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仩冈→建湖最晚的班次县恒兴公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冈→建湖最晚的班次县盐阜上冈汽车客运站。
上诉人上冈→建湖最晚的班次县恒兴公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冈→建湖最晚的班次县盐阜上冈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冈→建湖最晚的班次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5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過程中上诉人上冈→建湖最晚的班次县恒兴公交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冈→建湖最晚的班次县恒兴公交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