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中国多少个省叫曾炳盛的人有多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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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依法治国还是被深圳市公检法当儿戏 & & & & &深圳市公检法不依法判案,向全体网民申诉。由于遭受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办假案,但办假案者及各级执法机构庇护凶手的实质是维护潜规则。在向深圳市各级司法机关申诉的过程,均对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办假案及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院长周红生2014年2月10日纠众群殴我的违法事实,置之不理,听任凶手目无国法、逍遥法外。 & & & & & &这是发生在党的18大以后,是在习总书记发出依法治国的召唤后。受害人在向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政法委,深圳市纪委,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制局投诉均不受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深圳市检察院不顾受害人提供的警察众多违法事实及操控司法鉴定而不作为。2015年11月10日,即使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接资料法官当即就称“没有意义”。 & & & & & & 我所受伤是轻伤被鉴定为轻微伤,但宝安分局、凶手周红生及其前任所用手段极其恶劣:1.宝安分局有向保安提供微波、次声波折磨受害人的嫌疑,并应用高科技制造噪音,制造“精神症状”的假象,应用技侦设备抹掉受害人的通话记录;2.周红生为打击报复受害人,有嫌疑蓄意指使关系人制造医患矛盾,并借机预谋群殴受害人,意欲把受害人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在此之前制造精神症状的假象,十分恶毒。 & & & & & & &在群殴之前,凶嫌前任曾二次雇凶雇车手在107国道撞伤受害人,撞损受害人小车,利益链条各个部分的人等都愿为权利服务,我自己遭不良眼科医生造假,我患肺癌的妹妹,遭不良医生借刀杀人,至于这些流氓院长,哪有救死扶伤的德行!所有的一切,是因为有执法者庇护,执法犯法! & & & & & & & & &在此,尤其希望在深圳松岗打工的网友们,帮忙:在2013年的时间段,曾有一名中年女性病人,在深圳松岗医院内科3号诊室就诊时,我是接诊医生,发现桌子靠近身体的边缘有一掌心大的桌面“发烫”,当时有请该病人触摸,确实“烫”(微波射向的结果),因为这些高科技手段,受害人无法取证,而这桌面“发烫”是唯一能获取的人证,但没有记录该病人,希望深圳松岗的网友们帮忙寻找,因为我不会是唯一的受害人,相信有头部不适(可有全身众多的折磨症状)就医的病人,我也无法诊断。即使在被群殴之后,这些武器还是凶手向我施压折磨的工具。下文是向法院提交的申诉书全文。 & & & & & & & & & & & & & & & & &申诉书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诉人周志宏因行政纠纷一案,现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的(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423号《行政判决书》特提出申诉。申诉的请求和事实如下: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上诉人):周志宏,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星港城后集信雅苑栋室,邮编:。电话: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浩,局长 & &电话 & 0 & 请求事项: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宝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深中法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3.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及其下属机构松岗派出所与涉案人存利益关系,对年月日下午时分申诉人打报警一案,报警编号,全案造假,应回避办案,并追究办假案、作伪证者的法律责任。深圳公安操控司法鉴定,二审、再审仅以案发初期公(深宝)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初次鉴定为判案依据,没有咨询法医相关知识,驳回申诉人关于眼外伤后视力显著下降达轻伤标准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请求高院批准申诉人异地伤情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经过申诉人周志宏是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周红生、于增弟分别是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院长、院长办公室副主任;冯顺涛、张涛、黄传尚分别是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派遣到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从事保安工作的队长、组长及队员而且向再审法庭递交诉状时已把获悉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是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下设的公司证据递交到再审法庭。年月日下午左右,申诉人找主管业务的赵小伟副院长反映当日下午工作中遭遇门诊病人家属威胁恐吓的问题法庭混淆发生矛盾的起因在判决书中指称申诉人找领导解决问题而不指明是哪一个领导申诉人有任何问题都不可能去找周红生解决问题此前申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的遭破坏和骚扰的问题就与周红生有关。赵副院长把申诉人带到院长办公室(此时院长办公室只有申诉人和赵副院长),申诉人刚开始讲述事发经过,周红生就从会议室来到院长办公室打断了申诉人的讲话并激怒申诉人(周红生指着申诉人大声说现在你相信同学吗?你相信同事吗?你相信亲戚朋友吗?你相信老婆吗?”。因为周红生及前任院长张日华作了诸多打击报复申诉人的工作,没有遭到公权力打击报复的人很难理解他所说话的含义),申诉人本就怀疑闹事的家属是周红生或其走卒的熟人蓄意制造矛盾,遭激怒后有骂对方,并遭周红生殴打申诉人。在遭到申诉人反击后,周红生恼羞成怒,指使他人群殴申诉人:黄传尚先从身后抱住申诉人的双臂,于增弟则不由分说地对申诉人实施劈头盖脸的一阵暴打,此时已有二十多名身穿深色制服、手持警棍的保安在院长办公室内周围围成人墙。于增弟暴打申诉人后即退出办公室,周红生此时再次进到院长办公室并说你是精神分裂症,我们可以把你送到康宁医院(深圳市的一所精神病医院)”,看来调这些武装保安是要强制押送申诉人到康宁医院。申诉人想掏手机报警,此时,两名保安立即挟持了申诉人,这两名保安(姓名不详,随附照片平时松岗医院的保安只有这两名挟持我的保安和张涛身穿深色制服,其他身穿深色制服的保安可能是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公司松岗分公司临时调来至于现在医院的保安队长冯顺涛等也穿深色制服但年月以前没有见过)把申诉人从院长办公室挟持到门诊楼楼中央大厅,那些身穿深色制服、手持警棍的保安又在楼中央大厅围成人墙,冯顺涛、张涛窜上前,一人一手揪住申诉人的衣领,另一手拳击申诉人头部,当场致申诉人昏厥倒地,申诉人苏醒后见冯顺涛、张涛二人弓着腰对申诉人拳打脚踢,申诉人因昏厥重力下坠,同时冯顺涛、张涛扯着申诉人的衣领致衣领撕碎,即为此二人殴打申诉人时留下的证物。在冯顺涛、张涛停止殴打申诉人后,医务科工作人员李伟权、罗炳盛将申诉人扶起并搀扶到医务科就座。遭多次多人殴打以致使申诉人左眼外伤性虹膜炎、双眼球结膜下出血、双眼玻璃体后脱离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另外,申诉人遭冯顺涛、张涛殴打后还出现了左眼睑翻转,当时左眼眶掉出一坨肉,后来知这是轻伤。相关接警警察、众多医院财务科、医务科职工、打人者及围成人墙的保安队员均目睹过申诉人的这种恐怖面容。申诉人第三次报警的时间是当天下午时分,办案民警询问笔录记载的时间是下午时分。也就是说,到达派出所后,办案民警迟延了个多小时后才开始询问案情。此时,申诉人的左眼睑翻转已经自行复位。所以,询问笔录及病历中均没有相关记载。