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名表店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丹东名表店金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名表店市元宝区东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东方韵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丰荣街道金厂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大连东方韵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紛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辽06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大连东方韵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丹東名表店金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锅炉款455000元驳回原告丹东名表店金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朤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月日将被执行人大连东方韵溫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东方韵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荇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執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602执5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囚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