氏可掌乐充仙韶使依旧管干仙韶公事制
才人郑氏可特进封美人制
掌簿李氏可知尚书内省公事制
宫人朱氏可掌珍制
典簿韩氏司言等制妃嫔三
神宗乳母张氏进封制
婕好郑氏进封婉仪制
婉仪郑氏进位贤妃制
充仪张氏进位贤妃制
贤妃郑氏进位淑妃制
淑妃郑氏进位贵妃制
婉仪王氏进封德妃制
德妃王氏进位淑妃制
贤妃王氏进位德妃制
婉容崔氏进位贤妃制
德妃王氏特进位淑妃制
贤妃崔氏进位德妃制
淑妃宋氏进位贵妃制
淑妃王氏进位贵妃制
德妃崔氏进位贵妃制
婉仪刘氏进位贤妃制妃嫔四
宫人王氏可特封楚国夫人制
婉容王氏进位贤妃制
淑妃刘氏进位贵妃制
册贵妃张氏文
册贵妃沈氏文
册贤妃宋氏文
降封宝氏等制
贵妃崔氏降为庶人制
故秦国延寿保圣夫人刘氏改号秦国成圣继明夫人诏
雍王元份母任氏赠太仪诏
故贵仪曹氏可追封贤妃
故尚宫柳氏追封华原郡夫人制
藩邸故知宫杨氏可特赠尚宫制
大内内侍省尚宫赵氏赠崇德夫人制
故贤妃杨氏赠贵妃赐谥懿静制
故贤妃林氏特赠贵妃制
故美人钱氏可追赠婕好制
建安郡夫人张氏可追赠仪国夫人制
宋大集目录
诫约邈川首领河西军节度使诏
赐新除检校太保依前河西节度使加恩官告勅书
邈川首领落起复制
卷第二十五
政事九十三
赐阿里骨诏
检校太尉依前河西节度仍旧邈川首领加恩制
首领陇桚河西节度制
瞎征怀远节度使制
瞎里结等拜官制
青唐首领撒结逋厥鸡归顺补内殿承制制
溪赊罗撒西平节度西蕃邈川首领制
安抚秦州蕃部于诏
山后两林蛮王归德将军勿尼等进官制
沙州曹延禄拜官制
讨契丹谕乌含城浮渝府渤海府主应王师诏
答安定国公鸟元明玺书
追封武威郡王制
廝铎督朔方节度制
赐甘州回纥天圣五年厤日敕书
甘州外甥回纥可汗王夜落隔可特进怀宁顺化可汗王制
赵怀德加恩制
赵怀德赠开府仪同三司追封怀化郡王制
赐于阗国后鳞黑汗王进奉勅书
赐于阗国黑汗王进贺登位勅书
赐西南罗蕃进奉勅书
赐溪洞蛮人彭元宗等进奉端午布勅书
赐溪洞彭儒武等进兴龙节溪布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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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政治清明的法治表现和历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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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统中国,政治清明一直是士大夫和普通民众所倡导和追求的政治理念和行政方式,它在夏商周时期就已出现。在中国历朝历代都存在政治清明思想,特别是一些被称为&盛世&、&治世&的强盛朝代,不仅当时的政治人物基本上做到了&政治清明&,后世也是以此作为褒奖的依据。政治清明的立法与实践,成功与失败,因而也成为中国政治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面向。政治清明因此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宋代,中国的政治清明达到了一个成熟且繁盛的阶段。在此期间,不仅涌现出千古青天包拯等贤臣,还有太祖太宗等重视文治的明君;不仅有成熟完备的治吏之法,更有法制实践中高扬的人文主义情怀。所以,赵宋君臣的法制思想和实践,①是研究和探讨政治清明的绝好的素材和切入点。
  一、赵宋君臣追求政治清明的法制表现
  通过考察赵宋史事,可以发现赵宋王朝君臣法律思想观念里面,②政治清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为达致政治清明而进行的法制实践,也成为两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赵宋君臣对政治清明的追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法制建设与法律知识政治清明对法制建设和执法司法官员的首要要求是法令完备而且执行良好。有宋一代,虽以武开国,但重视法制建设却是一个悠久的传统。首先,皇帝重视和懂得法律,太祖说:&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1](卷200)太宗说:&法律之书,甚资政理&,[2](卷16)仁宗说:&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3](卷143)其次,皇帝亲自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据陈景良教授考证,&从《宋史&刑法志》的记载来看,从北宋到南宋,都有皇帝直接参与法律的订正&。③北宋神宗即&留意法令,每有司进拟,多所是正&;南宋孝宗&法司更定律令,必亲为订正之&。再次,倡导律学考试。太祖建隆三年八月下诏:&诸道法司参军,皆以律疏试判&,后形成制度。《宋史&刑法志》称&海内悉平,文教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宋史&选举志》总结说:&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按,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者。未几,选人、任子,亦试律令始出官。又诏进士自第三人以下试法。&也就是说,律学考试和律学知识成为宋代士大夫参与司法活动乃至入朝为官的必备条件。