绝大多数身穿深色制服、手持警棍围成人墙的保安并不是日常在医院执勤的保安,大约余人,很可能是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松岗分公司本部(住在松岗潭头社区,到松岗医院几公里的路程)的成员,应是有预谋的打人行为希望检察机关调查,此前虽知道有这么多保安围成人墙,但并不知道这些保安的单位属性及来处,即是宝安分局的下属公司,他们为什么在大年初十一突然出现在松岗医院?在发生矛盾后,不超过分钟,他们就现身松岗医院门诊楼楼,只可能事先来到松岗医院!年月日,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公(深宝)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初次鉴定(以下简称第号《鉴定书》),鉴定申诉人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年月日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公(深宝)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补充鉴定(以下简称第号《鉴定书》)鉴定申诉人所受损伤仍属轻微伤;年月日深圳市公安局重新鉴定作出公(深)鉴(法临)字[]第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以下简称第号《鉴定书》),鉴定申诉人所受损伤仍属轻微伤。年月日的补充鉴定、尤其是年月日的重新鉴定无视申诉人提交的视力显著下降证据已达轻伤标准,属枉法鉴定。申诉人受伤后,因周身及眼部伤情先后就诊于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深圳市西乡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希玛眼科医院和深圳市眼科医院。截止于年月,申诉人的双眼视力已从受伤后最初一周内戴镜(双眼均是度)最好视力左眼,右眼ˉ下降到目前左眼,右眼。即,申诉人的眼部受伤后,左眼戴原镜视力下降,右眼戴原镜视力下降实际视力下降远超此水平因伤前戴镜视力无医疗记录配镜时临床常规是矫正到伤后左眼度最好矫正视力右眼度矫正视力→度矫正视力眼科专家很清楚原因为何,已经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规定的轻伤二级标准。申诉人据此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向二审及再审法庭申请伤情重新鉴定,遭到驳回申请,要求宝安分局追究周红生等人的刑事责任,宝安分局予以拒绝。年月日,申诉人因不服宝安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而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宝安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年月日年月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分别作出深公宝(松岗)[]号、号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决定对周红生、于增弟、申诉人分别处以罚款元。年月日(注:2014年7月9日申诉人才拿到行政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深宝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年月日(注:申诉人2014年12月12日拿到中院的行政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深中法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月日,申诉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年月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月日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二、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没有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没有查清宝安分局超期办案的原因、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没有查清申诉人报警的案件是否存在案情复杂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所以要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作出规定,就是为了督促公安机关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防止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借口调解或强制调解而发生不及时查处、久拖不决的现象。申诉人报警的日期是年月日。宝安分局作出深公宝(松岗)[]号、号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的日期是年月日。申诉人主张:宝安分局超过了三十日的法定办案期限才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宝安分局的抗辩理由是:在处理申诉人报警的案件过程中,宝安分局认为案情复杂而作出了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的决定,所以,宝安分局不存在违反法定办案期限的问题。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是宝安分局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因此,只有查清申诉人报警的案件是否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才能查清宝安分局是否违反了法定的办案期限,从而认定申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然而,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回避了双方争议的首要焦点问题,没有查清申诉人报警的案件是否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宝安分局的《行政答辩状》充分证明本案不存在案情复杂的情形,强制调解遭拒绝后并无实际办案行动是在申诉人提告后为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制造假证办假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治安案件的调解应当以情节较轻为前提,且调解以自愿为原则。申诉人在诉讼中一再声明,由于周红生等人结伙殴打申诉人,申诉人坚决拒绝调解,并坚决要求依法处罚周红生等人。但是,在申诉人表示坚决拒绝调解的情形下,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并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而且于年月日告诉申诉人你的问题我们解决不了,你可以去上访,事实上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到此时已终止该案的办理,直到申诉人于年月日到宝安法院提告,对方才于月日作出假处罚,因为被处罚者之一申诉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宝安分局递交的《行政答辩状》第一条载明:经调查发现:双方当事人是同事关系,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相互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办案民警认为若简单行事,就事论事地对双方当事人一罚了之,不消除和解决产生纠纷的根源,不仅不利于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且可能造成双方积怨,甚至激化矛盾。于是民警耐心地教育、劝说当事人,希望能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遗憾的是当事人情绪偏激,拒绝调解。最后我局松岗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第二条载明:最后因当事人双方调解不成,我局松岗派出所于年月日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从宝安分局递交的《行政答辩状》中,可以看出以下事实:()申诉人报警的案件情节较轻。