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章处理期限用液压顶出理

异地车辆违章应该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异地车辆违章应该如何处理
或许车主都遇类似问题驾车异由于违章执部门拍些交通违行(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往往车主些并知晓事原籍通车辆违章查询或收处罚通知单才知道自违章应该处理呢本期我家简单介绍几种机车现异违章情况处理办希望能家所帮助  根据公安部<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04通并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违行处理程序规定》(简称处理规定)相关条例其第4条明确指:交通警察执勤、执场发现违行处罚由违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违行处罚由违行或者机车号牌核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说外发现场违章处罚应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外发非现场处罚由交管部门处理由原籍交管部门进行处理更具体处理办处理规定第29条所涉及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本辖区(设区市界同)机车违行记录记录违行信息、证据转至机车号牌核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车号牌核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违行或者机车所、管理违行基本事实、拟作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享权利接受处理点、期限接受处理违行或者机车所、管理事实异议由机车号牌核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作处罚决定违行或者机车所、管理事实异议核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违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面列举几种驾车异违章非现场处罚处理供家参考:  1.本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各处罚式同请注意要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复印件前往种处理目前见处理办其弊端手续繁琐、程复杂  2.通异朋友代办违章朋友直接违章通知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原件或复印件递送给朋友请朋友代办种处理车主说处劳永逸节省必要舟车劳顿某些省市交管部门接受代办仍需驾驶员本办理  3.通些展异违章代办车友俱乐部或其相关经营机构办理要注意必须选择规资质实力机构否则极易受骗些代办机构般收取定费用代办前要与车友俱乐部或经营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免事产必要纠纷种处理处简捷便省车主本场麻烦需要注意家目前项服务没相关管理规定责任权利归属产纠纷隐患  4.通邮政代缴违章罚款业务展邮政代缴异交通违章罚款业务使车主足户能办理异交通违章罚款缴纳车主节省间本由于项业务实施需要做邮政部门、交管部门物价部门等部门沟通协调目前项代缴业务全部区省市展另外由于邮政部门能代缴罚款于产扣违章情况则办理业务受理范围存局限性  其实机车异违章处理看似比较麻烦用于苦恼违章所产记录要机车定期检前处理即车辆路行驶造影响由于各处罚规定同于现场或非现场处罚都应留意否接受处理周期滞纳金情况且异违章处理情况都驾驶证扣所需要注意驾驶证累计扣情况违章处罚达12车主强制进行规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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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输入您的账户名和密码使用奥一网帐号登录邮箱密码下次自动登录使用合作帐号登录&&&赞阅读深圳交警回应违章45天不处理将停驶:于法有据新规引发广泛争议,深圳交警表示特殊情况将人性化处理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黄恺近日,深圳交警发布的“机动车违章45天内不处理将被停驶”引发争议,有普法平台民调称85%受访者对交警新规表示反对,更有律师质疑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10月29日南都A11版报道)。对此,深圳交警进行了回应,表示该规定“于法有据,于情有理”。《违章45天不处理,停驶!律师连抛四问质疑合法性》追踪南都讯记者易海军 近日,深圳交警发布的“机动车违章45天内不处理将被停驶”引发争议,有普法平台民调称85%受访者对交警新规表示反对,更有律师质疑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10月29日南都A11版报道)。对此,深圳交警进行了回应,表示该规定“于法有据,于情有理”。10月22日,深圳交警发布消息称,11月1日起,机动车违法发生之日起超过45天内未处理完毕的,将被依法停驶,停驶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的将被罚款300元记3分。新规发布后迅速引发争议。由深圳法学会、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市图书馆主办的普法平台“民断是非”公布民调结果称,85%受访者对交警新规表示反对,只有13%受访者表示赞成,另有2%受访者表示无法决断。随后,由“民断是非”平台邀请的律师王劲松从法律层面对这一规定进行评析,他指出,45天未处理就停驶的规定严重超出了国家性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王劲松还连抛四个问题进行质疑,认为特区立法不能一味地罚。昨日,深圳交警对此一一进行回应,称“机动车多次违法不处理”是长期困扰深圳乃至全国交警执法的一道难题,交警局出台上述规定的目的是让多次交通违法者不再“任性”。据深圳交警统计,今年以来共记录涉及粤B车辆交通安全违法共140 .1万宗,截至10月28日,处理完毕的有96.3万宗,其中在45日内处理的有70 .4万宗,按期处理率为50%。深圳交警表示,深圳人口流动性大,车主的地址、手机号码等变动频繁,且部分车主未登记有效通讯方式,或者通讯方式变更后不及时申请备案。这些情况往往会导致“电子眼”记录的违法通知书无法及时接收,甚至会出现同一地点、同种违法被多次记录的情况。深圳交警举例称,如之前报道的“任性女司机23次违规占用应急车道”,其车辆登记地址不准、提供的电话无效,深圳交警邮寄的30次信函均被退件,客观上也影响到了她自身的权益。焦点律师:深圳有无权力创设新的行政处罚?交警:于法有据,并非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王劲松曾质疑称,“45天违法不处理将被停驶”是一项新的行政处罚,深圳是否有权力创设?即便有,是否有充分的合理性?