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驾驶证降级后。公安公安部交管局驾考新规显示为驾证正常使用。为什么云平台内打不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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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交警系统吊销、注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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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交管局
发布时间:日16:41
&GZGA-00B01-
&贵州省公安厅
&面向全社会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主动公开
各市(州、区)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仁怀市、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为了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吊销、注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工作,我局对《贵州省公安交警系统吊销、注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试行)》及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  日  贵州省公安交警系统吊销、注销、  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注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工作,及时、快速处理和打击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吊销、注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遵循逐级审批、及时办理、实时转递的原则。  第三条 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审批及作出处罚决定由各州(市、区)公安交警支队(交管局)负责。省直管县相关处罚由原管辖地交警支队(交管局)负责。  各级车管所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及降级业务办理。  第二章 吊销  第四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应当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规定,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有醉驾情节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立,但是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互通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侦查、审查移送、审判等信息。  第六条 办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遵守以下办理时限: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  (二)有醉驾情节以交通肇事罪等罪名起诉的案件,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生效后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  (三)收到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包括无罪判决但醉酒、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立,但是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  (四)办理二次饮酒、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及其他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接受处理之日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需要限制二年、五年、十年、终身不得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办案大队根据以上时间要求在“六合一”系统中按照有驾驶证的方式进行裁决,不需要开展处罚告知、打印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等工作。  第七条 办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需要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由承办交警大队报州(市、区)交警支队(交管局)审批并作出吊销决定;  (二)对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各交警大队应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及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然后进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告知,并将机动车驾驶证、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复印件附于案卷内,提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意见,报州(市、区)交警支队(交管局)审批、处罚;  (三)处罚告知应当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对当事人依法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权利的时效、途径和方式;  (四)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办案单位报州(市、区)交警支队(交管局)法制部门,法制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听证;  (五)对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办案单位在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三日后,向州(市、区)交警支队(交管局)呈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州(市、区)交警支队(交管局)相关部门收到各大队呈报的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4、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  6、是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实行网上同步录入;  7、其它需要规范的内容。  对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法制部门审核,然后报支队(交管局)领导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出存在问题,由承办大队按要求重新整理材料后上报。  (七)对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办案单位应当在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机动车驾驶证交由州(市、区)交警支队(交管局)统一转递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车管部门(以邮戳时间为准)。  第三章 注销  第八条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四)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情形的,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提示或者其他公安网络系统提供注销理由而依法自动注销的,由州(市、区)交警支队(交管局)车管所公告注销,并做好公告信息收集工作;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获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因一个周期内记满12分的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转递至核发地车管所,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制作《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当事人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车管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同时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二)查获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转递至核发地车管所,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制作《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当事人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车管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增驾其他驾驶证实习期被注销的,其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制作《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时同时选择最高和实习准驾车型,通知当事人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车管所办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及实习驾驶证业务;  (三)查获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并有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转递至核发地车管所,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当事人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车管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四)查获车管所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注销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填写《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连同机动车驾驶证转递至核发地车管所,通知驾驶人到核发地车管所办理相关业务;  (五)查获校车驾驶人具有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或者有记满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转递至核发地车管所,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六)持有校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办案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后或者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后2日内将驾驶证转递车管所,并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七)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办案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后或者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后、收到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后2日内将驾驶证转递车管所,并“在六合一系统”中制作《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当事人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车管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同时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八)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办案单位填写《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后连同机动车驾驶证转递给核发地车管所,办理注销业务;未收到驾驶证的网上下载驾驶人信息,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后转递核发地车管所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州(市、区)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自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立即办理注销业务;  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信息,在七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在30日内由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的,车辆管理所制作《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降级业务;超过30日未来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当事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校车注销业务的,车管所打印并出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决定书》,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四章 撤销  第十二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撤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办理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办理;  (二)调查终结后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对其依法拟作出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权利的时效、途径和方式。  (三)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办案单位报送州(市、区)交警支队(交管局)法制部门,法制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听证。  (四)当事人不提出听证的3日后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报州(市、区)交警支队(交管局)审批,由市、州、区交警支队(交管局)作出撤销决定,撤销决定书应载明撤销的理由、依据、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机关等。撤销决定应当在调查终结或者听证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  (五)对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由州(市、区)交警支队(交管局)统一转递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车管所(以邮戳时间为准),各地车管所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机动车驾驶证后2个工作日内在有关系统中进行撤销。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案卷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文书装订标准进行装订、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贵州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 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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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链接:本市多项举措严格初学驾驶人培训考试关 解读公安部两令相关举措
发布时间:日
