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中间给雇主取东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应付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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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雇主是否该赔偿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分享到:&&& 2011年8月,受雇于某石材厂的张某,加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张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赔偿张某部分损失,其余经济损失保留诉权。后张某又以雇员人身损害为由,要求石材厂老板李某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遭到李某拒绝。
&&& 本案的焦点是:雇员下班后回家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可否要求雇主赔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第一,张某下班后回家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从事雇佣活动”的含义做了界定,即“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认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职责标准。该行为是否与受雇范围相一致或相关联,是否存在超越职责范围,是否与其履行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否是出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合理需要;2.时空标准。该行为若是发生在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范围内,通常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反之,则难以认定该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3.指示标准。一般情况下,若是受雇主的指示从事某项活动,即使该活动超出了原先确定的雇佣活动的范围,只要该行为没有明显触犯法律(比如雇凶杀人),那么该行为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 第二,张某所受伤害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有无因果关系。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伤害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工作本身具有的危险性,雇主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如若是雇员自身疾病的原因而使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病或死亡,那么让雇主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在雇员所受伤害与其从事雇佣活动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形下,雇主无需承担责任。
&&& 第三,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上述《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法尽管有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可是这样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雇佣关系,张某不能要求李某进行工伤赔偿。
&&& 综上,张某回家途中所受伤害不属于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李某可以不赔偿。(许磊& 仲崇镇)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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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第三人如何对雇员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当雇主请无证驾驶无牌号农用车的第三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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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雇主、第三人如何对雇员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当雇主请无证驾驶无牌号农用车的第三人进行运输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雇员人身伤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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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城事·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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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晚报讯&&本报与吉林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启动的“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目的是要“搭建监督平台,反映百姓声音,畅通诉求渠道”。近日,在本栏目的公共邮箱中,有多位市民反映工伤的问题,而大家所反映的问题集中在一个焦点上,那就是雇员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伤害,到底这个责任如何划分,本期节目进行分析。&&哪种情况可以界定为工伤?&&最近,针对大家所提出的上下班受到伤害的工伤界定,昨日,本栏目邀请吉林省资深法律人士董海军律师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享受工伤待遇。”而法律没有规定雇员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享受工伤待遇或得到雇主的赔偿。&&为什么同是劳动者发生性质相同的伤害,却得不到相同的保护呢?原因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常见的劳动法律关系,另一种是劳务法律关系,虽然劳务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但有时也存在于个人和企业单位之间。&&那么雇员受到伤害是不是都得不到赔偿呢?董律师认为,也不是的,如果雇主在搞经营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雇主要赔偿,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为雇员在给雇主创造价值过程中是有风险的,不该把本来属于雇主的固有风险转移给雇员身上。雇主既然享有利益,就该承担风险责任。如果雇员有重大过失,也要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如果雇主没有搞经营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雇主要根据自己过错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改变了最高法院关于雇主完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过错责任中,如果雇员有一般过失,也要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无论哪一种情况,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雇主都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雇员在上下班途中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如果雇主对雇员的伤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那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一定不能有重大过失,否则,受到伤害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3月份相关部门问题答疑公布&&昨日,吉林省纠风办就3月份的答疑问题做了具体的公布,以下是专题栏目的具体时间和安排:3月3日,邀请吉林省畜牧局的相关负责人,针对草原增绿、牧业增效、牧民增收等问题进行解答;3月4日、5日,邀请吉林省财政厅粮贸处和农业处的相关负责人,针对农业直补贷款、农业补贴等问题进行细致解答;3月6日,邀请吉林省妇联的相关负责人,针对农村妇女培训、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解答。3月7日、10日,邀请吉林省质监局,针对农资打假、计量、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等问题进行解答;3月11日、12日邀请吉林省工商局的相关负责人,针对消费者维权的问题进行解答;3月13日,邀请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的相关负责人,针对消费维权的问题进行解答。&&本报与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开设“政风行风热线”,各位有问题的市民,可以将问题发到本栏目公共邮箱,或者拨打1进行咨询。政府部门将通过本报热线了解读者的诉求,最终会将居民的投诉整理汇总,然后将投诉信息转发到相关单位。&&(记者&王秋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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