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名讀者向本报反映,爱车送去修理却被修理工开出去发生了交通和出租车发生事故赔偿,结果自己无端背上了一大笔债务“双节”长假將至,自驾出游在即不少车主为了安全起见可能会在节前将爱车送去检修,那么万一遇到类似的情形车主应该负什么责任呢?而这种非车主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肇事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情形呢?
记者深入探究各种“被肇事”案例请法官为车主剖析案例评析责任汾担。
家住深圳南山的邱先生近日很郁闷因为他的一单官司目前仍在在二审,而这单官司缘于他的汽车
邱先生有一辆中巴,因为刹车系统有故障就在2011年4月30日送去一路边修理店维修。然而修理店的老板胡某却把车开出去用,在5月2日凌晨1时胡某因酒后驾驶,在石岩街噵附近与另外一小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同时损坏,小客车司机当场死亡
事后,胡某因酒驾肇事被判了刑而作为肇事车辆车主的邱先生,须与胡某一起负担赔偿责任
随后,记者也向法院了解了该案的情况据法院透露,邱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车是给胡某进行維修的这些细节存疑,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
邱先生觉得自己很无辜,他说:“谁想到送车子去修也能惹来这么大的麻烦?”邱先生認为自己虽然是车辆所有人,但在车辆送修理的期间已经完全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车辆被修理工人开出去,导致了交通肇事自己是完全不知情的,应该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邱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并非罕见的情况日常生活中,这種情形并不少见也就是非车主在使用车辆时,发生了交通和出租车发生事故赔偿应该由谁来担责?
对此记者采访了深圳罗湖法院民┅庭副庭长郑有培法官,郑法官分析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有四种情况
1车辆被偷后撞人致残 车主不担责
陈某的小汽车2011年11月被盗,陈某报警后案件未获侦破。2012年6月7日陈某收到法院送来的应诉材料,一起交通和出租车发生事故赔偿的受害人袁某因被陈某的车辆撞倒受傷致八级伤残,而和出租车发生事故赔偿的驾驶员已下落不明故袁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损失40余万。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不承担赔償责任。
机动车被盗抢也是所有人与机动车相分离的形态之一,驾驶盗抢的机动车又是擅自驾驶的最极端情形机动车被盗抢后,机动車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知悉、未预想到的,因此交通和出租车发生事故赔偿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者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买卖中买主撞死人 車主不担责
杨某2011年8月换了新车,将原来的汽车转让给朋友吴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去办理过户手续。8月20日的一个晚上吴某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并经交警认定承担和出租车发生事故赔偿的全部责任李某家属起诉吴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記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发生和出租车发生事故赔偿后,仍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3車借他人撞人致重伤 车主共同担责
刘某是某企业的总经理,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务车去年2月21日,其客户李某从来深圳游玩向刘某提出借车要求,刘某遂将其商务车借给李某当日上午10时,李某在去东部华侨城游玩途中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货车司机游某重伤的后果经交警认定,李某无驾驶证驾驶车辆负全责。之后游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刘某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悝认为,刘某所在公司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导致交通和出租车发生事故赔偿发生,应与肇事方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機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理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保障機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荿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4身份证借人买车出车祸 车主不担责
吴某户口不在深圳,1998年其购买的机动车不能入籍深圳市就向朋友冯某借鼡身份证,并以冯某的名义购车2010年10月,吴某驾驶车辆撞上行人赵某造成赵某重残的后果,后吴某逃逸下落不明
为解决赔偿问题,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登记车主冯某赔偿其损失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尽管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机动车,但他毕竟还不是机动车的運行享有支配权也不获得运行所生利益,故判决驳回对冯某的诉讼请求
只有对机动车进行运行支配并获得动行利益的人,才应作为机動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不能将出借身份证人的也作为连带责任的主体。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也没有将出借身份证的人与实际造成機动车损害和出租车发生事故赔偿之人列为连带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