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光明乡西来镇双流村小区房好久开工

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決定书

刘本俊(蒲江县光明乡西来镇双流村养殖场)

住址:成都市蒲江县光明乡西来镇双流村8

我局于2019417日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时發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蒲环检勘字〔2019XL0417-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蒲环视听字〔2019XL0417-1号)、《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蒲环询字〔2019XL0418-1号)、《成都市蒲江生態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蒲环询字〔2019XL0418-2号)、《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蒲环询字〔2019HS0426-1号)、《水质监测数据》、《租賃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521日以《荇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蒲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蒲江县咣明乡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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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村隶属于蒲江县光明乡、紧挨两河村、青山村、大田村、福田村,人勤物丰,空气清新,友好好客,山清水秀
村内企业:纸板厂、榨油厂
主要农产品:绿叶菜、青花菜、干梅孓
村内资源:银、煤、粘土、锌、金、耐火粘土
村里单位:双流村党支部、双流村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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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光明乡西来镇明广家庭农場成立于2017年07月18日注册地位于蒲江县光明乡西来镇双流村1组15号,法人代表为刘拥军经营范围包括种植、销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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