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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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探索和实践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概况和建议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政府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是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既是政府选择最优方案实现宏观管理目标的过程,也是其根据法律的要求行使公权力的过程。近年来,我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政府公共权力运行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决策、政策制定、会议议事、行政监督、依法行政等制定了具体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府工作制度体系,并通过探索和实践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论证、咨询、听证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推动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进程,有效地优化了政务环境,促进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我区按照&紧扣重点环节,规范决策流程&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决策程序规范和要求,致力于对行政决策的每一个环节严格、细致把关,努力将重大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宏观上看,我区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已经建立,主要包括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听取意见、法律审查、集体审议等五项内容。1、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决策承办部门或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2、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并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3、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的范围进行协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全区工作事项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论证。4、法律审查。我区规定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论证,先由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法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内容包括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5、集体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是政府集体议事的决策性会议,一般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召开。按照我区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决定,或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区人大决定。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除了上述基本程序之外,我区在具体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制度方面也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
(一)扩大公众参与,坚持重大决策广泛听取意见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决策的过程中,通过公众参与来掌握决策的全面信息,并获得公众的认同与支持,这一做法已基本得到共识。目前,我区在规划与计划类、建设项目与资源开发类、财政预决算编制与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类、民生事项、规范性文件制定类等重大行政决策中,按照&先参与、后决策&的原则,以信息公开为前提,逐步建立起了公众参与制度。我区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必须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一是在决策过程中,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二是开展社区基层座谈会,听取各利害相关方代表的意见;三是开通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等渠道,将决策提前公示,征集公众意见;四是召开听证会,在决策前组织行政决策相对人对拟作出的决策提供证据、发表意见。如在编制《上海市普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时,我区人大对规划编制的全过程给予指导,区政协也专门成立了专家咨询组,为规划编制出谋划策。区领导多次深入基层调研,直接听取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区发改委作为起草部门,开展书面征询、专题会议、专家研讨和意见征询会等多种征询意见方式,广泛征求各职能部门、各重点地区的意见,听取并吸纳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区居民代表的建议,发动公众运用互联网、手机短信、信件和热线电话等方式,为规划编制积极献策。区政府根据上述意见和建议,反复进行研究、讨论、修改,使规划纲要的草案稿日臻完善。
(二)坚持科学论证,引入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机制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我区坚持以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为前置程序,在决策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这一制度主要运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决策事项。具体要求:第一,先经过征求专家意见程序,再由政府及其领导决定,避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领导先下结论、然后专家论证&的现象。第二,在专家人选的确定上,首先考察专家的研究领域和专业特长。如果行政决策涉及多个领域的,则需咨询多名专家的意见,避免专家意见的单一性、片面性。第三,尽量排除人际关系的干扰,保证咨询论证的独立性。第四,合理确定专家论证时间,不让专家论证&走过场&,确保专家有充分的时间对行政决策内容进行科学论证。2012年6月,我区印发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试行)》,并聘请了24位法律专家学者组成新一届区政府法律顾问团。该顾问团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参与政府重要决策的法律论证,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此外,为进一步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参政议政和智囊参谋作用,2012年9月区政府还制定了《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区政府会议的实施意见》,使法律顾问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形式固定化、常态化。法律顾问团自成立以来,按照既定的运作程序和规则,已为区政府多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有效避免了决策失误现象。
(三)注重风险预防,积极推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与专家咨询论证所作的可行性论证相反,风险评估主要是作反向不可行性的论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系统分析、先期预测和科学评估,为决策主体提供客观、科学、正确的决策依据的评估制度。目前我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要侧重于社会稳定方面的风险评估。2009年,我区制定了《普陀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办法》,从基本原则、实施要求、评估范围、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后续操作等方面作了详尽而全面的阐述和要求。同时,我区还制定了《普陀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目表》,规定由主要职能部门组成普陀区社会稳定风险和评估工作小组,对相关决策事项开展具体评估工作。例如,我区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一般需由主管部门委托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测评,对相关利益者满意度、社会环境和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进行先期调查,然后对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对照表&进行打分,制作风险概率-影响矩阵,评判风险事件及风险后果,计算综合风险指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进行深入分析论证,使我区行政决策机关对决策的把握更加全面,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决策结果更加科学,在遵循民意、科学决策的基础上,消除因决策、政策、项目规划的失误给社会稳定留下的隐患,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四)严格依法论证,坚持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主要由区法制办承担。在这项制度中,我们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完善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凡是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均严格按照&先审查,后审议&原则,事先提交区法制办进行初审。