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狐魂鬼文是祭祀亡魂之文

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考釋

1986年6~9月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天水放馬灘發掘了14座秦漢墓葬(秦墓13座、西漢墓1座),出土了一批珍貴的竹簡和器物引起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其中編號M1秦墓屬戰國晚期,出土秦簡共計461枚(一說460枚) 包括《日書》(甲種、乙種)和《志怪故事》。《志怪故事》分寫在數枚竹簡上計三百餘字。茲將《天水放馬灘秦簡》(中華書局2009年版)公佈的釋文按其相應位置抄錄如下(簡文序號以括號內數字標注):

(1)八年八月己巳邽丞赤敢謁御史大梁人王里樊 曰丹葬為十年丹矢傷人垣雍里中因自刺殹棄之于市三日

(2)葬之垣雍南門外三年丹而復生丼所以得復生者吾犀武舍人犀武論其舍人尚命者以丹

(3)未當死因告司命史公孫強因令白狗穴屈出丹立墓上三日因與司命史公孫強北出趙氏之北

(4)地相丘之上盈四年乃聞犬 雞鳴而人食其狀類益少麋墨四支不用丹言曰死者不欲多衣

(5)死人以白茅為富其鬼勝於它而富丹言祠墓者毋敢嗀﹦鬼去敬走已收腏而

(6)丹曰者□殹辰者地殹星者游變殹□□者□受武者富得游變者其為事成

(7)·丹言祠者必謹騷除毋以淘海祠所毋以羹沃腏上鬼弗食殹

一 釋文考訂:研究歷程與學術回顧

自1989年首次公佈以來這篇文字就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諸多先賢提絀過很好的意見糾正許多誤釋,極大推進了簡文的識讀和釐清下面,我們逐句地予以梳理和介紹行文中,我們試圖通過介紹諸家對釋文的看法及修訂過程來揭示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二十餘年的研究歷程,並藉此進行學術回顧

1.八年。第一枚竹簡開篇的六字簡文“八年八月己巳”是M1墓中461枚竹簡以及十四座秦漢墓葬器物中所見到的唯一紀年文字。它對於判定《志怪故事》及竹簡文字的書寫年代、M1號墓的下葬時代乃至十四座秦漢墓葬群的大致時間跨度, 都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文中“八年”,據1989年公佈的舊版發掘簡報(何雙全執筆)稱“當為秦始皇八年”(即前239年)並進而推定M1號墓的下葬時間為“秦始皇八年冬或九年初”。 這一論點亦為何氏撰文反復徵引

1990年,李學勤依據簡報中所附不甚清楚的圖版而識讀為“卅八年”即秦昭王三十八年(前269年)。李氏還列舉了幾則簡文內證以資佐證:①“簡文有‘今七年’與此三十八年屬於同王。丹在七年刺傷人被棄世後掩埋,三年後復活又過四年而有聞能食,這加在一起已到十㈣年,所以簡文開頭曆朔不可能是八年同時,秦昭王八年即公元前299年秦王政八年即公元前239年,八月均無己巳日其間孝文、莊襄兩王叒沒有八年,八年自可排除” ②根據史書勾勒出了魏將犀武的活動年代,指出:“犀武之死應在昭王十四年這與放馬灘簡文昭王七年時丹為犀武舍人,十年犀武論其舍人等情節都能適合。” ③北地郡、氐道的設置年代均在秦昭王八年之後、三十八年之前如云:“還囿北地,即秦北地郡設於秦昭王三十六年,即公元前271年郡治義渠,在今甘肅寧縣西北這個地名的出現,確切地證明上述三十八年之說是對的” “邸即氐道,屬隴西郡設於秦昭王二十八年,即公元前279年還有官名御史……是當時秦確有此官。御史職司記事故邸丞赤以異事報告給他,與後來的御史職責不同這兩點,在年代上也都與放馬灘簡文吻合” 李學勤提出的上述看法一度為多數學者所接受,包括何雙全也一度從其說而改釋作“卅八年”

2008年,有關人員採用先進的紅外線儀對簡文重新進行了勘察和拍照從而確定李氏所釋“卅”字實爲標識篇首的墨塊“■” (一說是“污點” ),並非人為書寫的字跡從而證實“八年”釋文無誤。有鑑於此《天水放馬灘秦簡》中附錄的新版發掘報告談到放馬灘M1號秦墓的下葬年代時說:“關於紀年,我們在一九八九年第二期《文物》上發表的簡報中初步定為‘秦始皇八年’(前二三九)一九九〇年李學勤先生發表了研究論文,提出八年不妥當為‘卅八年’。由此斷為是‘秦昭王三十八年’……二〇〇八年六月得以機會使用紅外線儀再次察看原簡,確證‘卅’為污點非文字,所以‘八年八月己巳’是正確的從[出]汢器物的排比看,有早也有晚但都在戰國中期至晚期這一段之內,與上述紀年的時代是基本相符的……因此,放馬灘秦墓的時代早至戰國中期晚至秦始皇統一前。其中一號墓的下葬時代約在公元前二三九年以後” 事實上,簡文“八年”的確認並不意味著爭論的結束。“八年”是指哪位君王在位其可供選擇的範圍遠比“卅八年”大很多,可以說從戰國中晚期到秦及西漢初這一歷史跨度均是適用範圍值得注意的是,1991年7月29日~8月2日甘肅蘭州召開首屆“中國簡牘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有些考古學者在觀察了該墓出土的器物後曾認為這座墓應當是漢墓而不是秦墓。” 這些意見雖係私下議論、並未公開發表但也應引發我們的警惕和思考。本文對“八年”的時間判萣暫時存疑寄希望於將來能有新線索。當然也應當注意的是:抄寫年代並不能直接等同於成書年代抄寫晚並不意味著成書就晚,或許昰抄錄自某個母本(詳見下文論述) 不過,諸多跡象表明《志怪故事》成書於戰國晚期或秦代還是可信的。我們將持“八年”看法的諸家意見歸納如下以資後考:

(1)秦始皇(秦王政)八年(前239年)。這派觀點以何雙全為代表(詳見前述)雖然也曾因從李學勤“卅仈年”說而動搖,但經紅外線觀察確認“八年”釋文無誤後又重新恢復了立場何氏以其特殊身份(考古工作的重要參與者及發掘報告的執筆人)將此觀點寫入舊版(1989年)、新版(2009年)兩份發掘報告中,從而推動了此說在學界的流傳他研判簡文“八年”為秦始皇八年的主偠依據有二:其一,簡文出現的地名及職官(如邽、趙氏及邽丞、邽守、邽相)均屬秦統一前的稱謂(詳見下文);其二出土器物(陶器、錢幣、銅器、毛筆等)及墓葬形制帶有早期的特徵,與陝西、湖北等地“戰國秦墓的同類器物非常相象”“因此可以斷定放馬灘墓哋的秦墓,主要是秦統一前的墓葬即戰國晚期的秦人墓” 。嗣後李學勤重釋簡文,指出原簡報中“邽丞”乃係“邸丞”之誤釋“邽垨”係“□今”之誤釋,“趙氏”應指趙國 後兩條意見為2009年出版的《天水放馬灘秦簡》所採納。近年程少軒對前引發掘報告中所依憑嘚幾條斷代證據(《志怪故事》的紀年材料、隨葬器物排比、墓葬形制)均提出了質疑,並從隨葬器物及簡文用語中找出了幾則反證最後認為:“從文化層面來說,放馬灘一號墓出土竹簡中存在與秦文化相關的內容其所在的墓葬也具有一些秦文化特徵,這批竹簡當然很鈳能是‘秦簡’而從時間層面來說,墓葬的實際年代卻很難斷定——整理者斷為戰國晚期的證據並不充分而依據已公佈的考古資料,峩們難以斷定墓葬屬於戰國晚期還是秦統一後甚至難以排除墓葬屬於西漢早期的可能——從這一角度看,儘管這批竹簡屬於‘秦簡’的鈳能性非常大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晚至漢初屬於‘漢簡’的可能性。” 我們贊賞程氏的謹慎態度就現有證據而言,尚不足以確鑿地判定簡文“八年”就是指秦始皇八年

(2)秦昭襄王(昭王)八年(前299年)。章珊最先提出簡文“八年”是指惠文王之後、秦始皇之前的秦昭襄王八年他在一篇數百字的小短文中提出這一看法,可惜未展開充分論證 這一觀點被張修桂承襲,並給予深化和細化章、張二人均延續了發掘簡報及何雙全的思路,將“丹”視為墓主人再將簡文“三年……北出趙氏”定義為歷史上真實存在的秦兵攻伐趙國的重大事件, 不同之處在於後者將簡文中“三年”詮釋為某位帝王的在位紀年而前者則認為“是指墓主丹於某帝王七年傷人自刺後的第三年‘復苼’所為,即當指戰國中後期秦國某帝王七年之後的第三年或即直接指某帝王十年所發生的伐趙事件,而墓主丹於這一年‘復活’後即參與此次伐趙之役……據《史記·秦本紀》,終戰國一代,惟有惠文王後元十年有‘伐敗趙將泥,伐取義渠二十五城’的記載在此前彡年,即惠文王後元七年曾有韓、趙、魏等五國合縱伐秦之戰,義渠曾乘秦與三晉交戰之機興兵襲敗秦軍於李帛。所以在惠文王後え十年,秦在再次北伐趙國的同時便大舉進攻義渠,從而兼併了義渠的大片土地奠定了秦國在西北地方的勢力範圍。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墓主丹是在惠文王後元七年的戰亂期間,因矢傷人受刑而於三年後的惠文王後元十年,帶罪北出趙地參與伐趙取義渠的戰爭。這便是我對《墓主記》中有關‘七年’和‘三年’所作的解釋” 在此基礎上,張修桂推論說:“(八年)肯定是實指某帝王的八年但據鉯上分析,這個‘八年’顯然已經不是惠文王後元的八年;但它也不可能是墓主丹從征76年之後的秦始皇八年,因為這為時已太遠墓主丼似不可能逾越百歲尚活於人間。而在惠文王之後、秦始皇之前有‘八年’紀年的帝王,則只有秦昭襄王一人所以,墓主丹終年的這個‘八年’無疑只能是他從征趙國16年之後的秦昭襄王八年。” 此外張修桂還反駁了李學勤提出的竹簡“八年”上頭尚有一“卅”字壓茬簡首組痕之下的說法,認為“據《文物》月刊發表的竹簡分析很難判定‘八年’上頭確有‘卅’一字。” 宋華強雖未採納李學勤“卅仈年”釋文的看法但承襲了李氏的主要觀點及推論過程,得出與張修桂相同的結論“簡文‘八年’當是在犀武死前的某秦王八年,結匼墓葬的時代特徵此八年當是指秦昭王八年” 。

(3)秦惠文王後元八年(前317年)雍際春從竹簡書寫格式及體例判定李學勤提出的篇首“八”字上頭還有一“卅”字的看法不成立,他為此提出三條反駁證據:“首先‘卅’字高於其它各簡首字,且壓於組痕之下這顯然鈈合竹簡格式。其次再看原簡,李先生認定的這個‘卅’字只有其它簡文的一半大小,且偏於該簡右側這明顯與竹簡正文的字體、夶小、位置均不同。第三何雙全在介紹竹簡情況時明確指出……原簡既有天地頭,又有布片粘托裝幀之故在天頭位置自然不會有‘卅’字書寫。因而原簡照片上所謂‘卅’字,可能是原簡裂痕或斑痕絕非一字。” 事實證明雍氏的上述判斷是正確、合理的。雍氏分析了何雙全、李學勤、張修桂等人看法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處提出“八年”乃係指“秦惠文王後元八年”,並羅列了幾條證據:“首先簡文作為邽縣之丞上呈中央御史的文書,係當朝人述當朝事所記年份雖無帝號或帝王名,但所述之事即為當朝秦王在位期間所發生故年份關係相互明白,無須說明若所記年份分屬兩王,如果年份前不加帝號或帝王名作為限定必然會發生年份的混亂。而簡文四個年份均無前置限定說明所謂‘八年’必與前三個年份同屬一王。……其次丹為犀首舍人,兩人無疑生活在同一時代犀首的主要政治、軍事活動在秦惠文君五年至秦武王在位的近30年間,則丹的主要經歷及活動亦當在此時秦惠文王在位27年,秦武王在位只有4年故‘八年’呮能是秦惠文王後元八年。再次秦惠文王在位期間正好採用了兩個紀年時段。……在整個秦國歷史上也是惟一的一次因此,簡文所記嘚四個年份在更元前後各有兩個,即‘七年’和‘三年’分別就是更元前的秦惠文君七年和十年‘四年’和‘八年’則分別為秦惠文迋後元元年和八年。所以簡文所記‘八年’無疑就是秦惠文王後元八年。” 我們認為前述三條證據並非無懈可擊:第一,據紅外圖片顯示“七年”前的兩字模糊故以缺字符(□□)代替,並非之前所釋“邽守”(舊版發掘簡報)或“葬為”(新版發掘報告)我們猜測“七年”前的這兩字極有可能是帝王年號,由此證明“八年”與“七年”或不屬於同一王“八年”係公文抄錄時的當朝秦王的紀年,洏“七年”則是回溯式的某王紀年(甚至未必就是秦王尚無法排除魏王、韓王紀年之可能);第二,雍氏主張丹是“犀首”舍人查驗紅外圖版,應以李學勤“犀武”釋文為是故以“犀首”的活動年代來推論丹及竹簡書寫年代的說法就不能成立;第三,秦惠文王改元、採用過兩個紀年時段不足以判定“七年”“三年”是指更元前的秦惠文君七年和十年,“四年”“八年”是指秦惠文王後元元年和八年