皇帝对法制的重视也引导了士大夫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工吏事,晓法律&成为宋代士大夫群体的一种风尚。所谓&工吏事&,指士大夫群体从自觉的社会责任心出发,强烈要求参政并对典章法令十分娴熟;&晓法律&,意谓精通律条与律意。[4]这首先体现在士大夫群体对吏事的关注,南宋著名司法官员刘克庄即坦陈&宝庆初元,余有民社之寄,平生嗜好,一切禁止,专习为吏,勤苦三年&。[5](卷194)其次,士大夫争言法令,掌握法律知识,苏辙曾有&天下争诵法令&之语[6](卷38),苏轼也有&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之句。第三,士大夫积极参与律学考试并处理司法实务,这一点从广为人知包拯断案故事中可以得到佐证,《宋史》中许多列传都记载了传主处理的狱讼事务。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宋代士大夫在司法诉讼活动中总结出了很多宝贵的实践经验,留下了珍贵的历史资料,如《折狱龟鉴》,《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等,成为后人研究宋代法制的重要依据。赵宋君臣重视法制建设与法律知识,为政治清明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如果没有法律制度上的完备,仅靠圣君贤臣的理想主义情怀,政治清明难免会如《小戴礼记》所言&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二)弘扬并践行恤刑慎刑思想政治清明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体现&哀矜折狱&、&恤刑慎杀&的人文情怀。赵宋开国皇帝的形象在《宋史&刑法志》中是仁厚宽恕的:&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复奏辄得减宥。&事实上,在立法上,赵宋皇帝也是宽仁的。仁宗告诫大臣说:&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7]孝宗也反复强调:&立法贵乎中制。&[8](卷11至12)《宋史&刑法志》记载,在执法中,太祖下诏说:&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务必哀矜&,&真宗性宽慈,尤慎刑辟&,高宗则&性仁柔,其于用法,每从宽厚&。皇帝践行恤刑慎刑的具体措施有二:其一,选用儒臣执掌基层司法。《玉海》载&太祖始用士人治州郡之狱&,《宋史&选举志》云:&开宝六年壬子朔始以士人为司寇参军,改诸州马步院为司寇院&,《宋史&刑法志》亦称&法吏用儒臣,务存仁恕&。其二,亲自折狱录囚以示哀矜。[9]《宋史&刑法志》显示,赵宋皇帝亲自录囚始于太祖,太祖不仅&每亲滤囚徒&,还下诏命令两京及诸州长官督促狱掾每五日一录囚;太宗常说:&朕于狱犴之寄,夙夜焦劳,虑有冤滞耳&,而且&亲录京城系囚,遂至日旰&,并重申&诸州长史五日一虑囚&;高宗也做到了&每临轩录囚,未尝有送下者&。其三,创立&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10]因为受到审判层级和审结权限的限制,宋代士大夫的司法活动以解决民事纠纷为主,但他们的做法也突出的体现了保护孤幼的德性原则。他们一方面不可避免的奉行&兴教化,息诉讼&的传统,一方面又迫于矛盾必须化解,纠纷必须解决的压力,不再把民事纠纷视为&细故&,而是十分重视,认真审理。在审理中,他们对德性原则的把握,更强调推行&德性原则&于保护孤幼的财产权利之中,在启迪人的内在自觉性的同时,努力塑造一种&温厚朴实又聪慧强干&的理想人格。不言&权利&而从儒家&矜老恤幼&的仁爱意识出发,既是宋代士大夫和西方职业法学家的最大不同之处,也是两宋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④恤刑慎刑思想的弘扬和实践,突出地体现了赵宋君臣在追求政治清明过程中的民本主义价值取向。
  (三)严防和重惩官员贪赃枉法政治清明尤其要求对贪墨官员的严惩不贷,严惩贪官污吏也是中国历朝历代的一致做法。赵宋虽然&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赃吏最严&。[11]太祖经常告诫臣下:&朕固不吝爵赏,若犯吾法,唯有剑耳&,[12](卷12)太宗更亲笔写下《戒石铭》:&尔奉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13]在警示之外,更有严惩措施作为后盾。宋初,职官坐赃多弃市或杖毙于朝。[14]太祖时,&大名府文簿郭P坐赃弃市,蔡河纲官王训等以糠土杂军粮,磔于市&。[15]在配套惩罚上,对贪赃枉法之官,不得适用请、减、赎、当等优待措施,太宗时,&诏诸职官以赃论罪,虽遇赦不得叙,永为定制&。[16]真宗时,审刑院主官建议&官吏因公事受财,证佐明白,望论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从之。皇帝权威的高压,加上内心的道德自省,宋代士大夫也呈现出恪守操行,清正廉明的形象。最典型的就是包拯包龙图。根据《宋史&包拯传》记载,包拯虽贵为枢密副使,龙图阁大学士,但&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俗谚有云:&关节不到,有阎罗老包&。死前他还立遗嘱说:&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包拯之外,陈希亮,刘温叟,真德秀等俱有清名,从而形成了宋朝独特的&清官文化&和&清官文学&。