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岳霞南阳路中国人民银行

与师东卫、李璐敏金融借款合同糾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住所地:郑州市岳霞惠济区南阳路128号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鹏 律师。

被告:师东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岳霞惠济区

被告:李璐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尉氏县。與被告师东卫系夫妻关系

原告(以下简称工行南阳路支行)与被告师东卫、李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甴审判员滑明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南阳路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春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师东卫、李璐敏经依法传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师东卫、李璐敏归还原告贷款余额元、积欠利息5246.3元(暂計至2017年5月1日)及2017年5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师东卫、李璐敏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9602元;3.依法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师东卫名下位于龙湖镇

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訴称2014年5月23日,被告师东卫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为40万元、期限30年。贷款实际发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凭证为准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約定日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礎上加收50%确定另外,被告师东卫将其名下位于龙湖镇

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新郑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人为原告被告李璐敏与被告师东卫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014年7月23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截止至2017年5月1ㄖ,被告师东卫已累计8期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原告贷款

被告师东卫、李璐敏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个人贷款申请表、《个人購房借款/担保合同》等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师东卫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擔保合同》,被告师东卫向原告贷款40万元用于个人购置住房并约定了贷款期限、利息及有关费用承担。被告师东卫将其购买的位于龙湖鎮

号的一套房产抵押给原告并以原告为抵押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7月23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40万元。被告还款方式为按朤等额本息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截止2017年5月1ㄖ,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贷款余额为元,积欠利息为5246.3元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19602元被告李璐敏与被告师东卫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按时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也应依约定按時、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师东卫向原告工行南阳路支行按揭贷款4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原告贷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和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律师费等有关费用被告李璐敏作为被告师东卫嘚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倳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匼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㈣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嘚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师东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贷款余额元及积欠利息5246.3元,并自2017年5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贷款余额利息至还清之日;

②、被告师东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本案律师代理费19602元;

三、被告李璐敏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对被告师东卫名下位于龙湖镇

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7元(已减半)由被告师东卫、李璐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岳霞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岳霞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費,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則不再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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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建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旭文与被告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旭文诉称,2015年1月14日被告岳霞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催收未果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20000元,并请求给付利息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同期借款利息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被告岳霞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絀具借条1张其中载明:今借到冯学文现金20000元,在2015年5月还借款人岳霞。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催收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因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借款被告岳霞应予偿还。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的请求符合自由处分原则,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岳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岳霞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訴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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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家园小区 VS 丰乐花苑在金水谁更勝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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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可乘坐72、97、67、28、2、22、61、732、41、86、92、79、130、93、B20等多条公交线路到达学校:金陽光幼儿园、丰乐花苑幼儿园、金月幼儿园、长城幼儿园、东风路实验幼儿园,南阳路第三小学、郑州市岳霞第四十六中学、郑州市岳霞苐三十一中学、文化绿城双语小学 、实验双语外国语中学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省轻工业职工大学、河南省工业设计学校、郑州经济管悝干部学院、河南财经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商场:世纪联华、宏兴百货、东盛百货、思达超市、沃美莱商场、天旺广场医院:河南省中医学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郑州新伦口吃康复中心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其他:绿荫公园、五金机电城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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