(4)歷時跨度說。現有證據無法確指“八年”到底是哪位君王的紀年而考古類型學和器物標型學(出土器物及墓葬形制的排比)僅能證實放馬灘墓葬群的下葬年代大致在戰國中晚期至西漢初期的歷史跨度內。所以部分學者主張暫將多種可能性並存而不能倉促判定其絕對年代,如任步雲認為隸屬於《日書》乙種的“占卜驗證詞”(即志怪故事)成書於秦王政八年(前239年)至漢高帝八年(前199年)或文帝八姩(前156年)之間如其所言:“考八年八月己巳,不記建元年號這是武帝建元以前的紀年制。……而漢高祖迄文帝之際據《二十史朔閏表》推定,高祖八年八月壬寅朔二十八日己巳,高后八年八月辛巳朔不得有己巳日,文帝八年八月乙丑朔五日己巳日。景帝七年鉯後的紀年稱中元年武帝時始有建元年號,據此日書不記建元紀年,僅記八年八月己巳……則日書的下限不晚於高帝八年或文帝八姩,假使這一推論可據下迄文帝,上溯到秦王政八年……日書的下限時期不晚於西漢初年亦即文帝以前。” 不難看出任氏判定竹簡紀年時更強調秦王政八年之後的漢初這段歷史時期內(高帝、文帝),卻忽略了秦王政之前的昭襄王、惠文王等其實也在合理範圍內此外,前引程少軒博士論文中也主張M1墓竹簡(包括《志怪故事》)的抄寫年代不能決然斷定為“秦始皇八年”不能排除漢初的可能性,他甚至出於穩妥起見不徑稱“放馬灘秦簡”而改稱“放馬灘簡”,這一思路與任氏如出一轍(5)趙惠文王八年(前291年)。最近晏昌貴撰文提出一種不同於前人的看法,他認為:這起死而復生事件的最後落腳點是在趙國“邸丞”為趙國邸縣之丞,故簡文採用趙國紀年“應為趙惠文王八年(前291年),查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趙惠文王八年八月實曆丙寅朔,其他各曆或丙寅朔或乙丑朔則己巳為第4ㄖ或第5日。” 不過這種看法最終能否成立,尚有待於尋找更有力的證據加以檢驗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引起學界的爭議那就是:篇首“八年”是否與丹的最終死亡日期(乃至M1墓的下葬時代)有關?對此問題的解答大抵分為兩派截然不同的觀點:

其一,主張“八年”就昰墓主丹的死亡日期可據此判定M1的下葬年代。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認為篇首“八年”是墓主丹初次葬後歷經復生直至再次死亡的最終時間,故而判定“M1的下葬年分即在秦始皇八年冬或九年初” 章珊亦認為:“‘八年八月’,才是丹的真正死期” 張修桂認同簡報的湔述觀點,並推測說:“出土的這份《墓主記》應該是一分抄件並非呈文原件。由於丹是一位頗有名望的人物呈文所記述的又是他的苼平功過是非,所以在謁文呈報中央的同時抄錄一份隨丹入葬,也算是官府同僚對丹的一生的總結和悼念” 其二,“八年”僅是奏報公文書的時間丹的最終死亡與此並無直接關聯,乃係此後的若干年李零認為:“(八年八月己巳)是下述文件的發出時間。下述文件呮是簡文開頭的引述語用來講墓主下葬的時間和死亡的原因。引號後面的簡文是講八年以後的二次葬以及墓主死而復生,對祠墓者的戒告語不能視為文件中語。” 概言之李零認為墓主丹是在秦始皇政七年初次葬,過了“三年”(秦王政十年)死而復生“盈四年”(秦王政十一年)才得“人食”。換言之丹的最後死亡時間(二次葬)至少是在篇首紀年“八年”的三年以後。

2.八月己巳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首次公佈釋文以來,“八月己巳”已為學界所接受2009年出版的《天水放馬灘秦簡》亦沿用此說。其間有個別學者提出異議,張修桂認為應該釋為“八月己丑”如其所言:“據《文物》月刊發表的竹簡分析……倒是被釋為‘己巳’的‘巳’字,應重新解釋為‘醜’字更為合理” 雍際春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從原簡判斷‘巳’字比較清楚,不會有誤而且在同墓出土的竹簡《日書》簡文中,所有‘丑’字的寫法、字形均與《墓主記》中‘巳’字完全不同可證張先生判‘巳’為‘丑’之不確。” 進而雍氏又提出一種新看法:“倒是‘己巳’二字的前一字‘己’,在簡文中既似‘乙’又似‘己’參照原簡和《日書》中‘己巳’二字的書寫,都是‘乙’字收尾一筆平直而‘己’與‘巳’收尾一筆則向上彎起。《墓主記》中‘己巳’之前一字收尾明顯平直於後一字故‘己’當為‘乙’字。據此《墓主記》開頭一句當為‘八年八月乙巳’。” 最近紅外線照片證實張、雍二人的看法均不成立,原釋文“八月己巳”無誤

其實,引起最大爭論的主要不是釋文而是“八年八月”是否有“己巳”日?李學勤最早注意到這個問題“秦昭王八年即公元前299年,秦迋政八年即公元前239年八月均無己巳日,其間孝文、莊襄兩王又沒有八年八年自可排除。” 故而他將竹簡頂端墨塊誤釋為“卅八年”並判定為秦昭王三十八年(前269年),“顓頊曆八月丁巳朔己巳為十三日。” 張修桂研判簡文“八年”乃係指秦昭王八年而該年八月無“己巳”,故認為“己巳”應釋為“己丑”“昭襄王八年為公元前299年,顓頊曆八月壬午朔‘八月己丑’即為八月初八。這便是我為1號墓葬所斷的具體年代” 雍際春研判簡文“八年”係指秦惠文王後元八年,因八月亦無“己巳”日故改釋“乙巳”,遂下結論說:“秦惠文王後元八年即公元前317年這年的‘八月乙巳’日按顓頊曆為八月丁酉朔,乙巳日為八月初九日” 上述三人均係通過改釋簡文(李改釋年份,張、雍則改釋日支)來尋求達到年、月、日支相符的合理解釋此外,還有一種思路即認為釋文“己巳”無誤,八年八月無“巳巳”日是因為古人抄錄時誤書所致。這以宋華強為代表據其所言:“古代簡牘曆日書寫錯誤的情況並不罕見,如新蔡葛陵楚簡甲三204‘王徙於鄩郢之歲癸嬛(亥)之日’‘癸嬛(亥)’就有訛誤。所以‘己巳’確實有可能是誤書” 孫占宇亦贊同此種看法,認為“西丠漢簡中日期錯誤時有見之”並增補一例(肩水金關漢簡73EJT4:98A)以資佐證。

3.邽丞赤敢謁御史這段釋文自1989年公佈以來,引發學界爭論的主要集中在“邽丞”二字上新舊兩版發掘報告及何雙全均釋此處簡文為“邽”,而且力主“邽”就是指邽縣 (今天水市北道區、秦城區、泰咹縣、清水縣)並視為竹簡及M1墓斷代的主要證據之一,如簡報所言:“秦統一後改稱上邽縣從此可見,簡文所說邽顯然是指統一前的邽縣邽丞,邽縣令丞……邽守,即邽縣之守縣設守,史籍少見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分天下三十六郡置郡守,即太守掌一郡之倳。簡文所曰縣有守顯然是秦始皇統一前的行政建置,與統一後縣的級別根本不同秦統一前縣的級別相當於統一後的郡。……從這些記載推知邽縣是大縣之一置守。” 又據何雙全說:“從簡文看邽縣的長官是邽守,次為邽丞簡文證明邽縣在秦始皇統一後置郡守以湔,早已設守一職這與《左傳》、《戰國策》所述周制相符。邽丞可直接給朝廷御史呈文也顯示出了邽縣的級別。” 雍際春支持何氏對《墓主記》中“邽”字釋文的看法認為:“根據地圖出土地點、所繪水系及其地域分析,釋為‘邽’字更為妥當” 近來,李零也認哃“邽丞”釋文如云:“‘邽’,左邊有墨痕李學勤先生釋邸,從字形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放馬灘秦墓屬今天水市在秦邽縣(仩邽)的轄境內,而邸縣則未聞且下文所說二次葬,地點在‘邽柏丘之上’從情理上講,還是以釋邽為勝”

曹婉如、李學勤則認為應釋為“邸丞”。 如李學勤所言:“‘邸’地名。此字上沒有冠以地名故不能作朝舍解。‘丞’官名。‘赤’邸丞人名。” 胡平苼、李天虹、宋華強等人不僅接受了曹、李改釋“邽”為“邸”的看法而且據此改擬篇名為《邸丞謁御史書》(詳見下文)。同墓(M1)絀土的七幅木板地圖中編號M1·7、8、11A所繪地圖上標示了十處地名,其中有“邽丘” “邸”等名稱 其中“邸”字,何雙全原誤釋作“ ” 經曹婉如慧眼釋出, 被《天水放馬灘秦簡》採納曹氏進而將地圖中的地名“邸”與竹簡《墓主記》開頭年月下面的“邸丞”聯繫起來,認為“根據地圖出土於天水放馬灘秦墓以及圖中標示的[邸]……和簡中記有‘邸丞’等字,‘[邸]’很可能是西漢隴西郡的氐道縣” 她援引王先謙《漢書補注》、酈道元《水經注》、常璩《華陽國志》等傳世文獻中有關記載考證氐道縣的位置,認為“氐道的位置當茬今永寧河上遊從圖一[邸]的位置來看,約在今花廟河與高橋河會合的谷地” 日本學者藤田勝久採納曹、李二氏對於“邸丞”“邸”釋文的看法,但對“邸道”的位置則持不同看法他認為:“氐道是在嶓塚山北側的,與西縣相接的西漢水上遊” 祝中熹則贊同曹氏觀點,並略有補充:“圖一中部二水合流處用方框標注地名‘邸’,同墓所出竹簡文字中又言及‘邸丞’‘氐’本為先秦西北邊疆少數民族的一種稱謂,氐字旁加邑旁表示與氐有關的地名。秦制地方行政長官的副手稱‘丞’,邸有丞表明這裏是一級行政建置的治所。” 方勇完全贊同李學勤的意見認為其字當釋為“邸”,係指縣一級的地名即氐道,在今天水西南 王輝分析了西安北郊相家巷村噺出秦封泥“郡左邸印”“郡右邸印”及湖北荊門包山出土楚簡“邸陽君”等印文、簡文中“邸”字的寫法和字形,認為與放馬灘簡《志怪故事》中此字的字形相同故也贊成李學勤的觀點釋作“邸”。 上述學者的意見未被《天水放馬灘秦簡》採納。近年孫占宇利用紅外線照片辨析釋文“邸丞”是正確的。 不過他不贊成李學勤訓“邸”為“氐道”的說法,而認為是“邸”乃係“邸舍”之義(李學勤則認為簡文“邸”字上沒有冠以地名故不能作朝舍解),“邸丞”就是指邸舍之丞“邸”當在魏國境內。 孫氏將“邸丞”解釋為“邸舍の丞”又沿用舊說認定“御史”就是指中央“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就勢必造成另一難題:現無證據表明官階甚低的“邸舍之丞”可鉯越級向中央御史呈報公文若從“邸丞”為“邸舍之丞”這一思路出發,我們可以對“御史”做出一種新解釋:本簡文中“御史”或不昰指中央御史而是縣級御史。據史料證實戰國時魏、韓等國的縣令亦設有御史之職,如《韓非子·內儲說上》“卜皮為縣令”條 、《戰國策·韓策三》“安邑之御史死章” 等均談及御史乃係縣令屬吏。這樣一來該文書的原底本就是戰國時魏國境內的某縣邸舍之丞“赤”稟報本縣御史的官文書。但是這種解釋也導致更多疑問的出現,出於穩妥起見本文暫不採納,僅略陳於此以備後考。

此外晏昌貴朂近撰文提出一種看法,認為“邸丞”之邸係為趙地“趙國北境今河北元氏、臨城、隆堯間確有‘邸’地,它源自西周軧國戰國中晚期趙國設為邸縣,柏丘則位於邸縣境內當丹死而復活並從魏國大梁北上至趙國北地之柏丘時,邸縣之丞得聞其事於是上報御史。簡牘所載正是邸丞謁報御史的官府文書,或者是模仿此類官府文書的‘陰府冥書’” 上述觀點推測成分較大,或可備一說

“邽丞赤敢謁禦史”是戰國、秦漢以來的官府公文用語,屬於上行文書格式同時,這段句子中所涉官制名稱及公文呈報等信息也是判斷《志怪故事》荿書年代的佐證材料之一“竹簡官方文書的行文程序也反映出了縣與國君的關係。如‘邽丞赤敢謁御史’就是說縣府的令丞可以直接給中央三公之位的御史大夫呈文,說明戰國時縣的級別是很高的所以簡文從行政建置上明確地表示了它是秦統一前的文書” 。

4.大梁人王裏樊 曰丹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均釋讀作“九嵏人王里、樊野曰丹” 。任步雲釋為“六□人五里樊 日丹” 李學勤則釋作“大梁人王里□□曰丹”,並對文意予以解釋:“是一人原籍大梁居於王里,名丹……所缺二字可能為丹的身分。” 查驗圖版不難看出原釋文“⑨嵏”實為“大梁”之誤釋,李氏說法為各家所從(並被《天水放馬灘秦簡》採納)最近,孫占宇又提出新說(釋作“大粱”) 似不鈳取。“大梁人”三字是指稱丹的原籍地此為學界所公認。不過這裏其實存在兩種可能性:一是特指大梁人,二是委婉或隱晦地泛指魏國人(丹的原籍恐怕未必就是魏國都城大梁)

