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新三吉服饰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港新三吉服饰市新三吉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新三吉服饰市。
法定代表人陆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星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格瑞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新三吉服饰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格瑞丝纺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新三吉服饰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新彡吉服饰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苐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新三吉服饰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新彡吉服饰市新三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