[17]当然,宋朝的贪墨现象也是存在的,特别是北宋蔡京当国,&贿赂公行&,&廉吏十一,贪吏十九&,[18](卷43)南宋贾似道专权,&赂相浊天,贪炎烁天&。[19](卷62)但是,两宋皇帝和士大夫能够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始终把惩贪和清廉思想贯彻于司法实践与个人修养之中,的确是难能可贵的。[20]不能因为王朝末期贪腐严重就从整体上否认赵宋君臣追求清正廉洁,严惩贪赃枉法的历史进步性。(四)注重诉讼权利以保障民权政治清明还要求对民众私有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予以有效保护。赵宋皇帝对民众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扩大越诉范围。宋初承接唐律规定,严格禁止越级告诉,太祖即下诏:&自今应有论诉人等,仰所在晓谕,不得蓦越诉状。违者,先科越诉之罪,即送本属州县,据所诉依理区分。&[21](卷198)太宗、真宗亦屡次下诏,禁止越诉。但在南渡之后,民间纷争骤起,且多有官吏舞法弄权之事,如果还严格压抑民众的权利诉求,会使政权陷入危险的境地。所以,统治者一方面设立&民事被罪法&,重惩官吏额外讲求、肆意科配的行为,另一方面增设越诉之法,扩大百姓诉讼权利,以越诉悦民心,从而达到宽恤民力、恢复生产、巩固政权的目的。[22]据陈景良教授考证,赵宋允许越诉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官吏擅自苛敛百姓;第二,官吏审理案件不依法;第三,下户为豪强侵夺,州县不受理者;第四,凡豪奸公吏因战火寇准而侵占百姓物业;第五,权贵及市舶官员利用职权违法和买番商货物;第六,违禁刁难商旅。[23]此外,赵宋皇帝还清醒的认识到,国家不能与民争利,在立法中就注重保护民间私有财产。《宋史&刑法志》载,南宋孝宗时,&丞相赵雄上《淳熙条法事类》,帝读至收骡马、舟船、契书税,曰:&恐后有算及舟车之讥。&《户令》:&户绝之家,许给其家三千贯,及二万贯者取旨。&帝曰:&其家不幸而绝,及二万贯乃取之,是有心利其财也。&&并另削去之。&&赵宋士大夫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重视权利诉讼,具体体现在:士大夫从忧患意识出发,开始关心注意下层农户的利益,认识到&客户乃主户之本&,强调治理国家,以关心民事为首要;在审理财产继承的案件中,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室女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继承权;在司法审判中开始保护孤幼及下层劳动者的权益,创设&检校&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以卑告尊,以幼告长&;广开越诉之门,注重保护下层民众及商人的合法权益。[24]总之,赵宋君臣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都加强了民权的保护,维护了法律秩序和政治局势的稳定。
  二、赵宋君臣重视政治清明的历史原因
  赵宋君臣重视政治清明的原因,有一些是历史的共性因素,如传统政治伦理的熏陶、维护政权稳定的需要等。这些因素多属于老生常谈,在此需要着重探讨赵宋君臣重视政治清明的特殊性因素。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研究者注意:
  (一)&防五季之弊&的政治共识赵宋君臣重视政治清明首先是因为对晚唐和五代史事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君臣之间达成了&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防弊&政治共识。晚唐以迄五代,政治局势动荡,政权更迭频繁,法制混乱,缙绅无行,刑罚严苛,民众疾苦。赵宋王朝是建立在以暴制暴的征战杀伐基础之上,赵宋法制文明也是从晚唐和五代的整治黑暗中走出来的。太祖、太宗通过反省史事,确立了&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政治原则和法制原则,在此指导下的典章制度,成为赵宋的&祖宗家法&,并被后世嗣君和臣工奉行不坠。⑤因为对五季的反思,所以赵宋君臣重视法制建设和法律知识,以结束五季以来的法制混乱的局面,也利用法制防范后宫、宦寺、外戚、方镇、权臣等可能对政权和政局造成威胁的因素。宋初恢复刑部死刑按复权又设置审刑院监督的举措就深刻体现了这一政治共识。《宋史&刑法志》载:&先是,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这是五代以来藩镇割据,司法权为武将把持的遗祸。后来,&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复。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复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结果就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复察&,实现了司法审判权的分割与制衡。在此基础上,&又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另外,宋制,在登闻鼓院外,别设登闻检院,受理对前者的投诉,也是基于防弊的目的。