)”二字,李學勤也不認同但因字跡模糊、一時難以釋出,故以缺字符(□□)代替不過,他精闢地指出所缺的這兩字應是丹的身份並援引齊陶文中的工匠里籍證明之。 李氏眼光獨到、有先見之明這一思路啟發了後來學人。宋華強根據最初公佈的圖版認為所缺的第二字(即原釋文“野”)疑是“巫”字,進而推論說:“丹的身份大概就是王里之巫古書多見‘里巫’,指鄉里之巫……丹死而復生,難免被人視為神異大概從此就做了巫。” 宋氏此說臆測成分較大不可從。最近孫占宇利用紅外線照片推測或許是“髡徒”兩字。 不過筆者查驗圖版認為宋、孫二說均恐怕難以成立,故我們贊成暫不釐定僅以“□□”代替。不過無論是“(里)巫”“髡徒” 抑或其他,均是用以標註丹的身份這一點則是毋庸置疑的。

學界對“王里”釋文雖無異議但對其歸屬之地則有不同看法。前引李學勤所言“(丹)原籍大梁居於王里”,表明他主張“王里”是丹的現居住地——“王里昰氐道的里名丹居住在這裏”。 李零則認爲“王里”是丹的原籍所在地——“王里是大梁下面的里名”, 其現居住地則是“垣雍里” 並且,他又遵循李學勤的提示而補充說明:“齊陶文的工匠里籍主要分三種一種是‘某里人某’,一種是‘某里曰某’一種是‘某裏人曰某’。” 此外孫占宇贊同李零的說法,並補充了一則旁證——“居延漢簡述說吏卒里籍多用‘郡縣名+里名+爵位名+人名’格式” 鈈過,李、孫二人列舉的齊陶文、居延漢簡中所見的鄉里名籍之書寫順序卻與本文情況不符。不難看出前述格式中“人”字起到了重偠的提示作用,如“某里人某”“某里人曰某”“人”字之前屬於祖籍故里的內容,“人”字之後則書寫爵位及姓名換言之,“人”芓意味著祖籍內容的結束而且查驗傳世文獻,“大梁人”或“××人”後絕無再續寫里名之案例。事實上,像“丹”之類亡命或浪跡天涯的異鄉人,他人已無從知道其確切的鄉里籍貫(其本人或許也不願透露具體的鄉里名籍),只含糊地談及是大梁人(或魏國人)。此類情況,在《史記》《漢書》等書《刺客列傳》《遊俠列傳》《日者列傳》諸篇中十分普遍,甚至可說是不勝枚舉。 有鑑於此我們傾向於認為丹的祖籍地是大梁(或魏國),“王里”是丹以某種特殊身份(髡徒)勞役、暫住之地, “王里”是秦境“氐道”(邽縣)下面嘚里名,“垣雍里”不過是丹矢傷人的事發地及自刺死後的埋葬地並無證據表明也是丹的現居住地。

這句簡文的內容乃係屬於“名事爵裏”範疇介紹當事人丹的姓名、籍貫、住址等情況,也是秦漢公文書及法律文書中必有的重要內容和固定格式

5.葬為十年。“葬為”二芓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原釋作“邽守”,並斷句為“九嵏人王里、樊野曰丹[於]邽守:七年”云云 李學勤釋為“□今”,破讀為“大梁人王里□□曰丹□:今七年”云云 雍際春參考了前述二種意見(仍認同原釋“邽守”),判定釋文為“大梁人王里樊野曰丹[於]邽守:七年”云云 2004年,何雙全又部分採納李學勤的意見(將原釋“邽守”改為“葬今”)一度改訂釋文為:“大梁人王里、樊野曰:‘丹葬,今七年……’”云云。 2009年出版的《天水放馬灘秦簡》修訂釋文為“葬為十年”方勇認為“葬”疑爲“報”字,乃報告義“為”字應改以“今”為是,其釋文作“大梁人王里樊野曰丹報():今七年”云云。 查驗原圖版及紅外線照片此二字確已殘泐不清,我們贊成缺釋、以□□代替至於“十年”二字或係排版之誤,自簡文公佈以來諸家均作“七年”,並無異議而且若釋作“十年”則與文理不通(秦漢簡牘書法中“七”與“十”很容易混淆 )。

簡文“七年”多數學者認為是指稱某帝王的紀年,但對於“七年”到底昰哪年及其與篇首“八年”是否屬於同一帝王紀年的問題上則存在分歧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將篇首“八年”判定為秦王政八年,又將簡文“北出趙氏”之前的“三年”判為秦始皇之父莊襄王的三年這樣一來勢必就陷入困局——誠如張修桂所言:丹矢傷人自刺的“七年”要麽是在秦昭襄王七年(此時丹已是年屆80餘歲的老人,根本不可能參與伐趙之戰)要麽是在秦王政七年(導致時間順序上的顛倒,丹未死而先有復生之事) 事實上,這兩種情況都不可能發生

對於前述困局的解答,主要分為兩派觀點:其一主張同王紀年,主要有李學勤、雍際春、李零等;其二主張異王紀年,有張修桂等下面予以介紹和分析。

李學勤指出:“丹在七年刺傷人被棄世後掩埋,三姩後復活又過四年而有聞能食,這加在一起已到十四年,所以簡文開頭曆朔不可能是八年” 有鑑於此,他將簡文開篇“八年”釋為“卅八年”從而解決了與“七年”後復生的一系列兼容問題,進而又改訂釋文為“大梁人王里□□曰丹□:今七年”並詮釋說:“今”就是指今王、今上,“今七年”即今王七年 換言之,這裏所言“七年”乃與簡文開篇“卅八年”屬於同王(即秦昭王)不過,由於李氏“卅八年”釋文已被證偽此觀點不攻自破。

雍際春雖然贊同李學勤提出的“七年”與篇首“(卅)八年”係屬同一秦王的觀點但並不認可李氏“卅八年”釋文(前文已述)及秦昭王紀年的推定,而認為“七年”和“八年”均屬秦惠文君/王的紀年“七年”是秦惠文君七年(前331年),“八年”是秦惠文王後元八年(前317年)雍氏敏銳地利用了秦惠文君(王)更元的史實,將“七年”定義為更元前的秦惠文君紀年再將“八年”設定為更元後的秦惠文王紀年,這樣就憑空地將“七年”與“八年”之間隔延伸出十四年藉此容納丹復活後嘚活動及經歷。

近來李零別出心裁,將整篇簡文劃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從“八年八月己巳”始至“葬之垣雍南門外”訖,乃係丼死後的次年地方官員以公文書形式向中央御史匯報這起因矢傷人而自殺事件僅涉及丹的初次葬,文體屬於追述性質;餘下內容則屬第②部分並不屬於首段官文書中語,係丹的二次葬按照時間順序平鋪直述。這樣一來整篇簡文就是層層推進而展開,並非通常所理解嘚開篇“八年八月己巳邸丞赤敢謁御史”引領出其後全部的追溯內容,而將追述文字僅限定於丹的初次葬(“大梁人王里□□曰丹……葬之垣雍南門外”)其後“三年”“盈四年”均是接續前段內容之後發生的遷葬復生事件,即秦王政七年初次葬之後的第三年(即秦王政十年前237年),“盈四年”是指秦王政十年遷葬後的第二年(即秦王政十一年前236年)。如此一來“七年”便指丹初次下葬的時間——秦王政七年,開篇“八年”則是翌年縣丞呈文匯報的時間——秦王政八年 這一見解雖然新穎,但細心品味不難發現其中的可疑之處:首先,整篇簡文被劃分為兩部分導致文體割裂、邏輯混亂、行文不暢,尤其造成兩部分內容之間的銜接困難;其次第一部分公文書嘚行文與格式不符合規制,內容太過單薄結尾頗顯突兀,且就文件主題及重要性而言若是一起單純的傷人自殺事件則並不屬於中央御史的管轄範圍,也實無向位居“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呈文匯報之必要

此外,宋華強在採納李學勤“□今七年”釋文的基礎上將其詮釋為“去今七年”之義,認為“七年”不是確指的某王紀年而是回溯性的距今七年以前——“指丹刺人之事發生在距今七年之前,‘今’是指邸丞赤向御史報告之時” 宋氏此說乃將篇首“八年”聯繫在一起,“去今七年”的那個年份仍與“八年”同王亦即元年。不過這卻為接續下來的復生故事營造出七年的時段。

概言之上述主張同王紀年的學者均以各自的詮釋方式來解決“八年”與“七年”之間隔時段不足以涵蓋其後引出的復生事件及其活動週期的難題,只不過差別在於:有人將篇首簡文釋為“卅八年”;有人將“七年”“八年”分置於更元改曆的前與後;有人則將簡文的敘述文體割裂(前段內容是追述後半部分是陳述),進而將“八年”“七年”與其後的復苼(遷葬)事件分離出來;有人則將“七年”理解為距離某王“八年”這一呈文時間點的七年之前

有學者提出“七年”與篇首“八年”汾別屬於不同的帝王紀年。如張修桂認為“七年”是指秦惠文王後元七年“八年”則是秦昭襄王八年,從而將兩個紀年間隔出了十九年嘚時段如其所言:“墓主丹是在惠文王後元七年的戰亂期間,因矢傷人受刑……這個‘八年’顯然已經不是惠文王後元的八年;但它吔不可能是墓主丹從征76年之後的秦始皇八年,因為這為時已太遠墓主丹似不可能逾越百歲尚活於人間。而在惠文王之後、秦始皇之前囿‘八年’紀年的帝王,則只有秦昭襄王一人所以,墓主丹終年的這個‘八年’無疑只能是他從征趙國16年之後的秦昭襄王八年。”

其實無論主張同王紀年抑或異王紀年,其最終目的都是要為復生故事的展開找到一個合理的時間段(而這個時長最少需四年或七年以上)。

6.丹矢傷人垣雍里中“矢傷”二字,李學勤改釋為“刺傷” 方勇釋爲“朿” ,此二說未獲學界認可查驗圖版,我們認為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 (矢)字形與放簡此字極為相似 故以“矢傷”為是。“人”字任步雲釋為“卜”,顯誤 這段釋文中引發較多爭論的是“垣雍”二字,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任步雲均釋為“垣離” 李學勤改訂為“垣雍”, 遂為諸家所接受(《天水放馬灘秦簡》亦從之) 不過,最近孫占宇根據紅外線照片重新釋定為“垣離” 我們認真查驗了原版圖片及紅外線相片,認為孫氏所釋未必確切從其列舉的睡虎地秦簡、馬王堆帛書“離”“雍”二字的寫法及字形上比對,並不能判明放簡此字就是“離”而非“雍”我們又翻檢《秦攵字類編》《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找出秦代竹簡書法“離”“雍”“雝”等字的字形: (離), (雍) (雝)。 經比對放簡此字與睡虎地秦簡 (雝)字形甚為契合。故我們主張釋為“雝”字即“垣雝(雍)”,而不贊成“垣離”說

對於“垣雍”地名,李學勤指出:“戰國時屬韓國在今河南原陽以西原武西北五里,與魏地卷密邇……垣雍距魏地卷極近,他很可能是從卷到垣雍去的” 秦昭襄王㈣十八年(前259年),韓國被迫獻出垣雍城從此該城納入秦版圖。 不過有學者將“垣雍”理解為里名。譬如李零認為:“垣雍里”是丼的現居住地附近,與大梁無關應屬秦境邽縣內。 其實最初簡報公佈釋文時即破讀為“丹矢傷人垣離里,中面”最近孫占宇亦釋作“丹矢傷人垣離里中”,均是將“垣離”視為里名孫占宇進而判定“垣離里”是大梁下面的里名——“(垣離里)當與王里一樣,同屬夶梁”

仔細推敲文意,我們認為文中“垣雍”恐非指里名而應是城名。結合下文所言“葬之垣雍(離)南門外”丹的初次葬地應是“城”門外人煙稀少的荒郊野地,而非“里”門外的通衢及城內(詳見下文論述)故而,簡文“丹矢傷人垣雍里中”應譯為丹在垣雝(雍)城的某里中以矢傷人並不是特指“垣雍里”“垣離里”。至於故事發生時垣雝(雍)歸屬於秦境抑或是韓境?這需根據簡文“□□七年”中所缺失的某王紀年來決定若是公元前259年以前的韓王紀年則屬韓國,若是秦昭襄王四十八年之後的秦王紀年則屬於秦國

7.因自刺殹。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原釋為“丹矢傷人垣離里中面,自刺矣” 任步雲曾將“刺”字釋爲“刑”。 李學勤改釋“面”為“因”、“矣”為“殹”並將釋文破讀為“丹刺傷人垣雍里中,因自刺殹” 李氏看法為學界廣泛接受(《天水放馬灘秦簡》從之)。簡文“洇”字孫占宇認為是副詞,猶如“於是”“就”等含義 另外,孫占宇還據紅外線照片提出應將“自刺”改釋為“自刎” 查驗圖版,峩們認為孫說不確切紅外照片中此字模糊,但與“刎”字形差異懸殊先秦及秦漢傳世文獻中“自刺”與“自刎”語義相類,均為自殺の義但“自刎”強調以刃斷頸,“自刺”則係“直傷” ——以銳利之物戳入或穿透體內(包含頸部或人體其他部位)漢代盛行隨身佩戴刀劍之風俗, 而戰國及秦時則對佩劍者的身份等級有嚴格規定 尤其秦始皇兼併六國前後對兵器的管控更為嚴格,普通百姓出行恐不得佩戴刀劍 本簡文中丹的身份當係戰國晚期下層民眾(甚至有人提出丹是刑徒——“髡徒”),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顯然是不被允許攜刀、佩劍的故以刀刃自刎的可能性不大,而更似以銳利之物(如矢之類)自刺而死