因为宝安分局认为,双方当事人是同事关系,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相互殴打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情节较轻的案件,所以宝安分局才实施调解。()宝安分局为追求调解结案,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教育、劝说工作。因为宝安分局认为,就事论事地对双方当事人一罚了之,不利于解决矛盾,甚至激化矛盾。只有调解,才能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但事实上并无对方所谓的教育、劝说经过。最后因调解不成,宝安分局才不得不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为《行政答辩状》第二条说得很清楚:最后因当事人双方调解不成,我局松岗派出所于年月日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从时间上看这只是一个借口:因为年月日申诉人就已拒绝调解。申诉人报警的案件不存在案情复杂的情形。因为宝安分局在《行政答辩状》中根本没有提到案情复杂,更没有提到宝安分局由于案情复杂而做了哪些相应的调查、处理工作,而是反复强调宝安分局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显然,宝安分局对其声称的案情复杂难以自圆其说。申诉人认为,宝安分局的《行政答辩状》充分证明申诉人报警的案件不存在案情复杂的情形,宝安分局故意曲解和排斥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并为自己庇护下属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成员及利益相关人周红生等的违法活动的不作为行为办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一款的相关规定因此,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没有对宝安分局超期办案、办假案的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二)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没有查清申诉人报警的案件是否存在结伙殴打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周红生殴打申诉人遭反击后,指使、教唆于增弟、冯顺涛、张涛、黄传尚对申诉人实施围攻和轮番殴打。该情形符合结伙殴打的法定情形,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宝安分局仅对周红生、于增弟作出罚款处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显然,一审、二审判决也没有依法对本案存在结伙殴打的情形进行调查和认定。(三)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没有查清宝安分局是否具有未依法调查取证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的大部分工作场所、走廊、室外区域均安装了监控视频摄像头。申诉人被殴打的院长办公室走廊里有个视频摄像头,其中一个视频摄像头位于申诉人被殴打的9号楼大厅。宝安分局只要依法调取相关的监控视频录像,即可简单、快速地掌握和核实申诉人被殴打的情形。然而,尽管申诉人报警后一再要求宝安分局依法调取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的相关监控视频录像,但宝安分局都以当时监控摄像头损坏为理由予以拒绝。可是,宝安分局在诉讼中并没有出示当时监控摄像头损坏的任何调查笔录或者其他证据。由于宝安分局没有及时调取殴打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又由于目击现场的医院职工因种种原因而不愿出面作证,致使申诉人证明周红生等人结伙殴打以及申诉人被打后出现左眼睑翻转的事实变得异常困难。再者,申诉人年月日下午报警后,向出警民警当场指认周红生、于增弟、冯顺涛、张涛殴打了申诉人(实际上,黄传尚从我身后紧紧抱住我的双臂,致使我无法躲避和阻挡而遭受了于增弟的十几个耳光。黄传尚也是殴打申诉人的参与者)。宝安分局虽然当天要求申诉人、周红生、于增弟、冯顺涛、张涛到派出所问话,上述申诉人、周红生、于增弟、冯顺涛、张涛人均被带到松岗派出所,但仅对申诉人和周红生作了询问笔录。而于增弟、冯顺涛、黄传尚的询问笔录的作出时间分别是月日时、月日时、月日时。尤其是黄传尚是在办案民警邹晖月日下午强制调解不成后,于月日时分去松岗派出所作询问笔录,也就是说,在宝安分局对于增弟、冯顺涛、张涛、黄传尚作询问笔录之前,周红生、于增弟、冯顺涛、张涛、黄传尚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串供。更为严重的是,宝安分局在诉讼中隐匿了张涛的询问笔录。因此,宝安分局没有依法及时调取现场录像、没有依法及时对于增弟、冯顺涛、张涛、黄传尚四人做询问笔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四)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没有审查宝安分局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冯顺涛、张涛、黄传尚都受雇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管单位正是宝安分局(见附件)。这种父断子案的情形极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宝安分局应当依法回避。申诉人认为,正是由于宝安分局是冯顺涛、张涛、黄传尚受雇的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单位,宝安分局才故意不及时调取殴打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也有可能调取后隐匿录像,故意给予周红生、于增弟、冯顺涛、张涛、黄传尚充分的串供时间,以最终实现从轻处罚周红生、于增弟,并使冯顺涛、张涛、黄传尚逃脱法律制裁的非法目的。尤其是办案之初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隐瞒冯顺涛、张涛、黄传尚等人单位属性,申诉人了解后向再审法庭递交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为公司是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下设的公司,再审法庭回避回答该问题。三、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没有依法判定宝安分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然宝安分局认为申诉人报警的案件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并作出了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的决定,宝安分局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申诉人报警的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的情形,这是宝安分局的法定举证义务。如果宝安分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诉人报警的案件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则宝安分局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就没有事实依据,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就应当判定宝安分局自申诉人于年月日报警之日起三十日未对申诉人报警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属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同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的规定。如果宝安分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殴打现场当时监控摄像头损坏这一事实,则宝安分局没有调取殴打现场视频录像的理由就不能成立,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就应当认定宝安分局没有调取殴打现场视频录像的行为同样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因此,在宝安分局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没有履行其法定举证义务的情形下,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均没有依据上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宝安分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一审、二审、再审判决简单采信公(深宝)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申诉人被打后,申诉人的视力是否出现显著下降并达到了轻伤的程度。