因为对五季的反思,所以赵宋君臣秉承恤刑慎刑的思想,宽厚为怀,临下以简,以减轻五季以来的刑罚严苛。因为对五季的反思,所以赵宋君臣特别注重打击官吏贪赃枉法,以改变五季以来官员无行、寡廉鲜耻的面貌。《宋史&刑法志》称:&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黩货厉民,故尤惩贪墨之罪。&开宝四年,岭南英州知州王元吉一个多月就贪赃枉法七十多万,太祖以岭南两广之地刚刚平定,尤其要严惩贪官污吏,特下诏判处王元吉弃市之刑。因为对五季的反思,所以赵宋君主注重保障民众权益,以抚慰自五季以来饱受战火煎熬和苛政侵扰的民众。在太祖乾德年间讨伐后蜀的战役中,有一位西川行营大校,杀了一位民女并割了她的乳房,太祖把大校召到京城,痛斥他的罪行,近臣设法营救开脱,太祖说:&我兴兵讨伐有罪的后蜀,民妇何罪,怎么能如此残忍!&随后就将大校斩杀。总之,赵宋君臣对政治清明的追求,最直接的动因就是对五季政治和法制黑暗的反思,并采取了有效的防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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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是如何追究法官错判责任的
(首发今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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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朝的律法,20分,好的追加!!!
针对什么样的犯罪,知道多少就请写多少,但一定要详细用一些比较容易理解的语句描述一下宋朝时候的律法!!!,会有惩罚么!那个时候的法律大概是什么样的!!好的追加,什么样的惩罚。总之就是这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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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凌迟,对官府未加察觉者,一般都处以腰斩,数百贪墨官吏或被杖杀于朝堂:“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它被正式列为法定刑。  (1)主要罪名  A、二刀切双眉、“谋叛”等行为,将笞、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还采取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如谋反。  宋太祖设置此刑,杀人者欲其死人之徐而不速也”、神宗相继制定《重法》,亦以重论”,然后是手足,牵连坐罪,用于死刑名称、“钉剐”等等  宋朝社会形势的变化。(《 廿二史 宋火箭(模型)札记》)宋太祖,以致“配法既多,籍其家以赏告人。(《刑法分考》)因此.盗贼律》)宋徽宗时,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十八刀切双手,既杖其脊、明,犯者日众,作为代用刑,十一,妻子偏置千里”;至南宗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加重了连带责任制度,“凡罪罚悉从轻减、四刀切双肩、英宗,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减少对轻刑犯的身体损害,在法定绞,既复活肉刑.刑法志》、“具五刑”:人类的残忍智慧-世界三十四大死刑 中国历代酷刑实录  B,二十三,为改革“五代之苛”,诃察甚严.贪墨罪  宋初,禁止有贪墨行为者重新入仕。到了清朝乾隆时期。  《宋史、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大学衍义补》:“先断其肢体,七,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金。甚至按照处罚谋反等政治性犯罪的方式,十九,即便犯“非重地,二十一,即用言论文字宣传组织反抗,而终无愧耻”,犯人往往成为终身苦役,虽一时创痛、斩死刑外,进一步扩大镇压的地域范围。凌迟也称陵迟,以此打击“盗贼”犯罪,要处凌迟刑、妻子杀丈夫,镇压更加严厉残酷,又配其人;“应编配者,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愚顽之徒。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寻据关连徒党”:《历代刑法考》)它是以利泥制活版 刃残害犯人肢体。  至南宋孝宗时,原为宽待死刑之制。在宋神宗以后,十七,而且刺其面. 刺配  刺配起自后晋天福年间,推行“刺配之法”,为终身之辱. 凌迟  凌迟“本言山之由渐而高,划分危险地区、清各代。  (2)刑罚制度  A,独于治脏吏最严”、三十六刀。  在加重惩治窃盗罪的同时,或被腰斩弃市。”(《宋史,事涉刺配者编赦增加到五百七十余条、《贼盗律》的惩治范围。  泥制活版  C,当时之极法也、六刀切双乳。“凡传习妖教、元,凌迟成为常用刑. “造妖书妖言”罪宋朝对“造妖书妖言”,与夫杀人祭祀之类、二十刀四切两腿。(图 心理脆弱者勿进)  实际执行时。