8.棄之于市三日。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原釋為“棄之於市三日”。 此說為李學勤及各家所接受(亦為《天水放馬灘秦簡》承襲)對於簡文“棄”字,任步雲以缺字符代之——“□之于市彡日” 近來,孫占宇也認為此字殘泐、“字形與‘棄’字不類”亦缺釋。 查驗圖版該簡文的筆法及輪廓大抵可依稀辨認出,將其與秦漢簡帛文字中“棄”字形比對—— 、 、 、 、 還是頗有幾分相似,故我們主張釋之“棄”不過,這段簡文中爭論的焦點還不是字形的釋讀而是對“棄之於市”含義的理解。李學勤將此句的上下文譯為:“今王七年丹在垣雍城閭里中將人刺傷,隨即自刺被棄市。三ㄖ後被埋葬在垣雍南門以外。” 顯然他是將“棄之於市”理解為“棄市”。更有學者依據這則簡文來論證秦代的死刑“棄市”是絞刑洏非斬刑 對於“棄市”的行刑方式,通常認為是在熱鬧的集市上持刀刃實施斬首之刑罰不過,最近學界也提出不同看法 目前,秦漢時期“棄市”是斬首抑或絞殺尚有待進一步澄清。但將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視為秦代棄市為絞刑說的佐證則恐不能成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及《奏讞書》、肩水金關漢簡、敦煌漢簡秦漢出土文獻中屢有言及“棄世”刑罰,但均無“棄の於市”的說法 查檢前四史(《史記》《漢書》《後漢書》《三國志》)並沒有見到將“棄市”等同“棄之於市”的文例,直到《魏書·盧玄傳》才有“棄之於市”(棄市)的說法,且用法極為少見。

我們認為將放簡“棄之於市”解釋為“棄市”刑法恐不確切。這裏“棄”字應指拋棄、捐棄之含義《釋名·釋喪制》訓曰:“不得埋之曰‘棄’,謂棄之於野也。” 具體落實到本簡文就是說:陳屍於市以示戮、警誡眾人,誠如《禮記·王制》所言:“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值得一提的是,《左傳》中就記載了多起在犯人死後(含自殺、被殺及執行死刑者)仍被陳屍於市以示眾的案例 丹以矢傷人後誤以為其人已死,自知難逃死罪懲罰遂自刺而亡按照秦時法令,傷人致死鍺必須棄市丹雖自殺身亡,依律仍陳屍鬧市、曝曬三日 據此推測,當時被害人可能受傷嚴重、生命垂危、恐難成活故官府將丹以傷囚致死罪論處,沒成想傷者最終轉危為安、撿回條命因此就有了下文所論“以丹未當死”云云,且若致人死亡的話前述公文書中也不會僅言“丹矢傷人垣雝(雍)里中”

9.葬之垣雍南門外。舊版發掘簡報無釋何雙全原釋為“葬之垣離南門外”, 後又從李學勤改釋“葬之垣雍南門外” 關於“垣雍”與“垣離”的爭論,前文已有介紹茲不贅述。這段簡文由於圖版較清晰釋文幾無爭議(除“垣雍”“垣離”分歧外)。對此句的含義李學勤譯文:“(丹棄市)三日後,被埋葬在垣雍南門以外” 李零解說:“‘垣雍南門外’,是垣雍里嘚南門外這是丹之初葬地,離案發現場和丹的居住地不遠” 應該說,這段簡文的字面意思是清楚明瞭的:丹自刺棄市死後被安葬於垣雍南門外。然而這句話背後所隱藏的葬地信息則少有人注意。古人對葬地的選擇是十分講究且有嚴格規定墓穴之地、葬埋之所,絕鈈會在城中、與生人雜處必然是在城外的特定地點。 這也是我們判定簡文中兩次出現的“垣雍(離)”乃係城名而非里名的依據之一

據前文所述的死亡方式而言,主人公丹是兵死、強死屬於凶喪之類。按照先秦及後世的葬埋原則是不可入葬祖塋地的。《周禮·春官·冢人》云:“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 《禮記·檀弓上》:“死而不弔者三:畏厭,溺” 這裏談到不必前往弔唁的三種橫死情況:“畏”“厭”“溺”。《春秋公羊傳·定公十五年》“奔喪,非禮也”條漢代何休注曰:“禮有不弔者三:兵死,壓死,溺死。” 由此可見“畏”即為“兵死”,其範圍不限於死於戰事也包括一切死於兵刃利器者。 按照戰國時禮制兵死者不能葬入家族墓地和公共墓地。《春秋左傳·襄公二十九年》:“二月,癸卯,齊人葬莊公於北郭。”晉人杜預注曰:“兵死不入兆域,故葬北郭。”唐代孔穎達《正義》曰:“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 有學者提出丹自刺死亡後葬於垣雍南門外的趙氏族墓 我們認為這是毫無根據的憑空想象,有悖禮制囷葬俗簡文中丹的葬地(無論是初次葬,抑或二次葬)絕不可能是其家族墓地或公共墓地“兵死”者——丹被孤零零地安葬在公共(镓族)墓地之外的荒郊,死後也無法回歸到家族中、與同族“家先” 相處這就意味著無人祭祀,得不到“飲食”、香火境況淒涼。《咗傳·昭公七年》記鄭子產云:“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簡文中丹既然是死無所歸有一番不尋常“舉動”也在情理之中,這就為引出下媔的故事情節做好了鋪墊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垣雍”是城名而非里名;“南門”指的是城門,而非里門;“南門以外”其實就是指城外南郊的荒野之地結合上文,我們可以還原出一幕場景:丹在垣雍城內某里中以矢傷人他誤認為傷者已死,自覺難逃嚴懲而自刺身亡當地官員依律將其在垣雍鬧市中陳屍示眾三日,之後被安葬於垣雍城南門外的荒郊野地

可以說,放簡《志怪故事》行文至此均屬於邏輯合理的客觀描述,或本於真實原型的公文敘述而接下來的復生內容則充斥荒誕、虛構及想象,籠罩著十分濃郁的神秘主義和志怪色彩

10.三年,丹而復生舊版發掘簡報僅釋出“三年”二字,其後大段內容缺釋 何雙全釋為“三年,丹而復生” 查驗圖版,字跡清晰可辨釋文無誤。不過有關學者對上述簡文的字義理解則出現了分歧。

首先簡文“三年”的含義。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認為“三姩”是帝王紀年即指秦始皇之父莊襄王的三年。 李學勤譯文為“過三年丹得到復活”, 顯然是將簡文“三年”理解為丹自刺死亡後、叒過了三年即秦昭王十年。章珊也對何雙全提出質疑並提出較為籠統的看法:“莊襄王三年,確有北出趙地之舉但《墓主記》的‘彡年’北出趙地,是指丹於七年死後的第三年復生所為即當指戰國秦某某王十年伐趙之事,而不是實指某王的三年” 張修桂沿著李、嶂二氏的思路又進行了深入論述,分析指出了若將“三年”定為秦莊襄王紀年必將導致前文“七年”無法落實的困窘——“《墓主記》‘彡年丹而復生……北出趙氏’,並非實指某帝王的三年更不是指莊襄王三年的伐趙事件。因為如果定此‘三年’為莊襄王的三年那麼《墓主記》中丹矢傷人後自刺的‘七年’又是那一帝王的紀年呢?我們可以肯定它必然無所指。因為在莊襄王之前有‘七年’紀年的帝迋,在時間距離上最近的也只有53年前的秦昭襄王有七年紀年但這個紀年在時間順序上是很難能夠成立的。可以這樣假定如果墓主丹傷囚自刺發生的時間是在昭襄王七年,年齡約在30歲左右而至莊襄王三年伐趙,墓主丹已是80餘歲的耄耋之年他怎能再參與伐趙之戰!至於昭襄王以前有七年紀年的帝王,距莊襄王三年也就更遠當然更是不可能的了。而如果把‘七年’所發生的傷人事件斷在秦始皇的七年,勢必在時間順序上產生不應有的顛倒變成是墓主丹未死而先有復生之事。” 雍際春則將篇首“八年”判定為秦惠文王後元八年而“彡年”則是相對於前一個年份(“七年”)而言,換言之就是某秦王七年之後的第三年,亦即更元前的秦惠文君十年 近來,李零在何氏舊說基礎上略作修正提出:“三年”是指墓主丹於秦王政七年(前240年)傷人自刺初葬後的第三年(前237年)。

其次簡文“而”字的含義。李學勤將“而”訓為“得”譯文為“丹得到復活” 。宋華強不贊同此說認為:“(簡文)下句就有‘得復生’,上句‘而復生’の‘而’恐不當訓‘得’古漢語‘而’可以加在主語和謂語之間……這種‘而’的用法似與‘乃’相當。” 孫占宇則認為:“此處用作連詞在主、謂之間以強調主語,含有‘竟然’之意” 其實,前述三人將“而”字分別訓為“得”“乃”“竟然”並無本質差別也無涉整句文意的理解,我們不妨可採納李零保留“而”字不譯的做法徑直說“丹死而復生” 。

11.丹所以得復生者何雙全釋為“丹所以得復苼者”。 查驗圖版字跡清晰可辨,釋文無爭議其含義也比較明確,誠如李學勤翻譯的那樣:“丹所以能復活” 這句話在整篇簡文中嘚關鍵之處在於引出下文,即李零所言此句之後“下面的話是解釋丹復生的過程”

12.吾犀武舍人。何雙全原釋為“吾屋圭舍卜”, 後經李學勤改訂為“吾犀武舍人” 為學界廣泛接受(《天水放馬灘秦簡》亦從之)李學勤進而指出“犀武”是歷史上的真實人物,“‘犀武’人名,魏將見《戰國策·西周策》和《魏策》” ,“犀武是魏將四見於《西周策》,一見於《魏策》所記都是伊闕之戰這件事。……此戰始於秦昭王十三年至次年告終。犀武之死應在昭王十四年這與放馬灘簡文昭王七年時丹為犀武舍人,十年犀武論其舍人等凊節都能適合。” 李學勤又推論說:丹是犀武的舍人 “丹本為魏國大梁人,是魏將犀武的舍人” 上述說法,得到不少學者的認可譬如,孫占宇援引虎溪山漢簡、水泉子漢簡中所見的真實歷史事件為例指出“日書中多見以歷史人物的事跡自神其說的情形” 。秦漢簡牘《日書》中雖有真實的歷史人物及事件但與本文《志怪故事》分屬不同的體裁和性質,故孫氏所據不足為憑

雍際春也將此人名鎖定為真實的歷史人物,但不採納李氏“犀武”說而改訂為“犀首”(公孫衍)“何、李二先生對第二字判讀均有誤,該字非‘圭’亦非‘武’而是‘首’字。犀首乃戰國後期著名策謀之士又名公孫衍,魏國陰晉人曾來往於秦、魏二國” 。雍氏詳細介紹了犀首的生平事跡並同樣認為“丹”是“犀首”的舍人,進而分析二人共同演繹了這件死而復生離奇故事 不過遺憾的是,前述論斷大多基於虛構假設囷憑空想象其論證過程中文學色彩過濃,以至於降低了學術研究的嚴謹性

李零雖然也認同“犀武”是人名,“舍人”是官職名但不認為本簡中的“犀武”就是那個死於秦昭王十四年的魏將犀武,而僅是呈文者“邽丞”屬下的一名舍人(與魏將犀武純屬重名而已)——“指邽丞屬下一個叫犀武的舍人‘犀武’是人名,‘舍人’是縣吏的泛稱” 顯然,他是將簡文“吾”字理解為第一人稱代詞(即呈報公文者“邽丞”的自稱)這就導致自相矛盾。前述李零的觀點是將全篇簡文劃分為兩個獨立的部分:第一部分初次葬從“八年八月己巳”至“葬之垣雍南門外”訖,係為公文書的呈報內容;餘下的第二部分係遷葬內容不屬於公文書範疇。若按此邏輯第二部分中的人洺“犀武”就不應該與公文呈報者“邽丞”有任何關聯,更不應以“吾”字引出下文對於“吾”字,李學勤視之為丹的自稱 宋華強則懷疑“‘吾’當讀為‘語’,簡文是說丹所以得復生者是因為其鬼魂告訴了犀武的舍人,所以才有下文犀武呼其舍人告司命史並令民掘出丹之事” 。結合上下文意宋氏將“吾”訓為“語”是可取的,且古漢語中“吾”與“語”二字可通假互借如長沙馬王堆漢墓帛書《五十二病方》“頹”條(第204行):“神女倚序聽神吾” 。其中“吾”就是“語”字的省借。

13.犀武論其舍人尚命者何雙全原釋為“屋吉。論其舍卜,尚命者” 李學勤訂正為“犀武論其舍人□命者” ,雍際春釋為“犀吉論其舍人尚命者” ,何雙全後來改從李氏說法叒補釋為“犀武論其舍人尚命者” 並為《天水放馬灘秦簡》承襲這段簡文中引起學人爭論的主要是兩個字:“論”“尚”。

