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十二,十三的牛和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是什么日子二一的鼠能幸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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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失效]
发文单位:德国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下面称双方)本着加深和加强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和广播等领域里的友好和合作关系以及发展在这些领域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机构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直接关系的愿望。
并致力于利用文化和科学合作的方法促进两国人民相互对精神和文化价值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两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加强世界和平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签订的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对相互庆祝对方的国庆节和其他重要事件给予特别的重视。
一、文化和艺术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演出团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第四季度室内乐团(最多为二十五人)进行两周访问演出;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莱比锡“格万德豪斯”交响乐团(最多为一百二十人)在北京访问演出一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演出团组,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下半年杂技团(最多为五十人)进行两周访问演出;
——一九八七年音乐戏剧表演团(最多为八十人)为庆祝柏林建城七百五十周年进行两周访问演出。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展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应用艺术展览,随展三人,为期两月;
——一九八七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现代绘画展览”,随展两人,为期两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展览,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中国漆画漆器展览,随展两人,为期两月;
——一九八七年“中国农民画展”,随展两人,为期两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支持派遣西安兵马俑展览、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愿于一九八七年庆祝柏林建城七百五十周年之际接待该展。
有关该展的展期,规模和条件将由两国主办单位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之间的合作和经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虑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达成关于派遣单独表演者、指挥、小型文艺团体和杂技演员到对方国家作商业性演出协议的可能性。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于一九八六年派遣一个最多为三人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于一九八七年派遣一个最多为三人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访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支持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家马戏团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在杂技演员进行相互访问演出以及培训和使用杂技演员等问题进行经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促进两国高等艺术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支持北京中央戏剧学院和柏林“埃恩斯特·布什”话剧艺术学院建立直接的友好关系。
两个高等院校将交换有关本院工作的信息并可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三至五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第 十 一 条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应中方邀请派出六名艺术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艺术院校任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第 十 二 条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柏林动物园代表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园继续进行经验交流(两人访问两周),由中国动物园协会接待。
中国动物园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代表团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动物园继续进行合作(两人访问两周),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第 十 三 条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三人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第 十 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第 十 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考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群众文化工作经验的五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文化工作的三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三周的访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第 十 六 条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两人戏剧理论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三周的学术访问,以执行“新戏剧的理论与历史”项目的研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艺术研究院接待。
第 十 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五人艺术教育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第 十 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尽可能参加每年的“莱比锡国际纪录片、短片电影、电视周”,并每次派遣一个三人代表团,访问两周。
第 十 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促进双方的艺术家和文化工作者应邀参加对方举办的艺术节、比赛、短训班、会议和其他活动,其条件在邀请书中写明。
第 二 十 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签订一九八六年直接合作协议。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家协会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三人代表团访问两周,以便签订合作协议和进行考察访问,由中国作家协会接待。
——中国作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三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家协会接待。
第 二 十 一 条
双方促进并支持中国美术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美术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签订一九八六年直接合作协议。
——中国美术家协会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五人组成的重要的领导成员代表团访问两周,以便签订一项合作协议并进行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美术家协会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美术家协会于一九八七年派出两名美术家进行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国美术家协会接待。
第 二 十 二 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中国音乐家协会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曲家和音乐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并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签定一项直接合作协议。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曲家和音乐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三人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国音乐家协会接待。
