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北海曼哈顿商业广场广场会不会修路 就是广场上要修一条马路吗

(个人)北仑曼哈顿广场商业街旺铺转让
转让费:面议
类&&&&&&&型:
面&&&&&&&宽:
进&&&&&&&深:
-&婴儿游泳馆
层&&&&&&&高:
楼&&&&&&&层:
曼哈顿广场C区213号&曼哈顿广场C区213号
电话归属地 :
店铺位于北仑区域新大路旁,也就是北仑曼哈顿广场,大润发旁边的商业街。周边蓝山花园、学苑花城小区等住宅商业楼都砸在附近。大润发周边平时来往人口流动量特别集中,特别是周末或者晚上,人挤人特别热闹。店铺正好在商业街中央,地理位置特别好。店铺面积120平方,分为楼下楼上两层,目前经营了婴童游泳,可带有母婴用品。设备全新,且品牌也是加盟过来的。店铺会员客户目前还有接近200左右,生意稳定。主要自己个人原因,低价转让出去,不以赚钱为目的的转让,只要后续做这行的朋友好好把会员客户维护下去。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低价转让。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58同城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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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曼哈顿广场A座三至五楼及一楼大堂整体租赁成交公示
时间: 14:20:11 作者: 阅读 3923 次
&&&&招标人:宁波曼哈顿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宁波方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北仑曼哈顿广场A座三至五楼及一楼大堂整体租赁  招标方式:公开挂牌  公示时间:日至日  中标人:黄光华  中标价(自实际交付起至日年租金报价):263万元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公共资源交管办) 电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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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北仑行政大楼B座三楼 (邮编:315800) 电话:(5
备案序号: 技术支持:黄光华与宁波曼哈顿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甬仑民初字第2297号
原告:黄光华。
委托代理人:贺立明。
被告:。
法定代表人:宣吉尔。
原告黄光华与被告(以下简称曼哈顿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万鑫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光华的委托代理人贺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曼哈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光华起诉称:2015年6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2014)甬仑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即(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187号。根据该判决书及案卷档案确定:被告将本应出租给原告黄光华的房屋出租他人,显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虽胜诉,但原告经济损失巨大。根据2013年7月12日被告和梅跃平签订的租赁合同,其中,三楼房屋租金年溢价为81625元,四、五楼房屋租金年溢价为231683元,每年共计房屋租金溢价313308元。被告违约后,不顾原告主动协调和投诉,执意将房屋出租他人,获得不当利益313308元。由于原告已就2014年2015年度的违约获利提起诉讼,现原告就2016年的不当得利部分提起诉讼。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利益取得不当利益,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现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返还原告2016年不当得利款3133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黄光华提供了如下证据:
1.北仑曼哈顿广场租赁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出租给梅跃平曼哈顿广场三楼房屋租金为916625元/年,四、五楼房屋租金为1726683元/年。
2.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民初字第230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被告合同违约,且将涉案房屋执意另租他人。
被告曼哈顿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曼哈顿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黄光华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认定要件,故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2年9月5日,被告曼哈顿公司委托通过北仑区招投标中心官网就被告曼哈顿公司所有的北仑曼哈顿广场A座三至五楼及一楼大堂整体租赁发布招标公告(含挂牌公告和挂牌文件):租赁房屋地址,北仑新大路1229号曼哈顿商业广场A座;租赁期限,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约6482平方米,经营范围仅限于酒店(非餐饮类),整体租赁房屋的年租金底价为2630000元/年(一楼大堂年租金底价为300000元/年,三楼年租金底价为835000元/年,四、五楼年租金底价为1495000元/年);挂牌文件同时附有竞租成交通知书(格式),租赁合同(部分空白)等文件。
2012年9月25日,原告黄光华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仅其一人参加),同日,被告曼哈顿公司在北仑区招投标中心官网发布北仑曼哈顿广场A座三至五楼及一楼大堂整体租赁成交公示,中标人为原告黄光华&#x年10月12日,被告曼哈顿公司以原告黄光华没有按照“竞租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被告签订“北仑曼哈顿广场A座三至五楼及一楼大堂整体租赁”合同为由,取消了原告黄光华中标资格。此后,原告黄光华多次通过宁波市北仑区区长信箱就被取消中标事宜进行反映和投诉。
2013年7月12日,被告曼哈顿公司再次公开招标且流标后,通过招租形式与梅跃平订立租赁合同,将北仑曼哈顿广场A座三至五楼及一楼大堂整体(总建筑面积约6928.76平方米)租赁给梅跃平,合同约定:一层商铺租赁面积为181.78平方米,夹层租赁面积为163.4平方米,合计年租赁价463703元,三楼的房屋租赁面积为2283平方米,年租赁价916625元,四、五楼的房屋租赁面积为4300.58平方米,年租赁价1726683元;自2015年9月起,租金每年递增5%;租金支付方式,以半年为一个交租期,除第一期外,在每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支付下一个交租期的租金。合同订立后,被告交付了租赁物。
2014年1月23日,原告黄光华以被告曼哈顿公司取消其中标资格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一、被告曼哈顿公司应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曼哈顿公司赔偿原告损&#x元;三、承担案件诉讼费用&#x年2月10日,本院以(2014)甬仑民初字第230号作出判决:一、被告曼哈顿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光华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曼哈顿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黄光华经济损&#x.8元;三、驳回原告黄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黄光华不服,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的原审判决。
2015年7月23日,原告黄光华以被告曼哈顿公司违约获利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x元及其负担的诉讼费16708元;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14和2015二年的可得利益(租金溢价)损&#x元,本院以(2015)甬仑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黄光华的诉讼请求。原告黄光华不服,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给付人应当对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即给付人不仅应当证明受益人获得利益、给付人因此而受损,还应当证明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原告既不属于不当得利的给付人,也没有因任何给付行为而造成损失,同时又未举证证明被告曼哈顿公司已经实际获得利益(原告诉称&#x度房租),故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被告曼哈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光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原告黄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通过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万鑫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 琼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010002186****0023?642003132****6936?122404182****1831?91505188****4341?759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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