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领取生活补助申请表怎么填

《关于调整2015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日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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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要性
  为认真做好部分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慈溪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慈政办发〔2009〕18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慈溪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慈民优〔2012〕224号)精神以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因此拟出台《关于调整2015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可行性
  该文件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3966元,调整提高了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根据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3526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5222元基数,结合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相应调整提高了&三属&的抚恤补助标准。同时,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5222元基数,按照各自比例调整提高了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因此,出台该文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三、影响
  本次调标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确保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与当地人民生活同步提高的要求。
  四、征求意见时间及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
  联系电话:;联系人:慈溪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龚及人
  邮寄地址:慈溪市青少年宫北路198号优抚安置科
                                
                                        慈溪市民政局
                                        日
&单位审核公开
【】【】【】【】&&& > 正文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韶民优〔2014〕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1、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老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4、一至十级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5、《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号)
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
(联系人:卢学文,联系电话:8732612)
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自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日起执行)
提高抚恤金标准
(日起执行)
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日起执行)
本次提标幅度
(日起执行)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老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优抚对象类别
(日起执行)
本次提标幅度
(日起执行)
在乡复员军人
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老烈士子女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0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五老人员&
一至十级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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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热收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摘要:
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市供热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我市改变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热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社会散居孤老、孤残、孤儿,城镇孤老优抚对象以及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凭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和《革命伤残人员证》以及区县民政局开具的证明,到供热收费单位办理免收供热费手续。供热收费单位的工作人员据此到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结算手续。
&&&&&&二、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城镇无工作的二、三等伤残人员的家庭成员,凭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革命伤残人员证》到当地供热收费单位一次性交清供热费用。供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核定50平米以下的供暖费用并在收据上注明减免费用金额。上述人员交费后持供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据到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供暖补贴手续。供暖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000元以下的按采暖费50%发放,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由用户个人承担。街道办事处也可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发放办法将此款划拨到上述人员个人帐户。
&&&&&&此次改变供热收费办法是在供热体制改革和财政尚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的深切关怀,望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作,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冬季取暖生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改变供热收费办法所需的供暖补贴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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