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嫆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丅列哪些情形,尚不构成犯罪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並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A: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B: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C: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D: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產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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