区法制办可直接对明显违法、不当的议题提出异议,或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议题作暂缓审议建议。第二,坚持区法制办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法制办固定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随时提出法律建议。第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2012年9月,我区制定了《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立项调研、听取意见、法律审核、集体审议、领导签发、对外公布等程序规定,明确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提交区法制办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从&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是否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违法设立行政审批&等方面提出法律审核意见。自2012年至今,区法制办共审查规范性文件36件,切实做到了&有件必审,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我区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为实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第四,做好涉法事务法制审查工作。对于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文本,或者区政府所属部门对外签订的涉及政府权利义务的各类合同、协议文本,明确必须经区法制办审核后再报区领导审定。
(五)遵循议事规则,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制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程序,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政府工作的行政效率,2012年初,区政府在对内部运行规则全面梳理、修订的基础上,重新发布了《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区人大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我们确立了下列规则:1、议事前规则。会议召开前,先由分管区长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进一步完善决策方案。2、议事中规则。会议中,首先由决策承办部门对决策草案作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制定背景、公众及专家的意见、法律审查意见、资金保障、社会风险等内容。对于较为复杂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须根据实际情况,向区政府提出1至2个备选方案供集体讨论决定。其次,出席会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决策草案发表各自的补充意见,或者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再次,由分管区长对决策草案、方案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阐明态度。最后,由区长发表意见并作最终决定。3、议事后规则。会议结束后,区府办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将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如实、全面的记录,以备存档备案。同时,还需完成区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将重大决策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政策建议
政府宏观管理是否真正行之有效,关键在于决策是否正确科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向前推进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也在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我们结合本区以及其他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提升规范性,为依法决策提供保障
1、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科学民主决策的首要任务是对哪些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哪些属于一般决策和内部决策作出清晰界定。为此,建议将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如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确定和调整等,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通过完善程序、扩大参与、优化方法,提升重大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确保重大决策的审慎性、稳妥性。同时,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必须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科学划分重大决策主体。一方面,要在探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设置量化指标、分级有效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决策本身重要性及影响广泛性的不同程度,科学划分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确保决策主体与决策事项&重要性&相互适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纵向上的分级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分清政府行政决策与人大、党委决策之间的合理界限,避免决策权的模糊与混淆,实现重大决策权在横向上的合理划分。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在国外,重大行政决策的控制主要是通过程序。近年来,国务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这就意味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必要环节和主要步骤已经基本确定。同时,不少地方政府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特别程序方面也开展了一系列探索,有的还专门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如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取得的效果得到各方面普遍好评。因此,建议将重大行政决策纳入行政程序规范的范畴,并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将实践中取得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加以固定和推广,通过程序规定规范决策权的行使,实现行政决策的规范和有序。
(二)注重专业性,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制度,确保决策前能够全面、有计划地围绕决策事项进行必要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有助于避免或减少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使重大行政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因此,应当继承和发扬注重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通过健全制度、优化方法,赋予行政决策调查研究以新的内涵。一是要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制定针对性调研方案,明确调研的目的、内容、方法,并经决策主体审核通过。二是要确保调研内容的全面性,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摸清决策事项的现状,论证实施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分析等,为科学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要经过充分分析论证,形成具体的决策方案。通过全面分析论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当前实际,拟定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决策方案。
2、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为确保重大决策的专业性,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评估论证工作。为此,建议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将专家咨询论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中立、专业的咨询论证意见。二是完善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从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专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参与专业论证,确保专家意见的代表性和均衡性。三是专家论证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同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判,确保专家论证工作的公开性、客观性,避免&暗箱操作&及专家意见&背书&情况的发生。
3、完善社会风险评估制度。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经验和做法,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评估,从&不可行性&角度对行政决策进行反向论证,确保重大决策的稳妥性。一是要确保评估组织和评估方法的专业性,在坚持目前指定专门机关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同时,可探索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风险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负责,通过采取专业方法进行调查论证,确保评估意见的中立性、专业性。二是增强评估结论的确定性,要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论证,对有无风险、风险的类型、症结及其级别作出明确的结论,为下步工作提供明确指引。三是明确评估结论的法律效果。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或在采取相关措施后风险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相关行政决策应作出取消或暂缓的决定。
