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段人员强行拦车出了电梯事故谁负责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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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Bad Gateway03版:经济·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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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鄢陵:路政强行拦车执法致一村民死亡
中国青年报
&&&&7月19日上午,家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马兰镇郑庄村的郑新华妻子正在洗衣服,得知记者到来,郑新华妻子急迫地要向记者陈述丈夫的不幸遭遇,却因天生哑巴,只能叫来哥哥郑建华帮忙。&&&&据郑建华反映,7月5日上午,鄢陵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鄢陵县公路局)路政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违规强行拦截过往车辆,引发车祸,导致当时正在执法车上“学习文件”的群众郑新华无辜丧命。&&&&郑新建告诉记者,十年前,弟弟郑新华不幸遭遇了一场车祸,被截去双肢,好强的郑新华不想拖累家里人,便在村东头靠近国道的路边架起了两间棚子,靠给来往的车辆冲车加水维持生计。&&&&“5号上午10点多,新华给一辆拉煤的货车加水的时候,县公路局执法队来了两辆执法车,要罚那辆货车1000块钱。”郑新建说,因为和货车司机关系较熟,郑新华便想为货车司机“讲情”。“执法队的说上边有规定,就把新华弄到了他们的执法车上,让‘学习材料’”。&&&&郑新建说,就在路政执法人员和郑新华争执期间,有一辆拉有石子的大货车驶来,“执法队的就喊着要去截车”。于是,载着郑新华的牌照为豫KLZ255的执法车便冲到了路中间,要强行拦截拉石子的货车。&&&&“50米的距离都不到,大货车根本来不及刹车。躲闪不及,货车便一头撞到了执法车的尾部,把执法车撞出七八米远,新华被甩出去了。”郑新建说,看到出了车祸,执法队人员想驾车逃跑,附近村民只拦住了执法队的一个“头头”。“当我和老父亲得知消息赶到现场时,新华已经不行了。为了留下证据,我们还给现场拍了录像。”说着,他让记者看他用手机拍摄的现场画面。&&&&在该段录像中,记者看到,被撞的执法车尾部严重变形,车门被撞到了几米远外,死者郑新华已经用床单掩盖。&&&&“事儿出了以后,我们到县里反映,可一直没说法。后来,迫于压力,公路局才答应赔钱。可我才36岁的儿子就这么没了,家里撇下一个11岁的孙女和一个6岁的孙子,儿媳又不会说话……”说着,郑新华的父亲已经泣不成声。&&&&7月19日下午,记者来到鄢陵县公路局了解情况,该局有关负责人不愿接受记者采访,只提供了一份关于该事件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称:“日上午,我公路局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在G311国道郑庄村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辆红色拉煤车正在G311马兰镇北郑庄村冲车加水。我路政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冲水站点老板郑某不听劝告,执意坐到我执法车上,为该违法车辆说人情。此时,由西向东驶来一辆装载石子未加盖防护措施的遗洒车辆,我路政人员立即示意该车辆停车并接受检查,该车辆为逃避检查,加速前进,撞向执法车辆,导致坐在执法车内的郑某抛出车外致死。该货车司机立即弃车逃逸,在我执法人员追赶逃逸司机时,当地群众得知本村村民死亡,对我路政大队执法人员进行殴打,造成我执法车辆损坏、票据丢失。其中,我局路政大队中队长路胜利同志被打成重伤,现在医院治疗中。”&&&&记者提出想采访“情况说明”中提及的路政大队中队长路胜利,该局工作人员称:“他现在头疼得厉害,不愿接受采访。”&&&&7月19日,记者从鄢陵县委获悉,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了解,因为县公路局路政执法人员在工作时存在不当之处,对郑新华的死负有一定责任,鄢陵县公路局已将赔偿金65万元赔付给死者家属。&&&&鄢陵县公路局向记者提供的“情况说明”中也承认,鄢陵县公路局路政执法人员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经过局党委研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该“情况说明”中还作出说明:“经过我县交警部门认定,我局与肇事司机承担同等责任,目前,我局已将赔偿金65万元赔付给死者家属,我县交警部门将肇事车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我局将肇事车辆起诉至我县法院,追讨其承担的赔偿款,我县法院现已受理,目前正在办理中。”&&&&记者调查得知,鄢陵县公路局所谓的“肇事”车辆为河南省周口市太康籍货车,该货车已经于4天前向死者家属赔偿1.7万元埋葬费后离开鄢陵。&&&&记者今天从许昌市纪委获悉,该起事故发生后,许昌市纪委已经介入调查,将依法依纪实施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访中,在国道G311旁居住的一位当地村民说:“此次事件绝非偶然,县公路局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不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不出示证件,随意查车、追赶车辆、殴打车主的事情在我们这儿经常发生,希望这件事能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本报鄢陵7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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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路政执法人员在交通事故频发十字交叉路段执行公务拦车导致交通事故
xdh666 发表于 &12:14:27
『标签:&->&』
  日14时50分许,当事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20线从高沙镇方向驶往武冈市方向,行至S220线17KM+500M附近路段,洞口路政执法人员在此执行公务,并拦下了一台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加长车,该车既未开启危险警告灯,路政执法人员也未设置安全警示牌,而且重型半挂牵引车停车后的左前后轮均压在行车道以内,致使当事人摩托车车主在超越前方停放在道路上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时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造成摩托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公交认字(2014)第142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摩托车车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路政执法人员无责任。(路政执法人员未确保行车通道安全就将车拦在行车通道上,妨碍道路车辆正常通行)是造成当事人摩托车车受伤的主要原因。按照《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五节第四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拦车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二)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拦车,避免引发交通堵塞(事故地点S220线17KM+500M是一个十字交叉路口,西边是高沙至花园入口,东边是洞新高速入口,此路口车流量大是事故高发路段,2013年此处就发生过1次死亡,一次重残,2014年2月发生一次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现场离路口的距离是57米,此数据是由洞口县交警队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测量的。路政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在事故高发路段仍不顾交通安全,也不采取安全措施,强行拦车);  (三)在距检查地点至少20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事故现场洞口县路政执法人员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四)拦车时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再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有关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洞口县路政局人员在执行中,没有按照《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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