深圳交警则援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下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称,交通管理部门在监控到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在录入系统后2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发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处理完毕”。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深圳交警认为,新发布的规定是在执行《条例》的规定,并非创设新的行政处罚。律师:是否与上位法冲突?交警:符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制度相关规定王劲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深圳交警自行决定给予记分并规定分值,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深圳交警则表示,现行记分制度的依据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明确了记分项目、分值等,其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律师:发短信能否有效送达?交警:多种方式确保通知到位王劲松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有明确的规定,送达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否则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交警目前的送达方式是否能够确保通知到每一个车主?对此,深圳交警表示,今年超过45日未处理的54 .4万宗交通违法已全部完成告知,其中短信告知33.1万宗、成功率60 .81%;不成功转邮寄告知20 .9万宗;星级用户告知0 .4万宗,成功率100%。另外,根据《条例》,交警也会提供相应的途径、及时通知(包括发送短信、邮寄通知、定期公告等),敦促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律师:是否违反公平原则?交警:特殊情况人性化处理王劲松曾表示,很多车主都是无意或被迫违章,“车主违章后不知情,出差或出国了,如何处理”,如不分青红皂白同样处罚,是否有违法律基本的公平原则?深圳交警则解释,如果车主因特殊原因(如出差、出国),无法通知、或经通知后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交警部门经核实后不予处罚。另外,交警也表示,为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将会推出更多方便市民办理业务的渠道,如通过“星级认证”的用户,可以交互式办理车辆违法处理业务,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全部流程。相关新闻头条推荐: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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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理违章就不发给检验合格证看东营市车管所败诉的缘由
& && &&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是说国家、政党和行政机关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工作。尤其是提出了依法行政,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 && & 要理清东营市车管所在拒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行政诉讼中是如何败诉的,首先要了解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些基本常识:譬如,全国人大颁布的文件称作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文件叫法规;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文件叫规章。为了规范这三个层次的法律文件,使其具有统一性、协调性,避免出现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互相矛盾和抵触,全国人大还颁布了一部就如何规范法律文件的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上述三个层次之间的法律效力,即相对于法律和规章而言,全国人大的法律称上位法,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叫下位法,上位法的效力大于下位法,且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如果对同一个事项,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条款相抵触,下位法应修改或判无效。明白了这些法律关系后,就不难理解东营车主周先生状告车管所拒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一案,为什么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俗称车辆年审(下同),是机动车所有人每年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且具有法律性和强制性,车辆年审的法律依据有三个: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另一个是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个是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本案涉及的焦点就是道交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之间的法律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从日起实施的。在道交法颁布以前车辆也年审,但在车辆年审时有许多附加条件,全国各地名目繁多的收费、罚款、有的甚至连停车位收费都与车辆年审挂钩捆绑,名曰“搭车收费”,给车主增加了负担,引起全国机动车所有人的强烈不满,事情反映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讨论道交法草案时,与会人员纷纷要求在道交法里增加一些约束条款,以制止这种乱收费的行为,于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 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这个规定要把握两个重点:一是车辆年审时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二是只要技术检验符合标准,就应当发给合格标志。