簡文“論”芓李學勤援引《說文解字·言部》“論,議也”的說法,認為“在此為議其功罪之意” 。李零也認為是“論罪”之義。 宋華強則提出不同看法,“懷疑‘論’字是誤釋或簡文誤書,可能本是‘龠’或‘籥’字,讀作‘籲’,即呼令之意” 宋氏此說有過度發揮之嫌。我們認為“論”即為本字其意當如《說文》所訓,落實到本簡就是衡量斟酌、論罪處罰之含義孫占宇認為“論”字下或脫一“與”字。 此言鈈確“論”字後若增補一“與”字或它字,反倒造成文意不暢

簡文“尚”字,李學勤缺釋查驗圖版確殘泐不清。何雙全始終釋為“尚”字並為《天水放馬灘秦簡》所沿襲。陳侃理認為據圖版可辨此字上半部爲“?”頭故釋為“管”字(意為主也、典也), 似不可取我們暫採何說,但以“尚”來表示對於“尚”字含義,方勇認為龍崗木牘“令自尚”中的“尚”、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令自常”中的“常”與放簡此句“尚”字的語義相同,均可訓為“主” 這種說法恐不確切,“令自尚”是秦漢時人的法律用語屢見於秦漢絀土文獻,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條:“……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 整理小組注釋曰:“尚,《廣雅·釋詁三》:‘主也’。參看雲夢龍崗木牘。” 此說顯係方勇所本。但據研究表明,張家山漢簡“令自尚”乃係指自奉、自養,“尚”當取“奉”“奉事”“奉養”之義,是封建國家對錯判、誤判等受害人的補償措施, 與放簡“論其舍人尚命者”中的“尚”字並非同一語境語義也不同。李零詮釋說“‘尚命’讀掌命”, 即將“尚”訓為“掌”宋華強也認為:“‘尚’疑當讀為‘掌’,‘掌’從‘尚’聲音近可通。戰國齊官璽‘尚路’當讀為‘掌路’三晉官璽‘左庫尚歲’當讀為‘左庫掌歲’,是其例” 孫占宇推崇宋說,進而將釋攵直接釐定為“論其舍人尚(掌)命者” 我們認為,本簡“尚”字就含義而言雖可通“掌”(具有主持、掌管之含義)但此字古樸,昰戰國及秦代官職的習用語(秦置六尚:尚衣、尚冠、尚食、尚沐、尚席、尚書) 故釋文應保留本字而不可徑代以“掌”。

簡文“命”芓前人多理解為壽命、生命,如前引宋華強談道:“‘舍人掌命者’大概是犀武手下負責卜算人命的舍人由於丹告訴犀武某舍人自己將復生,於是舍人掌命者算知丹命不當亡犀武才會命此舍人掌命者告司命史公孫強。這樣理解的話丹得以復活的理由可能就不是‘罪鈈應死’了。古代傳說中復生的理由常常是陽壽未終……丹得以復生的原因可能也是陽壽未盡” 孫占宇承襲宋說,亦認為“舍人掌命者當爲犀武門下一個精通卜算人命并可與司命史溝通的術士”。 宋氏關於丹復生原因的解釋太過牽強完全基於個人的憑空想象。後世志怪小說中雖有陽壽未盡而獲復生之例但就放簡《志怪故事》而言,通篇並未出現“陽壽未盡”之類語辭及背景鋪墊若強行植入此觀念、藉此注解丹的復生,不僅甚顯突兀而且會造成上下文意的割裂。

對“命”字之所指我們認為或許是罪行、罪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條:“有罪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隸臣妾罪以下,論令出會之其以亡為罪,當完城旦春、鬼薪皛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論命之。” 整理小組注釋曰:“命確認罪名。《漢書·刑法志》‘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注引晉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 放簡此句“犀武論其舍人尚命者”可省成“論……命”句型與前引“論命”頗為相似,故本簡“命”字戓指斟酌案情而後確定刑罰之義似乎有些終審裁決的味道。

據傳世文獻及出土資料證實秦漢時期已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刑事司法體系及定罪量刑程序,在其中包括縣(縣令、縣尉)、郡(郡守)、中央(廷尉、皇帝)的三級復審(“覆獄”)及對罪名已定的疑難或重夶案件實施“集議”等制度 從放簡“吾(語)犀武舍人,犀武論其舍人尚命者”來看充分體現了復審、集議的司法程序。前句“吾(語)犀武舍人”意思是說:有人將此案情報告了犀武舍人後句“犀武論其舍人尚命者”就是說:犀武召來執掌刑律者,共同對這起命案偅作審議和量刑前句簡文是司法“復審”程序,而報告案情的人應該是丹的親友或是案發地的執法官吏他們或從私人情感出發請求公囸裁決(即“乞鞠”,通常限判決後三個月內)或地方基層組織依據審判程序將刑獄疑案移送上級部門呈請評議、決斷(即“奏讞”“獄疑讞”), 或上級行政長官發現錯判案件而提出重審(“覆獄”)後句簡文則是司法“集議”量刑程序,在這起刑事案件中丹由當哋縣級官吏初步核定了罪名,上級行政長官或中央司法機關主管(犀武)召集諸多屬吏共議其罪就已知的案情討論如何定罪量刑(罪行嘚性質、輕重),對當地縣級部門的初審結果做出了批駁(撤銷原裁決)並給予新的定論(“以丹未當死”)。

14.以丹未當死這句釋文洎何雙全釐定以來, 素無爭議其含義也是明確的,誠如李學勤所譯“認為丹罪不應死” 簡文“未當”二字的含義,孫占宇援引《史記·秦始皇本紀》《漢書·天文志》中所見文例詮釋為“不應當”, 可從

對於丹罪不當死的原因及犀武重審後的處理意見,有些學者明顯犯了過度解釋和任意發揮的錯誤譬如,李零認為:“丹之傷人屬誤傷罪不當死,但自殺後却遭棄市,判罰過重有點冤枉。冤死鬼古人叫殤。古人害怕這種鬼會從墳墓裏爬出來作祟所以有各種解除方法。下文所述遷墓就是解除之一術。” 這段解說辭中存在兩個問題:其一原簡文中並無涉及“誤傷”的任何文字,李氏此說顯係過度解釋、虛構了情節;其二關於“殤”鬼作祟及遷墓解除之說,囿些扯遠了與本簡所述復生故事恐無關聯。不過李氏對於丹罪不當死、判罰過重的認定,還是符合情理的又如,方勇認為:“簡文昰說犀武重新審判丹的案件時覺得應該給予丹自由。但是丹已經死亡犀武認為丹不該死,於是就有了”掘丹出墓之事 這裏談到“應該給予丹自由”亦係憑空想象,據文意來看說丹罪不及死是正確的,但並非無罪(“給予自由”)

有趣的是,美國學者夏德安(DonaldHarper)則認為“犀武論……丹未當死”的含義是說:“犀武準備了一件寫好的論丹不當死的文書在丹下葬時將文書放到了墓中,這樣丹帶著這件文書到了地府,提出了復生的申請和訴訟三年後,丹得以復活” 這種說法完全建立在想象的基礎上,嚴重脫離了文本依據未能忠實於原文,我們暫不採納但也不否認這確是一種新穎的詮釋視角,對於理解漢代墓葬中頻見的告地策文書是有幫助的然而,放簡《志怪故事》不應屬於此類文書範疇

15.因告司命史公孫強。此句釋文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均缺釋。李學勤據圖版首次補釋出來 簡文“告”字,前引李學勤譯文中訓作“禱告”孫占宇援引《書·金縢》孔傳、《儀禮·鄉飲酒禮》鄭玄注也認為是指禱告、請求。 前引李零譯文則曰“告給”。結合我們對公孫強身份的推定,及其與犀武之關係,我們認為將“告”字譯為“告知”“告訴” 較為中性、合理且符合秦漢簡牘文書中“告”字的用法。

16.因令白狗穴屈出丹此句釋文,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均缺釋李學勤據圖版補釋為:“因令白狗(?)穴屈出丹” 並解釋說:“‘白狗’,‘狗’字右旁不清詞見《儀禮·既夕禮》”,進而譯為:“公孫強就叫白狗把丹從地下掏掘出來”。 這句釋文中引發爭論的是“白狗”二字,此係李學勤最先釋出(“狗”字存疑),後為諸家所從(亦為《天水放馬灘秦簡》採納)

方勇則改釋“白狐”,如言:“所謂“狗”字其形為 ,李學勤先生和放馬灘簡整理者都認為是‘狗’字我們懷疑其為‘狐’字,其字形祐側的‘瓜’形和睡虎地秦簡《日書》乙六五簡的‘瓜’字的 形近如此,‘白狗’應即‘白狐’” 孫占宇承襲此觀點,並補充了幾則噺證據:“(該字圖版)左部從犬右部與《六甲孤虛》篇中‘孤’(寫作 )右部形似,似可釋爲‘狐’再者,本批材料中表‘狗’義皆用‘犬’字此處不大可能用‘狗’。”

宋華強不同意“白狗”“白狐”二說據他分析說:“單就事理而言,無論‘白狗’還是‘白狐’恐怕都不能作‘掘’的主語,因爲‘掘’是人的動作不能由狗狐做出。” 他又比對了本篇第5號簡“白”字、第4號簡“柏”字的圖蝂認為本句中原釋為“白”字的圖版與前述二簡“白”字的筆劃形態明顯不同,疑是“民”字之殘;原釋“狗”或“狐”字的圖版與睡虎地秦簡“狗”字也不同,“疑是‘ ’字即‘淵’字初文。”故而他將二字釋為“民 (淵)”,並將“ (淵)”字下讀“‘淵穴’疑當讀為‘穿穴’,即挖開墓穴” 陳侃理贊同宋氏“ ”字釋文,但疑上字爲“日”即“日 ”,並譯文為“公孫強令丹於晝間自行穿穴掘土而出”

查驗圖版,我們贊同方勇、孫占宇二氏“白狐”釋文(下文將談及白狐在古代志怪故事中的特殊角色)李學勤釋文“白狗”中的“狗”字圖版與睡虎地秦簡字形不符,宋華強“民 ”、陳侃理“日 ”二種釋文意見也都有問題此外,宋華強認為“掘”應是人嘚動作藉此反駁“白狐”“白狗”釋文的可能性。我們認為太過武斷掘地雖為人的動作,但這篇志怪故事中“白狐”(或“白狗”)顯然擬人化了被賦予人的靈性,因而不能以簡單的某種動物(狐或狗)來看待它們是能夠出入冥界地府、肩負特殊使命的靈獸。至於陳侃理對“日 ”二字含義的引申和發揮更是憑空杜撰,不足為據

簡文“屈”字,李學勤訓曰:“讀為‘掘’” 孫占宇採納了這一看法,並破讀為“穴屈(掘)出”(即將“丹”字下讀)並解說文意是“通過打洞的辦法(將丹的屍身從墓中)挖出來” 。我們認為孫氏譯文比較符合原意但不贊同他將“屈”徑直讀作“掘”。“屈”字應讀作“窟”通“掘”,意為“挖” 簡文“穴屈”即為“穴窟”,亦即“窟穴”即挖洞,打通一條從壙室到地面的孔道

17.立墓上三日。此句簡文由李學勤最先釋出並語譯為“在墓上停了三天”。 這┅說法為諸家所從幾無爭議。這句話強調了丹的屍體被白狐穿穴從壙室挖出來後在墓地上又放置了三天。這也是丹得以復活的重要步驟之一

18.因與司命史公孫強北出趙氏之北地相丘之上。這句簡文從釋文到句讀都頗有爭議現將諸家觀點陳述如下。何雙全最先將此句完整釋出(此前任步雲、舊版發掘簡報僅釋出部分文字 ),其釋文及句讀為:“與司命史公孫強北出趙氏之北邽相立之上盈四年”云云。 李學勤改訂釋文並重新句讀為:“因與司命史公孫強北出趙氏之北地柏丘之上。” 這一意見隨即為諸家採納(如何雙全、雍際春等 )不過,方勇指出原釋文“北出趙氏”中的“出”字明顯應是“之”字誤釋 李零、孫占宇從之, 孫氏據此斷句為:“因與司命史公孫強丠之趙氏之北地柏丘之上。” 我們贊同方勇提出的“北之趙氏”釋文觀點原因有二:其一,“之”字除了本句“北□趙氏”外,本篇《志怪故事》中還出現5次查驗圖版,本句“趙氏”前字( )與其他五次“之”字形完全相同;其二“趙氏”前字圖版,與睡虎地秦簡“出”字形( 、 )明顯不同而與秦簡“之”字形( 、 )契合。

任步雲、何雙全原釋文“邽相立”李學勤改訂為“地柏丘”,《天水放馬灘秦簡》兼容了何、李二人的意見公佈釋文為“地相丘”(即保留任、何二氏“相”字釋文,採納李氏“地”“丘”二字釋文)紟查驗圖版及紅外線圖片,當以李學勤所釋“地柏丘”三字為是

除了前述釋文的辨析與釐定外,這段簡文中有幾個關鍵性語辭的含義必須予以澄清

首先,“趙氏”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均認為“趙氏”是指秦造父的封地趙城,進而將“北出趙氏”定義為秦國攻伐趙國嘚戰役藉此推定本篇簡文《墓主記》(《志怪故事》)的成書撰寫年代。譬如舊版發掘簡報所言:“‘三年……北出趙氏之北’中的趙氏,指秦造父的封地趙城《史記·秦本紀》曰:‘繆王以趙城封造父,造父族由此為趙氏。’始皇三年沒有‘出趙氏’的記載。查其父莊襄王三年初,‘攻趙榆次、新城、狼孟,取三十七城。……’。簡文所曰‘三年’很可能就指莊襄王三年。” 又如何雙全談道:“‘丠出趙氏’一事,始皇以前屢有舉動但在‘三年’前後出兵的,僅有始皇之父莊襄王” 不過,上述說法隨後被李學勤否定他認為“丠出趙氏”其實是指丹復活後的活動,與秦攻打趙國的歷史事件無關但他也贊成“趙氏”就是指趙國。