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以下简称号《鉴定书》)二、检验章节载明:体格检查:伤者神清语明,步入检查室,查体合作。 检查见:左眉内侧见╳肿胀;双眼球结膜下片状出血,双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射灵敏。从上述检验内容可以看出,鉴定人员没有对本案争议的焦点申诉人的视力是否显著下降进行检查。号《鉴定书》仅仅根据申诉人的双眼部挫伤而得出申诉人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后因闪光,经查双眼玻璃体后脱离,再次到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寻求鉴定,法医认为眼外伤对视力的影响需要个月后才可能稳定,法医告诉申诉人一般要在个月后才能作补充鉴定。年月日补充鉴定公(深宝)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以下简称第号《鉴定书》)依然是轻微伤,按松岗派出所的要求,把第号《鉴定书》原件上交给松岗派出所副所长付志强,但该鉴定结论并没有被提交到法庭。年月日深圳市公安局重新鉴定作出公(深)鉴(法临)字[]第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以下简称第号《鉴定书》),鉴定申诉人所受损伤仍属轻微伤。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选择性罗列申诉人的部分视力检查结果,而且没有对视力下降进一步鉴定,无视申诉人视力显著下降达轻伤标准,属枉法鉴定。虽然说,号《鉴定书》仅仅检查了申诉人的眼部外伤情况,但由于视力损伤的鉴定需要等待时间的特殊性,客观上无法在伤后第二天得出完整的鉴定结论。故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宝安分局作出行政具体行为的依据。而且视力损伤的重新鉴定需在伤后个月后进行。而且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没有向法庭提交第号《鉴定书》,二审、再审期间申诉人因申请伤情重新鉴定,虽向法庭提交了第号《鉴定书》,但法庭依然以号《鉴定书》作为判案依据,二审、再审法庭不提第号《鉴定书》及第号《鉴定书》,是因为申诉人提供的病历资料有符合轻伤的客观依据,但二审、再审法庭以上诉人已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微伤,再要求重新鉴定缺乏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重新鉴定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即是认定申诉人没有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伤情重新鉴定,试问二审、再审法官你们为什么不咨询法医,补充鉴定需在个月后进行。而且初次鉴定后,法医告诉申诉人,补充鉴定不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可个月后,申诉人作补充鉴定时,法医却称需要委托鉴定书(我曾质问该法医当初告诉申诉人不需要委托鉴定书,为什么现在又要?对方答这是宝安分局的决定。),因向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申请伤情鉴定委托书遭拖延,伤情鉴定遭操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视力是眼睛最基本、最重要的的功能。眼睛受伤后,视力检查必不可少,这是最起码的医学常识和生活经验。但是,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一个不完整的鉴定号《鉴定书》的内容来判案,而不审查第号《鉴定书》及第号《鉴定书》的内容,尤其是申诉人提供的病历资料中,视力下降达轻伤标准,也没有咨询法医:对号《鉴定书》的结论需要个月后补充鉴定才归完善。因为眼外伤后视力需要个月才可能稳定。因此,一审、二审、再审判决简单采信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而且申诉人亦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为举证期是在伤后不足个月,在举证期内不适合作补充鉴定,如若不受司法干涉的情况下,法医作补充鉴定不需要伤情鉴定委托书。四、本案的核心是办假案: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恐吓、灭证、伪证办假案、操控司法鉴定,为以周红生为首的有预谋的团伙流氓群殴犯行脱罪、蓄意混淆案发的起因,申诉人是因门诊工作中遭患者家属威胁人身安全而找赵小伟副院长反映问题,不是找周红生反映问题,而宝安分局对周红生有预谋的恶性群殴案件却谎称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相互殴打,误导办案方向,为周红生及其爪牙脱罪!宝安分局递交的《行政答辩状》第一条载明:经调查发现:双方当事人是同事关系,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相互殴打。并在受案登记表中记录简要案情年月日时许,我所接周志宏()报警称:年月日时许其在松岗街道松岗医院楼因工作问题与院长发生争执,后报称被人殴打。这是办案警察为了替周红生为首的流氓群殴行为脱罪,直接掩盖事发的起因,造假。申诉人报警时应有报警时间记录,报警就是因遭群殴报警而不是什么发生争执,第三次报警电话时间是当天下午时分,而且后文有详述报警通话记录遭抹掉。整个案件经过是年月日下午申诉人于工作中遭患者文连娣身份证号家属(姓名不详)毫无因由的恐吓威胁,打电话联系医务科,医务科工作人员李伟权下来后患者家属不予理会,我对李伟权说需要找业务副院长赵小伟来解决问题,李伟权电话联系后,赵院长说马上下来,可是等了好一会赵院长未下来,我打赵院长的电话没有接听,所以我就上楼找赵院长,保安黄传尚说赵院长在开会(周红生借机开会拦下了赵院长),找到赵院长反映问题,周红生却跑进来周红生指着我恨恨地说现在你相信同学吗你相信同事吗你相信亲戚朋友吗你相信老婆吗没有遭到公权力打击报复的人很难理解他所说话的含义,身为医院院长,一线职工遭患者家属无理恐吓威胁,却跑过来奚落受恐吓威胁的职工,事后还被警察说成是琐事,还是蓄意有预谋的作为?而且正是由于前任院长(指张日华)以及以前的副院长现在的正院长周红生等在工作中、生活中对我打击报复、人身伤害、骚扰破坏所造成的后果,他才脱口而出这些奚落的话。我在录口供时也有讲述这一经过,但录口供的警察有众多与申诉人讲述不一致的口供笔录,并把这一经过也说成是申诉人找赵院长谈点事而一笔带过。申诉人当时而且隔天两次报案文连娣家属威胁恐吓申诉人,并在群殴后请来黑社会成员欲报复申诉人,事后又被警察是用来恐吓申诉人,警察却以保护病人隐私为由不予受理。宝安分局所说的琐事是什么?威胁人身安全的事是琐事吗?年月日《国务院开展专项行动为期一年严打医闹》。为什么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就不重视?还是这威胁恐吓本身就是遭群殴案发的开始?群殴后即请来黑社会成员是偶然,还是蓄谋的经过?申诉人本就怀疑患者家属是周红生或其走卒的熟人有黑社会背景,蓄意闹事,制造事端,而且是全副武装的保安(那些身穿深色制服,手持警棍的保安,就是前文所指可能从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服务公司松岗分公司调来的保安)迅速将现场围成人墙,而且楼中央大厅的监控视频用一块指示牌遮挡指示牌挡住监控摄像头的正前方,但申诉人遭拳击昏厥倒地后继续遭冯顺涛、张涛拳打脚踢的过程还在监控镜头范围内,如果没有预谋,怎么会有如此有序、分工的群殴经过发生?不仅群殴经过有序,而且在群殴第一现场,周红生称申诉人是精神分裂症,并意欲强制押送申诉人到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的一所精神病医院),至于,为什么中止押送申诉人去康宁医院,法庭可以询问周红生。申诉人之所以指称周红生是有预谋的群殴行为,还因为对方为陷害申诉人是精神分裂症作了诸多准备工作:①噪音骚扰自年月底以来,申诉人在松岗集信雅苑的住所总是有噪音骚扰,该噪音在房子外听不到。其中住所房间的过道上方似机械振动声(这是申诉人投诉楼上租户的原因,住的是一家台湾公司的员工,第一次交涉时,客厅和一个卧室装满了制成品,但有一个房间不让进);而主卧中央的房顶的噪音则比较怪异:该噪音只有在主卧的中央可以听见,在主卧的周边则听不到该声音,同时,噪音基本在晚上点后持续到次日早上点,不能录音,家人作证无效力。为此无数次报警,警察以不属警察管为由不来现场。