——中国音乐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三人音乐家代表团参加第十一届柏林音乐博览会(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三日至二十二日),为期两周,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曲家和音乐家协会接待。
第 二 十 三 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实现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戏剧家协会合作协议》。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戏剧家协会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四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国戏剧家协会接待。
——中国戏剧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四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戏剧家协会接待。
——应中国戏剧家协会邀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戏剧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名戏剧理论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讲学一个月,或派一名通晓布莱希特方法的导演去排演一出戏。
第 二 十 四 条
双方促进并支持中国电影工作者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电影、电视工作者协会之间的合作,并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签订一项直接合作协议,并互派代表团进行访问。
第 二 十 五 条
双方促进并支持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联盟建立联系。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联盟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两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待。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二至三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联盟接待。
第 二 十 六 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摄影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联盟中的摄影家协会建立联系。
第 二 十 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民教育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个由四人组成的国民教育代表团各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第 二 十 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继续交流有关高等和专科教育在领导、规划和管理方面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在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最多为五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最多为五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接待。
第 二 十 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考虑签订一个直接合作的议定书。
第 三 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互相交换有关两国高等和专科教育发展的基本材料、决议和其他出版物。
第 三 十 一 条
根据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交换和接受进修生、研究生和大学生的协定》。
双方在一九八六/八七学年交换十五名留学人员
一九八七/八八学年交换十五名留学人员
到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和进修。
这一对等交换留学人员的费用处理按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协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按上述协定第四条第一款二、三、四项互相派出的留学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事先及时商定。
双方促进培训经济和外贸方面的干部。
第 三 十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互派学者进行考察和讲学及参加学术活动。
在一九八六/八七和一九八七/八八学年内双方每学年向对方提供二十周的访问时间。
第 三 十 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鼓励和支持下列高等院校建立直接的联系:
北京大学——柏林洪堡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莱比锡卡尔·马克思大学
莱比锡卡尔·马克思大学
北京外国语学院——
赫尔德尔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伊尔梅瑙工学院
清华大学——德累斯顿工业大学
上述院校签订直接合作的协议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的同意。
第 三 十 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促进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央高等教育研究所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 三 十 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继续进行德国语言和文学方面的合作。
(1)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在一九八六/八七学年内派出最多为十名德语、文学教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院校任教:所去院校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直接商定。
(2)在一九八七/八八学年内向中国院校所派的德语、文学教师人数由双方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商定。
(3)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愿望考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派德语和文学教师。
(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向中方提供语言、文学的教材和德国概况资料。
(5)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支持北京外国语学院已经开办的德语教学研究生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愿望考虑:
——派遣专家
——提供教材
——提供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深造的奖学金。
具体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 三 十 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考虑建立一个日尔曼学联合委员会的可能性。
第 三 十 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致力于加强在出版德语教科书和教材方面的合作。
为此,莱比锡卡尔·马克思大学赫尔德尔学院将在一九八六年接待北京外国语学院一个由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术考察和经验交流。
第 三 十 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继续进行中国语言、文学方面的合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在一九八六/八七学年和一九八七/八八学年内派出两名中国语言、文学教师到柏林洪堡大学任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愿意根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的愿望考虑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派遣其他的中国语言和文学教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向对方提供语言和文学的教材和中国概况资料。
第 三 十 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考虑建立一个汉学联合委员会的可能性。
第 四 十 条
双方争取签订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文凭和学位的协定”,以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内颁发和授予此类证书。
为此,双方将继续交换有关资料。
第 四 十 一 条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参加日尔曼学国际高校假期短训班的名额:
