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6年18号 11号文,有没有?

您当前的位置: >
银发〔2016〕66号《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 &&&&&&&&&时间: 03:41: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金融业机构信息应用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近年来工作实际,对《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银发〔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JR/T)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参与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并据此向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代码证。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报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 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三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十六条& 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资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赋码。打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附4),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自动赋码。打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6),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的,金融机构总部应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7),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赋码。打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8),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相关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新增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地区代码。
第四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十大出资人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打印件(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提供)。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或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申请信息和材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变更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二十八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变更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
第五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撤销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撤销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销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信息撤销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11),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撤销备案材料,核对纸质申请材料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附12),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撤销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撤销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编码撤销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在其他应用系统中调整该编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其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提交新增、变更、撤销申请,并同步报送扫描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核实,金融机构自行查询核实结果打印通知书。新增申请需按照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金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金融业机构信息
2.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
3.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4.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
5.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6.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
7.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8.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
9.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
10.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
11.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
12.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
13.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
全文及附件下载:
本文关键词: , , , , , ,
本文链接:人社发(2016)11号文件_百度知道
人社发(2016)11号文件
人社发(2016)11号文件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会员网站推荐
中国政府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组成部门委直属联系单位地方发展改革委地方经委(经贸委)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粮食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区、市)人民政府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其它网站中国中小企业节网机械工业信息中心中科辅龙计算技术公司机经网香港中小型企业网上咨询中心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中国企业技术进步网澳利方圆(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本网站为服务于中国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政府网站,因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承办单位:北京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info@ 京ICP备号京公网案备 当前第2016中国银发好项目评选大赛--360健康产业网
距离活动结束还有
360健康产业网服务号
360健康产业网订阅号
2016中国银发好项目评选大赛
  孝道是中华文明优秀道德文化的根基,孝敬老人是全社会提倡的文明行为。随着中国进入老龄社会,如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养老需求,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习近平主席对加强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作为2016第六届360会销品牌博览会暨会销名企及新品发布会的重要活动内容,“中国银发好项目”评选大赛的举办,是为评选出“能够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的好项目”,使好项目脱颖而出,广而告之、推动好项目落地实施,从而促进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为弘扬中华孝道文化,为中国老龄社会的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以服务为主要业务内容的项目
如:理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等
采取众筹方式开展的项目
如:某款新产品准备进入市场
采用众筹方式招商
以某款或者某系列款项的
产品的市场推广为主。
如: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
老年滋补品等
具有公益特征的项目
如:企业与行业协会合作
开展针对老年人的公益活动
采取培训方式开展的项目
如:针对健康养老产业员工
各项工作技能开展的培训
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健康养老产业内企业,主要从事健康养老产业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服务等方面的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录一段不超过10分钟的视频,包含项目介绍和参赛口号(口号详情见报名表)
和简单的自我介绍。
仔细填写报名中的个人信息及项目介绍以及参赛宣言等
提供参赛企业或者项目的照片5张,大小不超过1MB。
将报名表回传给组委会进行审核
下载报名表格
联系电话:400-005-4360
微信报名 扫描二维“码”上报名
360健康产业网服务号
360健康产业网订阅号
360健康产业网
中国新华网
中国城市报
《福利中国》杂志社
中国社会报
第1健康报道
中国会销网
360保健品在线
中国膏药网
1.报名主体是以项目还是公司、团队?
以公司作为报名主体。
2.在报名系统中需要上传哪些相关资料?
大赛官网“关于大赛”的“参赛指南”部分,有专门“参赛资料下载”区域,请到此下载查看。
3.报名系统中如何保存和提交?
(设计出来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我们公司有多个项目,如何报名?
建议选择竞争力最佳的一项参赛,也可以综合这些项目。
5.我们是集团公司,旗下的不同独立公司是不是可以分别参赛?
提报项目不同的情况下可以。
6.大赛现场的评审标准都有哪些?
评审标准包括演讲人的语言清晰度和感召力、项目特点、项目实施可行性、预计目标达成的可信度、回答问题的满意度 。
7.参加大赛有什么费用?
通过审核的参赛项目需缴纳宣传制作成本费叁仟元整,用于主办方统一设计、制作参赛项目网站页面、微信页面,提供宣传栏。入围前20名的企业须于日前缴纳壹万元大赛现场路演管理费,未交付的企业视为自动弃权,取消入围资格。
8.项目审核和比赛结果如何通知?
项目审核结果会由主办单位联系人通知参赛公司联系人,网络入围前20强名单会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平台上公示,大赛现场比赛结果将在博览会现场公布。
9.已经全部提交了所有资料,但发现其中有错误如何处理?
请您在提交前务必认真检查,全部提交后便报名成功了,如果需要修改和补充,请联系主办单位联系人,于3日内重新提交上传,限修改一次,以最终提交为准。
10.参赛项目有无行业限制?
按照大赛官网公示的行业范围报名参赛。
11.大赛报名什么时候截止?
12.公司有营业执照注册号,但组织机构代码正在申请还没下来,如何处理?
在报名结束前能够获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修订提报的材料。如果到报名结束时间点还没有,可以告知大赛主办单位。
13.非盈利组织只有登记证书,没有营业执照如何填报参赛资料?
填写登记证代码,并在相关资料上传中以WORD形式说明。
14.比赛过程是否泄露商业信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发 2016 11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