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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建勇、周月熹与浙江阮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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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民终字第1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阮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所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铁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郦建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月熹。 上诉人浙江阮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阮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阮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阮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所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高峰,浙江秦国光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铁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郦建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月熹。上诉人浙江阮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阮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阮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阮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浙江阮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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