一九八六年十名
一九八七年十名
逗留期间的费用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承担。
第 四 十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职业教育国务秘书处在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职业教育国务秘书处职业教育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发展职业教育合作。
第 四 十 三 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中国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在两国科学院于一九八六年签订的科学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科学交流与合作。
中国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六人高级科学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第 四 十 四 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在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社会科学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科学交流和合作。
第 四 十 五 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在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事业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卫生领域的合作。合作的具体措施由两国卫生部另行商定。
五、体育运动
第 四 十 六 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体育运动领域内的合作。发展这方面关系的具体协议由两国主管体育的领导部门另行商定。
六、新闻事业
第 四 十 七 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通讯社在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五日签订的《北京新华社和柏林德通社协定》基础上的合作,并促进和支持执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新华社和德通社一九八六/八七年工作纪要》。
第 四 十 八 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广播机构在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国家广播委员会广播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建立直接关系。
合作的重点是交换节目,主要是音乐和广播剧,以及相互支持对对方国家的报道。
第 四 十 九 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电视机构在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国家电视委员会电视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 五 十 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记者协会在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记者协会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两个协会互派代表团交流工作经验和作采访报导。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记者协会于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最多为三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三周的访问,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接待。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最多为三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三周的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记者协会接待。
第 五 十 一 条
参加实施该执行计划的国家机关、机构和社会组织每年应尽可能事先交换关于重要大会、讨论会、会议、比赛、首演、展览以及其他科学文化活动的有关日程安排。相互通报对方自己希望参加哪些活动并相互对对方参加哪些活动提出建议。
第 五 十 二 条
在派出人员进行学术考察,作巡回报告,参加专家会议以及其他商定的项目时,有关国家机关、机构和社会组织最迟应在派出前六周将代表团名单、他们的语言知识、工作日程、报告的题目以及对逗留期限的建议通知对方。
在得到接待方同意时,有关方面应最迟在两周前通知准确的起程和到达的日期、地点以及所乘交通工具。
若不发通知或不遵守所通知的日期,接待方有权拒绝接待和提出其他日期。
第 五 十 三 条
在派出艺术家和文艺团体时,派遣方最迟要在访问演出开始前三个月将该团的性质、人数和节目以及安排的逗留的时间通知接待方。在接待方同意时,派遣方应最迟在到达前一周将准确的起程和到达日期、地点以及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若派艺术家和文艺团体去商演时,应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在演出之前处理好逗留和演出的有关问题。
第 五 十 四 条
鉴于展览要作长期准备,派遣方至少在开幕前三个月将必要的材料,如专业书籍、技术数据、展览计划、用于印刷目录和宣传出版物的材料交给接待方。
具体日期由有关双方直接商定。展品必须及时地、最迟要在展览开幕前三周到达双方商定的展出地。
根据情况派出专家负责展览的组织、开幕和拆展。
第 五 十 五 条
两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互相交换节目和演出计划、技术资料、教科书、教材、会议文件、文献资料和其他材料以及照片、微型胶卷,并定期相互交换中央刊物。
有关教育、文化和新闻信息方面成果的正式材料应根据对方的愿望予以提供。
两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力求将所有互相寄送的材料附上一份法文、英文或俄文的译本。
第 五 十 六 条
根据有关接待国的国内规定,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应为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对方国公民进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类似机构提供方便,以便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另外,接待方按本国有关规定支持来访者完成其工作计划和访问不归本部门所属的机构。
第 五 十 七 条
本执行计划所规定的人员和资料交换不包括科学技术合作。
第 五 十 八 条
双方同意,按照两国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所达成的双边协议,两国还可根据本执行计划的目标和任务采取其他的措施。
八、财务条款
第 五 十 九 条
根据本执行计划和以按本执行计划为基础的直接协议所进行的短期人员交换(两个月以内),其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出访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行李托运费、过境费以及道具、剧装和乐器的运输费。
人员的行李超重费由代表团成员本人负担。
(2)接待国有关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来访人员住宿费、伙食费,接待方认可的停留计划中规定的在接待国境内的交通费,文化活动费,必要的翻译和陪同费用。两国各接待单位按照本国的现行规定发给零用费。
第 六 十 条
在本执行计划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规定的交换单独表演艺术家和文艺团组按本执行计划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电台电视台的录音录像和转播的费用条件以及商业性的独唱、独奏和文艺团组交换的费用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之间直接商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应邀参加大会、会议、比赛和其他活动的人员,如在其他有关协议和协定中没有确定专门规定的话。
如对国际性的会议、比赛、训练班等已有专门费用规定的话,邀请方应在发出邀请时通知对方。
第 六 十 二 条
按本执行计划进行的长期人员交换(两个月以上),其财务条款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有关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直接商定。
第 六 十 三 条
留学人员的派遣、逗留和培训按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交换和接受进修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的协定》办理。
第 六 十 四 条
双方免费向按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对方国家公民在发生急性病症和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门诊、急救医疗和药物供应。
第 六 十 五 条
展览的派出和接受按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签订的借展合同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派遣方承担从派出地至接待国的首都或按双方举办单位的有关合同至接待国首展地点的往返运输费用。
(2)接待方承担在接待国境内的运输费,必要的展览场地费、与展出有关的技术、组织费、展览宣传费和商定的随展人员费用。
(3)接待方确保展品的安全并精心维护展品以及在展品受损时负担赔偿责任。