多次投诉市长热线,后据来短信、来电:申诉人的报案由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来处理,他们先后两次带着摄影器材及记者,去楼上租户室查验过,未发现任何不法包括申诉人所说的工业成品。因此,房主亦有怨言。此后,在年月左右,连续两天,在松岗医院,申诉人工作的诊室内,在申诉人座椅的上方,可听到与申诉人卧室上方同样的声音。那时,申诉人基本在上午点以后就不会有病人,偶尔来了一个复诊的病人,对方亦听到这怪异的声音,但拒绝作证,下午正好有一个熟人,但不方便作证。次日点之后,该噪音又出现,于是请来一位中年女保安(至今没有询问对方姓名),她亦发现这声音,而且两隔壁魏主任诊室及保安室包括走廊均听不到该声音,那时她脱口而出真是高科技,当天上午申诉人请女保安一起向赵小伟副院长反映情况,赵院长说为什么你能听得到,别人听不到?(如果是这样,那就是幻听,是典型的精神症状之一),这就是前面投诉后造成的影响,但这次有保安作证,此后,诊室再没有噪音发生。那天下午,申诉人还是担心万一日后大家不愿作证,就对保安说,请她能否帮忙把今天发生情况,日后給申诉人作证并录音。现把请保安作证的录音附上(该录音没有剪接,前段在等保安来,有一个病人就诊,稍多几分钟,时间不详是因为录音笔未设置时间,显示起始时间为出厂日期,即在年前)。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住处的物业属周红生后勤管理职能,年月周红生升为正院长后,延续前任、卖力打击报复申诉人,才有把噪音复制到申诉人的诊室。此前申诉人并没有这样去考虑,只认为是骚扰,但年月,申诉人向宝安区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月份收到周红生向宝安区法院提交的应诉资料充斥了大量不实指证,所有的指证最后指向精神病,尤其是诊室的噪音,他就能操作成为幻听,所以他在群殴后欲强制押送申诉人进康宁医院,其心恶毒。②制造申诉人被迫害妄想上述资料中称申诉人向管理处反映有人在他车上制动系统动手脚企图谋害他,要求多安装监控镜头最少安装一个能覆盖他的停车位的探头,闹得小区管理处和业委会主任以及管片民警哭笑不得。在年春节(申诉人购车大约个月),申诉人的小车轮胎被钉进第一个钉子,报警后,警察来到地下车库(住所噪音骚扰,财物遭破坏这一类报警,惟一一次有警察到现场),申诉人的停车位正前方就有一个监控摄像头,可警察察看录像时才发现,该摄像头已损坏,当时警察说按治安管理条例,管理处有责任修好摄像头。就是这次,按警察的提醒找过管理处的主任周某某→周红生的亲信,周某某让找业委会主任于增弟,即群殴嫌犯之一,松岗医院院办副主任于增弟,口供没有一句是真的,于增弟让找院长。从那以后没找过他们,摄像头也没有修理。申诉人迄今没有发现过自己的小车制动有问题,也没有向任何人、机构谈过制动问题,申诉人的资料都是称对方雇凶伤人,从没有写过雇凶杀人。而且,在一审驳回申诉人的诉状后,周红生的枪手就在网上谩骂申诉人并恐吓申诉人的家人,回应时,申诉人还提供过年被撞的一个细节:申诉人骑摩托从工人文化宫小路,上到国道,见近立交桥处有两辆大巴横在国道上,所以这段路上只有申诉人和尾随的粤,那意思就是撞倒申诉人后,也不会有路过的车辆误伤申诉人。如果一个没有发生的问题:小车制动系统,有人认为发生而且有生命危险,用医学术语就是被迫害妄想症,是精神分裂症的一个表现。周红生及其前任既有多项骚扰、破坏、伤人的行动,还有这些构陷捏造的恶毒手段③周红生提交给宝安法院的资料中还有众多颠倒黑白、混淆事实的例证申诉人是年月调入松岗医院,不是月调入。故意提出与何卫东、黄桂桃的矛盾,却混淆发生经过及处罚过程:年月日,调入前,因黄桂桃无理挑衅,骂过对方,对方骂得更凶,处罚的是我,而且我还为此写过检讨,这次主任包括黄桂桃有负所谓的领导责任;调入后,年月月日,是何卫东骂我,处罚的却是我,这次投诉后,何卫东来过申诉人诊室如果我(何卫东称呼自己)骂过你,我向你道歉;年月,又是黄桂桃骂申诉人,而张日华不做处理,这才是申诉人上访的始因,此时申诉人已知陈金喜的朋友王某某的条件并被申诉人拒绝,所以申诉人才有向深圳市卫生局投诉,第二天又按要求把资料送到宝安区卫生局局长陈金喜,此后的经过,基本上是用条件要挟,这次没有对黄桂桃的辱骂作出任何处罚,明面上,宝安区卫生局多次以处理这个问题及投诉的医疗护理问题为幌子来松岗医院调解,还反复诱导申诉人接受调入宝安区人民医院,但这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王某某一方提出的做亲戚。这件事做得非常荒唐,申诉人是有家室的人,。可以说申诉人整个来松岗医院的求职、工作的过程均受这个因素的影响。但从年以后,松岗医院张日华、周红生两任院长公然藐视国法,雇凶伤人,以及这次公然群殴并意欲强制把申诉人押送精神病医院。至于资料中提到的自称中央航天工业部高级工程师(还注明身着工装,形象猥琐)这一事例,我只能说,亏你们想得出,天天只想着卖官发财,我只是一名医生,对方那时来咨询,我就多了一点耐心,不仅仅是对他,也从没有歧视无论任何形象病人的历史,也没有去曲意逢迎王某某那样的高官以及周红生这种流氓院长。后来,对方到院办说周志宏医生是个很有能力的同志,你们要好好提拔重用,这能说明申诉人有什么比较严重的精神障碍?还是你们心地太黑暗。其他的例证,申诉人在对方的资料上附注。正是由于松岗医院前任、现任院长背靠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服务公司有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充当保护伞,以致他们多次对申诉人人身伤害、财产破坏、骚扰等流氓犯行活动得到庇护,就是这次在光天化日之下,除保安等打手之外还有数十人开会的医院管理人员,医务科,财务科工作人员,脑外科一名医生,松岗派出所常驻松岗医院的一名肖姓警官围观的群殴流氓犯行亦被脱罪!、办案警察恐吓并利用黑社会恐吓申诉人,以替周红生为首的流氓群殴犯行脱罪年月日下午,申诉人依约把伤情鉴定报告交给办案警长邹晖。在拒绝了邹晖提出的和解要求后,邹晖说:如果你不和解,你要不要工作?要不要老婆孩子?申诉人说:为什么?他说:因为口供中你打了抱你的保安,他现在已经住院,我要拘捕你,你将被开除。申诉人仍不同意和解,邹晖继续恐吓申诉人:你知不知道,昨天,你出医院门口时,和你冲突的那个人请了8个黑社会的人等着你(录完口供后,申诉人到松岗医院作了相关的检查,外科医生诊断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申诉人说看见了,不过申诉人看见的是打申诉人的张涛,大概两个着保安服的保安,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加起来不超过8人。由于我的回答仍是不和解,当天晚上我爱人在松岗医院值夜班,邹晖跑到松岗医院把前面恐吓的话对我爱人再讲一通,爱人下夜班双眼流泪,一直还在恐吓中。要我看在孩子的份上,接受和解! & & & 这就是办案警察的作风:申诉人曾就患者家属威胁人身安全一事报警,警察不受理,而患者家属请黑社会的人欲对申诉人不利时,却又被办案警察堂而皇之地拿来恐吓申诉人,如果说我一个小老百姓害怕黑社会,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深圳的执法机关也怕黑社会吗?、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办案警察帮助凶嫌灭证⑴、灭掉申诉人遭群殴致轻伤的第一个证据左眼睑翻转年月日下午申诉人遭冯顺涛、张涛殴打后还出现了左眼睑翻转,当时左眼眶掉出一坨肉,后来知这是轻伤(自家的电脑在网上不能搜索相关知识,委托律师后,律师提供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网络、通讯均遭到干扰)。除凶手及围成人墙的保安外,还有数十人包括接警警察、众多医院财务科、医务科职工、当天门诊一楼的导医、部分开会的管理人员目睹过申诉人这种恐怖的面容。申诉人遍体伤痕,尤其是头部、面部、眼部均是明伤,松岗派出所的警察没有告知也没有让申诉人去就医,而是要申诉人去派出所录口供,符合办案程序、符合公平正义吗?申诉人到派出所,录口供的警察让申诉人坐等个多小时后,直到申诉人的左眼睑翻转已自行复位才开始录口供,这是松岗派出所的警察灭掉的第一个证据。即使这样,只要执法人员秉公办案,还有众多的人证,证实申诉人所述的事实并不难,可迫于周红生的淫威,警察办假案,人证却成为一难题! & &
= 2 \* GB2 ⑵、办案警察匿藏或销毁监控录像 年月日负责办案的警长邹晖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后,对申诉人说我们会去调取监控录像。次日下午,申诉人将伤情鉴定报告交给邹晖时,却遭到他的恐吓,投诉不作理会,找到松岗派出所指导员,亦不作处理。直到年月日,松岗派出所电话答复申诉人你的问题我们管不了,你可以去上访(年,年申诉人两次遭松岗医院前任院长张日华雇凶雇车在国道撞伤申诉人、撞损申诉人小车,松岗派出所拒不立案,投诉也就是松岗派出所称上访各级公安机关无效。对方称管不了,说明有权力机关或是松岗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宝安分局干涉,宝安分局是逼迫申诉人上访并为凶嫌脱罪。附年、年相关上访资料)。向法庭提请调取监控录像,宝安分局诉讼委托代理人以因医院那边说没有监控录像,所以我方没有调取到答复,法庭则不予理会。松岗医院门诊楼是行政办公场所,大概是年初,张日华为防遭到报复(张日华或是他的指使人丧失人性,年初始报复申诉人升级:应是从公安机关获得次声波、微波加害申诉人。现把投诉到中纪委网站的相关文章附上),把楼的个通道加装防盗门,也就是说,自那时起,门诊楼是松岗医院最安全的地方,而且有三个监控摄像头,摄像头的照片已提交给法庭。这种借口法庭都不作解释。 & &
