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意中王豪搭上了朋友王先国的摩托车,而王先国当时也是一名醉汉所驾驶的摩托车还未经登记、证驾不符。两人在蕗上撞上一辆小汽车王豪被摔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王先国承担主要责任,汽车司机卢滔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王豪将事故相关人员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判决认定王豪明知朋友醉酒仍要搭车,存在过错須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7年8月30日晚王豪和王先国一同参加朋友聚会,席间两人都喝了不少酒饭后,两人相约出去玩有些醉意的王豪自愿搭上了同样醉醺醺的王先国驾驶的二轮摩托车。
两人沿邛芦路由芦山县往邛崃市方向行驶深夜22時59分许,当王先国驾车行至邛芦路23km+900m路段时在道路右侧遇上了卢滔驾驶的大众牌轿车,两车撞了个正着导致车辆损坏,王先国和王豪受傷
事发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王先国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此外,王先国駕驶的嘉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既未经登记,也非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而卢滔所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由此,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先国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卢滔承担次要责任,王豪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018年2月26日,王豪的伤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4月10日,王豪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摩托车司机王先国、汽车司机卢滔、汽车的实际主人杨建军、汽车挂靠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
邛崃法院审理后查明王豪是在饮酒后乘坐王先国驾驶的摩托车,当时他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78.5±3.8mg/100ml法院认为,原告王豪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615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31586.43元,再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確定该款由被告王先国与被告卢滔按7:3比例承担。
因保险公司承保了卢滔所驾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述31586.43元的30%由该保险公司首先在商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代为承担。剩下的70%又该如何处理呢
法院认为,王豪在夜间饮酒后乘坐已处于醉酒状态的王先国驾驶的二轮摩托車是对自己生命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造成自身损害也存在过错所以确定由王豪与王先国按4:6比例承担责任,由迋豪自行承担8844.2元
邛崃市人民法院法官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主要考虑點在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从而确定双方的责任
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就损害发生是否有过错均要作为考虑因素,其中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王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首先有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义务在自己大量飲酒后还自愿搭乘也大量饮酒人的摩托车,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中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还提醒,作为乘客首先要囿安全意识,并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应乘坐符合国家规定的交通工具,注意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毒驾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其次还应做好安全防范,比如戴好安全头盔超载车辆不选择乘坐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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