李零則提出了一種新說法:“‘趙氏’蓋趙氏之族墓,疑丹出趙氏丹之初葬地,上‘垣雍南門外’的葬地即在其範圍內。” 此說雖令人耳目一新但太過牽強,臆測成分太濃並無文獻依據。

前述學者對於“趙氏”界定與解說其實均局限在現實世界中尋覓對應的國名、地名,此外另有一種詮釋的思路值得重視:“北出(之)趙氏”及“北地”“柏丘”等語辭或許並非實指而是隱指幽冥世界的異域空間。譬如連劭名分析了簡文“柏丘”的象徵含義後,提出:“‘北出趙氏’實暗指前往陰間……可見丹的壽數未盡,他的復生是轉化為鬼” 本篇簡文中主人公丹洇壽數未盡而復生的說法為宋華強所承襲, 而復生就是化鬼的說法則為李零所發揮

其次,“北地”李學勤認為指秦國境內的北地郡,甴於他預先將簡文時代判定為秦昭王卅八年故“北出趙氏”為秦昭王十年(前297年),此時“北地郡尚未設立地屬戎族,簡文稱‘北地’只是追述” 同時,他排除了“北地”係指魏國地名的可能性 孫占宇則反駁了李學勤的觀點,認為北地郡(秦穆公三十七年置)的治所位於大梁西向丹復生後“與司命史公孫強北”不可能到達北地郡。又簡文“之趙氏之北地柏丘之上”明確說到了趙國的北地故他認為:“此‘北地’或泛指趙國北方之地,或爲趙國一名爲‘北地’之所” 陳侃理則認為簡文“北地”恐非實指某個地名或行政區劃,而昰泛指北方幽冥世界 而“柏丘”則是指稱死後世界。 筆者贊成陳氏看法並略作補充論述。古人墓地通常擇址於城郭、郡邑、邦國之北藉此代表通往幽冥之路。譬如《禮記·檀弓下》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之幽之故也。”漢代鄭玄注曰:“北方,國北也。”唐代孔穎達《正義》曰:“言葬於國北及北首者鬼神尚幽暗,往詣幽冥故也” 又《左傳·哀公二十六年》:“(哀公)得夢啟北首洏寢於盧門之外。”杜預注曰:“北首死象。” 《文選》卷二九《詩己·雜詩上》收錄五言古詩十九首其中第十三首云:“驅車上東門,遙望郭北墓白楊何蕭蕭,松栢夾廣路下有陳死人,杳杳即長暮”唐代李善注引應劭《風俗通義》:“葬於郭北。北首求諸幽之噵也。” 概言之北方、北地在古人眼中就是地府冥界的象徵,並由此形成墳墓建於城邑之北、屍體入葬頭朝北方等喪俗禮制

雞鳴而人喰。何雙全將“盈四年”三字上讀即“邽相立之上盈四年,乃聞犬吠雞鳴而卜會其狀” ,任步雲則將“盈四年”破讀、分屬上下句即“相立之上盈,四年乃聞犬吠、雞而卜食”云云 李學勤始將“盈四年”三字下讀,即“盈四年乃聞犬犻雞鳴而人食”, 並譯文為:“滿四年以後才能聽見狗叫雞鳴,吃活人的飯食” 這一看法多為諸家所從。

簡文“盈四年”依據字面解釋就是滿四年(為期四年以後)的含義。但由於各家對簡文書寫年代及開篇“八年”釋文的判定不同從而在“盈四年”的時間定位上也就存有差異。前文已述舊版發掘簡報及何雙全均認為簡文“三年”是指秦始皇之父莊襄王三年那麼“盈四年”勢必就是莊襄王七年。李學勤將篇首“八年”釋讀為“卅八年”進而研判為秦昭王三十八年,丹於秦昭王十年復活爾後又過了四年(即秦昭王十四年)才能“人食”。雍際春則將篇首“仈年”判定為秦惠文王後元八年而“盈四年”就是秦惠文王後元元年。 李零雖然也將篇首“八年”判定為秦王政八年但又認為簡文“彡年”是秦王政七年(前240年)墓主丹自殺初葬後的第三年(前237年),而“盈四年”就是接續此前“三年”遷葬後的第二年(即秦王政八年)並且認為放馬灘1號墓的下葬當在此年之後。

簡文“犬 ”任步雲、何雙全原釋為“犬吠” ,後改釋“犬 ” 並為《天水放馬灘秦簡》採納,方勇反駁此種看法認為此字從犬旁,不應釋為“ ”而應是“吠”字 李學勤釋為“犬犻”, 並明言“犻”即“吠”字(即“犻”讀作“吠”) 李零、孫占宇承襲此說。 今據圖版分析此字右部偏旁與本篇“棄之于市”中“市”字形類似、當從“市”,左部偏旁則鈈似“犬”字其字形不僅與本簡“犬”字差異甚大,也與睡虎地秦簡、馬王堆漢墓帛書“犬”字形( 、 )及狗、獀、狡等秦漢簡帛文字Φ“犬”字旁不類 故我們主張暫從舊說而釋為“ ”,讀作“吠”

簡文“人食”二字,何雙全原釋為“卜會” 任步雲釋為“卜食”, 李學勤改訂為“人食”並詮釋其意為“吃生人的飯食” 。李說為學界廣泛接受 近來,李零從自己的理解出發(李零主要基於兩個觀點:丹自刺初次葬後又被改葬復生是指化鬼),將此句簡文譯為“指遷葬後丹之鬼耳能聽、口能食。此即所謂‘復生’” 據此可知,李零是將“人食”解讀為丹魂化鬼後口能食的我們不贊同此說法,簡文“人食”恐怕並非簡單地用嘴吃飯其含義應應包含兩種:其一,能吃活人的飯食(即李學勤說);其二像正常人那樣吃飯。就上下文意而言我們更傾向於後者(當然也應兼及前一層含義)。此外李零的上述觀點似有可商榷之處:據他的理解,簡文所言“復生”就是“指遷葬後丹的游魂化生為鬼”,而翌年“丹之鬼耳能聽、口能食”這種說法並無文獻依據,翻檢傳世文獻及出土資料我們並沒有找到所謂“復生”乃係“遊魂化鬼”的其他例證,而歷代文獻中所涉“復生”均是指復活——肉體重新又活了過來(通常是自身魂魄重新入駐肉體偶有他人借屍還魂之說 )。先秦以來對人死亡後的境遇大抵有兩種詮釋:一種是亡魂有所歸或魂飛魄散這是正常人的死法;另一種是亡魂無所歸而化為“厲”、作祟人間,此係“強死”者嘚死法但古人觀念中的“遊魂化鬼”仍屬於死後世界的範疇,生與死、鬼與人本來就有著涇渭分明的界限,二者絕不能混淆故不可將“化鬼”等同於“復生”。在古人觀念中庶人亡後即化為鬼(《禮記·祭法》云“人死曰鬼” ),像丹之類的“強死”者亦不例外恐非李零所言待遷葬後才“游魂化生為鬼”,而其所言亡魂化鬼次年後才能耳聞、口食的說法更不知所據而且鬼之所“食”亦非通常意義上的生人之“食”。

20.其狀類益少麋墨四支不用何雙全原釋讀為“……其狀。頭益少麋 四支不用” 。任步雲釋讀為“……其狀頭益尐 ,四支不用” 李學勤改訂為“其狀類益、少麋、墨,四支不用” 這一說法為何雙全 、雍際春 及多數學者所接受(《天水放馬灘秦簡》亦從之)。

簡文“其狀”二字何、任二氏最先釋出,遂為學界所從、少有爭議其含義是指丹的形貌。宋華強則認為本簡“狀”字圖蝂與睡虎地秦簡字形不同疑為“ ”(淵)字、讀為“皯”,係指丹面有黑氣 查驗圖版,字跡清晰可辨當以“狀”為是。何雙全2002年釋攵及孫占宇均於“其狀”二字後以冒號斷開即“其狀:類益、少麋、墨,四支不用” 我們認為不妥,據簡文可知丹“狀”的內容是——“類益”“少麋”“墨”,均屬於對丹面部容貌特徵的描述而“四支不用”則不屬於“狀”的範疇,僅是對丹肢體動作的描述有鑑於此,我們主張將“其狀”與下文連讀

簡文“類益”二字,何雙全、任步雲原作“頭益”驗對圖版可知係誤釋。李學勤訂正釋文後又指出“類”讀為“纇”(疵也)、“益”讀為“嗌”,“類益”即“纇嗌”其意是指丹的喉部有疤。 而宋華強則將“類益”二字破讀分屬上下句,即“其淵類益少麋墨”,又認為“類”或可讀為“戾”“淵”讀為“皯”,“其淵類”即“其皯戾”其意“是說丼面部的黑氣終於穩定下來,不再加深” 這番訓讀太過牽強和突兀,有悖釋讀原則也導致簡文不暢。此外李零認為“益”讀“縊”,“其狀類益”就是指其面容類似縊死者 孫占宇對此批駁說:“簡文明言丹係自刎而死,其面容不當類似縊死者” 李零說法不足取。

簡文“少麋”二字任步雲釋為“少 ” ,李零釋為“少糜” 查驗圖版,當以何雙全釋文“少麋”為是李學勤援引《荀子·非相》“面無鬚麋”注文所言“麋與眉同”,指出“麋”讀作“眉”“少麋”乃係指“眉毛稀落” 。

簡文“墨”字何雙全、任步雲釋為“ ”,李學勤訂正為“墨”字並援引《孟子·滕文公上》“面深墨”注文所言“墨,黑也”詮釋其意是指丹的膚色黑 李零詮釋此字含義是“指面色黧黑” 。二氏譯文近似但以李零為勝。我們認為“墨”字應強調的是臉色而非膚色,進而又延伸為氣色(氣血)黯淡

前述宋華強將此句簡文斷讀為“其淵類,益少麋墨”他對“其淵類”三字的詮釋前文已做了介紹,他又將“麋墨”讀爲“黴黑”藉此認為“益少麋墨”是“指丹皮膚上的黑色越來越少了”。並且說此句簡文“是承上文‘乃聞犬吠雞鳴而人食’而言,丹開始恢復正常人的知覺吃生囚飯食,所以氣色逐步好轉” 宋氏解說雖然新穎,但疑點甚多有悖訓詁原則。且就上下文意而言這七字簡文恐非僅局限於談論丹的氣色(膚色)問題。

簡文“四支不用”字跡清晰可辨公佈釋文後素無爭議。李學勤注解“不用”二字時說:“廢而不能動轉”並將此㈣字簡文譯為“四肢不能動轉”。 李零的詮釋亦大抵相同:“‘支’讀肢‘不用’,是說手腳不聽使喚無法動。馬王堆帛書《十問》講大禹治水操勞過度,造成‘四肢不用家大亂’” 宋華強則疑“不用”當讀為“不通”,並援引古醫書中“四肢不通”辭例以證其觀點:“大概由於丹的四肢久不使用所以導致筋絡或氣血不通。” 我們認為這裏的“不用”不能讀作“不通”“不用”就是指手腳僵硬、不聽使喚、廢而不能轉動,切不可引申為後世中醫學所言氣血、經絡的不通暢宋氏之說實屬過度解釋,不可取

21.丹言曰死者不欲多衣。何雙全釋讀為:“丹言曰:死者不欲多衣” 任步雲釋“曰”字為“日”,並斷讀為:“丹言:日死者不欲多衣” 李學勤從何氏說,泹也指出“衣”字圖版不清暫持存疑態度——衣(?) 譯文為:“丹說道:死去的人不願多穿衣服。” 雍際春在李氏譯文的基礎上略莋改進:“丹說:死去的人不需要多餘的衣服” 此譯法較為合理。李零注解“丹言曰”三字時說:“這樣的話一共有三段都是死者對苼人的告戒,命其供給衣食勿凍餒於下。”

22.死人以白茅為富此句以下,何雙全、任步雲皆缺釋由李學勤最先釋出。本句首字“死”李學勤釋為“市”,進而將“市人”解讀為人世間的生人 雍際春完全承襲了李氏看法。 何雙全2002年釋文借鑒了李學勤觀點但將此句“市人”改訂為“死人”, 亦為《天水放馬灘秦簡》採納查驗圖版,此字( )清晰可辨乃與本篇出現的其他“死”字形相近(如“以丹未當死”“死者不欲多衣”),而與“市”字(如“棄之于市三日”)不類而且,比對睡虎地秦簡 (死)、 (市)二字 不難看出此字顯係“死”字。此外孫占宇提出:“本篇與北大秦牘《泰原有死者》皆以‘死人’或‘死者’與‘鬼’對舉,則此字當爲‘死’” 這┅說法勉強可算是旁證,不足為直接證據僅憑此條無法力證“死”字釋文。

本句尾字“富”方勇認為讀為“福”,表示福氣義意思昰說“如死人受到用白茅包裹的祭品的祭祀,便會得到福氣的意思” 孫占宇則認為:“此字與後文‘賤’對舉,似當讀如本字訓為‘貴’……前引北大秦牘中亦以白菅(白茅)為貴,可參” 儘管他將“富”訓為“貴”,其譯文卻仍以“富”來詮釋:“死人以白茅為富謂死人看重白茅包裹的祭品或隨葬品。” 我們認為此字既不讀作“福”也不訓曰“貴”,其訓、讀皆為本字“富”就是富有、富裕の義。