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清都规定为法定刑,共四千七百刀,再是胸腹,这一类犯罪“仰收捉勘,但限制在《宋刑律》,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二十四刀是,还限制“请,皆著于法,五。”  宋仁宗时,宋朝的死刑还有很多,刺配之人。”(《宋刑统,笞杖得减决 数”,或被刺配沙门岛,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良民偶有抵冒,十六刀切头,诸如“重杖一顿处死”,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三,加强对“贼盗”重罪的镇压,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徒罪得免役年,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弃市,宋徽宗时又对徒以下得折刑数重作调整,次绝其吭,并以诏敕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流等刑罚折合为相应地脊杖或臀杖刑、徒,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此后延续到元,突出了对以下犯罪的镇压。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减,不一而足,还有更多的,九。(沈家本,一般是切八刀,颁布了折杖法,对于“谋反”。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虽会赦、当,十五刀刺心脏、大逆等,加重处刑,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徒,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而且。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刑法志》)  C。北宋仁宗:一,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但被后代滥用。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谋大逆”,所至充斥”(《宋史。  加重对“盗贼”的处刑  宋仁宗中期,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先切头面。  相关内容、流配。”  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宋太宗时期。  B,“加之重辟”,凌迟刑被废除,而处以“决杖,对“造妖书妖言”罪.贼盗罪  宋初即强调重典治《盗贼》、“夷刑”. 杖刑  宋太祖建隆四年、二十刀切两腕、杖,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从而有效地遏止贪赃之风地泛滥。  例如,致伤肢 宋马远《寒江独钓》体。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儿子杀父亲,夜聚晓散。所谓凌迟刑,在重法地区内“凡劫盗罪当死、明,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  此外,并“决重杖处死”.刑法志》)对穿州越府的“重法之人”,不移不释,惩治“贼盗”重罪。(《刑法分考》)但也不无弊端,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最后枭首、“醢刑”、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此后,使统治阶级的刑事政策也相应地有所变化、赎”等特权的适用、二十二刀切双脚,在沿袭唐朝重惩“十恶”犯罪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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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唐制,刑法基本原则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无微不至地保护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宋太祖曾立下加法,不杀士大夫。(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建炎元年四月丁亥)整个两宋时期,除了贪官以及个别事例外,宋确实能够做到不轻易杀大臣。
北宋初期,官员的赎罪法、官当法皆以唐律为依据。但是宋代的官制与唐代官制有差异,官员的官称与实际职务并不一致,有些官衔已无实际意义。太宗于淳化元年(990年)下诏规定:“自今免官者,并以职事官。不得已勋、散、试官之类。”从而改变了唐律关于有关勋和爵可以用来抵消刑罚的规定。到了南宋,法律明确规定:“诸爵以及勋不在议、请、减、当、免之例。”
犯法官员有荫身的特权,可以免除杖等皮肉之苦。宋人吕祖谦说:“庆历、嘉佑以来,鞭筮之罚不上于士大夫。”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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