(三)扩大开放性,为民主决策畅通渠道
1、建立行政决策公示制度。行政决策涉及的相关信息是否充分公开直接影响到公众参与的效果。因此,要推行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在决策前将相关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布,为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决策创造条件,提高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是坚持以公示为原则,确保重大决策公示常态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均应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二是公布的事项要全面,为公众理解和参与行政决策创造条件。公布的事项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公示一般应通过报刊、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并给予适当的时限。三是公示及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形成报告,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群众在公示期间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拓展意见征询渠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一是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与政治协商组织代表民意、沟通民意的作用。对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先与人大、政协沟通,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政府常务会议,就重大事项议题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凝聚各方力量,有效监督政府。二是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决策过程中注意倾听各方代表的意见、兼顾不同群体利益,拓展意见征询的渠道,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调查、论证会等形式,尽量多吸收民意,让决策部门充分听取来自群众的声音。
3、完善公众参与决策机制。公众参与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我们要采取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成为政府了解民情、体现民意、广聚民智的过程,成为公众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一是要丰富公众参与的渠道和平台。通过搭建一系列公开的参与渠道,如公告与评论、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供公开、公平、信息充分的平台。二是要确保参与过程的实质性。通过提前公示决策方案、充分酝酿讨论、公开公正产生听证代表、保障听证代表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等途径,保证听证代表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和较高的参与能力,使各种意见在参与过程中实现理性交锋、有效论辩,为行政机关择优选择提供充分的论据。三是要确保参与结果的实效性。公众参与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不能采取表面客气而实际上作为摆设的态度,而是应当充分考量、合理选择,明确将公众参与特别是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决策主体应当承担作出实质性回应的义务。
(四)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防范行政决策失误
1、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是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决策权正确行使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是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决策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一是要整合力量,使监察、法制等专门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作用;二是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真正将专门机关监督与其它各方面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三是涉及经济社会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决策,从决策酝酿到决策确定和执行,整个过程都要接受公民的广泛监督。同时,还要探索将相关行政决策结果纳入行政诉讼程序,避免领导个人草率决策导致公众利益受到侵害,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决策权滥用和行政决策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2、强化决策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受追究是法治思维对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决策责任人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对超越法定权限、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明确规定追究决策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程序和方式。二是结合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问责制度。只要是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直接领导与主管领导均要负主要责任,轻则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和降职,重则不仅要辞职,而且还应追究刑事责任。若属于集体决策失误的,则应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同时,行政决策者还必须承担历史责任,即使决策过了若干年才发现存在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也要追究责任。
3、建立决策评估机制。一是加强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估,依法全面开展审计监督,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的失误,弥补不当决策带来的危害。审计结果应定期向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二是针对行政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执行等环节加强专业性评估研究。用科学性、专业性的指标体系对决策进行评估,从而保证行政决策既注重经济效益又注重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在决策后及时&纠偏&,加强跟踪反馈,评价决策成效,及时调整纠正不当决策。另外,还可以引入公众评价机制,由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实效性进行评估,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决策成效的基本标准。
(责任编辑:周志华& 核稿:王天品)登录名: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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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3年第93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zwgk/zfwj/zzqrmzfl/138.htm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公众参与;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五)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二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并形成书面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等情形,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会程序;
  (三)决策事项承办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风险评估认为存在中低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首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媒体公开报道。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
  第八章 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决策后评估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应当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导致决策错误的,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派出机构、管理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一般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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