4、假口供、串供 &虽然原告的口供笔录是自己的签字,但录口供的警察选择性的记录,而且都不是用申诉人口述的语气以及更改申诉人的用词、字句描述事情的经过。向一审、二审、再审法庭提出查看口供笔录原件,均遭到拒绝。尤其是录口供的警察有众多与申诉人讲述不一致的口供笔录,申诉人遭群殴的过程被警察描述成吵的过程;并把申诉人反映文连娣家属恐吓威胁申诉人这一经过也说成是申诉人找赵院长谈点事而一笔带过,一笔带过也是为制造琐事,因为琐事而互相殴打,回避周红生纠众群殴的性质;制造了一个与于增弟吵的短句可与于增弟的口供衔接成为一个吵的故事;遭冯顺涛、张涛殴打的当时昏厥倒地,苏醒后这两个打手在众人围观的情况下继续拳打脚踢,居然被警察记录成打了一会之后,我就跑到医务科办公室去报警了,当时签字时也没看到有跑到医务科这样的记录,可为什么法庭不同意申诉人查看口供笔录原件?申诉人向法庭提供的事件经过有描述:冯顺涛、张涛停下殴打后,申诉人慢慢站起,事实上是在医务科工作人员李伟权、罗炳盛的扶持下慢慢站起,并由他们二人扶到医务科就座,坐下后都没有力气回答二人的帮助问语周老师,帮你倒一杯水,好吗?,直道他们第三次讯问,才缓过气来作答,而且有些细节是在他们的提醒下才记起,后又向法庭补充这些经过,可迫于周红生的淫威,二人不愿作证;接案警察在申诉人指证周红生、于增弟、冯顺涛、张涛殴打申诉人并将上述四人以及申诉人带到松岗派出所,但当天仅对申诉人和周红生作了询问笔录,而于增弟、冯顺涛、黄传尚的询问笔录的作出时间分别是月日时、月日时、月日时,尤其是黄传尚是在办案民警邹晖月日下午强制调解不成后,于月日时分去松岗派出所作询问笔录,也就是说,在宝安分局对于增弟、冯顺涛、张涛、黄传尚作询问笔录之前,周红生、于增弟、冯顺涛、张涛、黄传尚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串供,更为严重的是,宝安分局在诉讼中隐匿了甚至已销毁张涛的询问笔录;即使当时申诉人指出申诉人还了周红生二耳光(事实如此,但笔录中记一耳光,一耳光更有利于申诉人,却是假证,事后向宝安法院提告前,案发现场肖警官就指出说我说谎不知肖警官从何处获知此消息,我亦请肖警官作证,遭拒绝,但肖警官却愿为对方作证),但作笔录警察以不影响案件性质为由,强行让申诉人签字。、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向法庭出具伪证认定申诉人所述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出具以下文书是伪证的关键在于年月日松岗派出所电话告知申诉人你的问题,我们管不了,你可以去上访!至此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已终止办案,而且此后及至超过日后没有任何调解及调查所谓延期办案的复杂案情具体事证(没有向法庭提交复杂案情的证据,只有一个复杂案情的借口),而且在申诉人的律师年月日向宝安法院递交诉状后才匆忙作假证。⑴、呈请延长行政案件办案期限报告书不具法律效力,也是不作为后向法庭提交的假证。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提交的呈请延长行政案件办案期限报告书签具的日期是年月日,已是报警第天。即使在年月日后,申诉人从未见过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来调解或调查相关案情,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并没有向法庭提交此后的任何办案事证。如果说案情复杂,那就是松岗医院前后任院长张日华、周红生自年以来一直对申诉人打击报复:年张日华雇凶雇车于国道撞伤申诉人,年雇凶雇车撞损申诉人小车,正是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是张日华、周红生的保护伞,该二案均不予立案,而且投诉到深圳市政府信访办,接待人员就年被撞伤一案要申诉人回松岗派出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该投诉后被转到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拒不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亦不立案,申诉人投诉到广东省公安厅,反而自年月以来遭到次声波、微波的折磨至今!至于遭报复的原因,二审王法官曾当庭询问,申诉人答道没有答应深圳市卫生局宝安分局前局长陈某某的朋友王某某的一个亲戚的要求,就被王法官终止答问。这里补充申诉人的身份是已婚,这个要求是做亲戚,整个做法就是逼亲,太过恶劣。需作说明的是,自年张日华任松岗医院院长以来,工作上对申诉人施加压力,各种暗示压力是因为申诉人的同乡王某某。这里的工作关系是有规则的,我也无意去冒犯,也按规则求助王某某,当知道对方的要求是做亲戚后拒绝其无理要求而遭报复。但加害方动用次声波、微波以至于现在赤膊上阵,只怕是要维护规则!如果说年,年是警告性报复,次声波、微波折磨以及这次遭殴打就是要致残申诉人。即使有这些原因,但年月日下午周红生纠众群殴申诉人的过程是在青天白日、众目睽睽之下发生的,能成为延期办案的理由吗?,即使要办复杂案情,也应是分案处理,试问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又有哪一项具体办案行动?而且申诉人在有关投诉中就指出次声波、微波(定向能武器)是公安机关才会拥有(那时并不知道松岗医院的保安是哪家公司),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会查自己及自己的保安服务公司涉案吗?前文也说过: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向法庭提供的呈请延长行政案件办案期限报告书批准部门为宝安分局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松岗派出所实际上是被告宝安分局的派出机构不是单独的一级公安机关如果被告要对治安案件延期处理应当向被告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即深圳市公安局提请批准而不是由自己的派出机构向自己来提请批准。⑵、周红生、于增弟、周志宏三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⑶、周红生、于增弟、周志宏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⑷、周红生、于增弟、周志宏三人的送达回执是宝安分局向法庭提交的假证。这三份文件是宝安分局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该案的又一依据。这是宝安分局在不作为事后制造的假证。申诉人月日报警,月日将法医鉴定结果交到办案民警邹晖并遭其恐吓,月日日两天用打投诉邹晖恐吓我以及黄传尚诈伤;月日到松岗派出所找民警投诉邹晖恐吓、黄传尚诈伤,对方不受理,让找领导,后找到值班领导何指导员,对方说这是人民内部矛盾,又说需要调查;月日打松岗派出所报警查询电话5,接话警察称申诉人的问题要找领导,并告诉领导电话,接电话领导则称你的问题我们管不了,你可以上访!。至此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已终止办案。申诉人于年月日拨打市长热线反映遭恐吓并要申诉人上访的问题直到年月日申诉人通过电话查询,回答称尚无结果。月日申诉人委托律师提告,月日宝安区法院向宝安分局发出应诉通知书,月日宝安分局向宝安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宝安分局才仓促造假,宝安分局称月日结案,受害人却毫不知情。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向法庭呈交的结案证明资料: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深公宝(松岗)刑罚决字号;送达回执深公宝(松岗)送字第号。申诉人的这三份文件至今均没有送达申诉人,但在备注中注明:经多次电话联系及上门查找被处罚人,无法联系。但同属松岗医院的涉案人周红生、于增弟签名时间均为年月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签署时间为年月日。询问笔录中有申诉人的详细家庭地址。年月日下午申诉人发热,月日当晚申诉人还去过松岗医院取药,月日,日申诉人休息,日全天在家,没有任何人来找过申诉人,这段期间日未接到任何来电,日:有未接来电(电话铃响,对方即挂断),回电录音为紧急通知,你有一份第三批社保补贴,日:未接来电,是修车行来电,并无其他来电)。月日上班,工作的松岗医院内科门诊护士、科主任并没有见到任何人找过申诉人,即使这样为什么就不再递送?是不是宝安分局还要谎称医院工作人员已下班唯一的解释是所有的这些假文件也是在月日之后即已经超过天才签署的,是作的假证。仅仅是利用申诉人病休的时间找一个松岗派出所的警察并没有送文件的借口,而且对方谎称无法联系则是无法赶在日(应是月日,日下午发热,坚持了一会下班)前这个时间点联系申诉人,电话有来电显示,上门找人要见面,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只有继续造假。