有关其它的条件可在双方有关部门签订借展合同时另商。
第 六 十 六 条
参于执行本执行计划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及其下属机构可以根据双方协议自费派遣人员。接待方代为预订饭店房间并提供一名翻译,费用均由派遣方承担。
第 六 十 七 条
如果出访人员在接待国的逗留超过双方商定的时间,其代表团成员的费用由派遣方承担。
第 六 十 八 条
按本执行计划所进行的资料交换(印刷品、乐谱、录音带、唱片、专业刊物)费用均由寄送方承担。
照片复制品和微形胶卷的费用,包括寄费均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九、最后条款
第 六 十 九 条
本执行计划的更改与补充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第 七 十 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柏林制定并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马叙生 克罗利科夫斯基
(签字) (签字)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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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预言:香港问题将来可按协商办法解决
南方网综合
  南方网讯 毛泽东的预言,决不是臆测,也不是巧合,而是建立在丰富的阅历、渊博的学识基础之上的,再加上超凡的洞察力、深入的调查研究、缜密的分析判断,从而得出合乎客观规律的结论。
  日,毛泽东在延安第十八集团军总兵站检查工作会议上说过:“有了学问,好比站在山上,可以看到很远很多东西;没有学问,如在暗沟里走路,摸索不着,那会苦煞人。”
  当然,毛泽东晚年对“文化大革命”等事物发表过错误的预言,这是我们应该引以为鉴戒的。
  目前,预测科学、决策科学作为新兴学科正在兴起,学习、借鉴毛泽东的预言能力、预测方法、决策艺术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正确的领导,对未来应有科学的预见。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所作的结论中说过:“坐在指挥台上,如果什么也看不见,就不能叫领导。坐在指挥台上,只看见地平线上已经出现的大量的普遍的东西,那是平平常常的,也不能算领导。只有当还没有出现大量的明显的东西的时候,当桅杆顶刚刚露出的时候,就能看出这是要发展成为大量的普遍的东西,并能掌握住它,这才叫领导。”
  ★毛泽东日预言:香港问题将来可按协商办法解决
&&&& 从四十年代开始,毛泽东已形成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甚至台湾问题的基本思路,即:不急于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充分尊重港澳地区的历史与现状;通过协商,用和平过渡的方式来解决。如今港、澳的顺利回归,应验了这些英明预见。
  验证:我国政府通过谈判解决香港问题
  香港问题是历史遗留的问题。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一八四○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强迫清政府于一八四二年签订《南京条约》,永久割让香港岛。一八五六年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一八六○年英国迫使清政府缔结《北京条约》,永久割让九龙半岛尖端。一八九八年英国又乘列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之机,逼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行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的大片土地以及附近二百多个岛屿(后统称“新界”),租期九十九年,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满。中国人民一直反对上述三个不平等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未解决前暂时维持现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祖国统一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三大任务而奋斗。邓小平提出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解决台湾和香港问题的构想。同时,随着一九九七年的日益临近,英国方面不断试探中国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在这种情况下,解决香港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英两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谈判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一九八二年九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至一九八三年六月,双方主要就原则和程序问题进行会谈。第二阶段从一九八三年七月至一九八四年九月,两国政府代表团就具体实质性问题进行了二十二轮会谈。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邓小平会见了撒切尔夫人。此前,中国总理同她举行了会谈。中国领导人正式通知英方,中国政府决定在一九九七年收回整个香港地区,同时阐明中国收回香港后将采取特殊政策,包括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由香港当地中国人管理,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等等。撒切尔夫人则坚持三个不平等条约仍然有效,提出如果中国同意英国一九九七年后继续管治香港,英国可以考虑中国提出的主权要求。针对撒切尔夫人的言论,邓小平在同她会见时作了重要谈话。通过这次谈话,双方同意通过外交途径就解决香港问题进行商谈。此后的半年里,由于英方在香港主权问题上立场不变,双方的磋商没有进展。一九八三年三月撒切尔夫人写信给中国总理,作出了她准备在某个阶段向英国议会建议使整个香港主权回归中国的保证。四月中国总理复信表示,中国政府同意尽快举行正式谈判。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二日至十三日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团举行第一轮会谈,由于英方仍然坚持一九九七年后英国继续管治香港,直至第四轮会谈毫无进展。一九八三年九月邓小平会见访华的英国前首相希思时说,英国想用主权来换治权是行不通的,劝告英方改变态度,以免出现到一九八四年九月中国不得不单方面公布解决香港问题方针政策的局面。十月英国首相来信提出,双方可在中国建议的基础上探讨香港的持久性安排。第五、六轮会谈中,英方确认不再坚持英国管治,也不谋求任何形式的共管,并理解中国的计划是建立在一九九七年后整个香港的主权和管治权应该归还中国这一前提的基础上。至此,中英会谈的主要障碍得以排除。
  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第七轮会谈起,谈判纳入了以中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为基础进行讨论的轨道。根据中国政府的基本方针政策,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中央人民政府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派驻部队,负责其防务。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由当地人组成,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可担任顾问或政府一些部门中最高至副司级的职务。虽然英方明确承诺过不再提出任何与中国主权原则相冲突的建议,但在讨论中仍不时提出许多与其承诺相违背的主张。例如,英方一再以“最大程度的自治”来修改中方主张的“高度自治”的内涵,反对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英方一再要求中方承诺不在香港驻军,企图限制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并要求在香港派驻性质不同于其他国家驻港总领事的“英国专员”代表机构,试图将未来香港特区变成一个英联邦成员或准成员;英方还提出持有香港身份证的海外官员可以担任“公务员系统中直至最高层官员”,并要中方承诺在一九九七年后原封不动地继承香港政府的结构以及过渡时期英方可能作出的改变,等等。英方上述主张的实质是要把未来香港变成英国能够影响的某种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直接抵触中国主权原则。中方理所当然地坚决反对,未予采纳。
  从一九八四年四月第十二轮会谈后,双方转入讨论过渡时期香港的安排和有关政权移交的事项。
  中英通过谈判确定,中国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一点在协议中必须有明确的表述。英方不接受中方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提法,先后提出的草案都具有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的含意,中方坚决不能接受。最后双方同意用《联合声明》的形式,采用以下表述方式,即中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就解决了主权归属的表述问题。
  此后,双方代表团举行了三轮会谈,讨论了国籍、民航、土地等几个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并对协议的措辞进行了反复磋商。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双方就全部问题达成协议,并于九月二十六日草签了中英《联合声明》和三个附件。至此,历时两年的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圆满结束。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日午夜,中英两国政府在香港举行政权交接仪式,中国政府正式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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