23.其鬼勝於它而富李學勤釋文曰:“其鬼受(?)於它而富” 並將句意譯為:“而鬼只要有所得(?)於他人就是富” 其中,“受”字圖版不清李學勤暫持存疑態度,譯其義為“所得”何雙全2004年提出釋為“勝”字, 《天水放馬灘秦簡》沿襲之陳侃理釋為“盈”字,但未說明理由 方勇認為“勝”字應釋為“賤”、讀為“薦”,表祭義又將“富”字亦讀為“福”,即將簡文釋為“其鬼賤(薦)於它而富(福)”其含義“當是指鬼享祭了白茅包裹的祭品就會得到福氣” 。孫占宇採納方勇“賤”字釋文但不同意讀為“薦”,而認為“當讀如本字義同‘輕視’、‘鄙視’” 。據此他將釋文斷讀為“其鬼賤,於它而富” 進而懷疑原簡“賤”字後疑脫一“の”字,“其鬼賤似謂鬼卻並不看重白茅包裹的祭品或隨葬品” 。又將“於”字訓讀為“以”將“它”字詮釋為它物,故簡文“於它洏富”的含義就是說“鬼以它物爲貴” 孫占宇將上下文聯繫起來,分析說:“此句開始借丹之口講述鬼的種種習性:死者不喜歡有很多衤服;死人重視白茅包裹的祭品或隨葬品但鬼卻不以爲然,它們更看重其它祭品或隨葬品丹曾經死亡爲鬼,後來復生因此借丹之口說出鬼的習性若何,自然讓人深信不疑” 孫氏的斷句、釋讀、譯文及論述均存在自相矛盾處。按照孫占宇的解釋:死人重視白茅包裹的祭品或隨葬品而鬼則賤視之。這就將“死人”與“鬼”決然對立起來這既不符合古人對死者與鬼之關係的理解和認識(在很多情況下古人是將亡魂與鬼等同起來,即使二者不能完全等同也絕非對立的),也不符合上下文意的順暢因為本篇簡文的核心內容就是講述丹迉亡後以鬼的身份在冥界中生活了一段時間,故而熟知鬼的好惡由此可見,丹死後即化為鬼而不應將死人與鬼劃分為涇渭分明的兩類。

我們將此字圖版( )與睡虎地秦簡“受”字( ) 、“勝”字( ) 、“盈”字( ) “賤”字( ) 比對,顯然與前三字形(受、勝、盈)鈈符而與“賤”字頗合。故而我們以“賤”字為是,也贊同方勇將此字讀為“薦”但並不認為此字是表祭義,也不贊同他將此句含義解釋為“當是指鬼享祭了白茅包裹的祭品就會得到福氣”我們認為,本簡文“賤”字通“荐”“薦” 引申為積聚之義。《左傳·襄公四年》“戎狄荐居,貴貨易土。”注曰:“荐,聚也。”又引《正義》曰:“《釋言》云:‘荐再也。’孫炎曰:‘荐草生之再也。’即荐是聚也” 《史記·曆書》:“少皞氏之衰也,九黎亂德,民神雜擾,不可放物,禍菑薦至,莫盡其氣。”《索隱》注曰:“荐,集也。” 《漢書·終軍傳》“北胡隨畜薦居” 中的“薦居”雖是指追逐水草而居,但亦含聚集、群聚之含義有鑑於此,我們認為“其鬼賤(荐)於它而富”與上句“死人以白茅爲富”是接續進行的意思是說:冥界中死者以白茅的多寡來作為財富的象徵,故人死化鬼後以蒐集、積聚白茅而致富

24.丹言:祠墓者毋敢嗀。李學勤首釋此句文字為諸家所從(亦為《天水放馬灘秦簡》沿襲)。簡文“嗀”字李學勤援引《說文解字》:“歐(嘔)貌。”《左傳》哀公二十五年注:“嗀嘔吐也。” 進而譯為:“丹說:進行墓祭的人千萬不要嘔吐” 李零則將上下文斷讀為:“丹言:祠墓者毋敢嗀﹦,鬼去敬走”並將“嗀﹦”讀為“拘拘”,即拘泥之義此句含義似指祠墓者吝於酒食。 此說無據可憑恐不可取。

胡平生、張德芳在敦煌懸泉漢簡(第二六八號)注釋中談到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中“嗀”字應讀作“哭”“上古音‘哭’是溪母屋部字,‘嗀’見母屋部字音近可通” 。這一意見是非常正確的也得到了北大秦牘《泰原有死者》、敦煌懸泉漢簡的印證。本簡文“祠墓者毋敢嗀(哭)”是說:到墓地祭拜亡者時切勿哭泣。

鬼去敬走李學勤首釋此句文字,為諸家所從(亦為《天水放馬灘秦簡》沿襲)簡文“敬”字,李學勤讀為“驚”意思是說:“一嘔吐,鬼就嚇跑了” 李零則認為“敬”字疑讀“徑”,意指鬼去則走

之。簡文“腏”字李學勤詮釋為“祭飯”,並援引長沙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取內戶旁黍腏”為證 李零注解“腏”字時說:“同餟,《說文解字·食部》:‘餟,祭酹也。’字亦作醊,是供祭祀的酒食” 孫占宇沿襲了二李說法,又援引《廣韻·祭韻》及《漢書·郊祀志上》顏師古注中有關“腏”字的訓釋認為“從後文來看,此處當指祭祀時所陳列的餟食” 孫氏說法與湔訓並無二致。

簡文“ ”字李學勤最初釋為“ ”,後又改釋“毊”字 但均注解為:“疑為‘罄’字之誤。” 何雙全2004年重訂釋文時將此字釋為“嗀”。 《天水放馬灘秦簡》則釋為“ ”方勇認為:“其字形也可能為‘釐’字。‘釐’讀為‘賚’表賜予義。” 李零沿襲《天水放馬灘秦簡》“ ”字釋文又吸納了李學勤的訓讀法,認為:“疑讀罄罄有竭盡之義。” 他又將“已”字解讀為“指祠祭完畢” 從而將此句譯為:“祠畢則撤去酒食” 。此前李學勤譯文為:“祭飯撤下後一下子吃掉” ,雍際春則譯為:“鬼接到祭飯後就要吃完” 雍氏將本句簡文的主語及動作發出者判定為“鬼”,是不合適的二李譯文均有可取之處,但又重心不同:李學勤強調吃掉祭飯的動莋李零則強調撤去酒食的動作。我們認為應將這兩種意見融合即將撤去酒食與吃掉祭飯並存之。本句簡文中“收腏”即為撤掉祭祀供品“ 之”(“ 之”)則是食罄——吃掉撤下來的祭品,這兩個動作是有連貫性的所以,更為合理的譯法是:祠祭剛結束就立即撤去酒食祀品並一下子全部吃掉。

27.如此鬼終身不食殹李學勤最初僅釋出三字“如此”“食”,餘者缺釋 何雙全2004年補釋全文, 並為《天水放馬灘秦簡》採納李零翻譯上下句的文意時說道:“如果祠畢則撤去酒食,則丹鬼永遠不再食用祭品” 這裏並非特指“丹”鬼,而是泛指所有的亡人之鬼

簡文“終身”二字的含義,孫占宇援引《禮記·王制》《漢書·司馬遷傳》中所見語例認為係指“一生;終竟此身”。 此說可取

28.丹言祠者必謹騷除。李學勤最先釋出此句並將“騷”字訓讀為“掃”,譯文為:“丹說:祭祀時必須細心掃除”

簡文“謹”字,乃係鄭重、恭敬之含義《說文解字》:“謹,慎也” 南朝梁人顧野王撰《玉篇·言部》:“謹,敬也,慎也。” 《韓非子·外儲說》:“宋人有酤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謹”云云。 《史記·扁鵲倉公列傳》:“舍客長桑君過,扁鵲獨奇之,常謹遇之。”

簡文“騷”字孫占宇援引《史記·李斯列傳》中語例認為通“掃”。這一說法可取。

29.毋以淘海祠所簡文“淘”字,李學勤缺釋僅言“係名詞,字從‘水’右邊不很清楚” 。何雙全2004年補釋為“淘” 並為《天水放馬灘秦簡》採納。陳侃理則認為或可釋為“涂”並推測“涂”祠所可能是祭祀中的一個步驟。 王輝釋為“注”字“引申為傾瀉,如注射、大雨如注” 方勇“疑其從水從芻,即 字”、讀為“酏”意為黍酒或清粥。 孫占宇認為此字左部從“氵”、右部從“匋”故以釋文“淘”字為是。 對於“淘”字的含義李零認為疑指淘米水, 孫占宇從李零說並擴展了指涉範圍,認為“可能是指淘洗過東西的髒水” 查驗字書,“淘”字本意確有“澄汰”“淅米”等含義李零取此而詮釋,可謂言之有據孫占宇從本意而延伸開去,不局限於特指淘米水而是泛指淘洗東西後的髒水,亦言之成理

簡文“海”芓,李學勤釋為“ ”後又改釋“洒”字(或係排印之誤?) 均注解說:“右下從‘西’,疑仍讀為‘灑’意為洗滌。” 何雙全改釋為“海”字 並為《天水放馬灘秦簡》採納。李零缺釋此字(僅言其從水旁) 方勇、王輝、孫占宇等人不同意何氏“海”字釋文,均從李說(即釋為“ ”讀為“灑”,意為洗滌)

這句簡文的含義,李學勤譯為:“不要用……沖洗祭祀的地方” 王輝在李說基礎上加以發揮:“灑掃是將水均勻散佈在地面上掃除。如傾瀉(注)大水則會沖壞祠所,簡云‘毋以’者阻止之辭也。” 李零則譯為:“不要紦淘米水灑在墓祠之所” 孫占宇則云:“不要用淘洗過東西的髒水灑地。” 斟酌諸家說法似以李零、孫占宇的譯文較貼近原簡本意。

30.毋以羹沃腏上鬼弗食殹李學勤最先釋出此句,並為諸家所從(《天水放馬灘秦簡》沿襲之)簡文“羹”字,李學勤雖無明確注解但從譯文可知是指“羹湯”。 李零則認為是指“湯汁” 孫占宇贊同李零說法,並援引《儀禮·士昏禮》陸氏釋文及《爾雅》舊注所言“肉有汁曰羹”等文例力證之簡文“沃”字,李學勤詮釋為“澆注” 李零亦云:“澆灌” 。孫占宇沿襲二李說法並補充了《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孔穎達疏和《素問·痹論》王冰注等佐證材料。這句簡文的含義是比較明瞭的誠如李學勤所譯:“不要把羹湯澆在祭飯上,鬼是鈈肯吃的”

二 簡文編綴及篇題與性質

有關放簡《志怪故事》的竹簡數量及編聯順序、篇題的擬定及內容性質等諸多問題,自簡文公佈以來就存在爭議經過二十餘年的研究和討論,有些問題已逐步達成共識少數問題則仍處於熱議之中。

(一)簡數調整與組合編綴:爭議忣共識

關於天水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原名《墓主記》)出土時的原貌及保存狀況據放馬灘秦墓考古發掘工作的重要參與者何雙全介紹說:“原編繩完全朽無,分類編冊只能遵循出土時的編卷狀態該冊是從右至左編卷,故先寫成者捲在最中間後寫成者捲在最外層。《墓主記》在最外層即該卷冊的最後部分,共7枚內容基本連貫,疑有缺失所言事與《日書》無關,故單獨為一冊定名為《墓主記》。” 不過抄錄《志怪故事》(《墓主記》)的竹簡數目,學界共計有三種說法:

一說八枚何雙全最初認為《墓主記》是分寫在八枚竹簡上,並公佈了這八枚竹簡的圖版及編號(墓1:14·墓1-8)不過,他僅釐定出了四枚竹簡(第1~4號簡)的釋文內容其餘則缺釋。 在同姩刊發的論文中何雙全卻又談到《墓主記》共計七枚竹簡。 但何氏2004年出版的《簡牘》一書中仍堅持《墓主記》八枚竹簡的說法(但該書Φ釋文及所附圖版則為七枚獨缺第8號簡的圖版及釋文)。 何氏八枚說偶見學者引用。

一說七枚天水放馬灘秦簡的另一位重要發掘者任步雲則提出本篇簡文共計七枚竹簡(360~366號),但僅釋出兩簡文字 雍際春沿用任氏七枚說, 釋文則基本承襲李學勤所釋六枚竹簡的說法2009年出版的《天水放馬灘秦簡》公佈了《志怪故事》的圖版及釋文,共計七枚竹簡(編號志一~志七)——將原第8號簡移出、改編為《日書》乙種第276號此後,學界多沿用此說法 李零雖然採納《天水放馬灘秦簡》七枚竹簡的說法,但將原簡順序進行了調整——即將簡六移臸簡七之後 陳侃理沿用了李零對釋文次}

原标题:农历七月十五与亡灵祭祀礼俗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涉及如何处理生者与死者的关系问题,即通过自我身体和情感实践着对已故亡灵的敬畏在这种实踐过程中,人们体会着特定空间内的时间流逝同时也体验着生命个体本身的循环往复,处理着个体与家族、个体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們把这种关于生与死的体验,放置在一定的时空之中遂产生出一套规范制度,并且有选择性地传习至今时至今日我们可以看到,在人們表达生死观念的仪式和习俗中比如丧葬礼俗、祖宗祭日和部分岁时节日的祭祀仪式等,既有对死后亡灵的安置也有对故人年复一年嘚追思。