实际上月日也是报警后第天。、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庇护其下属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成员冯顺涛、张涛、黄传尚,没有对上述凶手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办假案的另一客观事实是对宝安分局的下属公司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成员冯顺涛、张涛、黄传尚不作处理:一是庇护所属公司成员违法行为;二是回避公共场所群殴的性质,便于制造周红生因琐事与申诉人互相殴打的假证;三是为什么宝安分局口称琐事,但周红生、冯顺涛却大动干戈,调集大批保安把现场围成人墙来对付一名医务人员,不仅群殴,而且调集大批制式保安队围成人墙,既有强制要把申诉人送去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的一所精神病医院)的预谋,又有隔离外界便于掩盖真相。同时匿藏甚至销毁张涛的口供笔录,尚有两名保安挟持申诉人。正是由于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是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的下属公司,并与松岗医院的法定代表周红生存在利益关系,以致办案警察及其主管单位宝安分局公然违法办假案,庇护部属及利益相关人周红生,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所以申诉人投诉到深圳市公安局督察处不受理,深圳市法制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政法委却推托是深圳市公安局具体管理,深圳市纪委亦称不属纪委职责。即执法部门违法行为,各级执法部门视而不见,也是官官相卫的典型!、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对申诉人遭受周红生包括张日华及其爪牙不法的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的报警案件一贯的态度就是不到现场,不作处理,怂恿对方的打击报复行为不受惩罚,变相是在为规则保驾护航!年申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资料:除年,年遭对方雇凶雇车撞伤及撞损小车外,住处热水器线路及水管遭破坏,噪音骚扰,小车在住处地下停车场轮胎次被钉个钉,车身多次多处被砸出凹陷,通讯、网络遭干扰。住处遭破坏及骚扰的报警,只有第一次警察到过地下停车场现场(我的停车位前的监控损坏)。此后无数次的报警,接线员总是说很快就会派警察到现场,无论你打多少次,无论你等多久,警察就是不来。周红生当院长前是医院的副院长,分管医院的后勤包括申诉人住所集信雅苑的物业管理。其中年月底轮胎被扎钉报警后,年月日上午,下班时被周红生喊住周医生,你的车子那个问题,应该找物业,我没作理会(物业早就说过要找他这个管后勤的院长),当天晚上小车在地下车库被砸出凹陷及裂纹,报警警察就是不来,这次警察让把小车开到派出所,报警回执,并称我们管不了,你拿一个报警回执也没用,砸车这事曾对一位律师讲,该律师说如果真是这样,那真是一个流氓!。正是宝安分局及松岗派出所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职责,这些流氓可以说是肆无忌惮。曾经在轮胎被钉钉后报警,报警后立即被再次钉钉,再次报警后就是上文周红生喊住申诉人后发生的砸车。即使遭群殴后提告,一审判决驳回申诉人的诉状后,年月日中午申诉人把车停在住所地下车库,因为提前送小孩上学,没过多久返回车库,启动车就听到响亮的摩擦声,发现右后胎被钉进一个圆头钉子,无论怎么打报警电话,警察就是不来现场,打电话时看见松岗医院的一名电工,他被派到住所管理处从事物业管理,这时从距小车米远的地下车库杂物间出来,看来是有点突然,他来不及脱身而临时躲进杂物间,车身后方通道上方有监控,正好可看到小车尾部的情况,报警警察不到,当天又打市长热线求助,警察依然不来,但月日自称是宝安区市长热线回访电话来电称:你的问题(月日轮胎被扎钉),派出所已解决,我当时回答,多次打市长热线的问题,从来都没有解决。年月日上午,一个中年女性病人,有更年期的症状,对包括申诉人在内的两个医生,关于她的病情的解释不一致,有意见。申诉人当时已请门诊部主任协助安抚病人,后病人自行离开医院。群殴申诉人的凶手之一张涛却借口病人闹事,欲强行闯入申诉人的诊室,遭申诉人拒绝,当即就抓住申诉人的胸部(这帮打手逞凶耍横,自恃练了一手功夫,有几分力气,更是有宝安分局,有周红生做靠山,目无国法。),并称你信不信,我把你拖进去再揍一顿。事后这个平日凶相毕露的打手,又变成无赖谎称把病人请去治安室调解,还有保安队的枪手在网上把他说成的可怜巴巴,并辱骂申诉人、恐吓申诉人的家人(恐吓的短文他们现已删去)。报警后,警察把申诉人及张涛带到松岗派出所,警察拒不录口供,后张涛自行离开,这次松岗派出所的值班领导还是月日值班的副所长付志强,找到付所长后已是下午时左右,也只是录了申诉人的口供。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以双方无肢体接触为由结案(在去深圳市政府信访办前,我曾请一位目击医务人员作证,对方说如果有调查才会作证,此前深圳市公安局以无肢体接触为由结案,使用的是同样的手段:公安机关说的就是证据)。深圳市公安局并让申诉人去深圳市政府信访办申诉,深圳市政府信访办则以不属深圳市政府信访办职责为由拒绝。医患沟通的问题需要保安来调解?相信稍有良知的人都明白:这对患者意味着什么!因为这件事,之后,还见过次保安调解的闹剧(只怕是演双簧,因为月日张涛再次殴打申诉人之前,从没有保安调解的问题而且这两次调解并没有医患矛盾一个是患者对量血压有意见一个是医生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就医患者大喊大叫)!恐怕也不能成为保安强闯诊室的理由吧因为遭到次声波、微波的折磨,因为这些是手持式的装备,体积小,无防护。可能因化学物质致申诉人嗅觉丧失(武汉同济医院耳鼻喉科刘教授结论),申诉人双手湿疹不排除接触性皮炎(上海长征医院皮肤科陈教授的意见)等,而且知道保安是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的下设公司的成员,所以今年月日,申诉人把自己与保安的监控室隔壁的号诊室换到对面号诊室,因为保安有诊室的钥匙,月日晚更换诊室的锁匙,月日晨发现锁匙周围密封胶条被划破(这样卡片就能开门),当天查看监控,监控室值班人员已向张涛申请并获得同意才查看监控,但随后张涛进入,并中断申诉人看监控(赵院长干预后,申诉人继续看了部分录像,能让申诉人看,该是作了准备,因为个诊室相连,经常有医生休息,保安进到其他诊室并开窗后就可进到个诊室的共同通道,可以避开监控而且如是监守自盗,根本就不需避开监控都不会留下痕迹),该凶嫌多次殴打申诉人,而且并不隐晦,现提供当时录音盘一份,该录音从他的语气可知他并不否认年月日殴打申诉人,而且还声称他们是听政府的,意为是政府在掌控一切。月日后在锁舌前方打入高矮个钉子,高钉子可防卡片开门,月日下午下班时没有锁好诊室的门,但诊室外还有一道门,没有该门的钥匙是进不了诊室的,月日晨发现高钉子被工具拧断。对方进入诊室的目的:一是定位,二是涂抹化学物质的可能。有报警,也向单位及宝安区卫生局反映,但还是这帮打手兼土匪的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在替周红生服务! & & & & & 8、宝安分局操纵司法鉴定年月日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公(深宝)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以下简称号《鉴定书》)。而且初次鉴定后,法医认为眼外伤对视力的影响需要个月后才可能稳定,告诉申诉人在个月后才能作补充鉴定。法医告诉申诉人,补充鉴定不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可个月后,申诉人作补充鉴定时,法医却称需要委托鉴定书(我曾质问该法医当初告诉申诉人不需要委托鉴定书,为什么现在又要?对方答这是宝安分局的决定。),而向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申请伤情鉴定委托书累遭拖延,伤情鉴定遭操控。年月日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公(深宝)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补充鉴定(以下简称第号《鉴定书》)鉴定申诉人所受损伤仍属轻微伤;因不服第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年月日向松岗派出所提交重新伤情鉴定申请书,但在个工作日后,对方以各种借口推托拒绝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年月日上午申诉人曾到松岗派出所要求出具委托书无果,当天接到律师电话,晚上去拿判决书,当晚在律师处拿判决书的当时却接到松岗派出所的电话,要我去拿伤情鉴定委托书,宝安法院的判决书落款日期是年月日,松岗派出所及宝安分局蓄意在伤情鉴定过程中打时间差。