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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06民初49号
委託代理人:杨东山 律师。
被告: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路云龙魁星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滕鲲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云龙诉被告委託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云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原告路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73元由原告路云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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