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谁愿意领养宝宝未出生宝宝

男子捡到孩子未办收养登记 7年后被判归还生母|收养_新浪新闻
  中新网连城4月16日电 (陈立烽 陈春生)捡到孩子予以收养,未办理收养关系,该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16日披露,该院对一起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将抚养多年孩子归还原告林某、杨某夫妻抚养,同时法院也要求林某、杨某夫妻支付被告抚养补偿费6.5万元。
  生于1970年的张某,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娶妻生子。2008年8月的一天早上,张某在本村的小学门口捡到一个出生才几天的女婴,取名小芳,尽心抚养,想将她抚养长大后老有所靠。
  由于张某不懂法,没有到有关部门去办理登记手续。现在小芳已满7岁。去年年初孩子亲生父母林某和杨某突然找上门来,称孩子是他们的,当时因为夫在外打工,妻子患病无力抚养,才把孩子放到学校门口让好心人帮忙抚养,多年来一直在关注孩子成长,目前夫妻已经有能力抚养了,所以要领回去抚养。
  张某认为孩子自己抚养多年,并不认为孩子是林某和杨某夫妇的,坚决不同意将孩子归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某、杨某夫妻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张某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将孩子归还其夫妻抚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张某对孩子亲生父母存在疑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确定了林某和杨某就是孩子小芳的亲生父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张某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但是,张某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的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因此,张某收养小芳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而且张某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小孩亲生父母要求领回小芳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鉴于张某为抚养孩子多年付出一定支出,法院判决小孩的亲生父母林某和杨某在领回小孩时,补偿张某多年抚育小芳的费用。(完)
(原标题:男子捡到孩子未办收养登记 法院判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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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夫妇都42岁,不能生育,现在有一位未婚先孕的女孩A,不想要孩子,想无条件把小孩送给我的朋友抚养,我朋友领养这孩子合法吗?怎样入户?
你好!我因不能生育,领养了别人的孩子,10年了,现在他们想要回我能否向其亲生父母要抚养费和精神赔偿费?
由于一些原因把小孩给别人领养,处罚严重吗,都有什么处罚
我跟一名男子生了一个儿子才知道他是个已婚的男人,家里有老婆还有两个女儿,现在小孩已有7个月大了,他都没有给过什么抚养费,小孩让我一个人带到现在,他也没有做到一个男的负责,想理就理不想理就放在一边。电话联系也是早早了事,并没有提到抚养小孩的事,当初不知道已婚时,他老婆也跟我联系几次,并称呼为堂妹来接近我,现在明白了,自己好像被骗了,我是非常的气愤,那男的现在很想要回小孩,想给我1.5万块钱的补偿,但是我不想给他,知道他的家境不什么好,他老婆也不会对...
我跟一名男子生了一个儿子才知道他是个已婚的男人,家里有老婆还有两个女儿,现在小孩已有7个月大了,他都没有给过什么抚养费,小孩让我一个人带到现在,他也没有做到一个男的负责,想理就理不想理就放在一边。电话联系也是早早了事,并没有提到抚养小孩的事,当初不知道已婚时,他老婆也跟我联系几次,并称呼为堂妹来接近我,现在明白了,自己好像被骗了,我是非常的气愤,那男的现在很想要回小孩,想给我1.5万块钱的补偿,但是我不想给他,知道他的家境不什么好,他老婆也不会对...
我们夫妇都是上海户口,没有生育,现在经朋友介绍领养了一个12岁的外地小男孩,请问,这个男孩的户口可随我们落户吗?他以后中考,高考都可以再上海考试吗?假如有上海户口,那他这个户口和高考跟其他的孩子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未婚生育因女方有外遇感情不合,小孩一直男方在养,现在女方起诉想要女儿。小孩已经5岁,该属于那方。
去年开始丈夫在外有外遇,并在今年4月份生下一女,我和6岁大的女儿应该怎样通过法律保护我们合法权益,请律师给予指导,谢谢
老公通过合法的手续领养了一个女孩,(政府管计划生育的人不知道这个小孩是保养的)今年10岁,我们结婚又生了一个女儿,我是初婚,现在政府让我结扎,我想问一下我们这种情况结扎是一定要的吗?我们安徽青阳人。
Jessical是非婚生子女,在收养机构办理送养手续的时候是生母和他男友签的。但是这男人不是这小孩的生父。
一个月后,Jessical被另一个家庭合法领养(双方均35岁,无小孩,且能给孩子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
Jessical现两岁半,他的生父和生母结婚了,想要回小孩。请问这合法或合理么?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的唯一证明。那不合法的送养会影响收养的合法性么?
小孩户口上到别人户口一起,小孩身份证能不能办?有没有想领养刚出生小孩儿的,领养后可以给孩子好的生活条件的,
没有暴力倾向,能更好的抚养教育孩子,你的孩子?舍得让人抱养走?太狠心了吧,对孩子不负责任。你的是男孩还是女孩,现在多大了,你有什么条件?你是做什么工作的?能将你的详细情况说说吗? 女孩吗,我要, 我弟弟不会生小孩,男孩女孩我们都要,因为没孩子我们会给他最好的生活条件。
谢谢。 我愿意领养 我要领养
告诉你的联系方式 我想要,。我和我老公结婚5年了都没有小孩现在想领养一个,是女儿最好!! 我 你那是哪的
我想领养 你的孩子是女孩吗,真的愿意送给别人吗 我的家庭和美
我想收养个女儿
但是必须办收养手续 孩子找到人家了吗?我想收养健康女孩 我也愿意,有着落了吗?我的 你自己的小孩??男孩还是女孩??我真心想要。 我 可以领养的 , 想往外给吗,男孩还是女孩,不是卖的吧,留个电话 如果经过正常手续办理的话,不触及法律的话,可以。我想领养一个小孩,但是福利院那里排队很长。你可以先去问问当地机关部门对此有没有说辞,如果可以的话,我可以带这个孩子出国。 男孩女孩?我家整个大家庭无论文化素质还是经济条件都很不错,我们夫妻不能生育,但感情很好,想领养一个女孩,一定会视为已出,好好培养她成人.正规收养最好. 你好,我哥哥诚心想领养一个小孩,今年36岁了结婚多年都没孩子,家住徐州有意请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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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重庆-江北区)帮助网友:367称赞:15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1577称赞:12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修改之前,曾规定收养人必须满三十五周岁,这一规定比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的年龄都高。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来计算,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一般要等婚后十多年才能收养子女,因此,收养人需三十五岁的规定年龄偏高,不能满足人们收养子女的要求,也不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收养法修改后降低了收养人的年龄,将收养人的年龄从满三十五周岁改为满三十周岁,以更符合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子女的公民的需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否则,一方收养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③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此外,收养法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①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
②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④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⑤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83170**** (河北-沧州)帮助网友:1279称赞:0收养法有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按照法律规定,你们不符合收养的条件,他们也不符合送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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