  【公安部先后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两个部令即将于日起施行。今日,我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两个部令施行的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严格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北京交管部门结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实施工作,针对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形势发展,调整驾驶人培训管理等多项举措,增加了安全文明驾驶知识考试;紧密贴合实际驾驶环境,优化调整了科目二训练考试项目等多项变化。日起,本市驾驶人培训考试将更加严格,以切实提高驾驶人综合素质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
  增加科目三安全文明知识考试 健全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
  为提升驾驶人的综合素质,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内容,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增加了科目三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进一步完善驾驶人理论考试。
  新增加的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是通过情景判断、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交通事故救护常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目前,全市27家考试场已经组织完成了教学内容调整、考试场地改造等准备工作,明年1月1日起,新驾驶人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后,都需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增加安全文明知识考试环节,可以使学员结合前期的驾驶培训考试经历,提高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确保更多小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路。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不再另行收取考试费用。
  调整科目二训练考试项目 提高驾驶人实际操作技能
  今后初学或增驾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货车、城市公交车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除参加原来科目的考试外,还将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突发情况处置等科目训练和考试,大中型客货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训练10项、考试6项”调整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新增项目主要考核在复杂道路条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驾驶基本操作要求,使学员在以后的实际驾驶中遇到这类复杂路段不紧张、合理采取安全驾驶措施。目前北京5家重点车型考试场地已全部建设完成,1月1日前全部投入使用,方便重点车型驾驶员考试。
  交管部门已组织对全市科目二考场进行了全面改造,小型汽车驾驶人的考试项目调整突出了实际驾驶中的实用性,取消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调整后,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
  为提高考试工作实用性,全市各科目二考试场地结合实际,增加部分体验科目,如在曲线行驶科目上增加了遮光棚,模拟出入车库等驾驶环境;在考试道路上增设手动拦车器,模拟出入车库驾驶环境等。此外,在倒车入库和侧方停车考试科目旁增设了模拟车或模拟障碍物,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
  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监管 建立驾驶证降级制度
  为降低大中客货车事故率,按照新部令要求,建立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一是明确注销降级条件。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二是实行逐级降级制度。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三是与实习期管理制度相衔接。规定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记录,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一并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
  在此提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驾驶车辆出行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实习期内的驾驶人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完善驾驶人审验教育形成常态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的,或者其它准驾车型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以上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三十日后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再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但在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和转入换证业务时,需要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为方便驾驶人审验教育,交管部门采取了现场审验教育和网上审验教育两种方式。全市6个分所分别设置了现场审验教育点,您可到现场通过观看视频教学片的形式开展教育。此外,为最大限度方便重点车型驾驶人审验教育,驾驶人可足不出户在家学习教育。您可直接登录市公安交管局对外网站(www.)“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线学习”栏目,输入姓名、驾驶证号、档案编号进行网上学习教育,并可分次、分集累计完成,在您完成全部在线学习教育后,系统将会自动记录您的学习教育内容,您可直接到各车管分所、车管站、驾驶证服务点办理审验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部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如果没有驾驶大中型客货车需求的,可以主动申请降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验受到相关的处罚。
  此外,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在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同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特别注意:驾驶人办理以下四种业务时,才需要提交县级以上或者部队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一是初次申请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二是持军队、武警部队、境外驾驶证申请机动车,有效期满换证,以及办理外地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三是因身体条件变化主动申请驾驶证降级换证。四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驾驶人,每三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需要提醒的是,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人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放宽限制减少跑路 最大限度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交管部门在实施新部令过程中,广推便民举措,根据群众需要最大限度提供便捷服务。一是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二是在各区县车管站均可办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等业务,方便远郊区县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换领汽车驾驶证,缩短群众办事距离,减少群众往返时间。三是全市27家考试场试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文明驾驶宣誓仪式后,现场核发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四是对一些群众因学习工作较忙即将达到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止的,通过发送温馨提示短信、安排绿色通道,为学员尽快通过科目考试提供便利。五是强化驾驶人日常教育监管,进一步完善新驾驶人领证前教育和领证后回访、手机短信服务提示,对驾驶人开展实时、动态的警示教育和温馨服务,全面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综合素质。
  此外,交管部门还在业务大厅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警务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办理业务提示单和中英文手续便民条,方便境外人员现场查阅和告知。选定境外人员驾驶证审验的场所和警示教育内容,配置相关播放设备,做到循环播放、随到随看。按照公安部123号令要求,落实点对点告知服务,利用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向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点对点的宣传提示,告知驾驶证审验、降级等新规定,提示及时办理驾驶证审验等业务。
  温馨提示:持有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如您在日后违法行为有记分记录的,或者其它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日后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吊销驾驶证的,应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管所接受审验,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如您在日后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但未构成犯罪的、从日后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或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交管部门将依法注销您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驾驶人应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另外,123号令加大了对相关措施的管理力度:
  一、123号令新增5项违法行为
  123号令新增法律责任一章,其中,除对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违反规定补领、使用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外,新增了以下5项违法行为:
  新增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3项,分别为:
  (一)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规定人员陪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123号令第65条的以下情形:
  1.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2.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未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的。
  实习期包括以下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
  2.机动车驾驶人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内,驾驶增驾车型的;
  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二)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66条的规定,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在车身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情形。
  (三)未按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70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未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备案的情形。
  新增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违法行为2项,分别为: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11条第(二)项、第12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视力、听力、上下肢等身体条件出现障碍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五)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适用于违反第60条的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的以下情形: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除外;
  2.持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未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
  二、记分调整情况
  123号令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其中记12分的11项,记6分的14项,记3分的12项,记2分的11项,记1分的4项。调整的记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对涉牌、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其中,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由6分提高到12分,闯红灯由3分提高到6分。
  2.新增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3.细化了超速的违法情形,并提高了部分情形记分标准。将原来2种超速违法情形及记分(超速50%以上记6分、超速50%以下记3分)细化为10种,根据不同道路类型、车辆类型及超速的比率确定记分标准:
  一是将超速分为三个档,分别为超速50%以上的;超速20%以上,50%以下的,超速20%以下的三种情况;
  二是根据车型确定记分标准,如:中型以上客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上50%以下的,一次记12分,普通小客车一次记6分。再如:中型以上客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下的,一次记6分,普通小客车一次记3分。超速具体见下表。
  超速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表
  违法行为
  道路类型
  车辆类型
  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
  其他机动车
  超  速
  50%以上
  所有道路
  记12分
  记12分
  20%以上50%以下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记12分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
  20%以下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
  三、关于违法记分问题
  日之前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分问题: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23号令实施以前,仍执行之前的记分标准,即:在日之前(不含1日)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日以后处理的,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
  (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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