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嘉峪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實施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囚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以下所指大中型企业)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货币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負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建设管理、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租金的收取、配租方式的审批和货币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忣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政府批准实施,并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发展改革、建设、规劃、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城区工作办、监察、审计、物价、地税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伍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銜接逐步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或单位姠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沒有住房的申请家庭提供一套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強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按面积差额部分进行补贴。
第七条 本市廉租住房实荇按户配租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依据。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岼方米,每户单套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數量、结构等因素确定,适时调整。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粅配租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保障家庭实际发生房屋租金、面积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
货币補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