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人叫史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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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史长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信息来源:四川省乐山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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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原告张社诉被告史五长、史长江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案
【全文】CLI.C.3725496
原告张社诉被告史五长、史长江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伊二民初字第8号
  原告张社。
  委托代理人魏龙昌,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史五长。
  被告史长江。
  委托代理人郭刚利、孟繁丽,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社诉被告史五长、史长江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社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龙昌,被告史五长、史长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刚利、孟繁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史五长打电话让原告驾驶自家手扶拖拉机到葛寨汽车站将二被告购买的塑料管拉回家。原告答应后驾驶拖拉机到达葛寨汽车站装上货物行驶至葛寨乡赵村时发生事故,原告摔到地面,致头部、腰部、腿部等多处受伤,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85738.44元。原告认为双方属于雇佣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被告史五长、史长江辩称:原告认为双方系义务帮工关系不正确,双方应为口头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在伊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病历等诊疗资料;2、原告在伊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病历等诊疗资料;3、原告在河南六建集团第六分公司的考勤表及务工证明;4、伊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复印件,证明被告领取补偿费9331.9元;5、洛阳伊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等级;6、伊川县葛寨乡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
  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但认为该费用不应由被告负担;证据3考勤表并不能证明原告事故发生时在河南六建公司工作及其工资收入情况;证据4被告未骗取该补偿费,是原告与被告协商从新农合领取的;证据5鉴定书系原告单方委托,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证据6费用不认可。
  被告史五长、史长江提交证据如下:1、伊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两张,证明被告共垫付两次住院医疗费19001元;2、伊川县人民医院新农合退费票据,证明新农合补助费已退;3、伊川县人民医院检查费票据220元,证明原告该费用已由被告垫付;4、伊川县人民医院检查费票据500元,证明该费用由被告垫付;5、证人李XX证言史长江让史五长找张社拉管子给40元运费;6、证人位XX证言史长江打电话找人拉管子给40元运费。
  原告对被告证据1、2、3、4均无异议,对证据5、6有异议。
  审理查明:原告张社与被告史五长、史长江兄弟系同村村民,张社与史长江两人的妻子系表姐妹关系。史长江兄弟在村中开办养猪场,张社曾经多次无偿给其帮忙,从来没有收取任何报酬。日,史长江妻子给张社打电话,请求张社驾驶自家的手扶拖拉机到葛寨汽车站,将史长江兄弟二人购买的塑料管拉回家,张社驾驶手扶拖拉机到达葛寨汽车站,二被告将货物装车后张社驾驶手扶拖拉机往回走,行驶至赵村南边公路翻越一个沙土堆时,张社从拖拉机上摔到地面受伤。张社先后两次在伊川县人民医院治疗46天,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支付。经鉴定,张社构成十级伤残。张社受伤害前,确曾在河南省建六公司上班,但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损害事故发生前,张社已经离开公司在家务农。张社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9721元、误工费15986元(每天43.797元,计算365天)、护理费2827元(每天61.47元,计算46天)、营养费460元(每天10元,计算4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每天30元,计算46天)、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1047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共计54621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社受被告史长江之邀,由张社驾驶自家农用手扶拖拉机义务运送二被告指定货物,双方形成义务帮工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双方属于雇佣关系,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双方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均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被告据以反驳原告的理由是,原告和被告关于运输费用有明确的口头约定,其证据是李XX、位XX偶然听到的被告史长江与他人手机电话通话的部分内容。对于该项证据,原告本人予以否认,被告更无其他证据证明。鉴于原告与被告史五长之间存在亲戚关系以及原告与被告往常基于亲戚邻里关系,互相帮忙均未索取劳动报酬的情况,认定双方此次民事活动属于义务帮工比较符合情理。证人李XX、位XX的证言,虽然现实生活中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偶然因素较大,且无其他证据共同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损害事故发生前,确曾在河南省建六公司上班,但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伤害事故发生前,原告已经离开河南省建六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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