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成担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驾驶员会有什么罪

为避险强行跳车伤亡 司机应担责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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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险强行跳车伤亡 司机应担责
王宏杰 苏学勤
&&&&案情:日17时,姚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下坡处时,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姚某警告乘客不要跳车。但是,乘客彭某、宋某跳下车,之后车辆侧翻。乘客彭某轻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分歧意见:针对姚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宋某跳车属自己主观判断错误,因为坐在车上的其他人并没有跳车。车辆侧翻后,其他人仅受轻伤。此外,宋某对自己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姚某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因此,姚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姚某发车前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性能检查,事故发生后经车辆技术鉴定表明,车辆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导致车辆制动失效,引发失控侧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姚某未履行发车前的检查检测义务,应当对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外,姚某在车辆失控过程中对乘客喊不要跳车,仅是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乘车人宋某、彭某的跳车行为是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宋某、彭某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任何责任。&&&&&(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在现实当中,有不少交通事故是公职人员驾驶单位的公车引发的。那么,发生事故后,是该由单位?还是由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要分清该由谁赔偿?怎么赔偿?就要区分驾驶公车是属于职务行为,还是公车私用行为。一、驾驶公车,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公车公用)。驾驶员在履行工作职务时,驾驶单位公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于公车一方的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保险赔偿以外的责任,而驾驶员自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图片来源于互联网二、公车私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公车私用)。首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公车私用这种情形,作为公车所有人的单位,在使用管理公车时存在漏洞,有过错行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次,从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实现。对于受害方来说,驾驶人是否擅自驾驶不影响其对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对于受害人来说,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迅速、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补偿。第三,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虽有单位承担,但也不能全部都由单位承担,否则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只要是公车就应该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也认为只要发生事故就由单位赔偿。如果不分对错全部让单位承担责任,由此可能削弱对单位驾驶员个人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对公务用车安全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单位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驾驶人追偿。三、驾驶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承担。上面内容主要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重大事故,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就由驾驶员自己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单位主管人员存在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主管人员也涉嫌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同时,事故中存在的行政违法处罚,也是由驾驶员自己来承担,如行政拘留、记分罚款等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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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驾驶员肇事车主的责任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驾驶员肇事,车主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要担责。
1、肇事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肇事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是驾驶员的雇主,比如运输公司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虽然驾驶员是实际控制车辆的人,但是受雇佣合同的指派,为了雇主的利益工作,如果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以受害人可以向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要求赔偿,如果交通事故是驾驶员违章造成的,车主在先行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2、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为雇主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并非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而是在办私事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如使用单位车辆接送子女上下学途中,帮自己拉装修建材等。
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先行赔付,再向驾驶员追偿。
3、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无论有偿(出租),还是无偿(借用),车主和驾驶员之间不存在执行职务关系,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车辆被借用后,借用人未经过原车主同意又转接他人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主、借用人和转借中的使用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用人和实际使用人追偿。
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转包的,车主、车辆营运承包人、以及转包中的承包人、驾驶员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入股不同意转包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追偿,也可以向肇事司机和非法转包中的承包人追偿。
5、如果车主是被动的被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比如车辆被盗窃,被抢,被偷开,出于车主意志之外,导致车辆被不该拿到的人控制,擅自驾驶车辆的,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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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违法停车乘客开门撞死人&成都的哥获刑一年半
&&&&来源:&&&&&
  青羊区法院认为:出租车在非机动车道停车下客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司机汤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违法停车下客,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乘客左某开车门直接导致他人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被害人赔偿2万元。
  出租车司机违法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下客,乘客未仔细看清楚后面情况便开门下车,结果瞬间发生惨祸:后面一辆超速驶来的电动车撞向车门,骑车人不幸身亡。
  殊不知,这一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发生的行为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是犯罪的高风险。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区法院日前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出租车司机被判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而开门下车的乘客也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对死者家属给予一定赔偿;此外,骑电动车的死者也被认定对事故要承担次要责任。
  出租车违法停车
  乘客开门致电动车车主死亡
  26岁的汤某是成都长江出租汽车公司的一名驾驶员。日,汤某驾驶一辆捷达牌出租车在光华村附近搭载了乘客左某,随后沿二环路往清水河大桥方向行驶。在到达目的地二环路西一段家乐福超市时,左某要求下车,司机汤某将出租车停靠在了右侧非机动车道内。
  随后,坐在后排的左某打开右侧车门刚要下车时,悲剧的一幕发生了。从车后方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陈某高速撞上打开的出租车门,陈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出租车司机犯交通肇事罪
  乘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汤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违法停车下客、未及时提醒乘客注意下车安全,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左某未注意车下情况、开车门直接导致他人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电动车主陈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同样承担次要责任。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且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汤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汤某向被害人赔偿了2万元,其所属出租车公司也进行了相应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青羊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律师说法
  出租车合法停车可免刑责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表示,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将直接决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而承担刑责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1、出租车合法停车,或只担次要责任
  李刚表示,出租车司机的责任就在于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在其合法停车的情况下,即便未提醒乘客注意后方状况,如果乘客是成年人,也应该负有该项注意义务,而不能完全强加于司机,此时司机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提醒了乘客,尽到了相关责任,或许不担责。
  2、司机合法停车、电动车不违规,则乘客承担主要责任
  如上所说,在司机没有违法停车的情况下,乘客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如果车外骑车一方不存在超速等违法行为,则乘客应承担主要责任,不排除构成交通肇事罪。
  3、电动车违规占道行驶,应担主责
  李刚解释,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最要紧的就是,各方要做到“各行其道”,在电动车违规占道行驶的情况下,应高度注意前方情况,如果发生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4、司机乘客共同构成侵权行为
  李刚说,不管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与民事责任并不相当,在本案中,民事赔偿部分,司机和乘客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即连带赔偿责任。
  新闻链接
  出租车服务质量好不好? 出管处请你义务来监督
  成都商报讯(记者 赵素冰)昨日,成都市交委出管处和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面向主城区公开招募20名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共同对成都出租行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据了解,此次招聘义务监督员的范围为成都市主城区,聘期为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为期半年。要想成为义务监督员还必须满足几个硬性条件:1、成都市中心城区常住居民;2、年龄在18至55岁之间;3、常乘坐出租车,对出租车行业有一定了解;4、要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有意向的市民,可以在8月15日前,登录成都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网站下载报名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后并携带身份证、在职单位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山路35号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报名。
(责编:王波(实习生)、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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