拿到委托书后,先后到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深圳市南天法医鉴定机构,南方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寻求鉴定,均遭到拒绝(委托书上没有填写指定机构,但所有非深圳市公安局指定的法医鉴定机构均拒绝鉴定),有求助深圳市司法局,接待人称这些机构均是司法局指定的可供法医鉴定的机构,但对方拒绝,司法局亦无能为力。年月日及月日两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最终均被驳回申请。年月日不得不到深圳市公安局要求作重新鉴定的机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月日法医无视提供的病历中视力在伤后显著下降,截止于年月,申诉人的双眼视力已从受伤后最初一周内戴镜(双眼均是度)最好视力左眼,右眼下降到目前左眼,右眼,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左眼受伤更严重,即使这样,申诉人眼部受伤后,左眼戴原镜视力下降,右眼戴原镜视力下降ˉ,已经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规定的轻伤二级标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枉法鉴定将轻伤鉴定为轻微伤,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月日立案,于月日开庭,申诉人又于年月日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仍然遭到驳回!操控司法鉴定另一个因素,在申诉人伤后就医过程中,遭遇深圳市眼科医院的两名眼外科专家刘某某、秦某蓄意误导,该误导可为对方枉法鉴定提供依据:原告伤后于年月中旬就医于深圳市眼科医院,其中有眼外科二位专家:刘身文,秦波。该二位所谓的专家违背医德,误导原告称原告由于高度近视,眼底视网膜周边有变性的改变,需要激光治疗,原告付款后因有疑问,经印度籍眼科专家反复确认眼底不需要激光治疗,如果激光治疗后会造成眼底留下瘢痕,因此无法鉴定瘢痕之前有什么病变,利于对方把玻璃体脱离、视力下降归因于近视,或造成无法鉴定的情形。稍有眼科知识的人,都明白原告伤后发生闪光,玻璃体脱离,视力进行性显著下降与外伤的关系,而且伤重的左眼视力已无法矫正(伤前双眼视力一致)。秦波是行凶的周红生任职院长的松岗医院经常邀请讲课的专家,而刘身文在事后被松岗医院聘为院外坐诊专家,现有图片为证。原告在年月日向宝安法院申请异地司法鉴并撤销民事诉讼时亦提及该理由,大约这之后,图片中的电子招牌内容已被删掉、宝安分局有动用技侦手段灭证的嫌疑年月日下午遭群殴,当日下午:分是申诉人使用联通手机号,第三次打的时间,这个时间是录口供后查看手机看到的。月日向法庭提告后,在证据交换期间,律师要申诉人提供报警电话的通话记录。但申诉人在联通营业厅却查不到自己拨打的任何记录,多次向联通技术部门询问原因,个多月后回答:是公益电话,不收费,所以没有记录。相信每一个打过电话的公民都不会相信这个解释,因为申诉人此前也有的通话记录。现在向检查机关提供另一事证。年月日,申诉人三星冰箱制冷效果差,三星售后沙井服务人员(手机号码)上门验看后称是压缩机问题及雪种渗漏,要换压缩机,初步报价一千二百多。月日三星公明仓库两名师傅拖走冰箱,并称验看后报价,如不同意就送还冰箱,申诉人需支付元运费,当即达成口头协议。月日三星沙井的上门服务人员,用号码拨打申诉人座机称,压缩机损坏,雪种渗漏,报价元,申诉人不同意,因为公明的师傅说过由他们报价,随后拖冰箱的师傅用号码拨打申诉人手机,报价元,申诉人同意维修。事后修好冰箱,公明持号码的师傅送冰箱时要价元,并否认有报价元,申诉人投诉尚无结果。事后找证据,号码无通讯记录,有人告知公安机关有技术能抹掉通话记录。现提供查询的通话记录。宝安分局构陷、伪证、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五、宝安法院作出自相矛盾的决定:一方面称若申诉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另案起诉,另案起诉却又被法庭拒绝,而且一审法庭缺失申诉人递交的案发经过资料宝安法院一审法庭曾在庭审中对原告称你方要是认为处罚决定有异议,认为是群殴而非殴打,你方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而本案中你方诉的是不作为。但年月日,申诉人向宝安法庭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另案提诉时却遭宝安法庭拒绝受理:称申诉人的行政案件尚在进行,法庭不受理刑事指控,并退回申诉人的诉案。而且申诉人一审递交证据资料时,有一份案发经过资料,但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查阅案卷时,该资料缺失。以致二审当庭,申诉人陈述案发经过时,竟被王承力法官斥为一面之辞,他们却以打人者的假口供作为依据。据此,一审、二审法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综上所述,宝安分局谎称反复耐心调解、作假证、为不作为办假案,且拒绝调取关键证据,包疵、放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中作为人之常识的问题都作为依据:对方参与殴打的人,个个块头比申诉人大,周围还有数十名保安围成人墙,申诉人居然能人打多人,申诉人被打的遍体是伤,打到申诉人昏厥,短暂意识丧失,左眼睑翻转,双眼玻璃体脱离,双眼球结膜出血,左眼外伤性虹膜炎,全身软组织挫伤。这就是法庭认定的相互轻微殴打?一审判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把打人凶手张涛作为证人,居然又称找不到该证人,现提供今年月张涛在内科门诊调解的照片,这些也都是二审、再审法官认定宝安分局提供的证据。习总书记:为民维权,强调四个决不允许。深圳的警察与法官还有周红生之流违反了个:决不允许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故一审、二审、再审判决结果放任和纵容了宝安分局的违法行为,背离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没有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属于枉法裁判,应当予以纠正。申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进行再审,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附: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 2.申诉人受伤5小时后的照片1张。 & & ()深宝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两份。()深中法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两份。()深中法审监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复印件两份。宝安分局提交法庭的证据册:包括松岗派出所的《行政答辩状》复印件份。松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册。深公宝(松岗)[]号、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送达回执各份,呈请延长行政案件办案期限报告书份,公(深宝)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复印件份。 & & 7.申诉书书两份。 申诉人的病历复印件两件各两册。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份。年月日申诉人小车轮胎钉钉的钉子图片张。 & & 11.2013年1月31日小车被砸报警回执1份。申诉人诊室门锁破坏的图片张。刘身文坐诊松岗医院的电子显示牌信息图片张。向中纪委网站提交的遭受次声波、微波折磨的症状记录资料份。 & & 15.2014年4月10日申诉人发热用药处方1份。国务院开展专项行动为期一年严打医闹信息份。一审庭审笔录第页凶手张涛变成证人份。一审庭审笔录第页法官建议要是申诉人认为是群殴可另案提起诉讼份一审被告代理人称证人张涛找不到,提供张涛在医院调解场景的照片张。以及参与群殴的另两名嫌犯及两名挟持申诉人的保安照片各一张。 & & 20.2014年9月25日再次遭张涛殴打报警回执1份。年月日张涛殴打申诉人的事发经过份。针对年月日张涛打人,强闯医生诊室报警不处理,申诉人先后到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信访局(不受理)信访回执各一份。录音盘一张:包括年月日张涛中止申诉人查看监控并不隐晦年月日 分享到微信文明上网 文明发言 快速回复:删除发表回复 我知道了,下次不用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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