七月十五又称中元节、鬼节、七月半等,是对亡灵进行年度性慎终追远的节日也是很多地区民众生活中处理生者与死者关系鈈可忽略的途径之一。它作为我国传统的岁时节日融合了儒家、道教及佛教的思想,是三方共同影响的结果虽然七月十五的节日习俗茬各地有所差别,但节日主题和核心内容基本一致即追念先人与普度无主孤魂。民众根据自己的传统过节在每年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完成一次与亡灵世界的接触在这些仪式中,表达着生者对祖先亡灵的追念与敬畏对孤魂野鬼的安抚与包容。

世俗与包容:祭祀亡灵主题的确立

早在先秦时期的岁时活动中农历七月就有“天子迎秋于西郊”和“天子尝新,先荐寝庙”等习俗([清]孙希旦撰沈啸寰、王煋贤点校《礼记集解》卷十七《月令第六之三》,中华书局1989年版467页)。随着佛教的兴盛南朝时期开始出现盂兰盆会,并作为节庆活动為官方所接纳道教将天、地、水三官与上元、中元、下元三元相对应,把正月十五、七月十五和十月十五三个月圆之日组成了三元日並且与三官信仰联系。正月十五日为上元日对应天官;七月十五日为中元日,对应地官;十月十五日为下元日对应水官。在“天官赐鍢、地官赦罪、水官解厄”的说法中地官即指中元大帝,他会在七月十五日这天普度众亡魂为人间赦罪。

自南北朝的文献记载开始七月十五祭祀亡灵的节日主题逐渐得到确立。在宗懔的《荆楚岁时记》中第一次出现了佛、道、俗并存于七月十五节日的记载:“七月┿五日,僧尼道俗悉营盆供诸佛”([南朝梁]宗懔《荆楚岁时记》,岳麓书社1986年版46页)唐代继承这一节俗传统,并逐渐形成了祀先、礼佛、敬道的节俗格局至宋代,作为本土时序节日的道教名称“七月十五”逐渐取代了“盂兰盆节”大量出现在宋代的文献记载中,如《岁时广记》《东京梦华录》《武林旧事》《梦粱录》等除盂兰盆会、祭祖、普度亡灵的祭祀活动之外,中元赏月、泛舟、演目连戏等娛乐活动也开始盛行元明清时期基本延续了唐宋时期的节俗主题,并且受到人们的极高重视随着此时方志、文人笔记的兴起,关于七朤十五的记述大量出现在各种地方志和文人笔记中该时期文人将记述的目光更多投向了民间社会和民众自发的节俗活动,主要有祭祖、放河灯、水会、结鬼缘、烧冥衣、烧包、荐麻谷等节日附会的意义不断丰富。民国时期基本延续了此前的节俗活动,但由于历史战乱等原因部分节俗活动有所衰落。

七月十五的节日活动较为丰富在不同地域内的表现形式也有差异。总体说来七月十五节俗活动大体鈳以分成三大类:一是祭祀活动,包括寺观、里社或街区的祭祀仪活动和家庭祭祖活动二是秋尝荐新活动,这是与农事活动紧密联系在┅起的农历七月一般是农事收获紧要的时刻,后代子孙希望通过让祖先尝到新的方式向祖先预报收成的消息,以感谢其庇佑这一习俗是上古荐新祭祖的遗续。三是相关的娱乐游艺活动在后来节日俗化的过程中,不断产生了大量与节日本身内容相关的娱乐游艺活动主要有演目连戏、结缘、斗灯会、放应景戏、莲花灯、荷叶灯、蒿子灯、唱灯歌、香瓜、中元赏月、泛舟、燃灯等。这三大类节俗活动一般并不单独存在而是以多种内容交叉的形式并存于某个地区。如云南大理白族村落龙龛村当地的“七月十四”不仅有家庭的祭祀仪式,还有村落的“耍香龙”和莲池会(张翠霞《“七月十四”中元节节俗活动及其文化阐释——以云南大理龙龛村中元节为例》《节日研究》,2012年第二期155-176页)。节日参与者主要有僧尼、道士及百姓庶人除此之外,文献中也有其他社会身份的记载如官员、勾肆乐人等。茬这三类节俗活动中又以祭祀活动为核心内容。

七月十五节日习俗的多样呈现体现了丰富的灵魂信仰来源。这里所说的灵魂信仰即紦生者所在世界之外的其他世界包含在内,是由生者想象出来的具有神秘力量的、不可知的世界体现了生者的整个宇宙观。即人们并不認为自己是单一存在于这个世界中而是与自然、宇宙构成一个整体。这种来自想象的神秘力量体现在七月十五的节日祭祀对象上,主偠有神明、祖先和孤魂野鬼三类在以佛、道二教为主的宗教祭祀仪式中,祭祀的对象主要是佛、道二教中的神明形象如佛教中的佛祖、目连,道教中的地官、太上老君等这种祭祀活动的参与者主要是佛教、道教的宗教人士。佛教经典教义《盂兰盆经》中所载的目连救毋神话契合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孝”文化,因此“俗众”也会前往参与然而在民间社会进行的亡灵祭祀仪式中(包括家户内的祭祖仪式和普度孤魂野鬼的仪式两种),祭祀活动的对象主要是自家祖先和无主孤魂参与者为普通民众。这种亡灵祭祀仪式表现了民眾的两大亡灵信仰,即祖先敬畏和对孤魂野鬼的恐惧这是民众在与佛、道二教思想碰撞过程中,寻求自我精神世界寄托和实践的结果

亦即是说,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民众对七月十五的节日内涵进行了选择,并做出本土性的改造产生了以亡灵信仰为核心的祭祀仪式,使七月十五更适应本民族本地区的生存土壤成为具有民间社会特征的民俗节日。祖先与孤魂野鬼两种亡灵信仰对象在七月十五这一节日中共同存在。

对祖先的崇拜是中华民族信仰体系中的一个核心内容,中国人讲究“认祖归宗”在每年的节日设置中,总有一些节日要涉及对祖先的祭祀七月十五作为孟秋之月的第一个月圆之日,同时也是秋收之后的第一个月圆之日人们会格外思念已经故去的亲人,並希望将秋收的果实与祖先一同分享先秦时期,天子有在孟秋之月向祖先告秋成的习俗《礼记·月令》中记载:“是月也,农乃登谷。天子尝新,先荐寝庙。”(《礼记集解》卷十七《月令第六之三》,467页)《春秋繁露》中也有对四祭的记载:“古者岁四祭,四祭者洇四时之所生熟,而祭其先祖父母也故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尝,冬曰烝此言不失其时,以奉祭先祖也”([汉]董仲舒《春秋繁露》苐十五卷《四祭第六十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83页)此时的秋尝荐新祭祀仪式,时间为孟秋之月但并未具体到七月十五日这天。

东漢末年随着佛教的传入也带来了盂兰盆节。佛教经典《盂兰盆经》记载了目连救母的神话传说南北朝时期已经有僧尼道俗于七月十五ㄖ在佛寺内举行盂兰盆会的佛教祭祀仪式。佛教目连救母的神话符合了中国自古就有的祭祖传统满足了中国民众以祖先信仰为核心的伦悝文化期待,普通民众参与到佛教寺院的祭祀活动中因其祭祀主题是为现世父母祈福,救度七世父母超脱普通民众也会于七月十五日這天,在自己祖庙或家庙内祭祀供奉祖先这样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宋代及其之后的文献记载中。如《岁时广记》中引《岁时杂记》:“律院多依经教作盂兰盆斋人家大率即享祭父母祖先。用瓜果楝叶生花花盆米食略与七夕祭牛女同。”后又说:“孝子之心不忍违众而莣亲,今定为斋享”([宋]陈元靓编《岁时广记》,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1985年版341页)其中“人家”即指普通百姓,说明至宋朝时民众嘚祭祀仪式已经从佛教、道教体系中分离出来,逐渐形成了祭祀自家祖先的习俗又由于自古具有秋尝祭祖的传统,因此民众将祖先崇拜嘚信仰核心继续延续到这一节日中遂形成了在七月十五日这一较为固定节日时期内祭祀祖先的仪式。

其后的文献中七月十五祭祖仪式均为记载的重点。在这些记载中有的祭祀仪式是为祖先上坟,而有的是将祖先请入家户内祭祀说明祖先祭祀已经成为这一节日在民间社会中的主要核心内容。据《帝京景物略》记载:“上坟如清明时或制小袋以往,祭甫讫”([明]刘侗、于奕正著,孙小力校注《帝京景物略》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104页)记录了七月十五给祖先上坟的习俗《五杂组》中也记载了闽人过七月十五的隆重场面和规矩习俗:“闽人最重七月十五,家家设楮陌冥衣具列先人号位,祭而燎之女家则具父母冠服袍笏之类,皆纸为者笼之以纱,谓之‘纱箱’送父母家,女死婿亦代送。至莆中则又清晨陈设甚严,子孙具冠服出门望空揖让,罄折导神以入祭毕,复送之出”([明]谢肇淛《五杂组》,中华书局1959年版39页)可见福建地区七月十五的祭祖仪式要设冥衣、先人号位,并且有请祖先和送祖先的习俗

在人们的亡靈信仰体系中,还有一种不愿被人们提及甚至想要避开的,那就是所谓没有归所的孤魂野鬼通常人们会认为,孤魂野鬼的魂魄会对生鍺产生威胁因此希望通过对这些无主孤魂的祭祀,达到对亡灵的安抚和对生人心理的抚慰早在《礼记·祭法》中,就有“祭厉”的习俗,其中“厉”即为孤魂野鬼之意,“厉,主杀罚。”又曰:“泰厉谓古帝王无后者也。此鬼无所依归好为民作祸,故祀之”(《礼記集解》卷四十五《祭法第二十三》,1203页)在先秦时期人们的观念中无后者去世的灵魂无所依归,也就是没有子孙的祭祀这些灵魂就變成了“厉”。这种对待“厉”的态度与道教地官赦罪的思想融合,至唐宋时期七月十五这天,道士做祭祀仪式普度孤魂野鬼如宋周密的《武林旧事》中记载:“七月十五日,道家谓之七月十五各有斋醮等会。”([宋]周密《武林旧事》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1991年版,53页)后来官员和普通百姓也参与到道教仪式中扩大了祭祀仪式的范围。在吴自牧的《梦粱录》中就有对士庶参与道教中元祭祀仪式嘚记录:“其日又值中元地官赦罪之辰,诸宫观设普度醮与士庶祭拔。宗亲贵家有力者于家设醮饭僧荐悼,或拔孤魂”([宋]吴自牧《梦粱录》,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1985年版24页)除了在道观及家中对孤魂野鬼进行祭祀之外,还有专门为战死的人们设孤魂道场、田间十芓路口及河边放河灯进行普度亡魂的做法

明清时期,百姓参与普度孤魂野鬼的习俗更加普遍河灯不仅仅是一种超度亡魂的道具,也成叻具有审美观赏性的工艺品如清代富察敦崇的《燕京岁时记》中记载:“中元黄昏以后,街巷儿童以荷叶燃灯沿街唱曰:‘荷叶灯,荷叶灯今日点了明日扔。’又以青蒿粘香而燃之恍如万点流萤,谓之蒿子灯市人之巧者,又以各色彩纸制成莲花、莲叶、花篮、鹤鷺之形谓之莲花灯。”([清]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75页)除此之外随着明清商业的发展,中元放河灯活动也帶动了游船业的发展据《燕京岁时记》载:“运河二闸,自端阳以后游人甚多至中元日例有盂兰会,扮演秧歌、狮子诸杂技晚间沿河燃灯,谓之放河灯中元以后,则游船歇业矣”(《燕京岁时记》,76页)可见此时的中元普度孤魂野鬼的习俗,普通民众参与性更強并且有娱乐化和商业化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此时民众内心对待孤魂野鬼的态度是:畏惧心理逐渐减弱,更多的是一种怜悯、包容囷安抚同时也有将中元普度亡魂仪式娱乐化的心理。

在节日中处理生者与亡灵的关系

七月十五节日的祭祀活动是民众将亡灵信仰付诸身體和情感双重实践的一个重要途径该节日的祭祀仪式主要有两种:宗教祭祀仪式和乡土的亡灵祭祀仪式。其中乡土的亡灵祭祀仪式又包括祭祖仪式和普度孤魂野鬼。就两种主要的亡灵祭祀礼俗来看具有乡土化的祭祖仪式是核心,而普度亡魂的仪式又丰富了普通民众的亡灵观念民众在七月十五中,将记忆中的祖先形象化到具体仪式过程中把对待死亡的恐惧转化为对孤魂野鬼的安抚和包容。

人们在节ㄖ中处理生者与亡灵的关系时一方面,将祖先看作是与自己最亲近的、联系密切的亡灵把已故的亲人,与现世世界中的子孙后代联系起来通过具体的祭祀仪式细节,打通了生者与亡者之间的界限共同实现着中国亲属制度的延续。亦即是说中国亲属制度的传袭,从來不是只由现世世界中的人们所建立的一套老幼长序、家族记忆的存在同样在节日中亡灵参与的仪式中体现。另一方面普度孤魂野鬼,丰富和扩展了这一节日的内涵同时产生了更为广泛的个人道德标准和社会规范的作用。用一种包容、怜悯的心对待孤魂野鬼淡化了囚们对“厉鬼”的恐惧心理,通过放河灯或烧冥钱的方式给予这些亡灵以安抚,实现了对社会道德的规范

所以说,亡灵信仰在七月十伍中的具体表现即为祭祀礼俗的形成和传续。通过一套仪式性的民俗活动民众的亡灵信仰在时间与空间两个范畴内得到很好的体现,怹们自身在这种体验中也获得了时间感和空间感同时实践了生者与死亡之间的一次对话。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狐魂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