然后,立法者对第13条也作了详细的说明,称作法条释义,其中讲到:对机动车强制性的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为了保证上道路的机动车能够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从道路准入的环节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在检验时随意增加各种附加条件,搭车收费或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履行一些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关的义务,这既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又影响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立法机关在本条中专门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在接受机动车检验时需要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并明确规定除了这两项单证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增加其他条件。2004年5月道交法颁布以后,车辆年审时搭车收费现象得到较好的遏制,唯独公安部门的搭车收费没有依法停止,当然,他们是有部门规章作为支撑。& && && &周永康签发的公安部第72号令《机动车管理规定》(现已废止)第34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72号令的这条规章,简言之:车辆年审先审违章,不交罚款,就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十年来,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审的很多车主都会被告知车辆有交通违法记录,必须先处理违章罚款后,才能给予检验合格标志。久而久之老百姓已习惯了车辆年审“捆绑”违章罚款的作法,且不认为此作法是违法。& && && & 对于道交法实施后,车辆年审仍有搭车收费现象,车辆管理所称这是上级规定,对此国内不少人提出异议乃至抗争,事情反映到公安部,命令的起草人感到72号令第34条的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规定,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当修改下位法,所以在日实施的公安部102号令,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40条对车辆年审是这样描述的:“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 & 修订后的车辆年审规定有两个要点必须关注:一是该条款并没有规定若没有将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俗点说就是如果没有处理完违章和事故,也不应当成为拒发检验合格标志的理由;二是审查的内容也作相应修改,72号令是审查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修改后的102号令是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只要证明和凭证符合要求,就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与违章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一点关系。可以理解为修订后的102号令取消了违章罚款与车辆年审的捆绑。也可以认为公安部修订后的车辆年审与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不相抵触。& && && &如果说在2008年之前东营市车管所的搭车收费行为是执行了上级违法的命令所致,其自身的法律责任一部分可以推给上级。那么,公安部102号令实施后,东营市车管所仍然抱着过去的违法命令不放,继续沿用已废止的规章条文,即使法院判决其行为违法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依然我行我素,以权抗法,这种藐视法律、践踏法律、抵毁法律权威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也与中央提出依法行政的理念大相径庭。目前,车管所的理由是:现在统一使用公安部电脑信息系统,车主如果不事先处理违法行为,系统锁定,车管所就无法为其核发合格证。电脑操作技术上的理由成为抗拒法律、对抗司法裁判的借口,看到行政对待司法的态度着实令国人吃惊。这与周永康在位时政法系统的公、检、法,公安是老大不无关系。& && && &其实,车管所以不交罚款系统打不开,无法为车主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纯粹是在忽悠老百姓。常识告诉我们,电脑系统是人设计并操作的,某些专业的系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打开使用的,例如网站的系统只有网管才能调整使用,交通违章查询系统也只有系统管理员才能打开调整。据说,要消除系统中的违章信息有四种情况之一即可:一是如数交了罚款;二是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指示;三是亲朋好友和关系户;四是执法者认为处罚错了需要纠正。看来不是说信息只要录入电脑就不能调整和消除,而是有条件的。自然针对普通百姓,不交银子电脑系统肯定是锁定的。电脑既认钱也能认人。& && && &人们之所以对车辆年审“捆绑”罚款抱以宽容与忍耐,车辆管理所之所以对“捆绑式”执法理直气壮,大概都源于车主此前有违法行为,也不排除交管人员有执法错误;源于这种“捆绑”是一种行政处罚的举措。问题在于,这种“捆绑”在公民另种权利之上的执法行为,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违法必究,但公权力对违法公民的追究方式首先必须合法,而不能凭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来实施。可见,表面上是针对车主违法行为的执罚举措,一旦其“捆绑”于公民的其他权利之上,甚至获得某种观念上的正当性,便陷公民权利于极大的危险境地,导致行政执罚的紊乱与失范。而要防范这一点,就需要成百上千个被侵权的车主起诉的个案,以汇聚强大的法治民意倒逼行政部门“知错就改”。对于车主而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驾驶员首要的行为准则,毕竟手中的方向盘涉及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违章了应当自觉接受行政处罚,该交的罚款痛快缴纳,引以为戒。对拒不缴纳者,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违章罚款总不会只有“搭车收费”这一种办法,相信约束老百姓的办法还是有很多的,只是不要违法。& && &&&对人的交通违章处罚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情,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使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调节。依行政部门的权利和自身的利益,将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事件捆绑在一起处理,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应当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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